学习肖毅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推荐

发表时间:2022-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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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毅是公安系统的英雄、民警的楷模,看了他的英雄事迹,我们内心深受震撼。肖毅不仅为广大公安民警树立了学习的榜样,也为我们熔铸了一面镜子。肖毅同志不幸因公殉职,倒在了为之奋斗不息的公安事业上,他以他的精神,为时代主旋律奏响了一串强劲的音符;他以他的信念、人格,诠释了“立警为公、执法为民”思想的精髓。失去这样一位忠诚的战友,我们扼腕痛惜、无限怀念。作为一名普通的公安基层民警,肖毅同志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谱写了一曲人民公安为人民的正气之歌,诠释了新时期人民警察实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什么是真正的忠于职守,秉公执法;什么是真正的嫉恶如仇,正气浩然;什么是真正的满腔热情,爱民为民。从肖毅众多英雄事迹的点滴背后,我们看到的是“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真实体现。

当前,全党全国正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肖毅的事迹给我们一个重要的启示:只有执法为民,服务群众,才能履行好人民公安的神圣职责;只有清正廉洁,惩恶扬善,才能在人民群众中树立崇高威信。向肖毅同志学习,就要像他那样,真正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自己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之中,向党和人民交上一份优异的答卷。bIJIAOGAo.COm

从我自身说,我觉得应该学习他以下几点:

一、学习肖毅牢记忠旨、心系群众的高尚品质

肖毅同志以其实际行动为我们广大民警树立了榜样,特别是肖毅说过的一句话:“我年轻,我不累”。他这样说了,也这样做了。他带着对老百姓的深厚感情努力工作,表现出对人民群众无尽的爱,对党和人民事业无限的忠诚,以实际行动践行了人民警察为人民、始终铭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只有心里装着群众,才能为群众尽心竭力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肖毅以他执着的生前事与光荣的身后名,验证了这样一个朴素的道理:群众在干部心中的分量有多重,干部在群众心中的分量就有多重。肖毅以他璀璨夺目的人生轨迹,为广大公安民警树立了好的榜样。

二、学习他自觉坚持立警为公、时刻践行执法为民的高尚品质

肖毅同志的先进事迹告诉我们,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放在心上就是执法为民;真心诚意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就是执法为民;维护和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就是执法为民。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肖毅同志为我们做出了榜样。向肖毅同志学习,就是要学习他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高尚品质,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始终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永远保持与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就是要学习他牢记职责、不辱使命的浩然正气。肖毅同志对人民群众怀有浓厚的感情,时刻把群众的安危冷暖挂在心上,与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满腔热情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真心诚意地为群众排忧解难。

三、把“肖毅精神”转化为亮岗履职活动的强大动力

在向肖毅同志学习中,作为我们公安监管民警必须以强烈的政治责任感和使命感,始终把监所安全置于重要位置,以肖毅精神为动力,以加强对在押人员管理为主线,以提自向综合素质为目标,高标准地做好公安监管工作,这也是我们学习肖毅精神,必须认真把握的一个着力点。

肖毅同志是新时期人民警察的杰出代表,我们要化思念为动力,化悲痛为振奋,把他爱民、为民、亲民的信念融入到公安监管工作中,把他求真务实、细微如致的工作作风发扬到自身工作中去,为维护监所稳定的大局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要以肖毅的模范行为和崇高精神为榜样,以公安监管民警特有的浩然正气、蓬勃朝气和昂扬锐气,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在实践中谱写新篇章、再创新辉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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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肖毅事迹心得体会【荐】


肖毅作为一名普通的人民警察、一名八零后的新生代公职人员,肖毅用自己27岁的年轻生命,为我们谱写了一曲和平年代的英雄赞歌,向世界证明,八零后不是“没责任心、自私叛逆”的一代。

20xx年3月12日,肖毅同志把服务精神挥洒到了生命的最后一刻,倒在了他热爱的工作岗位上,永远的告别了世界。“我年轻,我不累”是肖毅在岗位上留下最多的一句话。看到记者对肖毅父母的采访,两位老人眼神落寞,用强忍泪水略带哽咽的声音说:“肖毅从小就立志要当警察,为了穿上神圣的警服,肖毅连续参加了七次公务员考试。”在工作期间,他主动承担了所里重活累活,自觉加班,不仅完成本职工作,还协助其他同事完成任务。今年过年,肖毅为了能让所里的老同事回家团聚,主动要求值班,自己却无法与父母过除夕。如果说肖毅不是“称职”的儿子,但他绝对是称职的人民警察、人民的好公仆。

肖毅像一面镜子,学习他的先进事迹,我在感动之余,触动很深。同样作为一名八零后民警,我要认真对照先进,查找差距,积极整改,做一个肖毅式的好民警。

一、多学多思,适应新形势要求

肖毅说:“我年轻,我多学”。面对新形势对基层民警工作的新要求,肖毅同志坚持学习不放松,向书本学、向同事学、向群众学,孜孜不倦的吸取新知识、新理念,不断提升自身素质,迅速成长为业务骨干。作为八零后,刻苦学习,善于思考,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应当主动自我加压,手不释卷,利用一切工余时间学习,钻研技术和业务知识,使自身工作能力和业务素质快速得到提高。如果不注意读书学习,不注意知识的积累,不注意研究新问题,思想就会封闭,思路就会狭隘,在工作中也就拿不出新办法,出不了好主意,工作流于一般化,难以适应新形势和任务的需要。这就需要我们不断增强学习的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像肖毅那样,利用一切空闲时间抓紧学习。具体来说就是要在工作中不断加强业务知识的学习,学会用新的理念、新的工作方式和手段、新的技术努力推进工作的创新和发展,并且要不断完善学习方法。要挤时间去学,持之以恒的学,结合现实去学,把学到的知识用于指导工作,反过来在实际工作中去检验所学的知识。

二、勤业爱岗,树立踏实肯干作风

肖毅说:“我年轻,我不累”。虽然肖毅从警仅一年零三个月,但他参与办理治安案件32起,处理交通事故20余起,成功化解各类民事纠纷十余起,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60余件。肖毅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勤勤恳恳,兢兢业业,以忘我的境界去干好每一项工作。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工作任务,他们顾不得照顾家里的亲人,一心扑在工作上,从不计较个人得失,只要工作需要,再苦再累也在所不辞。平时也主动承担所里内外勤工作,在肖毅去世前的三天里,睡眠时间不足10个小时,肖毅以自己的一言一行为我们树立起了学习的榜样。通过学习先进,我觉得我们就要像他一样用满腔热情,恪尽职守,勤奋踏实工作,以持之以恒和坚韧不拔的意志去完成各项工作任务。肖毅以其模范行为诠释了人民警察忠诚可靠、无私奉献的职业精神。我应该树立正确的职业观,科学的人生观,向英雄交警学习,热爱自己的岗位,热爱警察这个神圣的职业,加强学习,用实际行动践行自己的使命和责任。

三、无私奉献,心系民情民意民生。

面对精神失常,浑身发臭,家人都不愿靠近的六旬老人,肖毅用耐心的态度,真诚的沟通帮助老人顺利完成拍二代身份证照的任务,在老人脸上,露出了久违微笑;面对常年得不到子女照料的老人,肖毅常常利用私人时间照料老人的生活,从精神和物质上帮助老人解决困难。无私奉献、心系群众是人民公仆必须具备的基本素质,人民赋予公务员权利,我们就应做到“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一年多来,肖毅同志在工作面前始终任劳任怨、从不推诿,以群众的利益为服务的根本,他用自己的生命昭示者“为人民服务”的精髓,我们也以肖毅为榜样,服务群众,树立好“人民公仆”形象。

平凡铸就伟大。肖毅同志默默无闻地工作在最基层,不计得失,勇挑重担,脚踏实地,一心为民,创新创业,任劳任怨,用一件件平凡的小事诠释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崇高理念。学习肖毅的先进事迹,就是要牢记宗旨、服务群众的高尚情操。作为一名人民警察,只有时刻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只有心里装着群众,想群众所想,急群众所急,才是一个合格的国家公务员。我要以肖毅为榜样,认真对照检查不足,切实改进提高工作,以更饱满的精神状态,以更务实的工作作风,扎扎实实、兢兢业业做好自己的本职工作,使自己的工作不断进步。

篇二:学习肖毅同志有感

惊悉肖毅同志走了,深感震惊,再一次验证了生命无常。

27岁,从警仅15个月,生命的脚步就此停止,人生将就此定格。

27个春秋的短暂人生,最美好的时光,青春与热血,洒向了最深爱的职业---人民警察!

你以自己的实际行动,深刻地诠释了人民警察职业的本质与内涵!!你虽然离开了我们这个群体,走向了天堂,但你用生命铸就了警徽的辉煌!!!

你崇高的精神品质不是一般人可以超越的。生命的步阀都有停止的时候,但在人间,你的精神却得到了永恒!!!

“出师未捷身先死,长使英雄泪满襟。”这是后人对三国时期蜀国宰相诸葛亮的追思、怀念及高度的评价。在此我认为用来送给你是最适合了。

近段时间以来,我们都在悼念和学习你,学习你的先进事迹,学习你的崇高精神品质。不断的追忆你身前的点点滴滴,你崇高精神与高尚的品德,如春风晓面,让我们耳目一新……

公安部、省、市、县各部门,共青团、妇联等各社会团体均纷纷作出学习你的先进事迹。你是践行“忠诚、正义、文明、奉献”三明公安精神杰出的优秀代表,是公安民警的学习楷模。作为一名监管民警的我更要学习你爱岗敬业、不怕吃苦的奉献精神;学习你忠诚履职、无私无畏的果敢气概;学习你牢记宗旨、心系群众的高尚情怀;学习你勤于钻研、积极上进的好学品质。

你的“因公恤职”是我们公安事业的一大损失,你崇高精神境界我们定会继承并发扬光大!你为二十一世纪的中国人民警察事业竖起了一座永恒而不朽丰碑!!!

“粉身碎骨都不怕,要留清白在人间。”这也是一种从警的高尚精神境界。你的生命历程虽然短暂,但无疑是人生最饱满和最完美的!!!因为你同时拥有这两种境界。

你可以无憾地走完了这一生!再一次向我们敬爱的战友肖毅同志学习,并致以最崇高的敬意!!!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推荐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着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学习四敬畏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推荐


我校组织学习四敬畏活动,通过学习使我知道什么是四敬畏,即敬畏群众,敬畏权力,警卫制度,警卫责任。通过本次教育活动。我受益匪浅,体会如下:

一是敬畏群众。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切实摆正同同事之间的关系,解决好“我是谁、依靠谁、为了谁”的问题,在学校要尊重、关心、爱护学生,真心实意为学生着想、解决问题,帮助学习困难生,使其不断进步。

二是敬畏权力。团要求党员领导干部要有敬权观念,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利益观,坚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在制度的约束下、群众和学生的监督下,谨慎用权、廉洁用权、秉公用权。真正把权用在为学生办实事、解决问题上,努力做到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

三是敬畏制度,规范遵纪守法行为。教育活动坚持以人为本,注重实效的原则,以该校实际工作中的具体问题为出发点,重点突出制度执行。要求所有学生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班规班纪,不仅让制度“上墙”,更让制度“上心”,从源头铲除违规违纪的土壤,切实将权利关进制度的“笼子”里。

四是敬畏责任。敬畏责任,是所有党员干部应有的情感和态度。要求党员干部认真查找自身在履职尽责中存在的问题,用于揭短亮丑,进一步强化责任意识、担当意识和服务意识,要以昂扬的斗志、创新的姿态、务实的作风,寝食不安、夜以继日的精神,立足本职岗位,尽心尽责,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我认真领会精神,体会到我们只有学会了敬畏,学会了敬畏生命,崇尚科学,热爱大自然,都怀着一颗慈爱的心,那么我们的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才将会变的更和谐,人们的生活才会更幸福。

作为一名教师,我深感责任重大,干好本职工作是我的宗旨。尊重每一个学生,尊重他们的思想,尊重他们的人格、出身。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呀,但我们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还是要知难而为呀,首先,我们就得拥有十足的耐心,保持一种健康的心理,以一种平和的心态面对环境的变化,努力克服不良情绪的困扰,培养自信乐观、豁达开朗、自我调控的能力。对待同事,豁达一些;对待天生就缺乏耐心和容易冲动的学生,冷静些,理智些,耐心些。另外要不断提高自己的教学水平,管理水平热爱学生。教师对待学生的原则是要有爱心,须宽以待人,做事情要以学校的利益为重,不能只讲待遇,热爱自己的学校,热爱自己的事业,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大胆创新,开拓进取,不断推动教育事业取得新突破。为我校的教育事业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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