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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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篇1】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篇2】
1、书面申请书;
2、家庭成员的户口簿;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合影;
4、土地、山林、水面或证明;
5、外出务工人员收入证明;
6、离异家庭涉及有赡、扶、抚养关系的应提供离婚证明;
7、非农户人员的家庭,应提供非农户口人员的收入证明;
8、对劳动能力有争议的,需提供有效健康证明;
9、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篇3】
1、家庭成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如户口簿、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人证、学籍证明等;
2、家庭成员可支配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如单位工资证明、失业证明、无业证明、租赁合同,养老金证明,领取各类救济、补助、补贴的证明,赡养费、抚(扶)养费的收入证明,离婚判决书、离婚调解书或者离婚协议书等;
3、家庭财产的证明材料,包括银行存单、银行账户明细,证券对账单,债券凭证,商业保险合同,房地产权证,租用居住公房凭证,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宅基地使用证,车辆登记证书等。
因申请人家庭的具体情况不同,需要出具哪些相关证明可以向乡镇、街道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社会救助所)咨询。
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篇4】
申请对象:
生活困难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及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均可提出申请。
生活困难是指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点击查看)、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广州市公布的申请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中共用生活经济来源、家庭财产共同所有(除法律规定外)、所负债务共同偿还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下列人员:配偶;父母和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非广州市户籍的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广州市居住、未享受其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可以随广州市户籍的家庭成员一起申请。
家庭财产限额标准:
居民在申请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或复核时,其家庭财产限额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
家庭财产限额=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24×家庭人数×家庭规模影响系数
(家庭规模影响系数:家庭人数为1人为1.13,2人为1.01,3人为1,4人为0.98、5人及以上为0.94。)
申请人家庭成员有老年人、未成年人的,其财产限额标准按其老年人、未成年的人数相应增加5,000元。
其中现金、银行存款或有价证券等金融财产不得超过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16倍。
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篇5】
本市户籍家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以下简称“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当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和生活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纳入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一、本市户籍人员
符合下列规定可以以个人名义申请:
1.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中患有重特大疾病的人员、无法单独立户的一级、二级残疾人和三、四级精神、智力残疾人;
2.父母不能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人;
3.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本市户籍家庭
(一)全部由本市户籍居民组成的家庭,这类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包括下列人员:
1.配偶;
2.父母和未成年子女;
3.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的成年子女;
4.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并长期共同居住的人员。
但是,下列人员不计入前款规定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1.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脱离家庭独立生活的宗教教职人员;
2.在监狱内服刑的人员和在强制隔离戒毒所执行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
3.法院宣告失踪人员;
4.登记在同一居民户口簿中,但与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之间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人员。
(二)由本市户籍居民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组成的家庭。
与本市户籍居民在本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的下列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最低生活保障:
1.父母;
2.配偶;
3.未成年子女;
4.已成年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
注: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
个人低保怎么申请【篇6】
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人应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表及身份证明材料
1、《广州市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
2、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原件核实后返还)。
(二)申请前6个月的收入证明材料
1、有工作单位的,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离退休人员应当提供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养老待遇核定单等证明;非固定从业人员应提供单位(或雇主)出具的收入证明;
2、有出租房产、转租、出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等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或协议;
3、有集体分红的,应当提供分红单位的相关证明;
4、属个体经营的,应当提供纳税相关证明材料;
5、申请人已支出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应当提交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或相应的经公证的协议书等证明材料;申请人有赡养、抚养或扶养义务人的,应提供义务人支付赡养、抚养或扶养费的证明材料或声明材料;义务人认为其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应当提供不具备履行义务能力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家庭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市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构出具的其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市低收入困难家庭认定标准的核对报告等);
6、有其他(包括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征地补偿费、拆迁安置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安置费、工伤保险赔偿金、交通事故赔偿金、商业保险收益金、接受遗产(捐赠)收入等一次性收入)收入的,应当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三)家庭财产申报材料
1、拥有房产的,应当提供房产证(包括宅基地证);
2、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代步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行驶证;
3、有银行存款的,应当提供银行存折和开户银行名称;有涉及大额资金变动的,应提供银行账户明细;
4、持有有价证券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5、购买商业保险的,应当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支出单据等证明材料。
(四)家庭消费支出情况材料
1、已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当提供地税部门出具申请前近3个月的缴费证明;
2、家庭用水、电、燃气等申请前近3个月的消费单据。
(五)其他材料
1、无劳动能力或完全(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提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材料;
2、全日制在校学生应提供在校证明;
3、失业人员提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失业登记证明(或《就业创业证》);
4、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
5、重病患者应当提供有效的医疗保险指定慢性病诊断证明书或门诊特定项目证明书,或申请前6个月内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
6、已婚、离婚或丧偶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7、非本市户籍家庭成员应提供在本市居住的证明材料,以及由其户籍地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在当地未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证明;
8、其他能够反映申请人家庭情况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