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代理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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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代理合同 篇1
甲方:
乙方: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共同发展和风险共担的原则,就共同开拓甲方所有 产品的销售市场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总则
1.甲方授权乙方为淮南区域甲方所有产品总代理。
2.乙方在授权期内有权使用甲方所有产品地区总代理的名义从事一切有关 产品的合法商业活动。
3.乙方须按实际情况将公司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提供给甲方,发生变更时,应在10天内书面通知甲方备案。
4.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对另一方的商业行为.法律行为和经营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二条 代理销售的产品
本合同所指乙方代理销售的产品是 。
第三条 合同期限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有效期 壹 年(从20x年 月 日至20x年 月 日)。此合同期满后,乙方可于期满前十五天申请再行续订合同,否则合同自行终止。
第四条 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 甲方负责产品的媒体广告投放,以及地面宣传所需要的宣传印刷品,如产品宣传单页等
2、 甲方负责产品的升级和研发;并为乙方提供必要的技术及服务培训,并尽力向乙方提供技术咨询,解答有关产品功能性能相关的问题
3、 甲方提供代理产品的维修服务并制定售后服务规则(详见服务规范)
4、 甲方负责将产品发送到乙方指定仓库,由甲方承担干线物流费用;
5、 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的销售价格体系进行销售或销售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同类产品,并造成甲方产品市场价格混乱的,甲方有权随时取消乙方的代理资格,并从取消之日起不再承担对该代理的价格和其他支持。
6、 甲方有义务保证乙方市场的稳定,杜绝其他代理商恶意窜货,保证乙方在代理区域内的代理权,如发现恶意窜货行为,甲方为乙方清理市场,并协助追讨窜货人或窜货单位赔偿乙方由此产生的市场损失。
第五条 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 乙方在经营活动中有责任维护甲方公司的渠道体系、价格体系以及市场形象,不得从事有损于甲方或甲方其他合作伙伴的利益,以及所代理产品形象的行为。若发生此类事件甲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同时乙方有义务向甲方反馈甲方其他合作伙伴的违约行为,并协同甲方追究违约合作伙伴的违约责任。
2、 当甲方在乙方及其供应的销售商所在地进行产品推广活动时,乙方有义务提供人员及合理的设备予以配合。
3、 在代理区域内,乙方应积极地充分地进行宣传以促进产品的销售,
4、 乙方须具备成熟的产品销售经验和销售网络,配有专业销售人员,并承诺在经营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法律。
5、 乙方在代理区域内以通过正常途径、合法的宣传方式销售甲方产品;在销售上出现任何问题(非质量问题)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帮助协调处理。
6、 乙方应向甲方及时提供产品经销计划,反馈产品的市场状况,以便甲方能及时掌握市场信息并调整市场策略。
7、 乙方不能对终端客户承诺超出甲方提供的产品技术范围的额外技术承诺,如由此造成损失由乙方负责。
第六条 交货与验收
1、 甲方在收到乙方货款五日内(按货款到帐时间计)发货。如因一方责任造成发货失误,相关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2、 乙方定单所需产品允许分批交货,允许分运、转运。发货地点:甲方指定仓库。交货地点:乙方指定地点(仅限乙方公司住所地)。
3、 为了保证市场秩序违例的可追溯性,甲方出厂前在产品内编有序列号,乙方需对甲方的出货逐一做好记录:出货单位全称、型号、数量、单价、产品序列号及相关票据等。
4、 验收:乙方在收到货物时,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装箱单进行验收。如果发现任何货物短缺、故障、损坏或与协议规定不符合之处,乙方必须在二日内以书面形式通报甲方。若乙方逾期不报,则甲方将视为乙方一次性验收合格,甲方将不再履行质量保证条款。对乙方验收不合格产品,经甲方指定人员确认后,可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换货手续,如甲方无同样合格货物,双方可协商办理退换手续。
第七条 产品结算价格及货款支付
一、 以甲方的名义签定合同
结算方式:扣去税额及货款后的利润,按照矿方的付款方式同期内(一周内)付给乙方。具体金额按照甲乙双方签定的单笔购货合同为准。
二、 以乙方的名义签定合同
1、结算方式: 签定合同后,由乙方向甲方支付15%的订金,货到矿验收合格后支付75%,10%作为产品质量保证金,在订购新货时随订金支付。
2、甲方接受灵活的付款方式,包括支票、电汇、银行汇票、承兑。币种:人民币。
3、乙方在办理完付款手续后,应及时将付款凭证(电汇单、转账支票、汇票等)传真至甲方,以便甲方按付款时间的先后次序安排发货。
4、发票开具:甲方根据乙方的到帐货款和实际发货数量、金额,开具发票
第八条 售后服务条款
第九条 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全面履行本协议的约定。违反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附则
1、本协议的所有附件具同等法律效力,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达成的其他补充协议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壹年,自20x年 月 日至20x年 月 日止。
3、乙方收货人员确认书是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其他补充条款: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代理合同 篇2
被代理人(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邮政编码:
经营许可证号码:
负责人:
代理人(以下简称乙方)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身份证号码:
《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编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营销服务部管理办法》和《保险代理人管理规定(试行)》及有关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保险个人代理事项达成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在《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上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关系为保险代理合同关系,不直接或间接构成劳动关系。
第三条 甲方委托乙方在本合同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
第四条 代理地域范围
甲方授权乙方在甲方经营区域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区、旗)代理保险业务。
第五条 代理业务范围
(一)甲方授权乙方代理下列保险业务(按险种列明)
(二)乙方代理保险业务的行为限于:
1、向客户宣传、介绍、推荐甲方提供的保险产品;
2、将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及相关的投保材料交付甲方;
3、代理甲方收取保险费,并将甲方签发的保险单、保险费收据等相关单证交付给投保人;
4、接受客户咨询;
5、甲方书面委托的其他事项。
(三)乙方不得处理下列事项:
1、签发或批改保险单和保险费收据;
2、核保、核赔;
3、其他未经甲方书面授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行为,由甲方承担责任。乙方超越本合同甲方书面授权范围的行为,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保险费的解付方式和期限
(一)乙方应在收到保险费当日将代收的保险费全额解付甲方或存入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特殊情况下经甲方同意,解付期限可以延长为收到保险费二十四小时之内。
(二)乙方不得使用非甲方帐户收取保险费,不得将保险费挪作他用。
第八条 代理手续费支付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双方约定的各险种手续费标准是:
(二)甲方按列明的手续费率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但乙方所得代理手续费产生的税款由乙方承担。
(三)甲方按每一会计月份的实收保险费以现金或转帐方式结算乙方代理手续费,结算日为次月 日,遇节假日顺延。
(四)甲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业务管理需要,可调整手续费标准,如乙方不能认可新的手续费标准,本合同自动终止。
(五)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乙方才有权要求甲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1、甲方已审核签发保险单;
2、甲方已全额收到保险费;
3、代理行为符合代理合同各项约定。
(六)乙方代理的业务发生退保或变更,甲方相应调整乙方的手续费。
第九条 甲方的权利:
(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制定个人代理管理制度,并据此对乙方与保险代理有关的行为进行管理;
(二)对乙方代理业务的核保、核赔权;
(三)乙方越权代理及违反本合同其他约定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造成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索赔;
(四)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留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五)按税务机关规定代扣乙方应缴纳的税款;
(六)了解乙方代理业务完成情况和代理客户详细信息。
第十条 甲方的义务:
(一)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
(二)对乙方在甲方授权范围内代理的保险业务承担保险责任;
(三)为乙方核发或更换《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
(四)将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并办理年度检验;
(五)为乙方提供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所需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和甲方认为必要的宣传材料;
(六)认真听取乙方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七)为乙方提供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第十一条 乙方的权利:
(一)在授权范围内为甲方代理保险业务,并获得甲方支付的代理手续费;
(二)依法解除本合同;
(三)取得甲方提供的有关代理业务的展业证件、业务单证、宣传材料;
(四)享有甲方为其提供的与保险代理业务有关的培训;
(五)拒绝甲方的违法、违规和非书面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以及甲方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职业操守,维护甲方及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维护甲方的社会形象;
(二)参加甲方组织的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专业技能;
(三)向投保人全面说明保险合同内容,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就保险标的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明确说明;
(四)协助甲方了解投保标的的真实情况和风险状况;
(五)按本合同约定向甲方解付代收的保险费;
(六)保守甲方和代理客户的商业秘密;
(七)非经甲方书面授权,不为甲方以外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八)按甲方要求确定展业身份称谓,不向投保人作任何与保险业务有关的虚假宣传和承诺;
(九)在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出险通知后,及时通知甲方;
(十)保险合同订立后,在接到投保人要求变更、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请求后,及时转告甲方。
第十三条 保证
乙方请 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的保证人,由其出具的《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是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四条 合同的变更
(一)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依法对保险代理的地域范围、险种范围、代理手续费标准、保证人等合同内容进行变更,并订立补充协议予以约定。
(二)双方如不能就变更事宜达成一致意见,本合同自动终止。
第十五条 合同的终止及解除
(一)本合同期满前三十天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可以向对方提出续签保险代理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签保险代理合同。
(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合同,应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随时单方解除合同: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2、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甲方信誉和形象;
3、挪用或侵占保险费;
4、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受益人欺骗甲方;
5、使用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被保险人投保或转换保险人;
6、擅自变更保险条款,提高和降低保险费率;
7、泄漏客户信息及甲方商业秘密;
8、遗失重要保险单证造成甲方重大损失;
9、为甲方以外的保险机构代理保险业务;
10、违反本合同约定中乙方的任何一项义务。
(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终止:
1、本合同期满;
2、乙方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3、乙方丧失劳动能力;
4、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被保险监管部门吊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终止的情形。
(五)本合同终止或解除时,乙方须将甲方核发的《保险代理人展业证书》、代理期间有关的单证材料、代理客户资料、乙方和保证人留存的代理合同原件和借用甲方的物品交还甲方,并办理有关手续;甲方交还乙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本合同终止或解除后,乙方不得再以甲方的名义从事保险代理活动。
第十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未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代理手续费,除应如数支付代理手续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乙方支付应支付代理手续费金额 %的违约金。
(二)乙方未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甲方解付保险费,除应如数上交保险费外,每拖延壹日,要向甲方支付应交付保险费金额 %的违约金。
(三)甲乙双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除本条第一、二款的情形以外,须支付壹百元至伍百元的违约金。
(四)乙方超出甲方授权范围或者在代理合同终止后仍以甲方名义进行的活动,除经甲方追认的以外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
(五)甲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违反合同约定,乙方有权提出解除本合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六)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合同约定造成甲方损失的,须按照损失金额支付赔偿金。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就本合同发生争议时,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仲裁或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附则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及乙方保证人各持一份,报甲方所属分公司备案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附件:
履行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保证书
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分(支)公司:
根据你公司与保险个人代理人 (以下称“被保证人”)签订的第 号《保险个人代理合同书》(以下简称《合同书》),本保证人自愿为《合同书》项下被保证人所应负的民事责任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本保证人在此声明和保证:
一、本保证人是 ,在不具备担保资格或能力时,本保证人保证及时通知你公司。
二、本保证人与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均不影响本保证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说明:
(一)保证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2、个人收入和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
(二)保证人为法人单位的须提供下列材料:
1、营业执照及法人代码证复印件(盖章);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3、拥有所有权的资产证明和开户银行证明。
合同续签协议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原合同条款续签合同。新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且乙方保证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代理期限 个月,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法人的:
保证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保证人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保证人为自然人的:
保证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家庭住址及邮政编码:
工作单位名称:
工作单位地址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合同签订地点: 省(自治区、直辖市) 市(地区、州、盟) 县(市、旗、区)
个人代理合同 篇3
合同编号: 甲 方:
地 址:
乙 方: 身份证号码: 地 址:
就甲方授权乙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市) 县(市)范围内,代理销售 电动汽车及售后服务的全部条款,经充分协商,就相关代理事项达成一致意向,订立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甲方法律地位
甲方是依 电动汽车生产厂家之授权,在全球范围内享受产品总经销商地位,可全球范围内授权车辆销售及区域代理商的指定、车辆商标(商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
二、乙方代理区域级代理权限
1、乙方的代理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省 县(市)辖区内代理。
2、甲方不得在乙方代理区域内设立其他代理。如出现上述情况,甲方须退还乙方加盟费,乙方有权立即终止代理合
4、乙方在代理经营甲方授权产品的同时,如再经营其他对上述产品有竞争冲击的同类产品,视为违约,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以及单方终止其代理资格。
5、在乙方代理的销售区域内,乙方在不违背甲方销售模式、售价要求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促销政策,原则上甲方不得干涉。
6、乙方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内向甲方交付加盟费 元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加盟费全款到位后本合同生效,以财务收据为准。
7、自乙方付清全额加盟费之日起,在乙方不出现违约的前提下,甲方根据乙方经营情况,提供加盟费退还、保值等优惠政策。
8、在乙方交纳加盟费以及样车押金全款到位后,提前通知公司具体开业时间,以便公司提供样车及相应帮助;乙方的代理权限为:甲方经销的 牌所有电动汽车系列产品。
三、乙方代理期限
1、乙方代理期限为 年,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加盟费交付日期与合同签订日期不同的,仍以合同签订之日计算起始日。
2、乙方要求对本合同续期的,应在本合同期限届满前六个月向甲方书面提出。甲方同意续期的,应与乙方签订续期合同。代理政策按甲方续期后规定确认。
3、甲乙双方约定,在本合同期限届满时,乙方满足以下条件可以续约:
(1)较好地履行了本合同的义务,实现最低销售计划,没有发生过重大违约行为;
(2)已经向甲方支付了到期的全部款项,并同意执行甲方的续签政策和制度。
4、乙方应该符合下列条件后,甲方方可提供样车:
(1)具备不小于 平方米的独立展厅;
(2)具有独立的售后服务人员;
(3)完全认可甲方产品及代理制度;
(4)具有一定的市场开拓能力;
(5)完全按照本合同附页标明的“全国连锁统一门店设计效果图”进行店面装潢和布局。
四、乙方代理商品的价格、供货方法
1、供货方式:
A 甲方按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由乙方付全款供车;
B 甲方按代理价由乙方付全款供车;
C 甲方按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由乙方客户预付全款供车;
2、销售价格: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规定的全国统一市场销售价格执行(经甲方书面同意的让利促销除外),特殊情况下,可以附加运输费用;
3、乙方以付全款的形式从甲方处提车的,乙方应将订车计划报甲方批准后,将订车货款付至甲方财务,在每月 日前甲方与乙方按照利润表结算当月利润;
4、如乙方以客户预定形式推广销售代理的产品,不得擅自调整规定的产品销售价格以及其他方式变相加价或减价销售,不得私自收取货款(经甲方同意的除外)。
五、商情报告
1、乙方是 省 (市)县市场的全权代理,应积极收集本区域客户信息,争取客户,尽力促进产品的销售;
2、乙方有权尽力接受客户对产品的意见和申诉,并及时通知甲方;
3、乙方应尽力向甲方提供商品市场和竞争等方面的信息,每三个月需要向甲方寄送一次市场信息报告;
4、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包括销售情况、及代理销售的价目表、技术文件和广告资料等一切必要的资料。甲方还应将价格产品、销售情况及付款方式的变化及时通知乙方。
六、推广、宣传与广告
1、甲方有义务通过广告活动,宣传乙方代理的产品,并按照双方商定的计划负担广告与宣传费用;
2、乙方应当执行甲方对广告活动的要求,不得违反规定发布广告;
3、乙方可自行策划实施针对代理区域市场特点的广告宣传或促销推广活动,但必须获得甲方事先书面同意,并在甲方指导下进行。
七、购货与销售、运费负担
1、乙方正常销售的车辆和客户预订车返款(全款到位)的车辆,下
订单时乙方应向甲方发出书面(传真)订单统计表,每辆车先支付定金 元(正常订车),提货前需将余款一次性付清后甲方方可发货。乙方下订单时,应注明车型、颜色(按甲方色卡标注的颜色和方法下订单),甲方
自收到订单和定金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保证将乙方所定车辆完成发货。
(1)甲方收到乙方或客户全额货款后交付货物,交货地点为 方所在地;
(2)甲方可代乙方发货,乙方承担铁路货运或汽车运费等,发货方式由乙方确定;
(3)甲方在发货后将运输单据传真或邮寄至乙方。货运时间以货运单据上注明的时间为准。
2、乙方须在收到货物后一周内对产品的质量进行检验,因产品质量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由甲方予以换货或退货;
3、甲方根据零售价与代理价差额向乙方返还利润,标准如下:
(1)乙方按甲方制定的全国统一销售价进货的,甲方按销售价与代理价的差额向乙方提供利润。
(2)甲方直接按代理价向乙方供车的,乙方利润自理。
(3)客户预订车返款的客户,按客户实付款的 %提留乙方利润。客户订车时先付定金 元到乙方账户后,由乙方统一汇入甲方账户,自乙方将客户定金汇入甲方账户起 个工作日内,甲方保证将车辆发出,发货日期以货运单为准,提货前,乙方需付清余款。
八、监督、培训及售后服务
1、甲方应当在不影响乙方正常营业的前提下,不定期对乙方的经营活动进行辅导、检查、监督和考核。乙方应当遵循甲方或其委派的督导员在经营过程中的建议和指导;
2、乙方应当保持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在每月 日前向甲方递交上月总订单的财务报表,公司每月 日结算一次;
3、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每年应对乙方或其指定承担管理职责的人员提供不少于 次的业务培训。培训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应支付参加培训人员的差旅费和食宿费;
4、甲方为乙方提供的产品,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质保书和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售后服务;
5、乙方在销售完成后,应按甲方要求填写客户登记表,每月定期以传真或其他形式向甲方提供客户登记表,以便于日后的售后服务和理性巡检工作;
6、当客户提出售后服务要求时,乙方应书面通知甲方服务要求和内容,甲方应在收到乙方通知的八小时内给予答复,确认服务内容和时间,同时,向乙方提供甲方和生产厂家售后服务的热线电话;
7、甲方发货时,随车附赠不低于 元易损件,易损件的更换及常见故障的排除,由乙方的专职售后服务人员完成,重大故障由甲方或甲方安排生产厂家派技术员到乙方维修, 公里内的,48小时内派出服务人员, 公里以外的,三个工作日内派出服务人员;
8、售出车辆属于严重生产质量问题,而需要返厂维修的车辆,往返运费由甲方承担后与生产厂商结算;属于乙方保管不当或其他乙方人为原因造成的退换货,或乙方要求调换车型颜色的车辆,往返费用由乙方承担;
9、代理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中,已包括 元售后服务专项经费,乙方必须确保将该经费全额用于为客户提供售后服务,否则视为违约。
九、知识产权
1、甲方对许可乙方使用的商标(商号、标志)、专利、著作权、商业秘密等有限制和保留的权利;乙方必须按照甲方指定的全国统一连锁经营门店设计完成展厅装璜,否则将不予授权;
2、乙方应经常视察市场,如发现第三方侵犯代理产品的工业产权或有损于甲方利益或生产厂商的任何非法行为,应据实向甲方报告。乙方应尽努力并按照甲方的要求,帮助甲方使其不受这类行为的侵害,甲方将承担正常代理活动以外的此类费用;
3、保密: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协议结束时归还甲方。
十、合同转让及变更
1、在本合同有限期内,乙方应当独立经营代理业务,禁止以承包、租赁、合作、委托或其他任何方式将销售业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经营管理;
2、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让本合同。乙方转让本合同,受让人应当与甲方重新签订代理合同;
3、为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甲方有权对本合同进行适当变更,但变更必须是善意与合理的,且不得与主合同及合同附件中的附属协议之内容相抵触;
4、乙方所订车辆自交货日起满6个月仍未销售的车辆,属乙方掌握信息不准确,可以申请调换其他车型或颜色,但往返运费及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十一、合同终止
1、本合同因下列情况而终止:
(1)合同期限届满,甲乙双方不再续签本合同;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合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自愿承担违约责任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当事人一方宣告破产或宣告解散;
(8)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二条3、4款、第十条1、2款约定,甲方要求终止的;
(9)法院、政府等行政行为要求代理商终止营业。
2、本合同终止后,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与代理销售有关的甲方标识及知识产权;
3、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甲方为履行本合同而提供的所有物品,包括文件及其副本或其他任何复制品。
十二、违约责任
1、如乙方违反甲方规定,跨地区串货,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情况处以 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2、如乙方低于甲方确定的市场进行倾销的,甲方可根据乙方违规销售的实际情况处以 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甲方有权单方取消乙方代理权。
3、如甲方不能按照如期交货,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进行整改或更正,对因此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甲方承担。
4、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均无权中途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甲方无故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应按实收乙方款额的 %赔偿给乙方作为违约金;乙方无故单方变更或终止本合同的,甲方扣除乙方已付款额的 %作为违约赔偿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未违约方损失时,未违约方有权向违约方继续索赔;其它违约事项,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5、因乙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的,乙方享受的样车购车款优惠、销售超额奖励政策将不再有效,乙方应返还已享受奖励的钱款。
十三、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时,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相关情况,并向对方提供相应证明,在双方共同商议(或由主管机关裁决)后,可根据决议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十四、特别约定
1、本合同未尽事宜或条款内容不明确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本合同的原则、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及关联条款的内容,按照通常理解对本合同作出合理解释。该解释具有约束力,除非解释与法律或本合同相抵触;
2、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达成书面《补充协议》。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协议》均为本合同不可撤销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作为合同附件的:产品价格表、销售计划表、销售奖励政策、加盟费保值政策等,系本合同重要组成部分,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因特殊原因(非乙方过错)导致乙方提前停业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时,甲方给予乙方已付的加盟费享受优惠的退出政策。
5、甲乙双方对本合同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问题产生争议,双方应本着诚实信用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 人民法院管辖;
6、合同的效力:本合同自双方或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成立,甲方收到乙方交纳的全额加盟费后生效;
7、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 方:
签 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乙 方: 签 章: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个人代理合同 篇4
个人挂靠外贸公司代理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作的原则,经协商,就甲方与乙方联合经营出口业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责任:
1、甲方与乙方联合经营出口 产品,具体品名、规格、数量及价格等以出口合同为准。
2、协助乙方对外索赔,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3、提供本协议每一票出口货物所需出口相关单证。
4、负责向银行办理交单议付手续和收结汇。甲方在收到结汇水单、出口核销单、报关单及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经国税局认定为真实有效的增值税发票)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结算比率(详见结算表)将款项(扣除银行和甲方代垫费用)付至乙方工厂;如汇率变化,按新汇率执行。若外汇货款到帐发生在每月的110日期间,则货款先按1美元: 8.05元人民币付给乙方,余款延至每月10日后付给乙方。
5、负责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二、乙方责任:
1、负责办理本协议每一票外销合同项下的货物订仓、排载、装运、报关、报检、保险及编制有关单据等手续,甲方积极协助乙方办理上述手续。
2、乙方对货物的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负责,因货物质量、数量、包装、交货期以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3、负责联系境外客户,通知境外客户将外汇货款支付到甲方指定的银行帐户,或开立以甲方为受益人的即期不可撤消信用证。所有因外商索赔,外商违约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本协议外销合同未能履行、延迟履行、部分履行或履行不符合约定条件,使甲方未能按时收汇核销或无法收汇核销,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4、乙方异地自理报关的,应接受甲方监督管理,并提前5天将出货计划和需要领取的单证传真给甲方。所领取的单证应在30天内归还甲方,乙方应保证合法、安全地使用甲方提供的单证,如发生单证丢失、使用不当和延误等情况,所引起的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5、乙方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定,乙方对甲方在授权范围内依本协议所做的
一切行为承担法律责任。若乙方在执行本协议过程中因假冒商标、假冒产地或商标侵权等违法违纪导致甲方经济和声誉损失,乙方负全部责任。
6、乙方必须在报关出口后60天内提供与本协议项下每批货物的出口报关单相符的,由供货工厂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承担增值税发票不合法、不准确、不正确而导致甲方无法退税或造成骗税行为的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如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关单、核销单系伪造或有其他与税务局等国家管理机关要求不符之处,甲方有权拒付相当于应退税款的余款。
7、乙方应督促境外客户按时付汇,保证甲方能在报关出口后3个月内收回外汇。若无法按时收汇核销而导致无法退税的,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
8、若由于乙方原因导致无法退税的,乙方仍需安排外汇到帐,且必须开具普通商业发票给甲方,同时甲方向乙方收取出口报关金额1%的手续费;若乙方无法安排外汇到帐或无法开具普通商业发票给甲方,由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三、货款结算:
1、甲方应付乙方货款以净收汇按以下结算比价表计算:
出口退税率 结算及开票比价(美元:人民币)13%
2、乙方应按开票比价足额开具增值税发票,开票不足的应退税款由乙方承担。
3、甲方付给工厂的货款应通过银行汇付,收款人必须与开票单位相一致。
四、信用证审证条款:甲方收到信用证后翻译并传真给乙方,由乙方决定是否接受,经书
面确认后传真给甲方。
五、如遇国家汇率有较大幅度变动或国家调整退税率,甲乙双方另行商定补充协议,其补
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签约期限从 20xx 年 月 日至 20xx 年 12 月 31 日。
七、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发生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在合同签约地管辖法院诉讼解决。
八、本协议正本一式二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SIMON KANE MODERN GROUP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个人代理合同 篇5
(一)个人办理人事代理
1、个人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
2、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个人代理的资格。
3、填写《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
4、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5、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二)单位办理人事代理
1、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提出书面申请,交相应材料。
2、企业委托的,应当提供加盖发照机关公章(或企业登记专用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3、事业单位和民办企业等单位委托的,应当提供事业单位登记证或者该机构成立的有效批准文件及复印件。
4、填写《单位委托人事代理登记表》,编报《委托人事代理人员花名册》,逐人填写《委托人事代理人员登记表》。
5、人才交流中心审核委托代理单位的资格。
6、委托方和人才交流中心双方代表签订《单位委托人事代理合同书》,确立人事代理关系。
7、委托方向人才交流中心移交人事档案并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