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员工合同十篇

发表时间:2024-03-24

一份符合法律效益的合同应该包含哪些方面?在如今社会正在不断的创新和发展,签订合同是为了有效地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经过小编反复整理筛选我们最终推出了最新的“劳务派遣员工合同”,不妨相信一下这篇文章会解决您的疑惑!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1】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记注册地: 实际经营地: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身份证号码: 劳动保障卡号: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 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指定代收人(直系): 代收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派遣合同采用固定期限,派遣时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甲方派遣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的 岗位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乙方自愿接受甲方的工作安排。

2、乙方应按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工作,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

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件制或其他工时制度。

四、劳动报酬:

1、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 日前,工资发放形式由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决定。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月薪制,具体标准按照实际用工单位内部规章制度规定执行。

五、社会保险:

自 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3、乙方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2、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或其他岗位),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3、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应承担用人单位义务,积极重新派遣。

八、其他约定条款:

1、劳动纪律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按 执行。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乙方应遵守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遵守执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组织的培训,提高自身素质。乙方违反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乙方纪律处分,直至解除合同。

(4)乙方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实际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给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在其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可从乙方的工资中依法扣除赔偿款,具体扣除办法见内部规章制度。

2、联系达送

(1)甲、乙双方确认,以本合同确定的电话、送达地址、代收地址作为日常联系方式和文书送到地址,乙方及乙方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送达。如一方电话、送达地址、乙方指定代收人或代收地址变更,应在变更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否则,由此产生联系或送达不能的后果由变更方自行承担。

(2)甲、乙双方确认,本合同确定的或按上述方式变更的送达地址、代收地址为相关文书的送达地址。甲方及实际用工单位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寄送相关文书,如未退回视为送达;如信件被退回,甲方在厂区或媒体上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并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本合同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2】

员工劳动合同(劳务派遣)

员工劳动合同

甲方名称(用人单位): xxx人才资源开发(上海)有限公司

地址: 上海市xx区商城路xxx楼

联系电话: 021-5169xxx

乙方姓名:

身份证号码:

户籍所在地:

实际居住地(文书送达地址):

联系电话(手机与固定电话):

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自愿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将共同尊守本合同所列各条款之约定。

第一条 甲方作为依法成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用工单位的用人需求依法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建立劳动关系。

第二条 本合同所指用工单位是指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供劳动岗位,并与甲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乙方也称派遣员工,是经用工单位选择和确认,并决定与之建立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无任何违法犯罪和违纪违规记录、无不良信用记录的法定劳动者。(本条款亦将作为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录用条件)

第四条 乙方在此郑重声明:乙方对用工单位和甲方提供的工作条件、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员工手册》、《考勤管理制度》、《薪酬管理制度》、《员工费用报销制度》、《加班管理制度》及《员工奖惩制度》等)、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状况及工资福利待遇等内容均已经知晓,且无任何异议、歧义与误解。同时乙方愿意承担因执行甲方和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后果。

第五条 乙方的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和工作时间:

5.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将乙方派往与甲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的任何用工单位,从事由用工单位安排的岗位工作。

5.2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和管理需要或者用工单位要求,随时将乙方从用工单位撤回,并重新按排乙方到其他与甲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的用工单位上班,继续履行本合同义务。

5.3乙方知晓其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是执行 。用工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需要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时间。

A、标准工时制;B、 不定时工作制;C、 综合工时制;

5.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工作地点将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工商注册地、实际生产经营地、分公司、子公司、驻国内其他省市或者国外的办事处、营业门店、营业柜台、临时办公点、项目地、合资或者合作单位所在地、关联企业单位所在地等所有属于甲方和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和办公的地点。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通知后,如未到或者拒绝到甲方和用工单位指定地点上班或者参加面试的,均应属于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在此郑重声明对于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和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均将无任何异议。

第六条 本合同有效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其中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共计 个月。

第七条:乙方承诺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颁布的各项法律法规以及甲方和用工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操作规程等,忠于职守、诚实守信、作风正派、服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管理与工作安排。

第八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用工单位或者甲方若对乙方进行岗位职责、职业道德、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专业技术技能等培训的,乙方均应当准时参加,不得无故缺勤,否则乙方缺勤行为将被作为旷工处理。

第九条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根据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岗位职责与要求,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布置的各项生产(工作)任务,履行劳动的义务。

第十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有权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工作需要,以及乙方的工作技能,业绩考核、培训考试结果等情况,随时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作内容及工资福利待遇。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通知后到指定的用工单位或者工作岗位上班。如乙方在收到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通知后未到或者拒绝到新用工单位或者工作岗位上班的,均应属于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乙方在此郑重声明对于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和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均将无任何异议。

第十一条 乙方的工资与待遇:

11.1乙方知晓并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是执行 标准。

A、标准工资 乙方每月工资数是人民币 元(大写)。

B、计件工资

乙方有权在收到当月工资后一个月内,就当月工资总额和明细向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提出书面异议,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应当在收到乙方书面异议后立即进行核查,如发现确有漏发或者少发情况的,应当在次月支付乙方工资时予以补发。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实际支付给乙方的工资应不得低于本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乙方在病假期间和加班加点期间的工资计算基数均将以本条约定的每月工资数为标准。乙方在事假、旷工及在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未提供任何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均无需支付乙方任何工资。乙方每月应得工资数不得低于本合同履行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11.2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获得工资的前提条件是乙方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了所聘岗位规定的工作内容或者甲方和用工单位布置的其他生产工作任务。乙方在事假、旷工、参与罢工、消极怠工、擅自离岗、工作时间内从事与所聘岗位工作内容无关活动期间以及在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工作场所内未提供任何劳动的情况下,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均无需支付乙方任何工资。乙方在此郑重声明对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根据本条约定不予支付乙方工资行为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乙方均将无任何异议。

11.3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考勤记录仅作为乙方进出甲方和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办公场所的时间记录,将不作为用工单位或者甲方支付乙方工资的依据。若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乙方均应当填写书面加班申请,并经用工单位或者甲方的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等人员)书面批准后方可执行。若乙方未履行加班加点申请审批手续而擅自滞留工作场所或者在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用工单位和甲方均将不予认可乙方擅自滞留工作场所与加班加点行为的有效性,也无需向乙方支付任何加班加点工资。乙方对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根据本约定不予支付乙方加班加点工资的合理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均将无任何异议。

第十二条 乙方同意并授权甲方可以委托任何第三方机构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

第十三条 本合同的终止与解除条件:

一、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终止本合同。

二、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中乙方如有第(2)项至(24)项情形之一的,应属于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另对于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和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乙方均将无任何异议。

在试用期内不符合甲方录用条件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在试用期内累计缺勤时间达10日及以上(含病假和事假)、绩效考核和培训考试不合格、无法完成用工单位布置的生产或工作任务、弄虚作假欺骗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对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隐瞒事实真相的、向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提供虚假信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与操作规则的、未能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五日内向甲方提交全部办理社会保险或者住房公积金所需个人资料的、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过或者正存在劳动争议仲裁或者诉讼等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规定的试用期录用条件;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违反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行为;

被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及政府行政部门等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

累计旷工达三天(包含三天)及以上的;

擅自离岗或者离职的时间达五天及以上的;

因个人原因给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造成损失达人民币贰仟元及以上的(含贰仟元);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弄虚作假欺骗甲方与用工单位或者对甲方与用工单位隐瞒事实真相的;

非法侵占甲方或、用工单位以及其它员工的财物的;

未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书面允许擅自将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财物带出甲方和用工单位生产经营或者办公场所的(本条所指财物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生产资料、生产工具、办公用品、考勤卡或者考勤记录正本和复印件、各类合同与协议书正本或者复印件等所有属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财物或者资料)

盗窃、偷窃、破坏及损毁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财物及其他员工个人财物的;

探听或者泄露其他员工工资待遇或者个人信息资料的;

未经用工单位或者甲方书面批准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设备复制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资料和信息的;

有打架、谩骂他人、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殴打他人,吸毒、寻衅滋事、威胁或者侮辱或者诽谤其它员工的、扰乱或者影响甲方与用工单位正常生产办公秩序、在工作场所与他人打闹的、性骚扰其它员工或者客户单位和供应商单位的人员、酗酒、赌博、违反社会道德和公序良俗,个人信用有不良记录等;

传播、散布及制造虚假和恐怖信息;

擅自向其他员工、单位群发电子邮件且内容涉及侮辱、诽谤甲方、用工单位或者其他员工的;

未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书面允许擅自接受媒体采访或者在媒体上发表文章且内容涉及甲方、用工单位及其他员工的;(本条所称媒体是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书籍、图片、照片及互联网络等)

拒绝服从用工单位或者甲方的工作安排;

参与或者组织其他员工进行怠工或者罢工的;

煽动、教唆及放任他人(包括其他员工、第三方人员及乙方亲朋好友)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发生冲突扰乱或者影响正常生产办公秩序的;

伪造乙方个人或者其他员工或者其他单位或者政府机构的信息、文件、证明材料、印章及签字等;

包庇、纵容其它员工违法违纪违规的;

未经书面批准擅自将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财物、资料等携带出甲方和用工单位生产经营场所的;

对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调查工作不予配合包括但不限于接到协助调查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处协助调查的,在调查期间提供虚假陈述、包庇其他员工违纪违法违规行为、与其他员工串通、串供妨碍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调查工作等不予配合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工作的行为。

其他属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规定的可以解除本合同的情况。

三、乙方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提前三十日通知乙方的前提下解除本合同。

1.不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要求,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岗位工作要求或者无法完成生产工作任务的;

2.因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用工单位或者甲方安排的工作,也不能或者不愿从事用工单位或者甲方另行安排的其它岗位工作的;

3.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包括但不限于用工单位被依法取消、破产、乙方在用工单位的部门、岗位、职务发生变化或者被撤消的以及甲方与用工单位之间劳务派遣关系解除或者终止等情况),同时双方又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一致或者乙方不愿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与甲方进行协商的;

第十四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经甲方、乙方及用工单位三方协商一致后,甲乙双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试用期满后,如乙方向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提出辞职的,均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工单位与甲方,并应与甲方和用工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方应当在乙方办理完全部离职交接手续后(包括与用工单位办理完离职交接手续),为乙方办理退工手续和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支付乙方包括辞职当月工资在内的所有离职款项。若因乙方违反本条款约定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意全额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另除了本条款约定的以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辞职)的方式外,乙方采取的任何其他解除本合同(辞职)通知方式对于甲方和用工单位均为无效,甲方和用工单位均有权不予认可其有效性。

第十六条 乙方如单方面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即辞职),乙方确认其单方面与用工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务派遣用工关系的行为,亦可作为乙方单方面解除本合同的意思表示,本合同将自乙方向用工单位提出解除或者终止用工关系(即辞职)申请之日起解除。乙方应当在向用工单位提出辞职后3日内与用工单位和甲方办理完全部离职交接手续,否则甲方可暂缓为乙方办理相关离职手续、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及支付包括乙方离职当月工资在内的一切法定款项,乙方愿意承担由此给其本人造成的一切损失和后果。

第十七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若甲方与用工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务派遣服务关系,且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甲方亦可以解除本合同或者将乙方派遣到其他与甲方建立劳务派遣服务关系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本合同。

第十八条 乙方如接受过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出资培训等特殊福利待遇的,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与甲方解除本合同,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均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如给用工单位或者其他员工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由乙方本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愿意承担因其行为造成甲方的连带责任或者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与用工单位的保密规定,保守甲方与用工单位的商业秘密。乙方如有泄露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商业秘密的情况的,将被视为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乙方在此郑重声明:对于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和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合法性、有效性及合理性均将无任何异议。如乙方的泄密行为给甲方或者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其他约定:

本合同正本须经甲方盖章与乙方签字后有效,涂改或者非乙方本人签字的均属于无效行为。

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与用工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情况和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随时对包括《员工手册》在内的各项规章制度内容进行删除、修改及添加,经修订后的《员工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即对于乙方具有约束力,乙方应当严格执行。

第二十二条 特别约定

22.1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已认真仔细地阅读过甲方与用工单位的所有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甲方及用工单位的《员工手册》、《员工加班管理制度》、《员工考勤管理制度》、《员工奖惩制度》、《员工聘用及离职管理制度》、《员工保密制度》、《员工费用报销制度》、《员工薪酬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及《岗位职责说明书》)的内容。乙方确认对于甲方与用工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及《岗位职责说明书》中所有条款内容均已无任何异议、歧义及误解,乙方愿意承担因执行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制订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员工手册》及《岗位职责说明书》的规定而产生的一切责任与后果。

22.2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知晓甲方和用工单位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工作时间、社会福利、休息休假、用工单位、用工地点、安全生产及工作岗位是否存在职业危害等与本合同履行相关的一切信息。

22.3乙方在此郑重声明: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前,乙方与甲方和用工单位之间已无任何劳动争议及纠纷包括劳动合同履行期间、解除或者终止后。乙方将自愿放弃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就签订本合同前存在的任何劳动争议和纠纷要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乙方也自愿放弃就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和不予支付经济补偿,以及不予支付乙方工资的行为与甲方发生劳动争议和纠纷要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权利。本条所称的劳动争议将包括但不限于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经济补偿、赔偿金、休息休假(含法定年休假)、工作时间、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的订立、变更、履行、解除与终止,福利、培训及劳动保护、工伤医疗费以及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等所有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的和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

22.4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在本合同中所填写的信息内容均真实、合法及有效。乙方知晓并同意如向甲方提供虚假或者无效信息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伪造个人信息资料的,均应属于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乙方确认在本合同中填写的实际居住地址即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唯一文书送达地址,甲方或者用工单位依该地址寄送(挂号邮寄或快递)给乙方的任何文件资料,凭有关寄件凭证即可视为送达乙方。若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填写内容发生变更(包括但不限于文书送达地址)的,乙方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和用工单位,否则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在未收到乙方文书送达地址变更书面通知前,仍可根据乙方在本合同中所填写实际居住地址寄送文书资料给乙方,凭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邮寄或者快递凭证即可视为已经送达乙方,乙方理解并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乙方理解并同意若由于乙方本人或者乙方同住成年人或者乙方指定代收人等拒绝签收快递和挂号信,导致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寄送给乙方的文书资料未能被乙方实际接收的,该文书资料被退回之日即被视为已送达之日,乙方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乙方知晓并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对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出具的或者送达的包括《业绩评估表》、《考核表》、《调岗通知书》、《培训通知书》《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告知函》、《上班通知书》等公司文件资料拒绝签收或者签字的将不影响该文件资料内容的生效,乙方愿意承担因拒绝签收或者签字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同时乙方拒绝签收或者签字的行为,将属于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支付乙方任何经济补偿。另乙方对于甲方根据本条约定解除本合同和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行为的有效性、合理性及合法性,乙方均将无任何异议。

22.5乙方知晓并同意:无论乙方与甲方以何种方式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的,乙方均应当与甲方和用工单位办理离职交接手续,归还属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一切财物,收回由乙方负责的客户的全部欠款及归还本人拖欠甲方或者用工单位的全部钱款。若乙方未办理完全部离职交接工作和结清在职期间乙方或者所负责客户拖欠款项的,乙方同意甲方和用工单位可以暂缓支付乙方包括经济补偿、代通金和离职当月工资在内的所有应付款项(乙方辞职的将不享有经济补偿和代通金),直到乙方办理完全部离职交接手续后,甲方和用工单位才将一次性补发相关的离职款项给乙方。若乙方未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的行为给甲方和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造成乙方自身损失的,乙方愿意自行承担损失。

22.6乙方知晓并同意:在乙方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后,若本合同仍在有效期内的,乙方应在收到用工单位终止或者解除劳动派遣用工关系通知后的次日起每个工作日上午九点整到甲方处报到上班,并服从甲方的安排。若乙方逾期未到甲方处报到上班的,应属于是旷工行为,甲方有权对乙方作出相应的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2.7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后,如收到要求乙方到其他用工单位参加面试或者上班的通知后,应当根据通知要求到其他用工单位参加面试或者上班,若乙方拒绝或者未到甲方安排的用工单位参加面试或者上班的,均将属于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在此郑重声明对于甲方跟据本合同本约定解除本合同和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乙方均将无任何异议。

22.8乙方知晓并同意:乙方在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后,应禁止擅自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处上班提供劳动。如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允许擅自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处上班提供劳动的,乙方在此期间发生的任何伤亡事故、职业病及疾病等均应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费用和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如乙方擅自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处上班提供劳动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愿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同时乙方擅自到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处上班提供劳动的行为,应属于是严重违反甲方规章制度的行为,甲方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乙方在此郑重声明对于甲方跟据本合同本约定解除本合同和不予支付乙方经济补偿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有效性,乙方均将无任何异议。

22.9在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若因与用工单位或者甲方发生劳动争议而提起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或者诉讼的,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期间,用工单位有权立即终止或者解除劳务派遣用工关系,并将乙方退回至甲方。

22.10乙方知晓并同意:用工单位有权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管理需要,为了保证乙方的合法权利委托其他单位或者甲方为乙方依法缴纳社会保险金。乙方确认与受用工单位委托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其他缴费单位之间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

22.11乙方确认在签订本合同时,乙方书写内容和签字的笔迹,将作为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所有文件和材料上乙方的笔迹样本。乙方知晓并同意,凡是任何与乙方笔迹样本不一致的书写内容和签字,应属于是伪造乙方笔迹的行为,其所书写内容和签字也均非乙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应当属于无效行为,对甲方和用工单位均将不具备任何约束力。同时乙方愿意承担由此给其本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22.12乙方确认已经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服务协议书》的全部条款内容。且对于《派遣服务协议书》中涉及到乙方利益的条款内容均已无任何异议、歧义及误解。

22.13乙方知晓并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需请病假的,应当自就诊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提交本合同履行地省、市二级以上公立医院(不包括社区卫生中心、解放军部队医院、武-警医院、县医院等)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病假证明单、病历卡、医疗费结算单(发票)等就诊记录和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并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核实和书面批准后,乙方方可休病假。乙方如未履行或者拒绝履行本条约定的请病假审批程序以及未在本条约定时间内提供或者拒绝提供本条约定之全部材料的,乙方擅自休假行为将被作为旷工处理,甲方与用工单位均将无需支付乙方在旷工期间的任何工资,并可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作出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乙方需请事假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提出,并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负责人(包括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总裁等)书面批准后,方可休事假,乙方若未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负责人书面批准而擅自离岗或者休事假的,均应属于是旷工行为,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约定对乙方作出相应处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22.14乙方知晓并同意: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有权对于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违纪违规违章行为給予经济性处罚,但是经济性处罚后乙方的实发工资数不得低于本合同履行地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约定以外,任何一方如需对本合同条款做修改的,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所有条款内容均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双方在签订本合同时,不存在任何受到对方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违法违规和违背自己意思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乙方知晓并同意: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单方面对乙方包括工资、福利待遇、工作岗位、工作地点等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变更的,乙方有权在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做出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行为之日起一个月日内,就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如乙方未在本条约定时间内就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提出书面异议的,且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已经根据变更后的内容开始实际履行的,即将默认为乙方对于甲方或者用工单位单方面变更本合同约定内容的行为已无任何异议的意思表示。

第二十六条 乙方在此郑重声明:乙方在签订本合同时已认真仔细地阅读过本合同全部条款内容,并完全理解本合同条款内容的法律含义,对本合同条款内容均已无任何异议、误解及歧义,并愿意承担因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

第二十七条 甲乙双方如因履行、终止或者解除本合同发生争议的,应先友好协商解决,双方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院)提起劳动仲裁申请或者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执行。若法律法规无相关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如本合同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相悖的,则应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签订时间为: 年 月 日。

第三十一条 甲乙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将自乙方到甲方或者用工单位报到上班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正楷):

签收回执

我确认已收到与           签订的《劳动合同》正本一份。并同意未经公司书面许可,如将《劳动合同》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或者其他员工的,应属于是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公司有权立即解除本合同,且无需向我支付经济补偿。

乙方签收签字: 乙方签收时间: 年 月 日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3】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

( )字第____号

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根据平等互利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派遣员工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章派遣与借用

第一条派遣系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将与甲方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二条借用系指乙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从甲方借调人员到乙方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甲方根据乙方的要求向乙方派遣员工,乙方须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借用费。

第四条员工与甲方为劳动关系,与乙方为劳务关系。员工的工作地点、岗位、方式由乙方根据业务需要确定。

第五条借用费系指乙方借用甲方员工的费用,包括:

(一)支付员工的工资。

(二)支付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费用。

(三)甲方为派遣员工提供商业保险、福利的费用。

(四)甲方对派遣员工的管理、经营成本及承担的企业税收等费用。

第六条甲方派遣人员的姓名、聘用职务、借用费及其组成在附件1中约定,附件1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第二章甲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七条甲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根据乙方的要求推荐人选,与乙方决定借用的人员或乙方直接选定的人员签订《派遣员工劳动合同》。

(二)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三)教育派遣员工遵守乙方的工作制度,保守乙方的商业秘密。

(四)从借用费中支付派遣员工的工资和应得收入。

(五)在乙方支付借用费后,依法承担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福利费用,其中福利及医疗保险部分内容的具体实施按照本合同及其附件条款、甲方有关派遣员工福利待遇、医疗费用报销的规定执行。

(六)为派遣员工提供附件2中双方确定的服务内容。

(七)听取乙方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工作。

第八条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一)如遇特殊情况,甲乙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甲方有权撤回派遣员工和解除本合同,但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和派遣员工(派遣员工在试用期内除外),同时甲方按下列方式向乙方一次性支付补偿费:派遣员工被派遣时间每满一年,补偿费为一个月的借用费,不足一年的部分按一年计算。补偿费以派遣员工被撤回当月的借用费为计算标准。(二)甲方有权对乙方违反本合同有关条款或损害派遣员工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意见后六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甲方。

(三)乙方若无故拖欠派遣员工的工资或借用费,甲方可随时无条件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索所欠费用。

(四)派遣员工若侵害了乙方的合法权益,甲方可协助乙方追究员工的相关责任。

第三章乙方的义务与权利

第九条乙方承担下列义务:

(一)尊重派遣员工不同的民族习惯和宗教信抑,不歧视派遣员工。

(二)为派遣员工提供符合中国政府有关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确定其工作岗位和工作内容,并依法为派遣员工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费用。否则,产生的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实行每天工作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如遇特殊情况需派遣员工延长工作时间,乙方须依法支付加班费。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4】

劳动合同的期限本应当是由劳动合同双方约定。可以是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可以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还可以是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双方约定期限。

劳务派遣中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作出了法定期限,即不得少于二年,可以多于二年。

在实际工作中,有些劳务派遣单位为了逃避用人单位的责任,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的期限也为一年。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对此有些同志建议,劳务派遣单位不是中介,劳务派遣工是劳务派遣单位的正式员工,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用人单位的相应责任,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期限,且该期限不得少于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期限。

为解决这个问题,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这一规定,在征求意见过程中,有的劳务派遣单位认为,实践中将接受单位的用工期限作为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的做法确是不合适的,但是本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是劳动合同,而劳动合同法对一般的劳动合同没有最低期限的规定,如果仅对劳务派遣合同规定最低二年期限,必将导致法律前后不一致,也加重了劳务派遣单位的负担,造成不公平。有的用人单位提出,劳务派遣单位必然会将最低二年期限的负担或多或少地转嫁给用工单位,这样将会使得用工单位的成本大大提高,不利于就业。还有的提出,规定劳务派遣合同的最低期限为二年与有关劳务派遣应当在临时性、辅助性与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的规定相矛盾。

经过反复研究考虑,我们认为,为解决劳务派遣中用人单位故意在劳动合同中不约定具体的合同期限,而是规定以劳务派遣单位与接受单位之间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约定的工作时间或者劳务派遣工为接受单位提供劳动的实际时间为准,如果劳务派遣工在接受单位提供劳动提前结束的,劳动合同也同时结束这一做法,法律对劳务派遣的劳动合同期限作出最低期限的规定是必要的,这不仅可能解决劳动合同期限的问题,同时规定,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要支付不得低于劳动派遣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劳动报酬。这也是限制劳务派遣这种用工形式不正常发展的有效的经济手段之一。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5】

公司劳动规章制度

第一节 职工招用

第1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2条 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如实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

第3条 公司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在岗继续教育等。

第二节 劳动合同管理

第4条 公司招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5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7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8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9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公司依法制定的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1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0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1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12条 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13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

职工不同意续订,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公司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14条 职工违反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应赔偿公司如下损失:

1、甲方为其支付的培训费;

2.对生产,经营等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3.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三节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15条 公司连续生产岗位实行综合工作制,销售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岗位实行标准工作制。

第16条 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后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须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执行。

第17条 其他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四节 工资福利

第18条 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19条 安排职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20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

第21条 因职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职工赔偿,可从职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额度不超过职工基本工资的20%,扣除后的工资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第2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职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职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五节 社会保险

第23条 公司按政府规定为职工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

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分别承担。

第六节 劳动纪律

第24条 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3)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5)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6)职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报告》;

(7)职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公司方与其办理离职手续。

第七节 附则

第25条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26条 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27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第28条 本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29条 本制度自 年 月 日生效。

北京XXXXXXXX有限公司

二00八 年 月 日

企业劳动规章制度范本2016-09-18 14:53 | #2楼

第1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 公司简介(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投资者、主要产品和生产规模即可)

第3条 公司机构(用一两句话简单说明公司的部门划分、管理层次和主要管理人员即可)

第4条 本规章制度所称的公司是指×××××有限公司;员工是指×××××有限公司招用的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

第5条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员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6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7条 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第8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男女平等、民族平等原则,特殊工种或岗位对性别、民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9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全面考核、择优录用、任人唯贤、先内部选用后对外招聘的原则,不招用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员工。

第10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身体健康,现实表现良好。

第11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

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12条 员工应聘时提供的身份证、毕业证、计生证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公司录用员工,不收取员工的押金(物),不扣留员工的身份证、毕业证等证件。

第13条 公司十分重视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14条 公司用于员工职业技能培训费用的支付和员工违约时培训费用的赔偿问题由劳动合同另行约定。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和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员工无过错而由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不用支付培训费用。

第15条 劳动合同对培训费用的支付没有约定时,如果试用期满在合同期内,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则公司有权要求员工支付培训费用,具体支付办法是:约定服务期的,按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服务期的,按劳动合同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没有约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务期等分出资金额,以员工已履行的服务期限递减支付。

第16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试用期为15天至6个月: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试用期15天;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30天;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两年的,试用期60天;合同期限满两年以上的,试用期3至6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年限。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17条 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入职之日起30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

第18条 劳动合同统一使用劳动局印制的劳动合同文本,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第19条 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劳动合同对合同生效时间或条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20条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10年以上的员工,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深圳户口的员工,男性连续工龄满25年、女性连续工龄满20年,且在本公司连续工龄满5年的,可以与公司签订无固期限的劳动合同,但公司不同意续延的除外。

第21条 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第22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5)、被劳动教养的;

(6)、公司依法制定的惩罚制度中规定可以辞退的;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第23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4)、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按国家及本省、市有关规定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31条支付);未提前30天通知员工的,另多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代通知金);

依本条第一款第(1)项解除劳动合同,除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外,同时支付员工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50%,患绝症的增加100%。

第24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23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可以依据本规定第22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25条 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的约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所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第26条 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不超过6个月)。

员工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的,不得依前两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自动离职,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25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2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法律、法规、规章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28条 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22条的情形除外)。

第29条 劳动合同期满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期满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30条 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31条 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满半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不满半年的发给半个月工资。

公司依本规定第21条和第23条第(2)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最高不超过12个月工资;依本规定第23条第(1)、(3)、(4)项等员工无过错情形解除劳动合同时,经济补偿金可以超过12个月工资(不封顶)。

依本规定第23条(1)、(3)、(4)项解除劳动合同时,员工月平均工资低于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按公司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

经济补偿金的月工资以解除劳动合同前三个月员工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和工资性的补贴、津贴。

第五章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第39条 员工的最低工资不低于深圳市最低工资标准,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住房补贴、伙食补贴、中夜班津贴、高低温津贴、有毒有害津贴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第40条 公司实行结构工资制,员工的工资总额包括基础工资、岗位(职务)工资、工龄工资、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工资)包括基础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

工资的决定、计算、增减等事项另行规定。

第41条 员工的加班加点工资以员工的基本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员工的正常日工资=基本工资÷20.92天,小时工资=基本工资÷167.4小时;加班加点工资是正常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法定倍数。

第42条 按劳动法的规定,平日加点,支付基本工资的150%的加点工资;休息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200%的加班工资;法定休假日加班,支付基本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第43条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第44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二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45条 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员工工资;每月15日前发放前一个月的工资;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3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和依法享有的经济补偿金。

第46条 公司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1个月内)的,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员工工资;停工、停产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发给员工基本生活费,基本生活费的标准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47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不超过六个月的,其病伤假工资为: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60%;工龄满五年不满十年者,为本人工资的70%;工龄十年以上者,为本人工资的80%。

第48条 员工医疗期在一年内累计超过六个月的,停发病假工资,按下列标准付给病伤救济费:工龄不满五年者,为本人工资的50%;工龄满五年及五年以上者,为本人工

资的60%。

第49条 病伤假工资或救济费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第50条 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并可从员工本人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处罚的罚款可以在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部分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工资总额不超过本人工资的20%,扣除后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51条 员工依法享受节日休假、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员工因私事请假,公司不予发放工资。

第52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2)、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5)、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6)、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7)、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8)、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9)、员工请事假而减发的工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53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的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的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增加各项津贴和补贴。

第54条公司依法为员工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依法支付应由公司负担的社会保险待遇。

公司依法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四章 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第32条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对特殊岗位的员工,经劳动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的另行规定。

第33条 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为:

上午 8:00~12:00,下午 13:30~17:30

第34条 公司根据生产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和安排员工休息日(星期六、日)加班,但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3小时,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第35条 员工加班加点应由部门经理、主管安排或经本人申请而由部门经理、主管批准;员工经批准加班的,依国家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或安排补休。

第36条 员工的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如下:

(1)休息日: 星期六、星期日;

(2)休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节3天、国庆节3天。

第37条 员工的其他假期如下:

(1)、年休假: 工作满一年未满五年者5天,满五年未满十年者7天,满十年未满二十年者10天,满二十年以上者14天。年休假与春节假一起连休。

(2)、婚 假: 员工本人结婚,可享受婚假3天;晚婚者(男年满25周岁、女年满23周岁)增加10天。

(3)、丧 假: 员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可享受丧假3天;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给予3天以内的丧假。

(4)、产 假: 女员工生育,可享受产假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实行晚育者(24周岁以后生育第一胎)增加产假15天;领取《独生子女优待证》的增加产假35天,产假期间给予男方看护假10天。

(5)、探亲假: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以上的员工,与配偶或者父母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内回家居住一个白天和一个晚上的,在年休假期间安排探亲,不再另行休探亲假。

深圳户口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为3至24个月:

(1)、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3个月;5年以上的为6个月。

(2)、实际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为6个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为9个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为12个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为18个月;20年以上的为24个月。

劳务工(非深圳户口员工)的医疗期为15日至90日:不满一年的,为累计15日;满一年的,从第二年起每年增加15日,但最长不超过90日。

第六章 劳动安全卫生与劳动保护

第55条 公司努力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员工和未成年工定期进行检查。

第56条 公司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使员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意识,熟悉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第57条 公司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部门经理(或部门主管)对本部门的安全问题负责,法定代表人(或总经理、安全主任)对全公司的安全问题负责。

第58条 公司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安排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从事法律、法规禁止的劳动。

法律、法规、规章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有其他特殊待遇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劳动纪律与员工守则

第59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必须自己打卡,不得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

(3)、因公外出、漏打、错打等特殊原因未能打卡的,必须由本部门经理或主管签

卡方能有效;

(4)、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6)、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8)、员工因故辞职,应提前一个月向部门经理或主管提交《辞职通知书》,试用期内辞职应提前一周书面通知;

(9)、员工辞职由部门经理或主管批准,辞职获准后,凭人事行政部签发的《离职通知书》办理移交手续。

第60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证和穿着工作服;

(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11)、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12)、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61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1)、生产主管和领班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领班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领班、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12)、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八章 奖励与惩罚

第62条 为增强员工的责任感,鼓励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奖励分为表扬、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五种。

第63条 员工品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足为其他员工楷模者,给予通令表扬。

第64条 对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员工,除给予通令表扬外,另给予记功、晋升、加薪、发奖金四种奖励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变,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置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对公司利益和发展作出其他显著贡献的;

(6)、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第65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惩罚制度。

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辞退四种。

第66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一次口头警告,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20至50元;每警告2次记过1次;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委托他人打卡或代替他人打卡的;

(2)、无正当理由经常迟到或早退(每次3分钟以上)的;

(3)、不戴厂证或不穿厂服进入厂区的;

(4)、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5)、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6)、随地吐痰或乱丢垃圾,污染环境卫生的;

(7)、浪费公司财物或公物私用的;

(8)、未经批准,上班时间会客或打私人电话的;

(9)、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10)、下班后不按规定关灯、关电、关水、关气、关窗、锁门的;

(11)、未经许可擅带外人入厂参观的;

(12)、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13)在禁烟区吸烟的;

(14)、随意移动消防设备或乱放物品,阻塞消防通道的;

(15)、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16)、工作时间,与别人闲聊、打闹嬉戏、大声喧哗的;

(17)、工作时间打瞌睡的;

(18)对客户的态度恶劣的;

(19)、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7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50至10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辞退:

(1)、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公司正常调动或上司的工作安排的;

(2)、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员工生活秩序的;

(3)、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4)、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5)、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6)、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油炉的;

(7)、私自调换床位或留宿外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8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辞退:

(1)、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超过5日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日的;

(2)、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3)、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6)、在异性宿舍与异性员工同宿的;

(7)、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69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对员工的罚款,每次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2016-09-18 8:30 | #3楼

为规范公司和职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公司和全体职工,职工包括管理人员和普通职工;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考勤管理 公司实行考勤机打卡与部门考勤相结合的考勤办法,考勤工作由办公室专人负责,各部门配合做好考勤过程中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同时由考勤人员承担员工出入门、请假等情况的记录、上报等工作。

1.1考勤打卡时间:

1.1.1实行每周六天工作制,根据工厂生产情况,部分生产人员实行倒班制度(日班及夜班)。非直接生产人员及日班人员工作时间为:

―8:00 ~ 12:00 ―14:00 ~ 18:00

夜班人员工作时间为:

―21:00 ~ 24:00

1.1.2超出规定打卡时间范围的一律不计工时,若有特殊原因在超出规定打卡时间范围工作的,需经本部门主管签卡,并及时上报考勤人员登记,否则一律不计工时。

1.2考勤规定:

1.2.1由办公室为每位员工编制考勤卡卡号,每天上下班应准时打卡,每个人只能刷本人的考勤卡才有效,如出现托人打卡或替人打卡时,均给予双方各20元的处罚。一次不打卡者罚款10元并及时找本部门主管签卡;

1.2.2因特殊原因未能及时打卡的,应于3天内通知主管补签并注明未打卡原因,任何人不得私自签卡和涂改。财务于工资核算日未签卡的一律扣除当班工资; 1.2.3员工必须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不迟到、不早退。迟到、早退10分钟内每次扣5元,十分钟以后每一分钟加罚一元,迟到、早退又不打卡双重罚款;

1.2.4一次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的,应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

1.2.5请假必须事先填写《请假单》,并附上相关证明(病假应有医生证明),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应提早电话、电报或委托他人请假,上班后及早补办请假手续;

1 ―19:00 ~ 21:00

1.2.6工作时间因公需离开厂区者,应填写《员工外出申请单》,并经相应主管批准。因紧急情况未能及时办理手续者,也应事后尽快补办手续,否则,视为早退或因私离岗。

1.2.7未履行请假、续假、补假手续而擅不到岗者,均以旷工论处;

1.2.8旷工1次罚款50元,并扣除当日工资;试用期员工旷工者,予以辞退;累计旷工3天者视为自动离职。 1.2.9持卡的员工必须保管好自己的考勤卡,如发现损坏或丢失,应马上向办公室人员申请补领考勤卡,并支付工本费10元。若丢失后不及时补领,空缺的考勤记录视同无打卡处理;

1.2.10办公室应对考勤工作进行全方位的监督与检查、落实,及时协调与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对严重违反制度及时处理。

2. 劳动纪律

2.1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2.1.1进入或逗留厂区,必须按规定佩戴厂牌和穿着工作服;

2.1.2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1.3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

2.1.4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2.1.5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2.1.6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机器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2.1.7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2.1.8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2.1.9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2.1.10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2.1.11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2.2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2.2.1生产主管要做好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机器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2.2.2操作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保证产品质量,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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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工应及时告知生产主管和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操作;

2.2.4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部门主管或部门经理报告;

2.2.5工作场所和仓库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Z任何物品;

2.2.6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2.2.7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2.2.8非机械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机械设备;

2.2.9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Z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2.2.10车间和仓库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2.2.11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2.2.12下班时要整理机械、物料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3.奖惩管理

3.1质量管理奖罚

3.1.1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明确质量责任,维护企业和职工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3.1.2公司员工依照本规定承担产品工作质量责任。

3.1.3公司鼓励员工钻研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岗位技能,对在质量方面做出成绩的部门或个人给予奖励。

3.1.4公司不允许不注重质量的现象和行为存在,对因此而造成质量事故者将给予处罚。

3.1.5质量事故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事故:

(1)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后果的;

(2)违反标准/合同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3)检、漏检,致使不合格原材料进店或不合格产品出店,造成经济损失的;

(4)生产工序没有按规定进行检查而出现质量问题,造成损失的;

(5)因物资/产品保管不善,造成报废的;

(6)因错发产品/材料,对生产产生影响的;

(7)因个人疏忽,致使产品不良的;

(8)不具备上岗条件,擅自开动生产设备的;

(9)纠正措施没有按期整改的;

(10)一次交验合格率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

3.1.6 质量事故的处罚, 对于质量事故的责任者,将根据造成事故的归类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其处罚的办法为下列全部或其中之一

a、行政处分:包括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留职察看、辞退、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b、罚款。

3.1.7质量奖励的定性范围,下列行为/现象均属于质量奖励范畴:

(1)发现并制止他人违反工艺和操作规程的行为,避免质量事故的发生者;

(2)发现工艺编写错误,避免产生严重后果者;

(3)发现专检失误,避免或减少质量损失者;

(4)积极推进质量改进,使本部门/工序产品质量、工作效率、设备有效利用率提高。

(5)积极向公司提合理化建议,经过采纳,在产品质量提高和材料消耗降低方面有成效的;

(6)在对外来往中,维护本公司利益/形象,使公司损失减少、利益增加/形象提高的;

(7)因工作成绩突出,受到有关部门质量方面奖励/表扬的;

(8)在技术改造和新产品开发方面做出贡献的;

(9)积级搞好本岗位/部门工作,全年工作成绩突出,产品质量优良,未出现质量事故者。

3.1.8励的类别:质量奖励分为:口头表扬、书面表扬、记功、授予质量标兵、记大功。颁发奖品或发放奖金。

3.1.9有特别突出贡献者,由公司总经理发给特别奖,并召开表彰会进行表彰。

3.1.10司将定期开展质量标兵的评选活动,凡授予质量标兵称号者给予200元以上奖金或物质奖励(具体条件另定)。

3.2纪律奖罚

3.2.1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职工实行奖励制度。奖励分为表扬、晋升、奖金三种。

3.2.2行端正,工作努力,忠于职守,遵规守纪,关心公司,服从安排,成为职工楷模者,给予通报表扬。

3.2.3事迹之一的职工,除给予通报表扬外,另给予晋升、奖金的奖励:

(1)对于生产技术或管理制度,提出具体方案,经执行确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2)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具有成效,能提高公司经济效益,对公司贡献较大的;

(3)遇有灾情,勇于负责,奋不顾身,处Z得当,极力抢救,使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4)敢于同坏人、坏事作斗争,举报损害公司利益行为,使公司避免重大损失的;

(5)其他应当给予奖励的。

3.2.4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厂规厂纪,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职工实行惩罚制度。惩罚分为:警告、记过、罚款、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3.2.5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书面警告1次,并罚款5至20元:

(1)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2)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3)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随意操作机械设备的;

(4)擅带外人到生产车间逗留的;

(5)携带危险物品入厂的;

(6)在禁烟区吸烟的;

(7)违反公司规定携带物品进出厂区的;

(8)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3.2.6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第一次口头警告;批评教育无效的,第二次以后每次记过1次,并罚款20至50元;一个月内被记过3次以上或一年内被记过6次以上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公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2)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公司利益受损的;

(3)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的;

(4)将公司内部的文件、帐本给公司外的人阅读的;

(5)在宿舍私接电源或使用电炉、煤气灶的;

(6)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3.2.7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批评教育无效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1)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公司录用的;

(2)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3)盗窃、贪污、侵占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4)违反公司保密制度,泄露公司商业秘密,造成公司经济损失1000元以上的;

(5)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3.2.8职工违规违纪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处罚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3.2.9 对职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职工所在的生产主管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门向违纪职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职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30日。

3.2.10 职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权利。申诉程序:第一步向车间主任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二步对车间主任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第三步对人事部门再次处理不服的,向总经理室申辨事实与理由,总经理室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公司最终处理决定。

4.聘用及解聘、离职

4.1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必须年满16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4.2职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4.3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4.4公司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4.5人员一经面试合格,双方应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特殊情况双方约定,合同试用期一般为1-3个月。

4.6试用期满后,由人事部开出转正工作评估表,通知所属部门对该员工进行评估,如员工的工作能力及表现未能达到岗位要求,予以辞退。试工期三天,在试工期内双向选择,试工期不合格没有工资;

4.7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4.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4.8.1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7.2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4.8.3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8.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8.5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8.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4.8.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4.9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职工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公司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本劳动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行政部。

本制度自2015年1 月 1日生效。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6】

用工单位不续签,退回派遣公司,用工单位不用补偿。职工无工作期间,劳务公司应当按当地最低工资发放工资

如果派遣公司不续签劳务合同,或者不再派遣终止劳务合同,或者再派遣待遇低于原用工单位,本人不同意解除合同的,派遣公司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支付补偿金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十五条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因本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被派遣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被派遣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如下:

第三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根据法律规定,经济补偿金应该由B单位即劳务派遣单位支付。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7】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甲、乙方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当事人基本情况

第一条 用人单位基本情况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经营地址联系电话

第二条 劳动者基本情况

乙方性别 户籍类型(非农业、农业) 居民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现住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户籍所在地 省(市)市(地) 县(市、区)街道(乡镇)

二、用工单位的基本情况

第三条 用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注册地址 经营地址 联系电话

三、劳动合同期限

第四条 本合同为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本合同于 年 月日生效,于年月 日终止。其中试用期至 年 月 日止。

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自 年 月 日开始至年月日终止。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五条 甲方应当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第六条 用工单位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乙方担任 岗位(工种)工作,乙方的.工作内容是:

第七条 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种)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

第八条 乙方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工作标准是: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九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 执行标准工时制度的,乙方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由甲方报市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许可后实行。

第十条 因生产工作需要,经用工单位与乙方协商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用工单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每日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36小时;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每周休息一天。

第十一条 甲方和用工单位保证乙方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规定享受各种法定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第十二条 甲方或者委托用工单位每月 日前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工资,月工资为元。乙方在试用期期间的工资为元。

用工单位对连续使用乙方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乙方享有用工单位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

第十三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甲方:

乙方:

日期: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8】

甲方(用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派遣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邮编: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联系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制定。

二、本合同书为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使用。

三、签订劳动合同的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符合《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等规定的条件,依法取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履行备案手续。

四、劳务派遣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不得派遣在校学生实习。

五、劳务派遣单位和劳动者应保证向对方提供的与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各项信息真实、有效。

六、本合同期限不得低于二年,合同期限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七、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使用本合同书订立劳动合同时,凡需要双方协商约定的内容,协商一致后填写在相应的空格内,不需协商之处可写“无”或划掉。

订立劳动合同,甲方应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本人签字或盖章;劳动者需本人签字。

八、双方约定的其他内容,劳动合同的变更等内容在本合同内填写不下时,可另附纸张。

九、本合同应使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文字简练、准确,不得涂改。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十一、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信息

第一条 甲方基本信息

甲方(劳务派遣单位)全称:

住所:

注册地址: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证编号: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第二条 乙方基本信息

乙方(被派遣劳动者)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户籍所在地:

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现住址:

通讯地址:

联系电话:

十二、劳动合同期限

第三条 甲乙双方约定按下列______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签订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二)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

其中,试用期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十三、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第四条 乙方同意根据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在用工单位符合法律规定的“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工作岗位(工种)工作,具体岗位(工种)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乙方应当按照用工单位安排的工作内容及要求履行劳动义务,按时完成规定的工作数量,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

第五条 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的工作需要在相应的工作地点工作,但仅限于______范围(所在市),具体工作地点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六条 乙方同意由甲方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并服从用工单位的管理,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并已公示的各项规章制度。

十四、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第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执行相应的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制度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或者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应当事先取得所在地劳动行政部门特殊工时制度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将许可情况告知甲方,甲方应将工时制如实告知乙方。

第八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严格遵守工作时间法律规定,保证乙方的休息权利与身心健康,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乙方加班加点,确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点的,应当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并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安排乙方补休。

第九条 甲方依法为乙方安排带薪年休假,具体休假办法由甲乙双方与用工单位共同协商确定。

十五、劳动报酬

第十条 甲方应监督用工单位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方式。

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乙方的具体工资标准在合同附件中明确。

第十一条 甲方于每月______日(节假日、休息日提前到最近工作日)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乙方工资。

第十二条 甲方未能安排乙方工作或者被用工单位退回期间,按照甲方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乙方报酬。

第十三条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在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依法安排乙方补休或者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乙方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四条 乙方在劳务派遣期间患病、休假期间的工资标准按照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有关工资分配办法执行。

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的,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待遇。

十六、社会保险及其他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按国家和地方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甲方为乙方办理有关社会保险手续,并承担相应社会保险义务,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按规定代扣代缴。

第十六条 甲方跨地区派遣乙方的,应当为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

第十七条 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休息休假、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生育、死亡等待遇,以及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期限及待遇,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创造条件,改善集体福利,提高劳动者的福利待遇。

第十九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以下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十七、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第二十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生产岗位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安全、卫生的规定为乙方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放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

第二十一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制度;乙方应当严格遵守甲方和用工单位的劳动安全制度,严禁违章作业,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二十二条 甲方应当要求用工单位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

十八、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

第二十三条 甲乙双方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依法、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

第二十五条 甲方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甲方权利和义务的单位继续履行。

第二十六条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发生变化,劳动合同应变更相关内容。

第二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

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十九、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和经济补偿

第二十八条 甲乙双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和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甲方因《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或者《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与乙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法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第三十条 甲方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乙方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二十、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二条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二十一、违约责任及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三条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应按本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 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可以向甲方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十二、其它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甲方应当如实将其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告知乙方。

乙方已知晓甲方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且无异议。

第三十六条 因乙方派遣期满或其他原因被用工单位退回甲方的,甲方可以对其重新派遣,乙方同意重新派遣的,双方应当协商派遣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和劳动报酬等内容,并以劳动合同附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本合同的附件如下:______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或与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乙双方应妥善保管,乙方的劳动合同不得由甲方代为保管。

甲方应及时将签订的劳动合同文本交给乙方,并由乙方签收,甲方对已解除或终止的劳动合同文本,至少保存两年备查。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劳务派遣合同》(编号:)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签字、盖章):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劳务派遣合同续定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续延事宜,按照本合同第二条规定续定。

备注:本合同续定生效日期:

终止日期:

甲方(签字、盖章):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确认书

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现就《劳务派遣合同》解除、终止事宜,依照

1、合同到期自然解除终止。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与终止。

3、其他原因解除、终止。

于年月日正式解除、终止。

备注:本合同解除、终止生效日期:

甲方(签字、盖章):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乙方(签字):

签署地点:省市区

签署时间:年月日

附件:

一、派遣单位及期限

(一)经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派遣乙方到____________(用工单位名称)工作,用工单位地址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

(二)甲方派遣乙方到用工单位的派遣期限为______,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工作岗位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同意根据用工单位工作需要,担任____________岗位(工种)工作,岗位性质为下列第______种。

1、临时性

2、辅助性

3、替代性

(二)甲方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乙方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遵守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按用工单位的要求应达到______工作标准。

______

(三)根据用工单位的岗位(工作)作业特点,乙方的工作区域或工作地点为______

三、工作时间

用工单位安排乙方执行第______种工时制度。

1、标准工时工作制。

乙方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小时。

2、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______(年/季/月/周)为周期的综合计算工作时间工作制,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总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

3、不定时工作制。

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应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劳动报酬

甲方按下列第______种形式支付乙方工资。

(一)计时工资。

乙方的工资标准为______元/月(周)。

(二)计件工资。

用工单位实行计件工资制,乙方的劳动定额为______,计件单价为______。

(三)用工单位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每月基本工资______元,并根据用工单位工资分配办法正常调整;绩效工资根据乙方的工作表现、劳动成果和实际贡献等合理确定。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9】

劳务派遣劳动合同书

甲方(劳务派遣企业)单位类型法人代表人(或负责人)登 记 注 册 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联系方式及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身份证件号

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及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调一致、公正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本合同采用固定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劳动合同续签书

鉴于原劳动合同期满,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续定劳动合同,期限为年。并全部执行原劳动合同所有条款。

1、甲方派遣乙方在事工作,(属于、不属于)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特别繁重或者其他特种各作业。工作地点为。

2、派遣期限为自月日起至日止。

3、甲方有义务将与实际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内容如实告知乙方。

4、乙方同意按实际用工单位的工作内容和岗位要求,努力提高职业技能,完成工作任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由甲方负责审核实际用工单位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告知乙方。

2、甲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保障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实际用工单位因工作需要征得乙方同意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加班工资不包含在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约定的基本工资中,由实际用工单位另外计发。

四、劳动报酬

1、乙方享有与实际用工单位相同或相近岗位劳动待遇的权利。甲方不得克扣实际用工单位支付给乙方的劳动报酬。

2、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商定的乙方工资发放日为每月日,基本工资的发放形式为(由甲方委托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甲方与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方式:(1)乙方实行月薪制,每月为元。

(2)乙方实行基本工资和绩效奖金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元/月;绩效奖金由实际用工单位直接发放。

(3)乙方实行计件工资制,定额单价为元,超过法定工作时间以劳动定额,由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另外计发。

自年至年

甲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续签时间:

年月日

月月6

日起 日起 乙方(签章):续签时间: 年月日

劳动合同承诺书

乙方承诺在本合同签订过程中没有采取任何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手段,如发现乙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本合同;

(一)隐瞒精神病或其他严重疾病的;

(二)提供虚假文凭的;

(三)隐瞒在单位受到行政处分、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受到公安机关处罚以及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受到刑事处罚记录的;

(四)与其他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

(五)其他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的行为。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有权签字人):(盖章)

承诺日期:年月日

乙方在实际用工单位连续用工的,甲方敦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规定,为乙方实行工资调整。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日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乙方有权按照规定查询个人的缴费记录。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监督实际用工单位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乙方有权拒绝实际用工单位的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因为此类原因乙方遭受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不视为乙方过失。

2、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及用工单位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时间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

七、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1、甲方负责协调实际用工单位,按照本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的约定,三方全面履行各自义务。

2、乙方按约定到实际用工单位工作期限届满,在本合同期限内,甲方应按本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规定,向乙方按月支付报酬,缴纳社会保险。

3、本合同存续期间、且原派遣任务完成后,甲方应当积极派遣乙方至新的用工单位工作,在新单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不降低的条件下,乙方应当服从甲方的新派遣,双方同时书面变更本合同相关内容。

4、实际用工单位未按劳务派遣协议约定承担乙方义务,或者实际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致使乙方行使单方解除权的,由乙方承担。

5、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及违反实际用工单位依法制定的劳动规章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与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因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有关情形,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相应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6、乙方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得解除;本合同期满的,本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7、对于按照实际用工单位培训管理有关规定,实际用工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乙方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甲方须与乙方签订培训协议(协议签订后提供一份交实际用工单位备查),约定服务期,该服务期作为乙方的派遣期限,甲、乙双方据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

8、乙方须在派遣后两年内取得相关岗位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如两年内未取得相关岗位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而被实际用工单位退回的,甲方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9、乙方应严格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无论在合同期间还是合同解除后,乙方都必须严格保守用工单位的商业机密,因为泄漏商业机密给用工单位造成损失的,用工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10、如乙方所在职位属机密职位(以岗位协议中的约定为准),合同期间未满,乙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提前6个月通知用工单位,用工单位应尽快调换乙方的工作岗位,乙方应接受用工单位的安排,在执行6个月的脱密期后,方可解除劳动合同;合同期满,乙方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本合同期限自动延长6个月作为脱密期,乙方接受用工单位脱密期安排。乙方未按用工单位要求执行脱密期且擅自离岗的,除承担其他应有违约责任外,还应按合同解除前乙方12个月(不足12个月按实际月数)月平均工资的2倍向用工单位支付脱密期违约金,同时用工单位从乙方离岗之日起停止乙方的一切薪酬福利待遇。脱密期结束后解除劳动合同。

八、其他约定条款:

1、乙方在签约合同时应熟悉和了解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奖励与违规违纪的各项规定。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认真学习和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奖励与违规违纪的各项规定,对乙方遇有违规违纪的行为之一的,用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2、乙方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应认真服从用工单位安排的实际工作岗位,认真学习该岗位的业务知识,并在一个鉴定周期内取得其本岗位所应有的岗位技能鉴定证书。对在一个鉴定周期内未取本岗位技能鉴定证书的,用工单位将按有关规定将乙方退回甲方。

3、乙方在从事用工单位的代理金融业务时,应严格按照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规定的:“人员准入、从业行为监督管理、人员退出”等有关标准和条件,对违反规定条款之一者,用工单位除按有关规定处理外,将乙方退回甲方,甲方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九、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行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调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

十、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应当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

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向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乙方(签名):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双方当事人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自愿申请鉴证,应当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经鉴证的劳动合同不得涂改或换页。

鉴证机构(盖章)

年月日

劳务派遣员工合同【篇10】

派遣员工劳务合同是指派遣单位与派遣员工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用于约定派遣员工在工作期间的权利和义务。这种合同是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旨在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权益,明确双方的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薪酬待遇等关键事项,促进派遣劳动市场的健康发展。

首先,派遣员工劳务合同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派遣单位需提供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相关信息,派遣员工则需提供姓名、身份证号、住址等基本个人信息。这样可以确保双方身份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次,派遣员工劳务合同应详细描述工作内容和任务要求。派遣单位需要明确地告知派遣员工所从事的岗位工作内容,包括具体的岗位职责、工作流程、工作目标等。同时,也应特别注明有关任务要求,例如工作性质的特殊要求、特定工作环境下的安全注意事项等。这样可以帮助派遣员工更好地了解和适应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第三,派遣员工劳务合同还应规定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派遣单位需明确规定工作时间,包括每天的工作小时数、每周的工作天数等。同时,也应规定休假制度,包括法定节假日、带薪休假、病假和事假等。这样可以保障派遣员工的合法休息权益,维护工作与生活的平衡。

第四,派遣员工劳务合同还应约定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派遣单位需明确规定派遣员工的工资支付方式、工资标准和结算日期等。同时,也应指明派遣员工参与社会保险的具体情况,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这样可以保障派遣员工的经济权益和社会保障权益,提高其工作积极性和忠诚度。

最后,派遣员工劳务合同还需要包含双方的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派遣单位需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即派遣员工和派遣单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同时,也应明确争议解决机制,即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应如何通过协商、调解或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派遣员工劳务合同是保障派遣员工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其内容应包括双方的基本信息、工作内容和任务要求、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薪酬待遇和社会保险等福利待遇,以及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机制等条款。这将确保派遣员工和派遣单位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派遣劳动市场的稳定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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