样品买卖合同(汇总十三篇)

发表时间:2024-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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样品买卖合同(篇1)

出卖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买受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兹为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__份为凭。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样品买卖合同(篇2)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辽 宁 省 大 连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大经初字第563号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住所地韩国汉城特别市东大门区祭基洞957号。

法定代表人:吴茂炅,该公司经理。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玉华街35号。

法定代表人:葛秀真,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大进株式会社)诉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任重任、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陈健和刘成礼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起诉依据的事实是:XX年6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售货合同,原告购买被告的中药材a级细辛根。XX年7月2日,原告申请开列了以被告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同年7月9日,原告给付被告工作人员陈健15,000美元的先期收货款。嗣后,被告只向原告发运了8,000公斤的细辛根。因货物质量与样品不符,经双方协商,原告将该货物返还给被告,但此后被告并未向原告再发新货。原告主张: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所以,被告在接受退货后未再发新货,应承担责任。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27,382.60元人民币,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原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

1,售货合同书,合同书为印有英文“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格式合同,签订时间为XX年6月28日,合同上方写明卖方为华轻公司,买方为大进株式会社,合同下方买卖双方签名处分别由吴茂炅和陈健签字,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合同内容为买卖双方成交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以此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真实的买卖合同关系;

2,发票,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82no1084336号发票,由葛秀真签发,“品名细辛根,总值40,000美元”,证明被告实际收到货款40,000美元;

3,收条,陈健于XX年7月9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书写,“今收到韩国大进贸易(株)细辛根差价款美元壹万伍千元整usd15,000元”,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实际收到预付款15,000美元;

4,传真,陈健于XX年7月5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主要内容有“我需要大量的资金收货”、“请将余款usd15,000给我”,以此证明被告的工作人员要求原告先行支付货款15,000美元;

5,装箱单,葛秀真于XX年7月19日签发,证明被告实际发货数量为8吨;

6,提单,c.y.q.s.公司snlsk132900006号提单,证明XX年7月27日货物装船,承运人签发提单;

7,退货同意书,葛秀真于XX年8月7日签发,“至:韩国大进贸易公司,同意书,我方同意贵方将所述货物退回至中国大连,同时我方愿承担退货海运费。货物:细辛根,数量:8,000千克,金额40,000美元”,以此证明因质量问题,被告同意退货并承担运费;

8,退货提单,kmtc8102666号提单,证明原告实际退货8吨;

9,装箱单,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证明原告退还的内容、数量与被告提供的货物一致;

10,发票,吴茂炅于XX年8月7日签发的dj010801号商业发票,证明为确保被告将退货顺利通关,给被告出具;

11,传真,陈健于XX年10月17日用印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笺头的白纸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愿在今后的业务中补偿原告;

12,公司名称变更手续,证明被告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而来,债权、债务均由被告承担;

13,信用证开立申请书,证明原告申请了以被告为受益人的信用证,金额是50,000美元;

14,传真,陈健于XX年4月22日写给吴茂炅的信函,发出传真的号码为2633168,证明被告收到退货后并未再发新货;

15,证明书,高丽海运航空株式会社出具,“装船日期:,08,16,发货人:大进贸易公司,发货地:韩国釜山,到达地:中国大连”,证明原告的退货于8月16日运往大连被告处。

被告的答辩意见是:华轻公司不应作为被告。抗辩理由是:1,双方争议的售货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因此,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2,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该条正是参考《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制订的。该公约第十二条规定“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本案中,华轻公司作为具有外贸进出口权的公司与陈健签订了代理协议,陈健与韩国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出口货物的合同。原告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因此,允许陈健直接以个人的名义签字生效,而不是以华轻公司的名义盖章生效。因此,本案完全适用《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之规定,原告应就合同的事由直接起诉陈健,而陈健也应直接承担未履行合同义务的后果。而华轻公司作为受托人不应作为被告为该合同承担责任,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被告在举证时限内向法庭提交了以下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1999年12月16日签订,甲方华轻公司,乙方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双方均未加盖印章,分别由魏小明和陈健签名,内容为华轻公司代理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出口筷子的有关事宜,证明陈健与被告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庭审中原、被告对证据进行了质证。

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其中四份证据所证明的问题提出了异议。一是前述证据3—收条,被告认为按收据的表述是个人的劳动报酬,是陈健个人收的,与被告无关;二是前述证据7—退货同意书,被告认为该文件中没有提到任何的质量问题,退货的理由是原告请求陈健在中国进行细加工;三是前述证据11—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表明买卖的双方是原告和陈健;四是前述证据14—传真,被告认为该证据是陈健与原告的往来信函,其最后一句“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表明陈健与被告没有关系。被告对原告其他证据的证明主张没有异议。

原告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其认为被告没有在协议上加盖印章,不能说明大连保税区华闽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的关系,且该协议是关于筷子的出口问题,与本案诉争的中药没有关系。

本院审查后认为,被告提供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真实、合法,证明了陈健曾于1999年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但不能证明陈健在XX年仍然委托被告代理出口,也不能证明陈健除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筷子外又委托被告代理出口细辛根,所以,该证据与案情没有关联,本院不予采信。原告提供的14份证据真实、合法,与争议的事实有关联,本院予以采信。但原告在陈述了各份证据的证明内容后,并没有针对被告提出的异议详细阐述14份证据是如何组成一个有机的证明体系,以及该证明体系与其主张事实之间的关系,亦即原告仅仅是提供了证据,而没有完成证明的过程。尽管如此,本院不能因此而拒绝做出裁判,本院予以阐述。

本案的原、被告争执事实的焦点是合同的当事人是谁。买方是原告是毫无争议的。卖方是华轻公司,还是陈健个人,这个问题关系到适格被告的确定。从原告提供的证据看,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陈健,有的证据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从证据1售货合同看,卖方签名处只有陈健签字,没有法人印章;从证据11、14两份传真内容来看,陈健在给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吴茂炅的信函中均以“我”名义商定有关事宜,未言及被告,特别是在证据14中还写有“此事于(与)代理公司是无关的,代理公司不可能解决这个问题”。这些证据表明合同中的卖方有可能是陈健。而表明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有:其一,证据1售货合同书,该售货合同书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合同的卖方一栏写的是被告的名称;其二,证据5装箱单、证据6提单、证据2发票、证据7退货同意书,这些证据表明被告接受了合同条款的约束,并实际履行了合同;其三,证据3收条、证据11传真,均系陈健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出具的函件,证据11传真、证据14传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原告据此有理由相信陈健有可能与被告存在隶属关系。从以上三个方面看,尽管证据1、11、14表现出了两面性,但和证据5、6、2、7联系起来全面分析,把它们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证据,比作为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证据更有说服力。因为,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陈健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矛盾的,合同虽然只有陈健个人签名,却写有被告的名称,用的又是被告的格式合同,往来信函使用的也是被告的纸张或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合同还是被告履行的,这些矛盾都是无法排除的。与之相反,证据1、11、14有利于证明合同的卖方是华轻公司的一面,与证据5、6、2、7是互相印证的,陈健以被告的名义签订了合同、被告以实际履行的行为认可了陈健签订合同的代理行为,陈健在出具函件时又使用笺头印有被告名称的纸张,信函传真件也是用被告的传真机发出的,这些都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对于被告,陈健在这次交易活动中是有代理权的。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在没有证据证明原告在签订和履行合同时已清楚地知道陈健的行为是个人行为的情况下,基于现有证据,认定买卖合同是由原、被告签订的,比认定合同是由陈健本人与原告签订的理由更充足。

本院根据以上对证据的分析评判,认定以下事实:XX年6月28日,华轻公司与大进株式会社签订了一份售货合同。合同约定:由大进株式会社购买华轻公司的a级细辛根10,000公斤,单价5美元/公斤,总金额50,000美元。该合同采用了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格式售货合同纸,合同号码为01hs010-1,该合同卖方一栏中写有“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字样,但只有陈健的签字,未加盖华轻公司的印章。合同签订后,大进株式会社于7月2日申请开列了以华轻公司为受益人,金额为50,000美元的即期信用证, 7月10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发票,金额为40,000美元。7月9日,大进株式会社根据陈健于7月5日向其发送的传真的要求,向陈健支付了现金15,000美元,陈健向大进株式会社出具了收条。7月19日,华轻公司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8,000公斤。8月7日,大进株式会社向华轻公司出具了退货提单及退货发票,载明的退货理由均为“无商业价值”。同日,华轻公司致函大进株式会社:同意退货,并由我方承担退货海运费。退货后,华轻公司再未向大进株式会社发货,亦未将货款退回。

本院另查明:华轻公司是由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改制组建的,原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的债权债务由华轻公司承担。在本案买卖合同中,货物进口、出口的所有手续均由华轻公司和大连轻工业品进出口公司出具。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售货合同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双方均应严格遵守并自觉履行。在双方按合同规定履约后,原告提出退货,被告表示同意,这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是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原告在退货时没有言明退货理由,被告对原告的退货要求也没有异议,无条件地接受了原告的退货请求,说明双方对退货一事已经协商一致。所以,究竟是什么原因致原告提出退货,与本案的处理没有关系。在原告提出退货、被告同意退货、原告已实际把货退回后,原、被告对合同的履行已经回复到原告交付了货款、被告没有供货的状态,即被告尚未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在被告没有供货的情况下,原告要求被告继续供货,或者要求被告退还货款,都是合乎情理的。被告关于其“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的抗辩理由,与上述意见相悖,不能成立。

关于原告“在售货合同卖方一栏签字的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主张,本院认为,原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陈健是被告的工作人员,只是陈健用被告的格式合同纸与其签订合同、用印有被告笺头的纸张出具信函的行为,被告实际履行了陈健签订的合同的行为,使其认为并相信陈健的行为是职务行为的,而法律并没有规定相对人认为行为人的行为是职务行为就应认定为职务行为,故原告的这一主张不能成立。但是,陈健签订合同的行为与被告履行合同的行为是有联系的。陈健虽然没有代理权,但其以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售货合同,被告履行了该合同,说明被告知道并认可了陈健以其名义签订合同的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有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之规定相符,陈健与被告之间形成了代理关系,陈健的代理行为因被告的追认而有效,被告应该对该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被告提出的“原告虽主张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质量不合格并因此导致退货,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原告依据该售货合同起诉华轻公司是不成立的”抗辩理由,本院认为,原、被告均未提供关于货物质量的证据,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无据认定,而且,标的物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与案件的处理并无关系,所以,原告的“货物质量与样品严重不符”的主张,被告的“原告没有向法庭提供关于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的任何证据,说明华轻公司提供的货物没有质量问题”的抗辩理由,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提出的“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依据《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规定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的抗辩意见,本院认为,其一,这一抗辩意见与另一抗辩意见是矛盾的,其既认为“华轻公司已经完全按合同履行了约定的义务,不应再承担任何合同责任”,又主张“本案争议的售货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由原告和陈健承担”;其二,被告援引《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代理人于其权限范围内代理本人实施行为,而且第三人知道或理应知道代理人是以代理身份实施行为时,代理人的行为直接约束本人与第三人”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被告援引这一规定的前提是其与陈健之间存在出口代理关系,被告认为其与陈健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依据是其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代理出口协议书,但如本院前文所述,该代理出口协议书因与本案无关联性而未被本院采信,故被告以《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第十二条的规定作为其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依据的事实基础是不存在的。同时,被告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作为其抗辩依据亦是不准确的。纵如被告所言,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原告是第三人,情况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亦是不符的。按照被告的理解,应该是被告(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陈健(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与原告(第三人)签订了合同,若事实如此,被告的理解无疑是正确的。但恰恰相反,本案中能够确认的事实是陈健以自己和被告的名义与原告签订了合同。被告认为陈健是委托人,被告是受托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二条的规定,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应该是受托人,本案中即为被告,但被告认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的是陈健,即被告定义的委托人,这种理解与该规定是完全相反的。综上所述,被告的这一抗辩理由亦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原告要求被告偿还货款的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的“华轻不应作为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韩国大进贸易株式会社货款55,000美元及利息(自XX年10月23日至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计息)。若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740元(原告已预付),由被告大连华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30日内,被告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9,740元,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如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白 波

代理审判员 于长浩

代理审判员 侯学枝

XX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代)张鹏

样品买卖合同(篇3)

[摘 要]在交易中,表示合同货物品质的方法可分为:凭文字说明表示方法和凭样品表示方法。企业在处理难以用文字说明产品性能或形状等情况时买卖双方就会约定也样品作为交货品质的参照。凭样品买卖合同又称凭货样买卖合同,是《合同法》的特种买卖合同之一。样品买卖合同在我国企业日常的经营交易中发挥的作用日益明显,但是国内民商法学界对凭样品买卖合同还没有一个完整而清晰的定义与框架,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解释还停留在引用外国文献以及根据沿袭的买卖合同经验,企业对凭样品买卖合同的重视程度也不够。所以加深对买卖合同了解,作出符合我国实情的定义,加大凭样品买卖合同在日常经营活动中的作用是刻不容缓的事情。本文就现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存在的纠纷进行探讨,并提出个人的部分解决意见,希望能有助于我国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凭样品买卖合同的主要争论点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以约定的货物样品决定标的物的质量的买卖,出卖人应交付与所提供的样品相同的标的物的买卖。样品,是指当事人选定的用于决定标的物的物品质量的货物。样品的保留是一般买卖合同与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最大区别,样品在凭样品买卖合同中起着标杆的作用,它与出卖人所交付标的物的区别程度决定着交易是否可以正常和完整的开展。样品是合同的必备内容,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是什么样的物品都可以充当样品,样品的标准如何进行明确这是凭样品买卖中最开始也是重大的问题,但是《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日常行使

中更是困难重重。再者样品由谁提供这也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在民商法学界也是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但是作为国家法律,这是必须明确也是维护日常经济程序和完善我国法律制度所必须做到的事情。笔者就样品的选择与提供发表个人以下见解:

首先:什么样的物品才是样品?只有种类物才能充当样品,因为种类物可以进行再复制,因为样品买卖合同的内容不仅仅只是样品,样品的复制才能达到合同所要求的数量。还有物是不能充当样品的,因为它不具备样品所必备的再复制的功能,例如名人字画,所以明确什么样的物品能充当种类物是我们最开始要解决的问题。

其次:样品应该是现货还是订约后制造?《合同法》对此没有明确的规定,现实交易中基本上是以现货作为样品。但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不限于现实之物,将来之物也可以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以选择是以现货还是订约后制造的物品为样品可由交易双方自由选择,但是现货在订立合同之后必须立即封存;而选择订约后制定的物品为样品的',由双方确认质量之后进行封存。

再次:样品由谁提供的问题?出卖人有义务按样品交付标的物,但是有责任提供样品吗?《合同法》对此没有规定,所以在交易中样品既可由出卖人提供,也可以由买受人提供。不论是买方还是卖方提供的样品,只要经双方确认并封存,都可以作为样品。所以凭样品买卖合同按其性质可分为凭买家样品买卖合同和凭卖家买卖合同。

二、凭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和纠纷

1凭卖方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

进行凭卖方样品买卖时,卖方所提供的样品必须得代表了其之后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的质量所能达到的标准。但是在现实中卖方为了吸引买方与之签订合同,会从生产的产品中选择质量较好的产品作为样品寄给潜在的买家,在看到了卖家良好的样品之后,买家与之签订合同。在生产中部分企业会受限于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而无法提供与样品质量相一致的产品,造成企业的违约,不仅自己要承担相应的违约金,还会影响买家正常的生产经营。为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在订立合同时可采取弹性条款的办法。

2 凭买方样品买卖合同的潜在风险

不论是凭买方样品买卖还是凭卖方买卖,都是有其中的一方提供样品,由另一方进行评估确认,这虽然在形式上没有很大的区别,但是在性质上是完全不一样的。凭买方样品可以算得上是来样加工,这对卖家来说主要是强调企业的加工能力是否能满足生产样品的要求,存在着交货的风险。所以在接受之前卖家必须先明确自己是否有足够的生产能力和能否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货,果考虑不周将会造成违约风险。再加上交易是买方提交的样品为最后的交货依据,买方很可能在样品的设计中有卖方无法完成的质量要求。

三、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潜在风险和纠纷的规避

1凭卖方样品买卖违约风险的规避

(1)对外寄送的样品必须要有代表性

卖方提供的标准样品是合同条款中不可或缺的内容,销售方必须提供与其所提供的样品质量相同或相似的货物。

(2)制定必要的弹性条款以避免货物品质与样品的不完全一样

虽然凭样品买卖要求卖家所以交付的货物与其提供的样品是完全一致的,但是由于客观原因的存在以及凭样品买卖的货物的品质不易标准化,所以几乎无法达到凭样品买卖合同的要求。为了减少违约的风险,卖家在订立样品买卖合同时关于品质的概述时可采用科学的指标,而不仅仅是依据所提供的样品的品质。在合同中关于品质条款中表明品质与样品质量大致相同或者相似。这样可以部分解决在交货的时候因为质量的差别过大而引起纠纷,保证交易的正常进行。

(3)在向外寄送样品的时候保留复样

保留复样的好处在于交货或者与买受方发生纠纷的时候作为核对,维护本企业的利益。不然在发生纠纷的时候本企业没有依据证明自己所提供的样品与所交付的货物是相一致的,从而在纠纷中掌握主动权,而不至于被动挨打。

2凭买方样品买卖违约风险的规避

(1)采用买方提供的样品时要严格慎重,不能侵犯其他企业的知识产权 买方为了躲避侵犯第三者的知识产权,通过利用提供样品向外找寻生产商,进行侵权的行为。所以在决定是否接受买方所提供的样品时必须要明确该样品是否买家的知识产权,在签订合同之前应特别注意合同条款中有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对样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必须要有明确的规定。

(2)尽可能的将凭买方样品成交改成以相似或对等样品成交

在采用凭买方提供的样品交易时,合同的履行的前提是依据买方所提供的样品作为交货时质量是否达到要求的标准。但是买方所提供的样品可能存在卖方不易发现的微小部分,这样将阻碍交易的正常进行。所以在大部分情况下卖方可以根据收到的样品制作成品交给对方,看是否达到要求,这种产品也就是对等

产品。对等产品如果得到买方的认同,那就继续生产,可以规避在以后交易中发生不必要的冲突。

3 其他潜在纠纷的规避

(1)签订的合同中品质条款应明确一种质量依据,避免出现不一致的双重标准

在合同的品质条款中有明确约定品质是必须达标还是按对等产品进行达标检测,如果是以样品作为货物品质依据的,在合同中应明确注明以样品作为交货的依据。但是如果是以宣传为目的寄送样品,可以标明仅供参考的字样。特别是在样品寄送与文字描述不一致的时候,就形成了双重标准,所以必须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2)关于凭样品买卖合同中有关于买方信用证的软条款纠纷

在交易中必须要避免掉入对方的陷阱条款,要保证在交易无法进行的时候掌握主动权,加大对合同法的了解以及对合同条款的细节了解。

四、结论

凭样品买卖为特种买卖的一种,根据特种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合同法》对凭样品买卖的规定显然优于对普通买卖的规定。不过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时候,就应该适用普通买卖的相应规定。凭样品买卖合同与普通买卖合同相比的特别之处在于,当事人以约定质量的物品作为合同中的样品,出卖人要根据提供的样品所体现之质量交付标的物,这是合同履行和交易完成的前提条件。样品与交付的标的物决定着合同是否有效履行,凭样品买卖又不同于试验买卖,由此可见凭样品买卖合同不是附生效条件之买卖合同。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合同法也

样品买卖合同(篇4)

出卖人: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订购货物买卖,双方议定协议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货物,并于___日由双方共同确认、封存样品(双方各一份)。甲方应于____日内将与样品基本相同的货物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按期交付或不能完全交付,应于____日前通知乙方将延缓日期;乙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第三条如因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不能如期交货或不能全数交付,可延长交货期,但具体期限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价款议定每件计人民币____元,共计人民币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悉数付清。

如乙方不能付清,甲方可停止交货,直到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缓交货日期,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给甲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要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市场价格如有浮动,各方不得主张增、减货物或价款,或借故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

签约时间:________

签约地点:________

样品买卖合同(篇5)

卖方:________(下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________(下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

兹为设备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设备,于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设备__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

第三条 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期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__元,共人民币________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付清,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尽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设备,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乙方有损害者,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八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提交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签章):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签章):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买卖合同(篇6)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

特此同意以下商品的销售: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货物。在合同订立之日,甲方将交付与样品相同类型,相同质量的货物。甲方应在____天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如果甲方不能按时交货或仅部分交货,则乙方应通知乙方在____天之前推迟交货日期;但是,如果乙方不同意,则可以终止合同。

因此,如果乙方受损,乙方可以要求赔偿,甲方无异议。

第三条:由于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甲方不能按时交付或不能全额交付的,可以推迟期限。但是,延迟天数应由双方共同决定。

第四条:约定每次购买应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时全额交纳交货价。如果乙方未能全额付款,则甲方可以停止交付货物并同意敦促他在一定时间内付款。如果交货没有逾期,则甲方可以终止合同。甲方还必须要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失。

第五条乙方预见到不能在该期限内付款的,乙方可以通知甲方在______天前延长交货期。如果甲方不同意,乙方可以终止合同。损害对方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条甲方交付的货物与样品不同的,乙方可以要求更换或解除销售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那些遭受乙方损害的人必须要求赔偿。

第七条货物价格有变动的,当事人不得主张涨价,跌价或因故终止合同。

第八条____相同的副本,甲,乙双方各持有____副本作为证据。

卖方(甲方):

______年月日

买方(乙方):

______年月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7)

上诉人(原审原告)______,住所地: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______,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住所地: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______,

上诉人(以下简称甲方)因与被上诉人(以下简称乙方公司)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__人民法院(______)丰民初字第204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法官周荆担任审判长,法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参加的合议庭,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____________在一审中起诉称: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甲方同乙方签订1份工矿产品购销合同,价款为:____________元。当时双方约定:____________公司送货到____________公司开发建设的位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预付定金____________%、安装调试后付____________%、运行3个月后付____________%、余款____________年付清。____________公司按约定及要求履行了全部的供货安装义务。但是____________公司却以各种理由拖欠未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____________公司给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和债务利息__________________元,并承担诉讼费。

____________公司在一审中答辩称:____________公司先后付给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_元和________________元,已付清____________公司的货款,____________公司也给____________公司开具了发票。尽管____________公司对____________公司给付货款_________________元存有异议,__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_______________元货款是____________公司拿走的。但是,____________公司现在起诉要求XX公司给付货款_______________元的诉讼请求已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驳回____________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___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___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购销合同》,约定:____________购买____________公司的排烟补风机和风机,合计价款____________元。有效期限:自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至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

第七条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的期限:

第八条设备到现场后进行安装,后即试运行(1个月)达到使用要求后方认。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期限:付定金20%,到现场通过合同第七条标准付40%,运行月后付35%,余下满年付清。合同签订后,____________公司给付____________公司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年底,____________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了供货及安装义务。

公司不服一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主要上诉理由是:

一、____________公司在合同有效期内要求____________公司给付货款合法合理。

二、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和适用了______年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双方签订的合同是__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若有不同理解,应从不利于____________公司方面解释。____________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____________公司服从一审法院判决。其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其在本院庭审中口头答辩称:一审判决对合同有效期的认定是合理的,认定诉讼时效已过是合理合法的。合同文本是__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诉讼时效制度的解释,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____________公司提供的《工业品买卖合同》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____________公司与XX公司签订的《工业品买卖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____________公司提出其已付清_________________元货款,但____________公司只认可收到_________________元,否认收到__________________元,____________公司未能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已付清货款,故对此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据该合同约定的付款比例及时间,____________公司最迟的付款时间应在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公司年提起要求____________公司支付货款的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____________公司关于其在合同有效期内主张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上诉主张,因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实质是XX公司供货的期限,即在合同有效期限内,双方可依据该合同维持买卖合同关系。该合同约定的有效期限内,双方只在年底发生了1笔____________公司向____________公司提供价值_____________元设备的买卖,且已安装完毕。故XX公司关于其主张未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意见不成立,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______元,由______公司负担(已交纳)。

二审案件受理费__________元,由______司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样品买卖合同(篇8)

合同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

出卖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应封存样品,并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乙方向甲方订购产品,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产品。

第二条 乙方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产品与样品相同,甲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仍然应当符合种物的通常标准。

第三条 产品的数量和计量单位、计量方法

1.产品的数量: 。

计量方法:。

第四条 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甲乙双方的商定价格;

2.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

3.按照国家定价履行。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单位、交货方法、交货期限、运输方式、到货地点(包括专用线、码头)

1.产品的交货单位:。

项执行:

(1)乙方送货;

(2)乙方代运;

(3)甲方自提自运。

货期限:。

4.运输方式: 。

第六条 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元,共人民币

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约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一日前通知甲方延展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第八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____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

第九条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在取得有关机构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验收方法 第十一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是否是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天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乙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甲方所交付产品,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可以请求赔偿。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鞍山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其它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年合同执行期内,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卖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 方: ___________________ (签章)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____(签章)

地 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 话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开户银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账 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样品买卖合同(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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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凭样品买卖协议正文内容

出卖人:

买受人:

兹为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货物,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与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件,甲方应于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质量标准

乙方所购甲方产品属于:定制产品。定制产品质量标准按照双方约定封样的产品质量指标执行。

第三条交货时间、地点

甲方应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将产品送至乙方指定的送货地________。

第四条收货与验货

乙方指定的收货人:

收货人1: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收货人2:姓名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乙方指定收货人代表乙方收货验货并签发《收货单》给甲方,作为双方甲方交货和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乙方在收货后____日内自行对产品进行质量检验,并向甲方提出书面质量异议,逾期无书面质量异议,视为质量合格。如乙方在质量异议期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乙方应对货物进行封存,甲乙双方派员按约定的样品质量标准委托乙方住所在地质监部门进行质检,按质检提供报告结论解决。如检验质量不合格,乙方有权无条件退货。

第五条付款时间、方式

乙方应在收货后____天内通过甲方提供的银行帐号用电汇或转帐的方式付清货款。

第六条违约责任与合同解除

1.甲方如未按约定的交货期限和质量交付货物,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物价款的千分之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天未交付货物,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甲方违约责任。

2.乙方如未按约定的付款期限支付货款,每逾期一日,按应交付货款金额的千分之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____天未支付货款,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按合同约定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方如发生争议纠纷,均应友好协商。如协商不成,可向原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八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长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九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致乙方受到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十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方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_份,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在本合同以及相关凭证上的签名和代表人,均为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传真件与正本一致,同具法律效力。

出卖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买受人:

法定代表人: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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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物品买卖合同(有样品)正文内容

______公司为一方________公司为另一方双方授权代表友好协商,取得一致意见,签订销售确认书,其条款如下:

1.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同意提供关于23762型251号零备件,凭卖方样品买卖,详见卖方样品图解。

2.本销售确认书货款总金额为________...为...价,即包括下列各项费用:

_________________价格

货物从生产厂到达__________交货港的运输费

适合空运条件的包装费

买方委托卖方办理销售确认书所列货物由_________港空运至_____港。运输费、保险费、手续费等一切费用均由买方支付。

3.________公司于付款日期向_________银行开出现金支票。卖方收到现金支票后即开出如下单据:

空运提单

商业发货票

装箱单一式两份。

4.本销售确认书的货物为空运包装,每个装箱两侧均用英文刷写下列标记:

__________公司净重____________

标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长×宽×高:______毫米×_____毫米×______毫米

卸货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收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发货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销售确认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买卖双方各持英文销售确认书一份,至代表签字之日起立即生效。

买方: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卖方:___________签字:_________

样品买卖合同(篇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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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北京市凭样品买卖合同正文内容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__________________货物买卖,经双方同意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乙方向甲方订购____________货物,如合同成立同日由甲方交付样品同品同种同类同质的货物______件,甲方应于_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为一部分的交付,应于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但乙方不同意时可解除合同。

因此致乙方受有损害时,乙方可请求赔偿,甲方决无异议。

第三条如因天灾事变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为全数的交付,可延缓期日。但其延缓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买卖货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__仟__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__万______仟__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应悉数付清。如乙方不为付清的,甲方可将货停止交付,并定相当期间催其付款,逾期仍不交付时,甲方可解除合同。因此所受的损害亦得请求赔偿。

第五条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__日前通知甲方展延日期交货,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如给对方造成损害,应付赔偿之责。

第六条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请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甲方无异议。因此乙方致受有损害者,更得请求赔偿。

第七条货价如有升降变动的,各不得主张增减,或借故解除合同等情况。

第八条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约定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12)

样品买卖,又称货样买卖,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定的样品,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与样品具有相同品质的买卖。由于样品买卖是在普通买卖关系中附加了出卖人的一项“须按样品的品质标准交付标的物”的担保,因此,样品买卖除适用普通买卖的规定外,还产生下列效力:

1、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且可以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应当与样品及其说明的质量相同。

2、凭样品买卖的买受人不知道样品有隐蔽瑕疵的,即使交付的标的物与样品相同,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的质量仍然应当符合同种物的通常标准。

出卖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买受人: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兹为订购货物买卖,双方议定条件如下:

第一条 乙方和甲方订购_______货物,甲方应于_____日内交付乙方。

第二条 甲方如不能照期交付或仅能交付一部分,应于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缓日期;乙方若不同意,可解除合同。

第三条 如因天灾或其他不可抗力,致使甲方不能照期交货或不能全数交付,可延长交货期。但其延期日数应经双方议定。

第四条 买卖价款议定每件人民币____仟____佰元,共人民币____万____仟____佰元,于甲方交货同时悉数付清。

如乙方不能付清,甲方可停止交货,直到解除合同。

甲方因此所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第五条 乙方预知届期不能付款的,可于____日前通知甲方延缓交货日期,倘甲方不同意时,乙方可以解除合同,但如给甲方造成损害,应负赔偿之责。

第六条 甲方所交付货物如与样品不相同时,乙方可要求更换或解除买卖合同,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七条 市场价格如有升降变动,各方不得主张增减货物,或借故解除合同。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为凭。

出卖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

买受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样品买卖合同(篇13)

卖方(甲方):买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数量、价格数量:自行车总数(含双人车)总数为 辆。 价格:合计总额为元(大写: 万仟佰拾元整)。

第二条: 交货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方式执行: 合同签订后,甲方于XXX____月____日在某某地点交车(包括现车、车锁、维修工具) 乙方于_XXX____月____日某地。

第三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选择下列方式执行:合同签订后,乙方支付甲方定金____元;甲方交货后,乙方于XXX____月____日支付价款,定金抵作价款。乙方付款后,甲方应当开具收款凭证。

第四条 :违约责任1.一方迟延交(提)货或迟延支付价款的,应当每日按照迟延部分价款的__2__%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调解;或选择以下几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本合同一式___两__份,甲方___一___份,乙方___一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甲方)__________ __________地 址(住址)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买方(乙方)______ _____地址(住址) : 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签订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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