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六五普法心得体会

发表时间:2022-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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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到这里想必大家都是要写心得体会吧,有质量的心得才是你想要的吧。好的心得是如果写出来的呢?2022年优质范文《学习六五普法心得体会》带给大家!

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全民普法教育为推动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发挥了相当重要的作用,并正在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着巨大的法治保障作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党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为指导,从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全局出发,在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实践经验,吸收世界上社会主义兴衰成败的经验教训,借鉴世界法治文明成果的基础上形成的科学理念。它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同时根据我国国情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指明了发展方向,是国家安定社会进步的基石。

在整个普法期间,我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工作实际,坚持学法与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身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在整个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心得体会:

一、强化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思想理念。提高全民法律意识,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一项重大而长期的工作。自觉学习、贯彻和宣传法律,关键在于提高思想认识。首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公务员学法用法是执政为民的本质要求,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灵魂,是一切工作得以正常开展的基础和重要保证。(范文网)其次是本职工作的需要。乡镇作为基层单位,涉及各行各业、诸多法律法规。作为一名乡镇干部,必须充分掌握才能保证各项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服务好本职工作。三是自身建设的需求。党员干部首先应该是国家法律带头的执行者和遵守者,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直接影响到工作的成效,关系到工作的形象。四是广大群众的迫切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群众要求社会依法行政、阳光行政,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呼声越来越高,作为一名合格的党员干部,学好用好法律不单是个人的荣辱得失,而是与法治国家的实现紧密相联。

二、确保教育活动成效,避免形式主义。学法是用法的前提。尽管这些年来,我们普法宣传学习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不可否认,政府部门特别是在基层,相当数量的领导干部和公务员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还比较淡薄,弄不懂、学不深现象还比较突出,并直接消极地作用在实际工作上。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一些地方公务员学法环节存在形式主义不无关系。在因制度弱化导致的上无压力下无动力的情况下,部分公务员提不起学法的精神和用法的自觉性。这就导致部分公务员法律素质不高,行政活动缺乏科学性、严谨性和合法性。因此,在此次教育培训中,我们十分重视完善形式、充实内容、健全机制、强化培训、严肃考核。我个人认真做好笔记、答好试卷、写好体会,真正做到积极地和自觉地学法用法,确保取得学法用法的实际效果。www.BijIaogAO.com

三、搞好教育培训活动,推进依法行政。目前社会上一些上访案件和群体性事件分化了政府在发展经济为主线上的大量精力。一方面反映了广大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增强,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没有严格执法或者依法行政造成的新问题新矛盾逐步显现。这也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如果我们不严格依法行政,就有可能累积新的社会问题和矛盾,给接下来的工作增加阻力,从而阻碍经济快速健康发展。现在,依法治国观念深入人心的局面来之不易,公务员队伍作为倡导者和实践者的主力军,更应把依法行政这根弦绷得更紧一些,时刻按照“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原则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尤其要解决好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认真解决这些问题,可以充分体现法制宣传为人民的要求。我们要通过这次学法懂法用法守法教育培训活动,对广大干部进行法制教育,坚持从实际出发,学好法用好法,做到执法为民、廉洁奉公,维护好社会稳定,做到了学法用法的和谐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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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怎么写


我区的普法教育通过多年的努力,基本形成了"党委领导、政府实施、人大监督、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格局,普法教育渗透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但是,在改革开放、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我们开展的普法教育就很难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形势,因而在实施普法教育中就出现了对一些重点对象抓而不紧、对工作难点缺少办法和对盲点部位教育不到位等薄弱环节。如何搞好第六个五年普法教育,我认为:应当把工作重心放在突破重点、难点和盲点等薄弱环节上,通过攻克薄弱环节来提升"六五"普法教育的质量。

"五五"普法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制约着普法教育的质量。

一是领导干部学法抓而不紧。领导干部是社会管理的决策者。他们的法律素质和学法质量直接关系到一个地区、一个部门和一个单位的学法热情,关系到所属部门的法治化建设水平。一些地区和部门的领导存在着重经济工作轻普法教育、重眼前利益轻长远利益、重基层普法轻自身学法的问题。会上要求多,会下落实少,对下要求多,对己要求少的现象较为普遍。由于一些领导干部对普法教育认识上的偏差和重视程度不够,导致一些地区的普法教育发展不平衡。

二是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利在当代,功在千秋。应该说,我区对青少年法制教育较为重视,做了大量工作,有效地构建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组织网络体系,确保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规范运作。但是在工作运作中还存在着一些诸如讲课内容缺乏针对性,且讲课形式单一,简单枯燥,导致普法教育没有切实发挥好应有的作用。由于青少年法制教育质量不高,直接影响了一些学校和学生学法的积极性。

三是中小私营企业法制教育存在盲点。由于这部分企业规模较小且分布面广,一些业主本身素质不高和急于发展经济的心理,因而对自身的法律学习和对员工的法制教育难以落实,劳动合同纠纷、劳资纠纷、非法用工等问题时有发生。又缺乏对中小私营企业有效的教育管理手段,工作难以渗透,以致普法教育在中小私营企业中存在盲点。

四是农村法制教育工作还不到位。多年来,我区一直将农民的普法作为重点来全力推进。特别是以贯彻《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开展"综合示范村"以及"法律明白人"创建活动为契机,使普法教育在农村得到了有效推进。但由于农村人口众多,基础设施薄弱,地区发展不平衡,加上普法骨干紧缺和政府投入不够等因素,使普法工作很难落实到位。

"六五"普法要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创新理念。从"一五"普法的启动到"五五"普法的验收,我们已经在普法的道路上摸爬打滚了20年,每年都在普法,每年都在总结,每年都在讲创新。但事实上,在实践的过程中,很多时候都在千篇一律,而很多工作确实是日常性的,具有重复性,这就要求我们在日常工作中发掘亮点,根据所处的环境对日常工作进行变通,这样,我们的普法才能不断创新和提高。要进一步强化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促进解决民生问题作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我们要深入基层去调查和了解,从而知道群众最需要的什么。要进一步强化服务理念,把为群众服务贯穿于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全过程,着力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在服务群众中教育群众。

创新载体。在认真总结经验、继承优良传统的基础上,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探索新途径,丰富新载体,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在过去的经验里,我们充分借助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类媒体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不断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这些方式毕竟也有其局限性,特别是在农村地区,还有一些群众并不识字,没办法通过这些途径来了解法律。这就要求我们应当通过开展法律宣传进乡村和法律资料送到家,法律条文讲到家的活动,使广大农民朋友在潜移默化中接受法律熏陶。我们可以把临时性的活动变成固定的常态的活动,并将活动的时间和内容提前告知百姓,这样普法的面会更广,质也会更高。要采取部门联动的普法形式,各单位各领域所负责的领域不同,也对所辖领域的法律更加了解,在普法过程中有先天的优势。我们最终的目的是希望形成一种由被动的法律宣传变成百姓主动学习法律的意识,从而营造一种浓厚的法治氛围。

创新机制。司法所是司法系统的基层组织机构,也是承担基层普法的主力军。但是,在过去的经验里,面临着司法行政工作人员经验不足软实力的欠缺和司法所设备不全硬实力不足的问题。一要建立培训机制。建立科学有效的培训机制,有计划、有步骤地对普法工作者进行培训,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教育业务知识学习,全面提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者的宣传能力水平,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社会效果。二要建立健全保障机制。随着法制宣传工作的不断深入,基于法治方式上不断创新的要求,要从根本上解决普法经费紧张的问题,保障基层普法办基本的普法辅助设备,保证基层普法工作者在开展活动中有适当的经费去尝试现代的普法手段,从而保障普法教育活动正常开展,以提高普法的工作效率。当然,同时也要配套以监督机制,保障所有的经费都用到普法工作当中来。

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全民普法活动,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也需要全民的共同参与。

普法教育心得体会


想要塑造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必须在实际生活中抓起。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要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习惯是行为的自动化,不需要特别的意志努力,不需要别人的监控,在什么情况下,就按什么规则去行动,习惯一旦养成,就会成为支配人生的一种力量。

其次,良好的行为习惯也是重要的。对于行为习惯这个问题,第一,我们要提高正确的分析和判断能力,良好的行为习惯来自于对行为的正确认识。知道哪些是对的,哪些是错的,选择正确的行为方式,作为自己行为的准则。第二,我们要对自己提出明确的要求。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事无巨细,都要对自己提出明确具体而又严格的要求,并且认真依照去做,时间长了,自然就成为习惯了。第三,要培养自己顽强的意志力。形成好的行为习惯要靠持之以恒的精神。意志力薄弱,控制能力差的人很难建立良好的行为习惯。

个人小节的不文明是一种耻辱。个人,无论在国门内外都是国家重要的形象窗口。国人理当从此时此刻开始多一点自律,多一点礼让,多一点知识,多一点理想,共同塑造优雅文明的社会环境,从而成为和谐大气的中国形象的坚固基石。

团队精神是一种团结一致,互帮互助,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坚毅奋斗到底的精神。目前在青少年甚至成人中都存在一意孤行,缺乏团队精神的现象,这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平常教育中缺乏对团队精神的培养。

再次,树立良好的竞争意识,在当今社会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对青少年教育中适当让之树立争第一的意识,使每个青少年用教高标准但同时也要让孩子明白,在争第一中,要用正当的手段,要有正确的心态,各种教育活动对青少年起着潜移默化的影响。

我们相信未来的时代是一个需要团队精神的时代,因此,我们培养青少年的团队精神是非常重要的。

望我们每个人都能够用约束来强化自己。让良好的生活习惯规范我们的生活。

“四五”普法体会 心得体会怎么写


增强宪政意识,自觉履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在“四五”普法过程中,我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紧紧围绕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和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坚持学法用法相结合,努力提高自己的法律素质和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能力。在学法用法的过程中,主要有以下几点体会。一、充分认识学法用法的重要意义,增强使命感,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前提自觉学习法律、宣传法律、贯彻法律,关键是要提高思想认识,认识有多深,决心就有多大。我认为要增强自己的法制观念、提高法律素质,关键是要认识到“五个有”:一是依法治国有目标。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确定为党和国家的基本方略,并写进了宪法,依法治国的核心是依法治“官”,从“人治”走向法治,从注重依靠行政手段管理向注重依靠法律手段管理,都需要一支法律素质较强的领导干部队伍,才能确保有法可依、有法必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方针的落实。二是党和国家有号召。党中央、国务院在批转中宣部、司法部“四五”普法规划时,都把领导干部列为重点。江总书记也多次强调领导干部对法律知识要先学一步,多学一点,学深一些。中央从1994年以来连续举办了十四次法制讲座,做到率先垂范,以身作则,领导干部必须响应中央号召,抓住有利契机,以极大地热情投入到带头学法中去。三是改革开放有需要。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为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我国先后制定了近四万部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中有80%以上是由政府执行的,作为领导干部要掌握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宏观管理以及与国际经济交往涉及的惯例等方面的法律知识。特别是前年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更需要通过学法来更新观念,尊重市场经济运行规则。四是自身建设有要求。领导干部分别掌握着一定的权力,是各项事业的组织者、管理者和决策者,也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带头人,学法用法这个头带得好不好,自身法制观念强不强,严格执法做不做得到,直接影响到主管的一大片部门能不能依法办事的问题,领导带了头,学在前,用在前,还能调动广大干部和群众学法用法的积极性。五是人民群众有愿望。通过多年来法制教育,广大公民既积极要求国家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又能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据统计,在上访案件中有百分之七十左右涉法,同时“民告官”案件也逐年增多,这进一步说明领导干部学习法律不是可学不可学,而是非学不可,势在必行,必须摆上重要的议事日程,作为一件大事来抓。二、坚持与时俱进,讲究学习方法,是学好法、用好法的重要基础学法是知法、用法、守法的重要基础。在学法上,我坚持紧贴实际,持之以恒,与时俱进,扎实高效,法律素质得到不断提高。学法要突出重点。中组部、中宣部、司法部联合出台的《关于加强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明确了领导干部学法重点,包括邓小平民主法制理论,江泽民同志关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等重要论述,宪法和法学基础理论,公共行政管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加入世贸组织和世贸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知识。通过学习,我进一步明确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与民主法制的关系,正确理解了依法治国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关系,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的关系,对法学的基本原理和保护市场主体权利、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国家宏观调控及劳动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有了进一步的认识。学法要有针对性。针对我所分管的工作,我重点加强了财政、招商引资、自身建设等有关法律法规知识的学习,较好地掌握了领导干部履行工作职责所必需的专业法律知识,以及我国刑法中有关职务犯罪的规定和其他与反腐倡廉有关的法律知识。针对全区不同时期的重点工作,我又及时学习有关法律知识。比如,结合企事业单位改革,我集中深入学习了《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进一步提高职能部门依法指导、推动改革的能力和水平,有力推动了企事业单位改革的顺利进行。在征地拆迁工作中,为使干部对有关政策理解得更深,把握得更准,我对《土地管理法》、《农业法》以及征地拆迁的各项具体政策、法规进行了全面系统学习,提高了政策水平,有效推动了征地拆迁工作的顺利实施。三、坚持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严格依法办事,是学好法、用好法的关键学法是前提,用法是目的。只有将学法与用法有机结合起来,才能推进各项事业顺利健康发展。在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坚持学用结合、学以致用,努力做到“研究问题先学法,制定决策遵循法,解决问题依照法,言论行动符合法”。在用法方面,我的体会是要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依法进行决策。我把遵守法律贯穿于决策的全过程,做到不走法律程序不通过,实现了决策的科学化、规范化。在政协协商调研中对涉及地区长远发展的重大课题,要求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参与调研、论证的全过程,确保调研从内容和形式上都具有法律规范性和实施的连续性。二是坚持依法推动工作。依法行政是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轨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依法治区的关键环节。三是坚持依法解决问题。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急需政府彻底改变传统管理方式,由行政命令向依法管理转变。虽然在过去的学法用法过程中,我做出了一定的努力,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历史的车轮滚滚向前,时代在不断前进,法律也在不断更新或出台。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更加努力地学习,坚持学以致用,不断提升自己的法律素质,努力为社会、为人民多作贡献。

学习法制教育普法的心得体会三篇(精选)


学习法制教育普法的心得体会(一)

青少年是祖国的花朵,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未来。教育和培养好青少年,是我们中华民族永葆生机和活力的根本大计,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是全党全社会共同的社会责任。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政府高度重视青少年的培养教育,为青少年成长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使一代又一代青少年健康成长。一切为了孩子,给青少年营造一个和谐、平安的学习氛围,也是我们学校一直所重视的,更是我们教师德育教育工作的一个重点。

学校将中小学交通消防安全教育、反邪教警示教育、食品卫生安全教育、未成年人保护、财产安全教育等内容列为教育重点,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选择合适的法制教育内容,将法制教育与课堂教学、课外活动、学生假期社会实践活动紧密结合,进一步增强了学校法制教育的针对性,使法制教育深入到方方面面,力求全面无遗漏。

另外,除了安排教师组织班会教育,学校组织观看相关座谈,学校还充分利用黑板报、校园网等宣传媒体,加大法制教育、平安校园的宣传力度,广泛开展了各种形式的法制教育活动,确保法制教育工作的实效性。

当然,法制教育不仅要向青少年宣传遵纪守法的重要意义,更重要的是让他们认识到:法律不仅是对自制行为的约束,更是捍卫尊严、权利的有力武器。法制教育应传达这样一个信息:法律就在身边,我们学习、生活的学校、家庭、社会有一个强大的法律保护网,时时刻刻规范着我们的学习、工作和生活,调整着各种社会关系,只有自觉遵纪守法,才能健康顺利的成长,并有一个良性发展。

换个角度讲,法制教育是一个普法的过程。我们应当告诉学生日常生活的中有哪些针对他们的陷阱,如何识别、自救、求助等。还要让他们明白有哪些权利,如人格权、受教育权等等,如果这些权利受到侵害应当采取何种方法、手段才能得到有效的救助,而不至于付出更大的代价。总之,开展法制教育的主旨是培养学生民主、法治的观念,让青少年认识到法律不是约束行为的锁链,而是保障生活的要素,偏失的正义会得到法治力量的匡扶,弱势群体也能得到法律阳光的普照,从而自然地产生对法律的信仰,提高他们明辨是非的能力。这些才是他们真正缺少的,是他们从单纯的课堂教育中学不到的,更是法制教育的价值所在。

遵纪守法的道理人人都懂,法制教育更要潜移默化地从青少年身边的事件起,从他们身边的事做起,通过科学全面的法制教育增强有青少年的国家意识、权利义务意识和守法用法的意识,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创造一个和谐、向上的法制环境。

学习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二)

上一周,我们学校利用下午第一节课时间,给我们讲了一堂法制报告会。通过这次开会,我的感触很多。

可以说,我们每一个人在生活中都会与同学、朋友,以及社会上的人发生一些矛盾,也许都是一些小事。既然是一些小事,那我想我们应该能够和平能够处理,不需要动用武器,这样会毁了大家。在我的生活中出现过这样的事:一天,一个小组在班里值日,最后只剩下两个人还没有值完。一个男生只是在外面刚刚涮完墩布回来,不小心把水溅到了另一个男生的身上。那个男生随口就说了一句:喂,你没长眼睛啊,往哪甩呢!拿着墩布的男生还比较有诚意地说:对不起,真是不好意思,我一定注意。可另一个男生却得理不让人,你一声对不起就完了,这衣服怎么办。那个男生见情势不对,有点怒火了,这下,两个人便吵了起来,还动用上了扫把。被水溅到衣服的男生用扫把的后面把另一个男生的眼睛给弄伤了。仅仅一滴水的事,就引发出这么大的事,太不值了。

接下来,又通过学生们演的一个抢钱事件又揭示了如今社会的黑暗。三个男生管一个男生要钱,不给钱就得挨揍,这简直是天理何在呀!

我认为,一个人如果没钱,他不是最穷的;但如果他连一点宽容都没有的话,那就是真的穷了。

说到尊重,也与宽容紧紧相连。如果你想得到别人的尊重,就应该做到自己该做的事,就应该学会去宽容别人,善待自己。这样才有资格接受别人的尊重,才有资格提人。

如果你可以做到宽容一小步,那么社会就会少一份伤害,警察叔叔就会多一些功夫去做别的事。

法制教育的心得体会(三)

人生如一张白纸,在成长的过程中会自然而然在白纸上添上色彩!有的色彩缤纷也;有的灰暗一片;更有的在还没有添满色彩但这张纸就早已不在了!

能够使白纸变成色彩缤纷也是不容易的一件事啊!首先这个人必需知法守法,而且要持之而行!这样才能踏上人生里美好的第一步!

曾经看过的一个案例: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少年如果违法犯罪,同龄人瞧不起你,老师看不起你,父母伤心欲绝!少年如果违法犯罪,就是自己走向阴深的监狱,走向那永远没有光芒的地狱,

走向那邪恶的死神手上!少年如果违法犯罪,永远不能得到关心,而是得到伤心!永远不能得到阳光的沐浴,而得到的是失魂落魄!到时候你就后悔莫及了!

青少年,为了明天,千万不要违法犯罪啊!

学习刑法心得体会 心得体会推荐


通过读书活动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我们国家很早就开始了关于法律的宣传,比如中央电视台的“法治在线”、“今日说法”等栏目,让我们更能接近并且了解怎样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可是仅仅这样是远远不够的。我们的法制观念和法律素质的程度,将直接关系到在新的历史时期,我们中华民族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因此,学习法律,提高法律素质,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也是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

同时,因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事就是法制经济。使自己充分运用法律这一武器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秩序的维系、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配置基础性作用的发挥等。

在学习中,我感觉到自己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比以前更自觉地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也更坚定的确立了正确的政治方向。这对我自己以后的发展是有很大帮助的。也让我更加明白了入党的积极意义。由于法律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保障这些得以正常运行的基本准则。读完这本书,我更加了解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和维护这些权益的程序和方式。也具备了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并有了一定的寻求法律救济的能力。争取在一定程度上提高思想道德修养水平。

近年来,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社会结构、价值观念都发现了重大变化,我们的思想观念也随之发生了巨大变化。我们更应该掌握法学的基本理论,了解并明确各主要法律部门的基本精神和规定,并在一定法律知识的基础上形成有关法与法律现象的知识、思想、心理、观点和评价。并学会运用法律知识和法律规范分析问题、解决问题。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观点,掌握我国宪法和有关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内容,增强法律意识,提高了法律素质。并坚持做到遵纪守法,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正确理解和坚持实行依法治国方略,决心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奋斗。

通过法律课程的学习,让我懂得了一些法律的基本知识,为以后的生活和工作打下了基础。我们可以利用我们所学的法律知识来维护我们自己和他人的权利。

法学是一门科学学科,所谓科学是关于客观世界的知识,这些知识是系统的知识,研究人类生活中的规律及现象的科学,如政治学、经济学、法学等。法律具有社会性、规范性、概念性、目的性、正义性、实用性:

一、社会性

法律首先是一种社会规则,如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学等,民法学是研究人与人之间、财产与人之间的关系。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具有社会性,它与自然科学是不同的,表现在:1、不可计量、不可检验、不可实验,而自然科学则是可以计量、可以检验、可以实验的。虽然我们说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但实践不等于实验,实践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实践而不是做实验,如马寅初的新人口论,到现在我们才认识到新人口论是一种真理,又如单一公有制计划经济,经过一百多年时间最后证明了单一公有制经济行不通。2、研究者与研究对象不可分,研究者的教育水平、生活背景等与研究对象密不可分。而自然科学,如化学、物理、生物等,其研究对象较少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影响,而法律的研究结果则较多的受到研究者的主观因素的影响。如许多的观点,不同的学科认识都有道理,不同的学者对同一问题有不同的观点。

我认为应独立思考,独立判断。即不受他人影响,要自己思考,自己作出自己的判断。在讲到独立判断时有一个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关于判断标准。如公平、诚信等皆为生活经验,就是说当法学上的不同意见都有道理时该怎么办呢?除用基本原理外,更重要是要用社会生活经验作为判断标准。所以对于法律理论现象中的是与非、对与错,可以用社会生活经验来作为判断标准。只有符合社会生活经验的理论才可能是正确的。

二、规范性

既然法律是社会生活中的行为规范,因此法学也就有了规范性,它是法学区分于其他学科的特征。如经济学讲的是效率问题,是效益最大化,而法学家讲的是合法不合法,规范不规范的问题。因为法律的规范性,每一法律条文都可以分解为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力。只要我们掌握了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效果,那么我们对这个法律条文也就掌握了。

法学特别强调的是规范性、逻辑性、体系性。规范性也就是我们说的可操作性。如我们将要制定民法典,是要制定一种松散性的呢?还是制成规范性、逻辑性的呢?江平教授说要制定一种开放性的民法典体系。民法典如何开放呢?我认为一定要有逻辑性和规范性。

三、概念性

法学之概念性来源于法律规则。如欺诈行为,欺诈、行为分别为两个概念,欺诈行为又是一个新的概念;再如损害赔偿,直接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为三个不同概念,只有掌握了概念才能很好地理解法律规则。

法学说开了就是一套概念体系。掌握了概念体系我们就可以建立起一套法律思维,就具备了法律人的资格。因此我们的学习方法就是从概念入手,一定要掌握概念,要理解概念,切记不可死记硬背,先记忆,然后要理解。如欺诈行为,我们先要弄清什么叫欺诈,才能进一步理解欺诈行为。这种方法在法律解释上叫文义解释。文义解释就是指每一个法律条文都是由语言文字组成的,所以要先把语言文字弄清楚了才能把握概念之含义。同时语言文字又有多义性和模糊性。如法律上所说“产品”与社会生活中所说“产品”就不一致。所以我们就不能仅*字面意思来理解,应该有多种其他的理解方法。一个法条就可能有多种理解,因此法律人在现实生活中就大有用武之地。

四、目的性

法律是行为规则,是人制定的。在我国是由人民代表代表人民来制定各项法律的。既然是人制定的,就一定有目的。法学当然也有目的性,在历史上曾不被人注意,特别是德国的概念法学,它们过分注意概念问题,而忽略了目的性。直到德国着名学者耶林,他本是个概念法学派的学者,到中年时逐渐意识到概念法学派有僵化的缺点,于是写了一本书。在这本书中,他指出每部法律都是有特定目的的,我们要了解、掌握、运用一门法律,必须先搞清楚它的目的性,我们学习任何一部法律,不能只是搞清它的构成要件、适用范围、法律后果,还要思考这个法律制度、法律规则的目的,这样才能真正掌握它,如果只讲概念,就会成为“概念”法学。耶林说,光讲“概念”的法学,会成为概念游戏,他说,法律的目的就好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而法律的目的正像天上的北极星一样,引导我们学习、掌握、运用法律。对每一个法律制度、规则,我们都从目的入手,这就构成了现在法学上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即解释、运用每一个制度、规则,一定要紧紧扣住立法目的,如果有两种解释,则只有紧扣立法目的的那个解释才正确。

五、正义性

法学正义性源于法律正义性,法律规则因为有正义性才能区分于技术规则,同时法律也就有了良法、恶法之分。我们评价法律的好、坏、先进与落后就是依据法律的正义性。同时,现在还存在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问题。现在很多人过分关注形式正义而忽略了实质正义,但是形式正义只是获取实质正义的手段,只有在无法获得实质正义时退而求其次满足于程序正义。实质正义是目的,程序正义是手段。一旦我们将形式正义强调过分,我们就悖离了法律的正义性。

法官、律师这些法律人不同于社会上其他的人,他们是为了维护社会的正义之道,是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所以,不能把法律混淆于其他职业。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它,因为我们选择了法律,我们就选择了正义!

六、实用性

我们学习法学是为了用法律来解决问题,所以我们就不能只知道闭门读书,我们还要关注社会生活中的案件,讨论实际发生的和假设的案件,讨论它应怎样判决。像我们在家的时候,可能会有左邻右舍拿一些案件来请教我们拿什么回答他们呢,所以在我们平常学习中就要注重法学的实用性,不断锻炼自己的实际能力,有人向我咨询什么是投案自首?如何才能从轻处理?通过对刑法知识的学习我了解到:

根据刑法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审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投案的,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罪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行为,认定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还应该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后又翻供的,不能认定为自首,但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不同的罪行的,以自首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或者判决确定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轻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的,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罪行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分子到案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的,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的,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重大案件的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嫌疑人,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通过对法律的认识和平时的学习,我更加了解到了法律的重要性,无论走到哪,都离不开法律。法律对人人都是平等的,无处不在,无时不有,我们每个人都要知法、懂法、用法。

刑法分则具体条文一般由罪状和法定刑两部分组成,由于罪状与罪名密切相关,因此对罪状,罪名及法定刑的研究,是刑法各论的重要内容。而对刑法具体条文的学习理解自认为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更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学到家的,例如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xx、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其中的“行凶”的概念是比较模糊的,其含义十分宽泛而难以确定。一般而言,打架斗殴是行凶,伤害他人是行凶,杀人行为也是行凶;赤手空拳殴打他人是行凶,使用器械、枪支伤害他人也是行凶。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对“行凶”的概念进行分析,阐明其真实的含义。理解法律条文的规定,行凶是和杀人、抢劫、xx、绑架等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并列规定的,因此,它们之间应当具有性质和程度的考量。而杀人、抢劫、xx、绑架等犯罪行为是可能导致被害人重伤、死亡的。所以,只有犯罪人实施的行为可能造成防卫人重伤、死亡的时候,才可以认定为“行凶”;而打一巴掌、煽一耳光等轻微的暴力行为则应当被排除在“行凶”的范畴之外。

因此,刑法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明确了对各类、各种具体犯罪定罪量刑的标准。刑法总则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的规范体系,这些规范是认定犯罪,规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所必须遵守的共同规则。总则指导分则,分则是总则所确定的原理原则的具体体现,二者相辅相成。只有把总则和分则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正确地认定犯罪,确定刑事责任和适用刑罚。简而言之,总则给予分则精神上的指导,分则在定罪量刑的时候遇到困难时则回归总则的原则性规定上进行自由心证。

在上学期学习刑法总论时,曾老师讲授了很多刑法基本概念、基本原则以及各方面理论上的指导,为分则学习作出一个先行的铺垫。然而到了这学期上陈老师的课,我方才发现,自己总则上的内容把握得不够准确,知识缺陷很大,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犯罪形态、罪刑法定等往往陷入一个混乱的怪圈。例如故意杀人罪,这是我首次有勇气上台“讲课”的一个罪名内容,当我自以为预习分析得很透彻的时候,最终的案例分析时,我还是卡在一个犯罪形态上,究竟是犯罪预备、犯罪中止、犯罪未遂还是犯罪既遂。这暴露的是学习总论时缺乏对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以及司法实践当中具体个案的判决分析,更重要的是,刑法总论知识体系的极度不完善,需要在学习刑法分则的过程中加以弥补。现在时过半学期,我自认为比较理解何以判断犯罪形态:犯罪预备,是指做实施犯罪前的准备工作。如预备犯罪工具、创造犯罪条件等。犯罪预备相对于其他犯罪形态较容易判断,问题不大。犯罪中止是指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的行为。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齐备了刑法分则对某一具体犯罪所规定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的实质区别:犯罪有没有得逞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的实质区别:犯罪未得逞是不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如果是以外的原因就是未遂,是自动放弃的话就是中止。后三者比较容易混淆,鉴于各种犯罪行为的行为方式各异,当司法实践出现一些特殊情况是,犯罪形态的不同对罪刑法定起到一个关键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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