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精选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模板汇总七篇

发表时间:2022-11-22

租赁合同纠纷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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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篇1)

我国法律条文和法律实务中暂没有相关参考案例。

首先开发商代替业主委员会履行选定物业公司的进行物业服务的义务是其作为在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应履行的义务,最终的受益主体及权利义务约束的主体是小区的业主们。开发商无权单方代表小区业主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要解除的需要已经成立的新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开发商要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一般是基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已经约定好的解除合同的情形,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当发生该情形时,开放商可以享有单方解除权。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篇2)

原告__公司,住所地____市工业区路号。法定代表人唐_,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_,上海__律师。

被告__厂,住所地省市路号。

被告__厂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经对原告__公司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确认原告__公司诉称事实属实。本院另查明,原告__公司出具的四份增值税发票,被告__厂已在相关部门作了认证、抵扣。本院认为,原告__公司与被告__厂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系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背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具有《民法典》规定的无效合同的其他要件,该合同当属有效,合同的条款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拘束力。被告__厂经本院传票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抗辩等其他诉讼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承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九十五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支付原告__公司货款余额74,979。35元;

二、被告__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偿付原告__公司以货款74,979。35元为本金计,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判决生效日止,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74。06元,由被告__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____月____日

书记员汤__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篇3)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判决书;学习心得再审申请人(一审

第三人、二审上诉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口泉乡杨家窑村西。法定代表人:李XX,该矿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XX,北京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____市____区口泉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XX公司。住所地:____省____市南内环街480号盛伟大厦二层。法定代表人:赵XX,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X,山西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该公司职员。被申请人(原审被告):XXX。住所地:____省____市迎泽大街126号。法定代表人:尚XX,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该行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X,该行员工。再审申请人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以下简称XXX)因与被申请人XX公司(以下简称投资公司)、XXX(以下简称X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晋民终字第3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X申请再审称,原判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规定的情形,应予再审。

一、原判决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缺乏证据证明。

(一)三份《借款协议》中的三笔借款最迟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到期。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起诉XXX,XXX提出管辖权异议后,投资公司于________年自动撤回起诉。________年____月,投资公司又向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明显超过两年诉讼时效。

(二)投资公司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复印件,原审庭审中没有出示原件,也没有签名、公章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予以佐证,无法认定为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出具的材料。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不是XXX的主管单位,根据工商企业登记信息显示,XXX的主管单位是____市____区口泉乡经济管理委员会。因此该证据存在重大缺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

二、原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

(一)原判决对《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真实性的举证责任分配适用法律错误。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诉讼时效中断,其提供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不能证明诉讼时效中断,投资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二)原判决对诉讼主体资格的确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所涉贷款为委托贷款,各方没有争议。委托贷款中,借款方为____市____区西XX联营煤矿,委托贷款方为____省煤炭工业厅,受托贷款银行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协议纠纷诉讼主体资格的批复》(法复〔1996〕6号)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确定委托贷款合同履行地问题的答复》(法明传XXX号)的规定,原审法院明确知道本案所涉委托贷款合同中受托人是XXX___市____区支行,但原审法院以XXX有相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列XXX为被告,相应地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XXX认为,XXX___市____区支行拥有合法的贷款发放的主体资格,包括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XXX

第七条也明确规定:;XX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在具体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要报一级分行审批,属于XX银行系统内部的操作流程,不能否认XXX___市____区支行是委托贷款合同的受托人的主体资格。

(三)原判决对于合同履行地的确定适用法律错误。合同中对履行地没有特别约定,则委托贷款合同以贷款方(即受托方)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受托方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住所地在____省____市,故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应为____市,本案的管辖法院应是____省____市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故____省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予以受理并裁判适用法律错误。

三、原审法院对于200万元的还款事实认定错误。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借款本金200万元,并在一审法庭庭审中提交了相关票证等证据,完成了举证责任。投资公司认为该200万元是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的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投资公司应当举证证明,若投资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则该200万元属于XXX偿还XXX___市____区支行的款项。原判决在投资公司没有举证证明该200万元是其他债权债务关系的情况下,对该200万元系偿还案涉借款的事实不予认定,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本院审查查明,投资公司出示的证据《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是20________年____月2号通过传真机发送给投资公司的传真件,传真机号码是,XX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____市分公司出具的发票显示该传真机系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本院经审查认为,XXX的申请再审理由不成立。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有证据证明。

(一)投资公司在再审询问中提交的《关于____市____区口泉乡原西万庄联营煤矿分期还付贷款的申请》系传真件原件,并非无原件。传真件显示的发送传真机号码虽然登记在口泉乡宣委员名下,但口泉乡宣委员与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均系口泉乡的职能部门。经本院释X,XXX未举证证明经济服务中心另有传真机,经济服务中心使用宣委员传真机发送传真亦属正常。口泉乡经济服务中心作为口泉乡政府的39;经济部门,其提供的案涉还付贷款申请陈述了煤矿设立的由来及债权数额,并详细列明了直至________年的还款计划。原判决认定前述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案涉债权尚在诉讼时效期间,不属于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XXX认为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理由亦不成立。

(二)对于XXX所称的偿还200万元,XXX提供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山西XX公司安全装备经营部载明系100万元设备款的收据、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____省煤炭工业厅出具的收到的还借款100万元的收条证明其主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二、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从XXX的申请再审理由可以看出,其主张原判决对诉讼主体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主要是认为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但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不属于应当再审的情形,本院对该申请再审理由不予审查。且该诉讼主体不同并不影响XXX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故原判决不属于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综上,X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条

第二项、

第三项、

第六项的规定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四条

第一款,本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a;的解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

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____市____区口泉乡联营煤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刘XX审 判 员杨X初审 判 员刘XX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法官助理鲁XX书 记 员张XX学习心得

一、法律与法理:

(一)、概念:;金融借款合同;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中,有部分被告多是利用与银行、信用社内部工作人员的熟人关系取得贷款,因此,很多银行、信用社对借款人逾期拖欠贷款不还的情况,不能及时诉诸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纠纷,而是通过不适当的转贷、续贷方法解决,有的转贷、续贷多次。

(二)、相关法律知识: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移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借款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种类物作为其标的物的必然结果。

二、法院判决要点: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收据出具单位既非XX也非____省煤炭工业厅,该收据不能证明XXX的主张,对于________年____月2____日的收条,投资公司提交的XX工商银行汇票委托书及借款申请,证明XXX与____省煤炭工业厅之间还存在其他的债权债务。因此仅凭上述收条、收据不足以证明系偿还案涉贷款,原判决认定该200万元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不属于事实认定错误。原判决认为投资公司提交的还付贷款申请可以证明本案借款尚在诉讼时效期间,而XXX无证据否定投资公司提交的证据,无法否定经济服务中心出具过还付贷款申请和还款计划,并未要求XXX应当就诉讼时效是否中断承担举证责任,因此XXX认为原判决关于举证责任分配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的理由不成立。

三、本人对案件的看法:自营贷款是指贷款人以合法方式筹集的资金自主发放的贷款,其风险由贷款人承担,并由贷款人收回本金和利息。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贷款,贷款人(受托人)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贷款风险。特定贷款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并对贷款可能造成的损失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后,责成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发放的贷款。

四、疑问与思考:双方当事人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依据前述方法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但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届满之前向贷款人申请展期,贷款人同意的,可依照新确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借款人有权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注:本案例对应《民法典》

第二十四章

第一节

1、金融机构借款合同诺成性

2、金融借款合同借款人义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篇4)

2000年5月29日,原告(反诉被告)中化*东贸易有限公司(下称中化*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曼得铃船*有限公司(下称曼*铃公司)签订租船合同,约定曼*铃公司指派所属“丰-华”轮于6月2日至4日承运中化*司所属1150吨聚乙烯和聚丙烯从韩国蔚山港至莆田秀屿港,承租人保证在装卸港提供安全港口和一个安全泊位;装卸率为尽量速遣;运费在签发提单后三个工作日内或最迟于开舱卸货前付清;由于货物文件或相关手续或运费而引起的船舶延期,承租人应支付日1,300美元;合同还对其它事项作了约定,并约定合同未明条款参照1976年金康合同。合同签订后,“丰-华”如期抵港受载,6月6日开航,10日抵莆田秀屿港引航锚地。

5月31日,韩国政府宣布自次日起对中国大蒜进口实行保障措施,我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于6月7日发出紧急通知,暂停进口原产于韩国的手持无线电话机和聚乙烯。6月10日“丰-华”轮抵达秀屿港后被禁止进港或开往国内其它港口卸货。“丰-华”轮被迫在秀屿港引航锚地等待。海关总署贸易管制处于6月21日通知福州海关,同意中化*司进口的聚乙烯暂存入保税区,但不得存入保税库,并要求在新的规定下达前不得为该批货物办理出区手续。

6月22日,中化*司决定将卸货港改为马尾港,并要求曼*铃公司按其要求对提单作出相应修改以及电放货物。次日曼*铃公司复函称在未收到银行担保前,不予电放货物。6月23日,“丰-华”轮抵达福州马尾港并递交装卸作业准备就绪通知书,但因福州海关仍未放行该批货物,故仍无法进港卸货。6月26日,福州海关批准该批货物进关。次日“丰-华”轮开始卸货,28日卸货完毕。“丰-华”轮本航次停靠福州港期间,共产生港务费、理货费等合计46,669.53元。

曼*铃公司本航次的原始舱单系按照托运人韩国SKGlo*alCo.,L*d提交的订舱单记载的内容所制作。“丰-华”轮开航后,韩国*司与中化*司就贸易合同及信用证作了部份修改,而后通知曼*铃公司对舱单记载的袋数以及提单记载的收货人作了相应修改。6月26日,因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与舱单记载不相符,福州海关不予报关。中化*司遂多次要求曼*铃公司对舱单作出与提单相符的修改,曼*铃公司以舱单与提单记载的货物品名不符将被视为涉嫌走私为由拒绝修改。6月28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中国人*银行联合发文,对6月7日前(含当日)已开出信用证的上述进口货物的,银行向进口企业签发有关证明交外经贸部备案;进口地海关凭银行出具的证明及有关证件办理上述货物的进口报关验收手续;对暂停进口后、本通知下发前已到港上述进口货物产生的滞报金,海关免予征收。

7月12日,中化*司再次曼*铃公司要求修改舱单,并声明不追究后果,未果。7月14日,中化*司向厦门海事法院申请扣押“丰-华”轮。该院裁定准许。当日,曼*铃公司向该院提供40万元现金担保后与中化*司达成意向,曼*铃公司按中化*司的要求修改舱单直至福州海关认为舱单与提单相符为止,由此产生的责任曼*铃公司不予承担。当日船舶获释。

中化*司进口的1150吨货物自6月28日至7月14日的堆存费为10,512.23元。

6月27日、6月28日、7月13日,中化*司分别以6,666.666667元/吨、6,581.196581元/吨、6,495.726496元/吨的价格售出部份聚乙烯;6月23日,分别以5,581.196581元/吨和5,555.555556元/吨两种价格售出部份聚丙烯;7月13日,则以5,358.974359元/吨售出部份聚丙烯。

此前,曼*铃公司于6月1日与福州信*船务有限公司(下称信昌*司)签订租约,约定曼*铃公司为其承运一批货物从泉州港至日本NIIGATA或TOMAKOMAI,受载期为6月10日至14日。曼*铃公司因“丰-华”轮先后滞留秀屿港和福州港而无法履行与信昌*司的租约,遭到信昌*司索赔。后曼*铃公司向该司支付10万元,但汇款凭证上记载的“汇款用途”为“代理费’.

中化*司诉请法院判令曼*铃公司赔偿因舱单制作有误所致迟延报关造成的市价下跌损失、额外支出的堆存费损失等。福步外贸论坛是中国最大的专业外贸论坛,致力于打造全球最具人气、最实用的外贸社区。

曼*铃公司反诉请求判令中化*司赔偿因延迟卸货造成的下一租约违约金损失、改港船舶成本损失以及支付延滞费等。

〖一审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厦门海事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由中化*司支付给曼*铃公司8万元作为最终和全部赔偿,本诉与反诉案件受理费各自承担。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篇5)

____市____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浦XX(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____市座。法定代表人刘,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樊,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贾,男,有限责任公司职员。被告赵(曾用名李),男,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被告李,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省____县号。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李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顾权独任审判,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樊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李X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有限责任公司诉称,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与被告赵签订了合同编号为413500的《汽车贷款合同》与《汽车抵押合同》及其附件,约定被告赵为购买车辆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3000元,借款期限为13个月,自20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还款期数为13期,还款方式为等额还款,并就所购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办理了车辆抵押登记作为借款担保。被告李X被告赵的配偶,作为共同借款人在《汽车贷款合同》附件一上签字承诺对贷款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另,根据《汽车贷款合同》的约定,如果中国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发生变动,则除贷款人和借款人另有明确书面协议外,贷款利率将相应发生变动,而借款人的每期还款数额将进行调整。原告已按约向被告赵XX借款,但两被告之后逾期还款情况严重。原告多次催收无果。根据《汽车贷款合同》之约定,两被告未按期足额支付合同项下的任何款项,并且逾期超过30天以上,已经构成严重违约,原告有权宣布两被告在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和责任立即到期,并要求两被告立即清偿合同项下的所有未付款项。故原告要求判令:

1、被告赵、李XX贷款剩余本金9247.64元;

2、被告赵、李XX贷款利息71.62元(暂计算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3、被告赵、李XX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到实际清偿日止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4、在被告赵、李X履行上述

第一至

第三项还款义务的情况下,原告有权行使车辆(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抵押权,所得价款优先用于清偿上述债务;

5、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赵、李X作答辩,也未提供证据。庭审中,原告出示如下证据:证据

1、汽车贷款合同及汽车抵押合同,证明原告与被告赵、李存在抵押借款关系;证据

2、机动车登记证,证明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的车辆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证据

3、放款凭证,证明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赵放款;证据

4、贷款本息清单,证明被告赵、李的欠款情况;证据

5、婚姻证明,证明被告赵、李是夫妻关系。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鉴于被告赵、李X到庭应诉,经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认为原告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条件,故本院将其作为定案的证据。又因原告提供的证据与其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原告所述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李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和《汽车抵押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因被告赵、李X按约履行还款义务,按照双方合同的39;约定构成违约,应由被告赵、李承担违约责任,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全部贷款本息。原告要求被告赵、李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依据原、被告合同约定,原告有权对抵押车辆行使抵押权优先受偿。故本院对原告全部诉请依法予以支持。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放弃抗辩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零七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三十三条、

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借款本金9247.64元;

二、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的借款利息71.62元;

三、被告赵、李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原告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以9247.64元为本金,按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汽车贷款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

四、若被告赵、李届期不履行本判决

第一至

第三项付款义务,原告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与被告赵以车牌号为“晋”、车架号为“F1ACA4A5”车辆为抵押物协议折价、或者申请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被告赵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赵、李X偿。案件受理费278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139元,由被告赵、李承担,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____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____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顾XXO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书 记 员 顾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篇6)

一、和解

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合同发生的争议。

二、企业调解

合同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

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

三、劳动仲裁

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仲裁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提交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

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否将其提交仲裁、交与谁仲裁、仲裁庭的组成人员如何产生、仲裁适用何种程序规则,都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协商确定的。

(二)仲裁是由中立的第三者出面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这个中立的第三者不是法院,一般是特定的仲裁机构。各仲裁机构一般都提供各专业的仲裁员名册,供当事人选定仲裁员。这些仲裁员是各行各业的专家,保证了仲裁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可是,仲裁机构根据争议双方当事人签订的仲裁协议所作出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拘束力。若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四)仲裁具有极大的灵活性和便利性。

仲裁在程序上不像诉讼那么严格,很多环节可以被简化。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不像诉讼那样实行两审终审制,有利于当事人纠纷的迅速解决。而程序的简化和裁决的快速,又大大地降低了解决争议的成本。

(五)保密性。

仲裁一般以不公开审理为原则,并且各国有关的仲裁法和仲裁规则都规定了仲裁员及仲裁秘书人员的保密义务,所以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贸易活动不会因仲裁活动而泄露,仲裁表现出极强的保密性。

四、法院起诉

如果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事后也没有达成仲裁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纠纷起诉到法院,寻求司法解决。人民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受理并审理劳动争议案件有些合同还具有其自愿的特点,如涉外合同纠纷,解决时可能会援引外国法律、而不是中国相关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委托经营合同纠纷判决书(篇7)

××人民法院劳动争议案件判决书

[]民劳字第×号

起诉人:

委托代理人:

被诉人:

委托代理人:

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原告人和被告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审判庭,对其进行了审理,现查明……

……。(正文)

如对本判决不服,可以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及副本×份,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年×月×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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