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精选7篇)

发表时间:2023-02-21

社会工作毕业实习报告。

俗话说一分耕耘,一分收获,在日常的学习工作中。报告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编写报告能加深我们对整个工作研究过程的印象。现在,有请阅读栏目小编推荐的《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强烈建议你能收藏本页以方便阅读!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1

一、实习目的

社会工作是一项专业的助人工作,它不仅要求自身独立的学科知识,更需要专业服务技巧的学习与实践。在这三年理论知识的学习过程中,我做过很多志愿服务工作,包括老人、工友以及药物滥用者。然而从这些我充分意识到专业技巧的缺乏,因而希望有更多的机会去实践,去学习,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本次多加家政服务中心实习又是一次新的尝试,接触儿童教育,亲子互动,大学生英语角等,不仅是儿童社会工作、青少年社会工作,家庭社会工作的理论实践,更是实务技巧的锻炼和提升。

二、实习单位及岗位介绍

(一)、单位简介:多加亲子阅览服务中心是一个非牟利的专业服务机构,提供书

籍阅览服务、儿童及青少年活动、家长互助组等。其创办背景为一位女士名“多加”发起,源于“多加”亲历了孩子青春期的叛逆、与父母的冲突、孩子的无助、以及家长与老师的无奈,这一切都源于孩子的早期管教没有及时和不得其法。因此“多加”萌生出了创办家庭服务的想法,以便帮助更多家庭重建亲子关系,建立和谐家庭。在这里,家长们学习如何处理亲子关系,了解孩子各年龄阶段的成长特征,以及如何按自己孩子的特性去培养孩子,让孩子的潜能得到最大程度的开发。

(二)、岗位介绍:我主要是帮助绘画班的老师维持课堂秩序,同时向老师学习如

何同孩子打交道以及如何启发孩子的思维。同时,我也会参加中心举办的关于大学生英语角、亲子联谊的相关活动。

三、实习概况

(一)多加服务宗旨

全人发展,健康家庭

(二)多加服务理念

家庭是个人最核心和影响深远的场所;人们都渴望被爱、被接纳、被尊重和肯定;人们都有无限的潜能与自我改进能力;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位老师,他/她们给孩子带来一生的影响;推动个人成长、儿童、婚姻、家庭和社群对生命的积极信念;

推动社区与家庭成为合作伙伴,跟进及关怀来访者,达致资源共享,彼此合一

(三)多加服务目标

开展亲子教育,协助建立和谐家庭。透过互助组,帮助家长建立有效的亲子沟通。建立青少年的自信心和健康形象。资源共享-联络海外资源。

(四)实习内容

我于每周六去多加实习,上午帮助老师维持课堂秩序,下午则参与英语角活动。最

先开始接触画画班的时候我也有疑问,在画画班实习能学到什么技巧呢,后来逐渐意识到跟孩子打交道是件很困难的事情。我很难弄清楚他们小小脑袋里边装了多少奇特的思维,当我的价值观和他们的发生严重冲突时我也不知该如何保持中立。并且在老师的教学过程中我知道的多加绘画班的特殊之处。我们知道,传统绘画有很多优点,但在教学方法上儿童绘画方式仅限于临摹,表现出来的只是一张画。到底如何开发儿童大脑,他没有体现出来,只不过是让孩子机械的模仿一张图,而多加绘画班让孩子在绘画中,发散孩子的思维,通过引导联想、想象脑图像绘画讲解自己的想法老师给予点评。学生在绘画的过程中达到独立思考、独立作画、独立讲解的目的,学生们运用绘画表达自己的感情,开发思维。在这个不断学习的过程我才慢慢学会如何同孩子建立联系,如何去启发他们的思维,让他们保持孩子的纯真和自然。

另外,大学生英语角的最初筹建工作我也参与过,从最初的几人发展为几十人,逐渐成熟和完善,新人不断加入进来,参加人数涵盖了武汉的好几所高校。不过在英语角中也遇到了很多问题,由于很多人不一定每周六都可以参加英语角,而每周又有新人加入进来,这使得参加的人之间彼此不熟悉,难以建立较深入的联系,长此以往也容易打消大家的积极性。针对此情况,我和多加的工作人员制定了系列活动来增强大家的参与者的联系,如烧烤,露营等,都得到了不错的效果。

在亲子互动上,最先开始时跟孩子的父母很难交流,也不知道该如何找话题,只能干着急。每次家长都会送小孩来上课,有的还会陪着孩子上画画班课程,帮孩子洗画笔,画画之类的,这反而不利于孩子自主动手和创作。经过了较长时间的相处,跟家长也能说上话了,另外,我认真聆听多加工作人员同家长的沟通,记下每个家长或孩子的兴趣特征等,才能更好的寻找话题。建立较深的联系后才可以建议家长让孩子自己动手洗画笔和创作,以便培养孩子独立自主的能力和创新思维。同时,家长平时忙于上班,缺少跟孩子的沟通和交流,现在的孩子大多是独生子女,难免孤独,缺少玩伴,多加每周六的画画班基于孩子自主选择,不是强迫性的,多加也有很多少儿读物和益智玩具,方便孩子开拓视野,若是将多加的画画班拓展成4点半课堂,对孩子来说,则是更好的去处。

四、实习总结

从20xx年11底接触多加开始,每周六都会坚持去多加做义工,最先开始介入时遇到了很多困难,一是对小区环境的不熟悉,二是难以同小孩子及家长打交道,三是信仰的差异。然而中心的工作人员十分和善,布置也采用家的模式,氛围非常温馨和谐,这才使我有坚持做下去的想法。这个义工服务一直坚持到现在,我同中心的工作人员以及绘画班孩子都建立了较亲密的关系。不过在具体的服务过程中最经常面临的问题就是“价值中立”。

首先,参加绘画班的孩子大都来自经济情况很好的家庭,这使得我在跟孩子的父母打交道时有些退缩,但是我知道要想了解孩子,帮助矫正孩子的不良习惯,必须跟孩子的父母打交道。后来逐渐意识到只有自己主动同他们交谈,才能建立进一步的关系。其次,我发现在实习过程中真正做到价值中立是一件很困难的事情,当我的价值观同我服务的案主有明显差异时,我该怎么办。比如有一次实习过程中,一个孩子因为与另一个孩子抢玩具而动手打人,作为成年人我知道是她的不对,打人就更不对,我很耐心的对她说道理,但是却发现这样的说教没有一点实际效果,因为孩子他们并不懂得什么是对,什么是错,因而也不会听从我的劝告。最后,由于中心是由教会筹资组建的,里边经常活动的也都是拥有相同信仰的人,不过庆幸的是,通过三年理论知识的学习,我可以无条件的接纳和尊重他们。

这个实习的机会是由我的学姐介绍的,而她也是在已经毕业的06级学长那边传承下来,以后,我也会将它介绍给下一届社工的同学。其实很高兴能有这样的机会去接触不同的群体,体验不同的生活,虽然还缺乏很多实务技巧,不过我却真的相信“实践出真知”,只有在实践中才能真正认识到自己的不足之处。这三年中,我一直坚持着参加不同机构组织的不同服务项目,由最初的热诚到质疑到最后真正的坦然、释怀,我终于可以体会到社工真正吸引我的地方,那就是:施比受更有福,有爱的生命更美好!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2

一、 实习时间

20xx年x月x日至 20xx年x月x日

二、 实习单位

xx启智社会工作中心(xx家庭服务中心)

 三、 实习单位简介

xx社会工作服务中心是一所为政府和社会提供综合性、专业性社会工作服务和管理的民办非盈利机构,前身为xx青年志愿者协会启智服务总队,xx服务总队成立于1996年,发展至今拥有大批志愿者骨干和大批志愿者会有,开展社会服务四十多项,服务范围涉及青少年、老人、残障人士、智障儿童、重症儿童和流浪露宿者等弱势群体。每年为社会提供志愿者服务时间超xx万小时。

启智社会工作中心位于xx街18号,其服务理念是“尊重,专业,专注”,其服务内容主要包括青少年教育、社会福利与救助、矛盾调解、心理辅导、行为矫治、志愿者团队建设、残障康复、婚姻家庭等领域。

 四、 实习目的

此次实习的目的在于通过启智社会工作中心的实习,掌握社会工作者的基本技能,熟悉专业社会工作的操作流程以及工作制度等,为今后的工作奠定基础。

 五、 实习岗位

青少年发展部

六、 实习内容

(一) 实习培训

正式进去实习期前,xx中心的主任对新来的实习生进行的前期培训。主要向我们介绍了启智社会工作中心的来源、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范围、周边社区的环境以及对实习生的入职要求。此外中心还给予每位实习生分配了相应的专业社工作为其直属上级,并向我们解释了我们需要学习训练的内容和任务。

(二) 小组工作

在上级社工的指导下,我策划开展了两个兴趣小组性质的小组工作。分别是针对3-5岁儿童的折纸小组以及针对8-12岁青少年的合唱小组。期间完成了对此两个小组的小组计划书的撰写、小组活动的监督实施、活动结束后的效果评价等工作,而青少年合唱团小组更合作出演当地的歌舞晚会并取得良好反馈。

(三) 外展活动

在实习期间,我曾加入xx中心在xx街的外展活动。在此之前,我对“外展”一词一无所知,而经过亲身经历后,才发现外展是一个社工机构对外宣传的重要渠道之一,在进行外展的社工人员是最直接接触居民的媒介,通过彼此之间的沟通交流,一方面能够让居民进一步认识社工、认识启智中心;另一方面,中心的社工也能多方面得获得当地居民的信息,为社区服务的顺利开展做出了铺垫。

(四) 家访活动

家访活动是获得当地居民信息最简单直接的手段,我在中心实习的时间里,曾进行了多个晚上的家访活动,从中出来能够进一步了解中心与社区的关系外,也能锻炼自己的应变能力和口头表达能力。而在家访活动中,我也曾遇见许多感人的场景。例如有一个父母和两位儿子共四口的家庭,其中小儿子瘫痪在家,父亲有糖尿病,母亲有高血压,看起来很不幸的家庭却意外的乐观,大儿子为了照顾家庭已经年逾四十仍未成家,他们还自己出钱在两边的楼梯加上了扶手,以便家人和邻居出入。情景虽平凡却不普通,这是我在家访中得到比知识更珍贵的体验。

(五) 电话访问

电话访问与家庭访问类似,不过电话访问较为随意简短,同时也节省来回走动的时间,因此在实习期间,我很多时间都在对当地的家庭用电话进行慰问,有时候甚至一天连续打了xx多个电话,此举让我领略到作为一名尽职的社工,需要的不仅仅是专业知识,更重要的是对案主、潜在案主甚至社区中每一位居民都必须有耐心,真诚。

(六) 督导培训

在临近农历新年那一星期,启智中心邀请了一位来自香港的社工督导,并对中心全体员工进行的职业培训,作为实习生,我也十分幸运地能够参与其中。在这三天时间里,他向我们介绍了香港社工与大陆社工的一些不同之处,讲述了香港社工的日常工作方式、政策支持、社会地位等等,也介绍了一种常用的与案主第一次交流使用的沟通方法,从这种方法我们便可轻而易举地得知案主来求助的原因。总而言之,虽然培训时间只有短短三天,但督导给我的启发却是巨大的。

七、 实习体会

通过这次的实习,除了让我对xx社会工作中心的基本工作有了一定了解,并且能进行基本配合外,我觉得自己在其他方面的收获也是挺大的。作为一名一直生活在单纯的大学校园的我,这次的毕业实习无疑成为了我踏入社会前的一个平台,为我今后踏入社会奠定了基础。

(一)

首先,我觉得在学校和社会的很大一个不同就是进入社会以后必须要有很强的责任心和扎实认真的工作态度。在工作岗位上,我们必须要有强烈的责任感,要对自己的岗位负责,要对自己的工作负责。比如:在小组活动的前期准备,跟进的人必须把参加人员一个个通知到位,并确定其是否能够出席,否则破坏的就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工作,而是浪费了整个小组组员的时间,因此在工作的时候必须要严谨认真。

(二)

其次,我觉得尽快完成自己的角色转变。对于我们这些即将踏上岗位的大学生来说,如何更快的完成角色转变是非常重要和迫切的问题。走上社会之后,环境,生活习惯都会发生很大变化,如果不能尽快适应,仍把自己当学生看待,必定会被残酷的社会淘汰。既然走上社会就要以一名员工的身份要求自己,严格遵守公司/机构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

最后,我认为在每一个岗位上我们都必须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以及及时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在工作中学习,在学习中思考,在思考中进步,才能不断的在该行业更好的发展,实现自我的价值。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3

根据学校的实践计划安排,我从三月底到六月中旬,到xx县市场局实践。xx县市场局共有干部职工75名,下设办公室、财务科、市场管理部和xx、xx、xx市场管理所。主要职责是担负全县菜市场的管理工作。

一、实践岗位:

三月底到五月底在财务科实践,六月初到六月中旬在市场管理部实践。

二、实践过程:

1、市场局财务科只有两个人,一个科长,一个出纳,而教导我的是科长刘阿姨,刚到财务科,科长叫我先看她们以往所做的会计凭证,还教我记账。虽说记账看上去象小学生都会做的事,可重复如此大的工作,如果没有一定的耐心和细心是很难胜任的,因为一出错并不是随便使用笔涂了,或是用橡皮擦涂了就算了。每一个步骤会计制度都是有严格的要求的。例如写错数字就要用红笔划横线,再盖上责任人的章,才能作废。对于数字书写也有严格要求,字迹一定要清晰清秀,按格填写,不能东倒西歪。并且记账时要清楚每一明细分录及总账名称,不能乱写,如此繁琐的程序让我不敢有丁点马虎,这并不是做作业或考试时出错了就扣而已,这是关系到一个单位的账务,是每一个单位以后制定计划的依据。

所有的账记好了,接下来就是结账,每一账页要结一次,每个月也要结一次,所谓“日清月结”就是这个意思,结账最麻烦的就是结算期间费用和税费了,按计算器都按到手酸,而且一不留神就会出错,要复查两三次才行,一开始我掌握了计算公式就以为按计算器这样的小事就不在话下了,可就是因为粗心大意反而算错了不少数据,好在科长刘阿姨教我先用铅笔写数据,否则真不知道要将账本涂改成什么样子。

除了做好会计的本职工作,其余时间有空的话我也会和出纳学学知识。别人一提出纳就想到是跑银行的。其实跑银行只是出纳的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在和出纳聊天的时候得知原来跑银行也不是件容易的事,除熟知每项业务要怎么和银行联系以外还要有吃苦的精神。想想寒冷的冬天或酷暑,谁不想呆在办公室舒舒服服的,可出纳就要每隔一两天的就往银行跑,那就不是件容易的事。

随着会计制度的日益完善,社会对会计人员的高度重视和严格要求,我们作为未来社会的会计专业人员,为了顺应社会的要求,加强社会竞争力,也应该严于自身的素质,培养较强的会计工作操作能力。

作为学习了差不多三年会计的我,可以说对会计已经是耳目能熟了,所以有关会计的专业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结构体系,我都基本掌握。但这些似乎只是纸上谈兵。淌若将这些理论极强的东西搬上实际上应用,那我也会是无从下手,一窍不通。

下面是我通过这次会计实践中领悟到的很多书本上所不能学到的会计的特点和积累,以及题外的很多道理。

以前,我总以为自己的会计理论知识还可以,正如象所有工作一样,掌握了规律,照葫芦画瓢准没错,那么,当一名会计人员,应该总没事了,现在才发现会计其实更讲究的是它的实际操作性和实践性,离开操作和实践,其他一切都为零。

其次,就是会计的规范性。每一笔业务的发生,都要根据其原始凭证,一一登记入账凭证,记明细账、日记账、总账等。漏账、错账的更正都不允许随意添改,不容弄虚作假。每一个程序,步骤都得以会计制度为前提、为基础,体现了会计的规范性。

登账的方法:首先要根据业务的发生,取得原始凭证,将其登记记账凭证。然后,根据记账凭证,登记其明细账。期末,填写科目汇总表以及试算平衡表,最后才把它登记入总账。结转其成本后,根据总账合计,填制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损益表等年度报表。这就是会计操作的一般顺序和基本流程。

会计本来就是烦琐的工作,实践期间,我曾觉得整天要对着那枯燥无味的账目和数字而心生烦闷、厌倦,以致于登账登得错漏百出。越错越烦,越烦越错,这只会导致“雪上加霜”。反之,只要你用心去做,反而会左右逢源。越做越觉乐趣,越做越起劲。梁启超说过:凡职业都具有趣味的,只要你肯干下去,趣味自然会发生,因此,做账切忌:粗心大意,马虎了事,心浮气躁。做任何事都一样,需要有恒心、细心和毅力,那才会到达成功的彼岸。

2、市场管理部是市场部的一个重要部门,它有正式职工15名,市场协管人员20名,我跟着市场管理部的方经理了解熟悉整个市场服务、管理的一些基本做法和过程。并对市场周围非法摊位进行撤消。但是往往情况却不尽人意,比如说经营者的物品摆放情况,有些经营者东西往往乱摆乱放,多次劝说也没什么效果,其中有2点原因:

(1)经营者往往考虑自身利益,而不重视市场管理整体的需要,有一种只顾自己,不顾全局的思想。Www.bIJIAogAo.cOm

(2)我们市场部能够提供的摊位数量不能满足经营户的实际需要。在市场局实践期间,经常能看到我们管理部门与经营户之间发生矛盾的事情,一方面说明经营户有自身方面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提醒我们如何采取有效的手段避免这些情况的出现,应该多动动脑筋。

三、几点体会

1、通过实践,我感受到自己所学的知识是远远不够的,在财务科实践的时候,是刘阿姨带着我做报表算账的,让我知道自己所掌握的知识是如此的少,所懂得的知识往往都是一知半解。在市场管理部所做的一些工作,虽然说跟我所学的专业不对口,但是在里面我还是学到了很多,如何正确处理管理与服务的关系,应该说是大有学问,大有文章可做。

2、深刻的明白“花钱易,赚钱难”的道理。那些经营者,每天起早摸黑,疲备不堪,再加上每个摊位的摊位费这么高,还要看生意好坏,让我体验到,赚钱是多么的不容易,不仅经营者如此,连我们的市场协管员,每天也是很早上班,很晚才回家,而且只能照顾下岗失业职工,收入也很低。

3、现在就业很难,就比方说:摊位竞标,有一次参加竞标的经营户有120家,而实际摊位只能够提供80个;在市场局工作的几个大学生,每个月也就几百块钱的收入,只能够勉强解决自己的吃饭问题,可见现在的就业实在是太难、太难了。

4、大专即将毕业,面对以后的道路,我该何去何从?通过这次的实践,面对面的接触社会,使我清醒得认识到,只有加倍的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文化知识,养成良好的行为规范,掌握更多的知识,才能在社会上有立足之地,才能成为社会有用人才。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4

一、实习目的

1、建立“专业自我”,包括专业社工应有的价值观、素质、工作态度和行为;

2、学习专业社会工作不同介入方法应有的步骤与方法;

3、建立对服务机构及社工、服务对象、督导老师、其他同学伙伴及自己的服务与学习责任感;深入到服务对象当中,运用专业知识帮助他们解决和改善存在的问题;

4、在具体的工作中中锻炼自己的沟通与交流能力,建立实务能力与技巧;

二、实习时间

20xx年x月x日至20xx年x月x日

三、实习主要内容

1、作为项目组的成员,主要负责承担具体项目的整体策划、部署、实施。

2、兼职摄影,拍摄活动照片。

3、参与举办的大型活动:

(1)x月x日的“助寒门学子救母慈善义演义卖义捐”

(2)x月x日的“文明交通——xx社工在行动”

(3)x月x日的“爱心传递——白血病妹妹救助白血病哥哥”

(4)x月x日的“关爱留守儿童——xx之行”

(5)x月x日—x日的“第二届感动xx——优秀义工评选”

4、设计布置个案工作室

5、协助拍摄社工站宣传片

四、实习反思

社会工作前行的路还有多远,一定要注重时间的合理安排,既要避免活动安排过早,战线拉得太长;又要避免同一个时间段内安排活动较多,过于匆忙而导致失误。更加要注意活动当天不要与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办的大型活动相冲突。例如x月x号社工站在xx山广场举办的“住寒门学子救母慈善义演义卖义捐”活动。当天恰好是xx国际马拉松赛,这样,相当一部分人分流了,虽当天活动效果不错,可仍是有些遗憾的。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5

20xx年x月我第一次真正的踏上社会,开始了两个月的工作实习体验生涯。时间不长,体会甚多。明白了那句读万里书,不如行万里路的深刻体会,也许在此时此刻的我,真实的将实习当做工作了吧。

本次实习的目的在于通过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个人与社会的沟通,进一步培养自己的业务水平、与人相处的技巧、团队协作精神、待人处事的能力等,尤其是观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实际工作能力,以便提高自己的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希望能帮助自己以后更加顺利地融入社会,投入到自己的工作中。

一般来说,学校的生活环境和社会的工作环境存在很大的差距,学校主要专注于培养学生的学习能力和专业技能,社会主要专注于员工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要适应社会的生存要求,除了要加强课堂上的理论知识外,还必须要亲自接触社会参加工作实践,通过对社会工作的了解指导课堂学习。实际体会一般公司职员的基本素质要求,以培养自己的适应能力、组织能力、协调能力和分析解决实际问题的工作能力。

实习在帮助应届毕业生从校园走向社会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要给予高度的重视。通过实习,让自己找出自身状况与社会实际需要的差距,并在以后的学习期间及时补充相关知识,为求职与正式工作做好充分的知识、能力准备,从而缩短从校园走向社会的心理适应期。

虽然已经是大三,但对于实际社会工作还是茫茫然的,毕竟书本上的只是一个概念,具体操作并没有教你。难得的实习机会,我想把它做好。在这段时间学会了一些比较琐碎的事情,但确实体会到了工作的辛酸,觉得自己在学校所学的专业知识严重不足,不能适应激烈的工作要求,像那些实际操作性极强的工作,我们这些刚出来没什么工作经验,而且本身就没好好学学校的专业课的人来说,根本无法和那些老手相竞争,有时候感觉确实无从下手。虽然说这只是个销售化妆品的公司,但在这实习期间,我从培训到商品的整理以及到产品的现场营销等,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

实习对我来说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字眼,因为我十几年的学生生涯也经历过很多的实习,但这次却又是那么的与众不同。它将全面检验我各方面的能力:学习、生活、心理、身体、思想等等。就像是一块试金石,检验我能否将所学理论知识用到实践中去。关系到我将来能否顺利的立足于这个充满挑战的社会,也是我建立信心的关键所在,所以,我对它的投入也是百分之百的!紧张的两个星期的实习生活结束了,在这两个多月里我还是有不少的收获。实习结束后有必要好好总结一下。

这是第一次正式与社会接轨踏上工作岗位,开始与以往完全不一样的生活。每天在规定的时间上下班,上班期间要认真准时地完成自己的工作任务,不能草率敷衍了事。我们的肩上开始扛着民事责任,凡事得谨慎小心,否则随时可能要为一个小小的错误承担严重的后果付出巨大的代价,再也不是一句对不起和一纸道歉书所能解决。

回顾这两个月来,自己的工作情况,扪心自问,坦言总结。在诸多方面还存在有不足。因此,更要及时强化自己的工作思想,端正意识,提高销售工作的方法技能与业务水平。首先,在不足点方面,从自身原因总结。我认为自己还一定程度的存在有欠缺强力说服顾客,打动其购买心理的技巧。

作为一名销售人员,我们的首要目标就是架起一坐连接我们的商品与顾客的桥梁。为公司创造商业效绩。在这个方向的指导下,怎样用销售的技巧与语言来打动顾客的心,激发起购买欲望,就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在以后的销售工作中,我必须努力提高强化说服顾客,打动其购买心理的技巧。同时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不断为下一阶段工作积累宝贵经验。

其次,注意自己销售工作中的细节,谨记销售理论中顾客就是上帝这一至理名言。用自己真诚的微笑,清晰的语言,细致的推介,体贴的服务去征服和打动消费者的心。让所有来到我们店的顾客都乘兴而来,满意而去。树立起我店工作人员的优质精神风貌,更树立起我们优质服务品牌。

再次,要深化自己的工作业务。熟悉每一款化妆品的货号,大小,颜色,价位。做到烂熟于心。学会面对不同的顾客,采用不同的推介技巧。力争让每一位顾客都能买到自己称心如意的商品,更力争增加销售数量,提高销售业绩。

最后,端正好自己心态。其心态的调整使我更加明白,不论做任何事,务必竭尽全力。这种精神的有无,可以决定一个人日后事业上的成功或失败,而我们的销售工作中更是如此。如果一个人领悟了通过全力工作来免除工作中的辛劳的秘诀,那么他就掌握了达到成功的原理。倘若能处处以主动,努力的精神来工作,那么无论在怎样的销售岗位上都很难有所建树。

实习是学生大学学习完成全部课程后的最重要的实践环节。通过这次的实习,我对自己的专业有了更为详尽而深刻的了解,也是对这几年大学里所学知识的巩固与运用。从这次实习中,我体会到了实际的工作与书本上的知识是有一定距离的,并且需要进一步的再学习。实习是每一个学生必须拥有的一段经历,它使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社会,让我们学到了很多在课堂上根本就学不到的知识,打开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6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

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X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XXXX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XXX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

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X0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

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XXX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X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XX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XX年6月开工。XX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X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同约定房屋,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

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具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

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

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社会工作专业毕业实习报告 篇7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

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

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

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年4月29日作出(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xx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原告):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

委托代理人:

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

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2/0A-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xx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

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

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

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

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

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xx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

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xx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xx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xx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xx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xx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xx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

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

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

四、对事实和证据的分析及认定

1996年9月四平市计划委员会批准开发建设座落于四平市铁西区英雄大街20号:0204-39的站前批发市场项目。项目开发人是开发公司,投资并组织建筑施工管理人是经贸公司,建筑施工是建筑公司。工程于1998年6月开工。

1999年6月7日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了《购房协议书》(建筑公司对外销售商品房是由经贸公司委托),郭继魁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约86平方米,交付房款30万元,同年9月26日、9月30日又交增面积款13万元,因该商网内部装璜工程未完工,未能交付使用。20xx年4月25日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销(预)售合同》,尹杰购买中兴在建二期工程一层商网⑥-⑦,2/0A-B,轴建筑面积89.5平方米,按合同约定交付房款34.5万元,建筑公司开据了收据,经贸公司又自自己名义予以换据。该建筑面积与郭继魁购买的建筑面积均为商网一层同一处房屋。起诉前,尹杰在未取得进户手续,未经卖方同意的情况下,对该房屋自装防盗门上锁,予以占有和控制。

20xx年9月25日,在吉林扬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经贸公司法律顾问)胡振儒的见证下,由中兴企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贸公司、开发公司三家相互关联、又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代表,对站前批发市场新建楼房(中兴二期工程建筑楼房)的所有权进行了确认。三方协商一致,确认该新建批发市场楼房为经贸公司所有,该公司对此批发市场楼房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20xx年7月29日经贸公司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过去委托建筑公司出售的商品房,及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购房协议再一次进行确认。20xx年9月6日开发公司以无权出售商网房屋为由,向尹杰送达了解除商品房销售合同通知,并要求解决善后事宜。后因尹杰强行占有了合

同约定房屋,20xx年10月23日郭继魁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取得协议约定商品房。

证据: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及建筑公司出具的购房款收据和经贸公司换据收据。

3、批发市场新建楼所有权确认书。

4、商品房预售申报表和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

5、开发公司给尹杰送达的通知。

6、经贸公司确认书。

7、国有土地使用证。

8、产权确认书及移交收据。

9、施巍证言材料。

10、王金荣的证言材料。

11、其它相关证据材料。

五、解决纠纷的意见和理由

根据原审判决,上诉人上诉请求及理由,被上诉人的答辩,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和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哪一个合同有效,买卖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经二审开庭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

1、郭继魁与建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其买卖关系应受到法律保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依据上述法律规定,当时建筑公司作为施工方,受投资人经贸公司的委托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以及经贸公司作为投资方、开发公司作为项目开发方与买方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均处于未生效或效力待定状态。它需要这一项目明确产权所有人,并由产权所有人申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对这些合同进行确认,才能生效。因而郭继魁与建筑公司当时签订协议时,其效力并未确定。但后来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并取得了《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他对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再次进行了确认,使该协议由效力待定状态,转变成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协议,协议双方当事人的买卖关系受法律保护,因而,商品房理应由郭继魁所有。

2、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尹杰受到的损失按规定应得到赔偿。

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时,由于产权所有人没有确定,《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尚未取得,因而其合同效力也处于待定状态。但项目投资人经贸公司成为产权所有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没有对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予以确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这一合同的性质就发生了质的变化,由效力待定状态,成为无效合同。虽然当时签合同时的收款人是建筑公司,后来还由经贸公司予以换据,但由于经贸公司当时既不是产

权所有人,也不是《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持有人,其换据行为只能是属于收款行为。所以,经贸公司成为所有权人,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开发公司向尹杰下发了解除合同通知。而且,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合同,发生在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协议两年之后,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也属侵害了初始买受人郭继魁的合法权益,郭继魁的初始买受权也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合议庭评议时还认为,造成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其责任完全在于开发公司、经贸公司和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合同时,购房款由建筑公司收取并出具发票,后来又由经贸公司换发了购房款收据,因而这三家企业对房屋重复出售是明知的。而尹杰对开发公司的重复出售行为当时是不知道的,买受行为是善意的,所以,其所受到的损失理应按照相关规定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三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卖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依据这一规定,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由于案件牵涉关系复杂合议庭将该案提交审判委员会,其中包括我个人的意见在内的合议庭意见一并提交。审判委员会对合议庭意见大部分予以支持,但由于对于法律条文理解不同以及考虑多方客观因素,对第三人获赔问题经激烈讨论采取了其他观点,即由于尹杰在本案中没有向法院请求返还和赔偿,应另求法律途径予以解决。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原审判决有误,适用法律不当,上诉人郭继魁上诉有理,应予支持。经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年第39次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二、三项的规定,判决:

一、撤销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xx)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

二、中兴建筑公司与郭继魁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协议有效,买卖关系成立;

三、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尹杰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无效。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22,220.00元,由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中兴经贸公司、中兴建筑公司负担。

通过对本案的深入研究,我认为四平市中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但是,其中对于第三人尹杰的赔偿问题我仍坚持在合议庭中我提出的意见:

1第二审案件的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查,但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侵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2中兴建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属于无效合同,对于无效合同依法律规定应恢复原状、返还原物、赔偿损失。基于以上两点原因

我认为,法院应对第三人利益予以保护,即开发公司应返还尹杰购房款345,220.78元,并给予购房款一倍的赔偿损失,经贸公司、建筑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责任,而不应该使第三人另求法律途径解决。这样,对善意第三人利益没有有效保护,而且增加诉累,浪费司法资源。

本次实习是我大学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经历,其收获和意义可见一斑。首先,我可以将自己所学的知识应用于实际的工作中,理论和实际是不可分的,在实践中我的知识得到了巩固,解决问题的能力也受到了锻炼;其次,本次实习开阔了我的视野,使我对法律在现实中的运作有所了解,也对法言法语也有了进一步的掌握;此外,我还结交了许多法官和律师朋友,我们在一起相互交流,相互促进。作为一个南开学生,我竭力成为一名南开文化的使者,向社会各界的朋友们介绍南开,使他们走近南开,了解南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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