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校学员实习报告

发表时间:2022-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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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十几天的部队基层实习,让我充分的感受到了专业知识的重要性,对于武警森林部队来讲,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就更显得重要,这对于森林部队将来的发展有着其他专业不可替代的作用。

我实习的中队是武警森林延边支队合龙大队龙井中队,地处龙井市三合镇,与朝鲜隔江相望,三合镇有着国家一级陆路通商口岸,距朝鲜清津港只有87公里,龙井距罗津港227公里,是经朝鲜进入日本海,走进太平洋的理想通道。

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培养具备生态学、旅游学、景观生态学、森林保护学等基本理论,具有森林游憩资源评价、规划设计、经营管理和森林资源保护基本知识,掌握森林游憩及森林资源保护开发利用方面的技能,具备森林生态、森林资源保护、游憩资源经营管理、森林游憩市场营销及协调森林游憩与资源关系等能力的专门人才。从上述专业培养目标不难看出,与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有林学、森林保护、旅游等。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并不是数个相关专业的简单相加,而应该是在生态学、林学、旅游学有机融合的基础上创建的新学科。因此,森林资源得到真正的保护与满足旅游需求同等重要。武警森林部队的职责主要是保护国家的森林资源,防止和扑救森林火灾。如何将我所学的专业知识和森林防火灭火更好的结合起来,如何与基层部队的建设发展结合起来是我们这次实习的重点。森林资源保护与游憩专业在武警森林基层部队建设方面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四点:

一、中队环境建设方面的应用

基层部队环境好坏直接关系着官兵的工作和训练状态,关系着人的身心健康,同时还关系着中队的业绩。

在部队环境建设和改进上,就能显示出森保专业的优越性,对大环境下的植被选择,景观效果都有重要作用。就拿龙井中队来说,这里属于中温带大陆性季风气候。一年四季分明,冬冷夏热。年平均气温为5.6℃,七月最热,平均气温为21.2℃,一月最冷,平均气温为-13.4℃,年极端最高气温为37.1℃,极端最低气温-34.8℃。年平均降雨量为549.3mm,属于湿润区。年平均日照时数为2429.1小时,初霜平均日期在9月27日,终霜平均日期在5月6日,无霜期平均为143天。所以在选择植被时就的方方面面都要考虑到,不然就会对植被的成活率产生很大的影响。

再者在选完树种以后还要考虑景观上的效果。怎么去合理的搭配才能达到最佳的视觉观都要值得我们这些学森保专业人去深思的。同时还要考虑季节变化对景观影响,春季要鲜花盛开,可以选择一些当地的金达莱或者部分果树都可以。夏季要显得丛林茂盛,榆树、柳树、等,秋季要在伤感的同时还不能缺乏活力,这就需要想枫树这样的树种来增加活力了,冬季要在单调的白色里有绿色的点缀,我们可以选一些四季长青而且要耐寒的树种,如一些松科植物。

所以,在环境建设上是很值得我们去努力的,只有环境好了,官兵的工作和训练才会更有激情,才能为部队做出更多的贡献。

二、中队农副产品生产的应用

农副产品生产对基层部队也是非常重要的,一可以为部队节省经费、二可以改善伙食。但是在生产上也会出现一系列的问题,例如蔬菜、果树受病,作物生长不正常等,都会对产量造成严重影响的。如能提前进行防治就可以减少这样不必要的损失,这就需要有这方面专业人才,要是去专门的机构找专家来诊断,勿必会有一些花费。

森保专业在这方面也是有专长的,大学里学习的植物病理学、植物化学防治等都是解决这方面的知识,这样就更帮助部队节省一部分开支,将这些经费用在其他方面也会为基层部队创造更多的业绩。

三、对防火灭火作战的应用

森林防火是一个由测报、阻隔、观察、通讯、运载和航空护林等要素构成的复合式系统,存在于林业这个更大的系统之中。森林防火系统的功能如何,不单单表现在各要素的好坏,更重要的是组成防扑森林火灾系统诸要素间结构的有序性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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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校心理学专业实习报告【荐】


通过半个月的当兵锻炼,收获了很多,感触了很多,也成长了很多,有做得好的地方,但更多的是不足的地方。

我实习的中队是长白山大队的保护区中队,中队编制四十余人,是一个作风优良的中队。此次调研的主要内容是如何心理疏导的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由于中队一半人员是下连三个月的新兵,所以此次调研的另一个内容就放在了新兵“第二适应期”的特点以及处理方法上边。

心理学在基层部队建设中所发挥的作用在逐渐加大,尤其是在党十七大报告指出,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注重人文关怀和心理辅导。人文关怀强调尊重人、理解人、关心人,如何把人文关怀贯穿于心理疏导的过程中,及时有效地帮助官兵消除心理问题,是当前带兵人需要解决的问题。因为人文关怀也是我们人文学院的一大特色,所以对于人文关怀,我们的感触要更加深刻一点。

在心理疏导中体现人文关怀,首先要尊重人。在一些基层单位,干部与战士之间居高临下的谈心,指手画脚的“交流”还很盛行,使得战士有话不愿讲,不敢讲,再加上一些敢不自身缺乏疏导能力,致使他们的心理包袱越来越重,要解决这一问题,就要强化官兵的平等意识,把有心理问题的战士当作自己的战友和兄弟对待,对他们不歧视,不冷漠,不孤立,做到热情关心,真诚开导,让他们在感受组织的温暖中化解心理障碍,消除心理疾患。

在心理疏导中体现人文关怀,要保护好官兵的隐私权,在心理疏导的过程中不私自拆阅他人信件、非法接听他人电话,甚至采取盘问、诱导、恫吓等方式,企图撕破对方的心理防线,掌握对方的心理秘密,这种方法是严重侵犯战士人格的,是坚决不可取的。所以,带兵人必须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做好心理疏导工作,让战士拥有属于自己的安全领地,并且在疏导工作中努力做到有理、有情、有节、有度,不轻易出击他们的心理隐私,启发他们自我缓解心理压力。

在心理疏导的过程中体现人文关怀,要关心基层官兵的成长进步,这是一种更高层次的人文关怀。这就要求做心理疏导工作的同志既要注重解决战士在心灵上的疑惑,也要着力在生活上的排忧解难,在给战士进行心理疏导应当抓住一些敏感期,新兵“第二适应期”,战士入团,入党,考取士官,士兵退役等时节,极易诱发战士的心理问题。在这些敏感时期,中队应当通过开展一些活动,比如“上一堂心理教育课”,举行一次“敏感问题大家谈”等活动,引导战士积极调整心态,保持心理健康。

由于这次实习是在四月份,新兵下连三个月,所以,正好赶上了新兵的“第二适应期”,所以此次调研的另一个内容就放在了新兵“第二适应期”的特点以及处理方法上边。由于多数新兵的尚不成熟出现心理异常,不少带兵干部片面地把心理问题混淆思想问题,考虑的是如何加大教育力度,却忽略了从心理的角度进行“诊断”和疏导,导致产生“误诊”,使新兵的心理问题得不到及时“治疗”,影响了正常工作的开展。个别“病情”严重的,甚至都“郁闷成疾”,成为安全工作的隐患。新兵“第二适应期”主要有以下心理“症状”:

一是畏难型。新兵下连队后,训练的强度、难度加大了,执勤任务重了,工作要求高了。有的新兵做一日和尚撞一天钟产生了畏难心理,导致情绪低落,试图回避现实,消极对待工作和生活。二是焦虑型。有些上进心较强的新兵,由于缺乏自信心,担心自己跟不上,产生了怕掉队的焦虑心理。三是表现型。一些新兵有一定的特长,有较强的表现欲望,担心别人忽视自己的存在,一旦受到“冷落”,容易产生沮丧、自暴自弃的心理。四是偏执型。有的新兵对连队的管理还不够适应,对自己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心里没有数,以不能正确地对待干部骨干的批评,听不进别人的意见,固执己见。五是冲动型。有的新兵有热情、有干劲,言语行为无所顾忌,容易与战友产生矛盾和冲突。六是孤僻型。有的新兵性格内向,不善与他人交流,特别是下连后压力骤然增大,更加沉默寡言,难以融入集体,严重时甚至会对自己和他人构成危害。

军校学年工作总结范例


【篇一】

转眼一学年已过去,回顾过去的一学年时间,在大队领导及机关的关怀下,在队干部的正确带领下,紧紧围绕学校提出的“迎评促建”的目标而努力,现将本人这一学年的情况总结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一是进一步加强政治思想观念。加强政治理论学习,不断用马列、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积极改造自己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重要的实践在于认清职责,立足本职,真正做到把本职当作党赋予每个党员的任务和使命,按照党员的先进性要求来实践,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用自己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去自觉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真正体现出共产党员的先进性。二是求真务实、牢固树立主人翁意识,努力实践科学求实、严谨献身的校训。进一步加快角色的转变,切实以一名军校学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把求真务实的精神落实到每一项工作、每一个环节,脚踏实地、扎实苦干,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到如何高质量完成好队里布置的各项任务;如何为队里建设出谋划策,真正从局外人转向局内人,为队里的全面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学习方面一是努力学习专业知识。截至目前已开了十几门专业课,大多数门功课之间缺乏纵向联系、之间没有规律可寻,这就要求自己在学习每门功课有针对、有重点的去学习,认真的听教员讲课、做好笔记,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积极性。二是努力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在努力学习专业知识之余,拓宽自己的知识面,加强自己的知识结构,提高自己的能力水平、语言交流等多方面的能力。

三、内务方面一是坚持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按照学校规定及队里的要求来规范自己的作息时间安排,按时起床、集合、上下课,晚上按时熄灯,并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二是努力提高自己的内务标准。开学以来想办法努力提高自己的内务标准,使自己的内务情况尽可能的做到查与不查一个样,上午、下午一个样。

四、存在问题及改进措施这一学年来虽然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但仍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思想受思维定势束缚在学习上缺乏系统性和主动性。针对这一情况在今后的各项学习中我将打破常规,解放思想,勇于探索,克服在学习中偶有的厌倦情绪,不但在专业知识的学习上多下功夫,创新思维,更要在政治学习上多动脑子。这是我这一学年的各项总结恳请队干部批评指正。

【篇二】

一年又匆匆的过去了,回顾一下今年我班的工作,都开展的比较顺利,每名同学在训练、学习、生活中都有很大的进步,都取得了很好的成绩。这也是我班团结奋战的一个体现。当然也与各位队领导的教育、关心和帮助是分不开的。下面我把本班这一年来的工作做一总结汇报如下:

一、思想政治方面。在思想政治方面我班始终积极学XXX大的主要精神,全班人员与党中共xx保持高度一致,积极学习思想政治,尤其是上级下发的各项文件精神。在今年学习比较紧张的情况下,我班人员充分利用休息时间学习领导上级的有关精神,特别是我班的**同学,经常为一些有思想负担的同学做工作,帮他们减轻压力,消除各方面的顾虑,为他们在思想上起了帮带作用。

二、训练方面。在今年的训练中,我班人员能够积极按队里的训练大纲进行训练。无论是体能训练还是队列训练,每位成员都能克服各种不良因素。包括有的学员在身体不适时仍然参加训练。在学习较忙的情况下仍然抽空训练,都能按照条例认真细抓每个队列动作,队列动作有了较大提高。

三、学习方面。我们班学习氛围很浓,特别是在学XXX大的主要精神上较为突出,通过报刊、杂志、新闻等各种方式来学习。在安全法规方面也较为突出,在队里规定的一些安全法规常识当中认真查找,从而在今年的各项工作中都没有出现安全事故。在条例法规学习中都很认真刻苦,都取得了比较好的成绩。在基础课学习中都能跟着教员授课认真听讲作好笔记,不懂的地方及时问教员,特别是我班的**基础知识进步很大。

四、作风纪律方面。在作风纪律方面,我班人员始终保持着过硬的作风,特别是在学习较忙的情况下仍然做好自身在一日生活制度方面的严格要求。内务方面保持整齐划一,队列中呼号宏亮、士气高昂,完成任务坚决。但在细小方面还有许多欠缺,这主要是我平时的管理不够严格,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努力完善好。

总之,在这一年的工作、学习、训练、安全方面我班人员都能团结一致、攻坚克难、严格纪律,认真落实安全措施,完成上级赋予的各项任务。但是还有许多方面与别的班存在一定差距,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将严抓管理上存在的漏洞,认真履行好一名班长的职责。

法律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法律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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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识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参考


认识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内容提要]认识实习报告由案情介绍、案例分析、我的思考三部分组成,案情介绍主要介绍庭审的全过程,案例分析介绍自己对整个案情的看法,我的思考介绍自己通过这次认识实习活动引发的一系列思考。[案情介绍]时间:2001年3月28日 地点:某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民事法庭第一上诉人:某省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第二上诉人: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第一被上诉人:张德成第二被上诉人:石静第三被上诉人:白淑琴一、开庭审理阶段审判长核对双方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双方当事人均不申请回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审判长宣布这起房屋买卖纠纷案现在开庭。二、法庭调查阶段(一)第一上诉人宣读上诉状;联发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发公司)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木兰县金都消费品综合市场(以下简称金都市场)与张德成、石静、白淑琴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2.驳回刘智万(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的诉讼请求;3.诉讼费由金都市场承担。事实和理由:联发公司称刘智万系该公司第五工程处的负责人,双方签订了内部承包合同,刘智万每年向联发公司缴纳承包费,其额度为第五工程处承建的年工程总造价的2%。1998年4月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承揽了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由联发公司和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共同投资。1998年4月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联发公司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超出了其委托代理的权限,属于越权代理,事后也未征得联发公司的追认,因此请求法院确认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二)第二上诉人宣读上诉状;金都市场的诉讼请求:撤消木兰县人民法院的.原审判决。事实和理由:金都市场认为原审法院混淆了法律关系,颠倒了事实真相。金都市场称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的法人实体,金都市场的建设工程系刘智万个人投资1200余万建设的而非与联发公司共同投资。1998年4月26日刘智万以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的名义与三被上诉人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将金都市场内的4、5、6号摊位售与三被上诉人,建筑面积均为73.18平米,每平米造价4000元,三人共计878160元,合同同时约定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立即交付总价款的50%,工程开工后1个月内再交付30%,剩余部分于1998年8月20日之前交清。合同订立后石静交付了10万元,张家珍(系张德成与白淑琴之女)为张、白二人各交付了10万元,此后三人又陆续交付了一部分购房款,至1998年8月20日三被上诉人均未交清剩余款项,其已构成违约,因此请求三被上诉人交清剩余款项共计73452.92元,并追究其违约责任。(三)被上诉人宣读答辩状;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确认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2.退还多交款项。事实和理由:1998年4月6日三被上诉人与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在其取的摊位使用权后发现其实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遂委托有关单位进行测量后发现石静4号摊位的实际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了14.62平米,5号摊位少了14.85平米,6号摊位少了14.6平米,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了欺诈,因此请求金都市场退还多交款项。同时,被上诉人实际取得摊位使用权的期限比合同约定推迟了97天,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已构成违约。此外三被上诉人尚欠金都市场6万元而非73452.92元。三、法庭辩论阶段第一轮法庭辩论:(一)第二上诉人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1.联发公司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签定的内部承包合同;2.张德成、白淑琴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石静与其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已向法庭提供);3.木兰县政府关于对刘智万在木兰县投资开发医药小区等建设项目提供优惠条件的文件。第二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请求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交纳剩余款项73452.92元;2.建设部于1995年颁布了《商品房销售面积计算及公用建筑面积分摊规则》,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商品房销售面积=套内建筑面积+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第六条规定套内建筑面积由套(单元)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阳台建筑面积组成,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分摊的公用建筑面积=公用建筑面积分摊系数*套内建筑面积,依照上述标准计算金都市场售给三被上诉人的面积比73.18平米还多,根本谈不上少给的问题;3.根据最高院1999年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前成立的合同发生纠纷起诉到人民法院的,除本解释另有规定的以外,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可以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根据上述规定,在三被上诉人未按合同约定交纳剩余购房款已经构成违约的情况下金都市场完全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权,延期交付摊位的行为不构成违约;4.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认为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 三被上诉人是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即刘智万)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而非与金都市场订立, 金都市场不是合同当事人且刘智万已不是金都市场的法定代表人,所以金都市场不应成为被告;5.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与三被上诉人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之前就已取得了房屋产权证,所以其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真实合法有效。(二)第一上诉人的辩论意见:1.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其是联发公司的下属单位,与联发公司之间是隶属关系,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没有经联发公司授权的情况下与三被上诉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在给三被上诉人的收款票据上均盖有金都市场的财务专用章,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与金都市场是同一主体,已经参与到法律关系之中。(三)被上诉人向法庭提交的证据:1.从1998年4月26日至1999年9月14日被上诉人与刘智万之间的购房款往来明细表;2.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关于三被上诉人尚欠其6万元购房款的帐目。被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的辩论意见:被上诉人与联发公司之间是表见代理关系,其与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时善意地认为联发公司第五工程处有代理权,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关于表见代理的规定,其合同效力及于联发公司,请求法院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第二轮法庭辩论:(一)第二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对被上诉人自行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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