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劳动合同模板

发表时间:2023-01-21

单方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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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劳动合同【篇1】

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若干程序法难题的探讨

劳动争议,又称劳动纠纷,许多国家和地区则称劳资争议或劳资纠纷,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下)。其广义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或其团体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其狭义仅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关于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的争议。[27]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是指因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和劳动者预告辞职、即时辞职、自动离职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形成的劳动关系,因涉及劳动者的切身权益和用人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目前,我国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现行立法,主要包括《劳动法》中的有关劳动争议处理专章规定,国务院1993年7月6日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劳动部1993年11月5日制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员1993年11月5日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组织规则》,劳动部1993年10月18日制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处理的批复、通知和答复。根据我国现行立法的规定,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的原则:(1)着重调解原则,(2)合法、公正、及时处理原则。(3)适用法律一律平等原则。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的目标模式,目前尚未确定,现行处理体制可概括为“一调一裁两审”体制。我国现行劳动争议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一)仲裁前置程序引发的难题探讨

目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引起的劳动争议与其它劳动争议都一样都是通过双方协商、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和人民法院诉讼程序的有机结合来处理。实践中仲裁前置程序存在问题较多。我国法律规定,对劳动争议的处理实行“一裁两审”制,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为了使自己的劳动权益得到保护,除协商和调解以外,其有效途径是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即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未经劳动仲裁裁决的劳动争议案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不予受理。由此可见,仲裁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必经前置程序。将劳动争议仲裁作为诉讼前置程序,可以充分发挥劳动仲裁部门熟悉劳动业务的优势,而且劳动仲裁费用低、结案快、手续简便、方法灵活,既有利于缓和劳动争议双方的对立情绪,又减轻人民法院的工作量,保证劳动争议的审判质量。但在仲裁和审判实践中存在如下问题:

1、仲裁和诉讼在受案衔接上的难题探讨

仲裁前置程序导致仲裁和诉讼在受案问题上难以衔接,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真正有效的法律保护。其一,对劳动者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对此有两种4不同的认识。一种观点认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只是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前必须经过的一种程序,只要仲裁委员会对劳动争议作出了裁决,即使是不予受理的裁决,也表明是一种仲裁结果。当事人只要先经过了仲裁程序,无论结果如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凡符合民事诉讼法规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

否则,如果当事人的劳动争议被仲裁委员会因某种原因而不当裁决,或不予受理,其发生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不能得到审判机关的司法最终保护。另一种观点认为,仲裁委员会是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予以审查,符合该受理条件才能作为仲裁案件予以受理并仲裁,如裁决不能受理,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则未能进行仲裁审理,那么,当事人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应予受理。法律规定的仲裁包括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并非只是法院受理前的程序。仲裁除审查当事人发生劳动争议后是否在法律规定的仲裁有效期间内提出并符合仲裁受理的条件外,其实质在于对劳动争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各自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处理。只有经过劳动仲裁实质性的裁决处理后,当事人仍然不服这种处理结果的,才能进入司法审判的诉讼程序,以使劳动的合法权益得到法律上的最有效确认。把仲裁委员会裁决不予受理的劳动争议认定为仲裁前置而直接纳入司法审判,从根本上违背了“一裁二审”制的单轨程序,从法理上也讲不通,导致仲裁和诉讼在受案问题上无法衔接。其二,人民法院对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实质性裁决是不否部属于其受案范围?如仲裁裁决内容,或裁决超过法定申请仲裁时间,或仲裁违反管辖规定的种种情况人民法院都不能受理。其三,某些纠纷存在劳动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关系的竞合问题,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在受案问题上相互推诿,当事人告状无门。其四,劳动争议案件受理中,若提出反诉的法律关系性

单方劳动合同【篇2】

现实生活中,单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回答是肯定的。相信这是大家都很关心的问题,因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大多数员工的利益,如果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可能会损害员工的合法权益。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作了一些规定,下面就将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规定做一个简要阐述。

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时,用人单位享有单方解除权,无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主要包括过错性辞退、非过错性辞退、经济性裁员三种情形。

1、过错性辞退即在劳动者有过错性情形时,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用人单位无须支付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若规定了符合法律规定的违约金条款的,劳动者须支付违约金。

2、非过错性辞退即劳动者本人无过错,但由于主客观原因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履行法律规定的程序后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非过错性解除劳动合同在程序上具有严格的限制。具体是指: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1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

3、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指用人单位为降低劳动成本,改善经营管理,因经济或技术等原因一次裁减20人以上或者不足20人以上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劳动者。经济性裁员具有严格的条件和程序限制,用人单位裁员时必须遵守规定。经济性裁员,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以上就是我们的法律中关于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解答,希望上述的解答对你有所帮助。当然在实践中,更多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如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等问题?如果您想要更多关于这方面的问题请具体联系我们,我们会根据您的具体问题,您好做专业的法律分析,帮助您更好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单方劳动合同【篇3】

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

一、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概述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单方解除合同权包括预告解除权和即时解除权两种。

三、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1.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

即时解除权又称为过失性辞退,当出现法定许可性条件,用人单位无需向对方预告就可随时通知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

用人单位预告解除权即用人单位须向对方预告后才能解除合同。当然,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法律也对用人单位规定了禁止性条件,并要求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劳动合同时,还应当承担适当的经济补偿义务。

3.用人单位经济性裁员

我国《劳动法》规定,经济性裁员的法定许可性条件为两种情形,即: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确需裁员;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员。《劳动合同法》明确列举了经济性裁员的四种具体情形,从而使用人单位不能随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四、我国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制度的完善

1.严格行使单方解除权的条件,维***律权威

根据现行劳动法律,劳动者解除合同几乎不需要具备任何条件。因而应考虑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进行明确,禁止其滥用单方解除权,维护劳动合同的效力以及劳动法的权威。

2.完善劳动合同预告解除制度

(1)设置灵活的预告期制度。改变预告期统一为30天的做法,根据劳动主体、工作岗位性质及劳动关系长短等因素综合考虑,设定不同的预告期,使法律灵活性更强。

(2)借鉴国外规定,将劳动合同预告解除限定在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限内。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合同未到期或履行完毕,合同双方都不能擅自解除,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单方劳动合同【篇4】

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辞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而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必须具备法定的解除情形。倍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的分类方式,即新法第39、40、41条分别规定了即时解除、预告解除、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同时42条对预告解除和经济性裁员作了禁止性规定;只有符合法定情形的,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同时,新《劳动合同法》作出了一些与《劳动法》不同的新规定:补充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随时通知劳动者解除的两种情形、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方式、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增加了用人单位预告解除劳动合同以及裁员的限制情形。

一、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的许可性条件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即时解除的许可性条件限于劳动者有下列六种情形之一: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案例:张小姐毕业后应聘到一家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中有3个月的试用期,合同中约定双方在试用期内都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合同。试用期工资低、活也累,眼看试用期就要过去了,张小姐真高兴。可是,领导忽然说,你在试用期表现得不理想,明天就不要来了,我们找到了更好的人选。

误解: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无须理由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我们将《劳动合同法》37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法》39条之规定“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进行对比,可以发现劳动者的确有这样的权利,但用人单位却没有——用人单位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对此很多用人单位提出质疑:这是不平等条款。实则不然,劳资双方实际上处于不平等状态,劳动者入职前几乎不可能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的情况,工作后发现不适应应当有进一步选择的权利,而用人单位在招聘员工时有明确的职位描述,在试用期内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并能够证明的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劳动法就是通过这种“形式上的不平等”达到“实质上的平等”。

对于员工是否合格,应当以法定的最低就业年龄等基本录用条件和招用时规定的文化、技术、身体、品质等条件为准,不合格,既包括完全不具备录用条件,也包括部分不具备录用条件,但都必须由用人单位对此提出合法有效的证明。

另外,是否在试用期间,应当以劳动合同为准;若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间超出法定最长时间,则以法定最长期限为准;若试用期届满后仍未办理劳动者转正手续,则不能认为还处在试用期间,即不能再以试用不合格为由辞退劳动者。

建议用人单位在使用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问题上,应注意做好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在进行人才招聘之前,要根据招聘职位的要求,制定出完整的、具有操作性的录用条件。2)对处在试用期内的员工,要注意在工作中随时按录用条件进行考察。3)发现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时,要及时取得能证明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4)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后,若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要在试用期内解除,否则,拖过试用期后就无法依据该条款解除。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简称严重违纪)

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可以称为“企业内部法”,是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延伸和具体化,是企业内部管理行为的重要依据,是职工行为的准则。企业内部制定的规章制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完全具备法定有效要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首先,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第二、企业内部规章制度要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第三、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已向劳动者公示。这实际上确定了规章制度有效性的三个一般标准,即经过民主程序、合法、公示,三个条件缺一就会出现规章制度无效的后果。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所以用人单位一定要谨慎,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降低风险,达到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的目的。

是否违纪,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准,其范围既包括全体劳动者都有义务遵循者,也包括劳动者本人依其职务、岗位有义务遵循者。违纪是否严重,一般应当以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和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依此限度所规定的具体界限为准。法律法规不可能也无法详细作规定,因为各行各业各用人单位的情况均不同,所以完全依据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如果根本就没有规章制度或者规章制度对该违纪情形未做规定,就无法对违纪职工进行处理。比如某五星际级酒店败诉的案例,该酒店的门童因自家拆迁而烦恼,一日在五星级酒店的大门上用红笔画了一个若大的“拆”字,恰巧经理从此路过,非常气愤,认为严重影响了酒店的形象,交代人力资源管理部门一定要辞退该门童,遂酒店依据该门童的行为作出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该门童不服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撤销该决定,在审理中,该门童承认其行为不当,但认为规章制度中并没有相关规定,所以,酒店的解除没有依据。在该酒店的规章制度中“乱图乱画”属于轻过失,并规定两次轻过失才可以解除。据此,仲裁委裁决撤销酒店的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由此用人单位应详细列举可能发生的所有违纪的情形,维护用人单位的权益。

建议用人单位在2008年1月1日之前一定要对劳动规章制度进行合法性审查。如果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按照第38条第(四)项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合同。劳动者依据该条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解除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第80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此即劳动者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违反其忠于职守、维护和增进用人单位利益的义务,有未尽职责的严重过失行为或者利用职务之便牟取私利的故意行为,使用人单位的有形财产、无形财产或人员遭受重大损失,但未达到受刑罚处罚的程度。例如:因玩忽职守而造成事故的;因工作不负责任而经常产生废品、损坏设备、浪费材料等。有这样一个案例,一家大型中外合资企业一位流水线上的员工,因为要求增加过节补贴的问题和单位领导发生争议。由于一时情绪难以控制,该员工将流水线上的关键生产设备拆下并藏匿起来,致整条生产线停工一天,单位无法按时交货,不得不承担延迟交货的违约金5万元。企业当即决定解除与该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员工不服,提起了劳动争议仲裁申请。

仲裁过程中,单位提供了经员工签字认可的《员工手册》:在违纪行为这一章,包括了破坏生产设备等情形。更关键的是,《员工手册》也同时明确规定了关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的标准,即对公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到3万元及以上者为“严重”。由此,案件就变得非常明朗了:企业为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提供了充分合法的依据,履行了完整的举证义务,员工的诉请被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驳回。

企业规章制度不仅仅在管理过程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同时也是企业在劳动争议中制胜的关键所在。

单位因员工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规章制度而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必须要有明确的、合法的规章制度存在。其所谓“明确的”要求是:单位必须能拿出符合法律规定形式的规章制度,以证明员工确实违反了相应制度,且程度严重,两点缺一不可。在上述案例中,正是因为企业的规章制度对于何为“严重”,才使得企业能够拿出充分的依据来证明自己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行为是合法有效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包括被劳动教养的)

这里要注意的是被劳动教养处罚的,是不是可以解除劳动关系?劳动教养是对有轻微犯罪行为,但尚不够刑事处罚条件且有劳动能力的人,实行强制教育改造的一种行政处罚。它既然是一种行政处罚,说明追究的是违法者的行政责任,而不是刑事责任。根据《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劳动者被劳动教养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被劳教的事实解除与该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因为对于被劳动教养的人员,在教养期间,必须由教养机关执行强制性劳动,此时,他们与用人单位订立的劳动合同实际上已无法履行,所以,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是有道理的。建议用人单位对已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劳动者尽快做出是否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决定。若决定解除其劳动合同,应及时将该决定书面通知劳动者。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劳动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劳动合同必须由劳动合同当事人亲自履行。一般情况下,在常年性工作岗位上工作的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必然影响劳动合同的正常履行。所以我国劳动者普遍只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91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于兼职的人员一定要经原单位同意。如员工在外兼职未经单位同意且对本职工作产生严重影响,用人单位可以依据该条解除劳动合同。

(六)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即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单方预告解除权是指具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三种情形,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一般限于在劳动者无过错的情况下由于主客观情况变化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形。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这里的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治病休息的,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2、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见《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根据本条规定,医疗期满后,劳动者如不能从事原工作,同时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

这里的“不能胜任工作”,是指不能按要求完成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任务或者同工种、同岗位人员的工作量。劳动者在试用期满后不能胜任劳动合同所约定的工作,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劳动者经过一定期间的培训仍不能胜任原约定的工作,或者对重新安排的工作也不胜任,就意味着劳动者缺乏履行劳动合同的劳动能力。目前无法律上统一的标准,只能从个案中得出规律。实践中能得出结论的,两类情形是不能成立的:1是单一的领导对单一的下属的结论;2是采用末位淘汰制认定不能胜任。认定是否胜任工作一般应采用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员工有权复核,不能因人而异,对同一群体统一标准。

通常采用360度考核办法,上级、下级、客户的综合评价一般认为是公平的。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在管理中不要使用“末位淘汰制”的办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因为排在末尾的劳动者不一定不能胜任工作。即使对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也应当在证明其不能胜任后,对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为其调整工作岗位。只有对那些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

这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一般是指,劳动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了诸如企业被兼并、合并、分立,企业进行转产,企业进行重大技术改造,使员工的原工作岗位不复存在等情况。

需要提示用人单位的是:当出现“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情况后,用人单位要想解除劳动合同还应清楚地知道:1)必须是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时。也就是说,如果经当事人协商能够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2)必须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3)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经济性裁员

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用人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为改善生产经营状况而辞退成批人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规定,适当放宽经济性裁员的条件。

用人单位需要裁减的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裁减人员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是必须发生了法定情形,确实需要裁减人员。即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2、必须履行法定程序:用人单位应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方可以裁减人员。

3、裁减人员时应优先留用下列劳动者: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4、用人单位在裁员后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四、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禁止性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增加了预告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限制情形。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40条、第41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如在在劳动争议处理期间的。

总而言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关系必须具备正当的理由、按照法定的程序,否则解除不成立还会承担非法解除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87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应当按照本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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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方劳动合同【篇5】

甲方:(用人单位)

法定代表人:

乙方:(劳动者)

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方根据《劳动民法典》的规定,提前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是乙方: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或者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4、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甲方与乙方的劳动合同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甲方给乙方交的社保、公积金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

三、甲方应支付乙方的工资到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终止;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在乙方,所以甲方不必支付给乙方经济补偿金及其赔偿金额。乙方也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

四、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离职规定在____日内办理离职手续。甲方应当给乙方出具离职等证明。

五、本协议一式两份,从双方签订之日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方劳动合同【篇6】

甲方(用人单位):乙方(劳动者):依据《劳动民法典》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您与公司订立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的理由如下第款:

(1)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

(2)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

(4)建立双重劳动关系,严重影响工作,或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

(5)订立劳动合同过程中有欺诈、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7)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和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

(8)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

(9)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双方无法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劳动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需要结算以下薪资和补偿金事项:

1、薪资结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元;薪资结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元;

2、经济补偿金计元。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被通知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方劳动合同【篇7】

劳动法解读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已从政府的附属物转变的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企业将成为市场的独立法人组织主体和竞争主体。企业劳动关系也必将由行政化走向法制化。企业拥有劳动用人自主权,可以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增减劳动者;劳动者拥有择业自主权,可以根据自已的兴趣、爱好和技能选择职业或工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建立及双方在劳动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的确立都要通过劳动合同这一合法有效的形式来确定和规范。劳动合同为劳动制度改革、稳定劳动关系、使劳动关系走向法制化起到了重要作用。实践中,劳动合同解除是劳动合同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合同当事人的利益得失和权利的保护,容易引起纷争。特别是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行使解除权的意志行为,并不以对方的意志为转移,单方解除不当,就会损害对方利益,破坏合同的效力和尊严。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8个条文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足见劳动立法对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视程度。笔者在学习和实践中发现,由于立法的历史局限性和立法技术水平的欠缺,以及时代的发展和改革的深化所出现新情况、新问题尚待立法规范等种种原因,使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践操作中存在若干难以解决的问题,这些难题非常值得探讨。本文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入手,把握劳动法偏重权利保护、限制意思自治的观点,理顺劳动合同与民事合同在思路上的区别,对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存在的若干难题略作探讨,并在此基础上,结合实践的需要,提出若干立法建议和司法补救措施。

主题词:劳动法 劳动合同 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 劳动者 实体法 程序法 难题 探讨 立法建议

一、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

明确界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论分析框架,是从实体法和程序法两方面探讨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存在若干难点问题的必要前提。

(一)解除劳动合同的概述

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以前,因当事人双方主客观情况的变化或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由当事人一方依法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的双方权利义务关系行为,亦即享有单方解除权的当事人以单方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所谓单方解除权,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无需对方当事人同意而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1]单方解除权性质上为形成权,即不须由对方当事人同意便可发生法律效力的权利。[2]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包括以下几层涵义:(1)、被单方解除的劳动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劳动合同。因为无效的劳动合同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谈不上解除合同,终止法律效力了。(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必须在被解除的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生效之后、尚未全部履行之前进行。尚未订立的劳动合同根本不存在,谈不上解除与否的问题,已全部履行完毕的劳动合同,法律效力自然终止,没有解除之必要。(3)、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合同单方的法律行为,即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依法单方决定解除劳动合同。(4)、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实质是劳动合同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亦即提前终止双方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义务以及已享受的权利继续有效;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到此即告结束。

1、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义

由于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不考虑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其相对影响较大,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直接关系到用人单位的生产工作秩序和经营秩序;另一方面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直接关系到劳动者的前途与生活来源,是一个极为为严肃的事情。[3]因此《劳动法》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往往规定有一定的条件限制。不具备法定条件者,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从表面上看,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对于劳动关系的维护是一种消极的行为。但从实质上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有权依据法定事由或程序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既可以维护和实现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又可以保障劳动者的择业自主权。赋予劳动合同当事人单位解除权的,对于劳动者来讲,可以增强危机感和责任感,严明劳动纪律,提高劳动积极性;对于用人单位来讲,可以增强其保护人才、重视人才的意识,从反面维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促进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的平等的'条件下开展公平竞争。

正因为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是劳动法上的一个重大问题,直接涉及劳动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及利益得失等问题,实践中极易引起纷争,所以备受当事人及劳动立法机关的关注。单方解除不当,就会破坏劳动合同效力和尊严,损害对方合法权益。所以劳动立法重点规范单方解除。我国《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9个条文,其中第二十五第三十二条共有8 个条文都是关于单方解除问题的。由此可见劳动合同单方解除的重要意义及立法的关注程序。

2、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分类

(1)、依行使单方解除权的主体不同可划分为劳动者方解除(通常称辞职)和用人单位单方解除(通常称辞职或解雇)。对于不同形式的单方解除,立法所规定的要求有所不同。就辞职而言,一般只是即时辞职规定条件,而对预告辞职则不规定条件。申言之,劳动者可以无条件地预告辞职,但即时辞职则要受一定条件的限制。就辞退而言,各国都予以严格限制,即要求用人单位在符合法定或约定条件的情况下才能辞退劳动者。(2)、依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要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即经预先通知对方当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即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3)、依单方解除条件的依据是法规还是合同可分为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即劳动者或用人单位在符合劳动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条件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过立法规定合同解除条件旨在限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尤其是辞退)的任意性,从而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因而,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既有许可性条件的规定,也有禁止条件的规定。(4)、依解除原因中有无过错为标准可分为有过错解除和无过错解除。有过错解除即指由于对方当事人的过错行为而导致劳动合同单方解除。包括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有过错而辞职和用人单位因劳动者有过错而辞退。有过错解除的条件由立法规定,过错限于已严重到足以导致辞退或辞职之程度,轻微的过错不得单方解除合同。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动权在无过错方,由其提出的解除要求对有过错方具有强制性,并可不经预告就行使即时单方解除权;用人单位如果是有过错方,就应当赔偿劳动者因辞职所受的损失;劳动者如果有过错方,用人单位辞退可不给予经济补偿。无过错解除即指在对方当事人无过错行为或其过错行为轻微的情况下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一般程序

除经济性裁员和企业改制裁员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一般如下:(1)预告通知和即时通知。对于即时通知,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30日的预告期,一方面可以使对方有较充裕的时间来考虑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便采取相应的补救态度和救济措施;另一方面也可以让对方在得知通知解除合同之日起的法定期限内重新选择用人单位或者招聘劳动者。(2)征求工会组织的意见。按现行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征求本单位工会的意见。工会组织经审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用人单位应予以充分考虑,并应采纳工会组织提出的合理意见。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不必须经过此程序。(3)解除劳动合同。若因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依法遵循调解、仲裁、诉讼的程序处理。劳动合同解除后,用人单位应当报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二)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包括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和行使特别解除权两种情形。

1、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的条件和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劳动者如要解除劳动合同,除通过与用单位协商一致后解除和依法行使即时解除权外,只要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条规定了劳动者的辞职权,同时也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劳动者行使一般解除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须任何实质条件,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以使用人单位进行必要的准备,避免影响其生产和经营,且应依据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承担责任。[4]劳动者的辞职权,亦即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权利的一项具体化权利,是《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了劳动者自主选择职业的权利的肯定和具体化。[5]此条文规定的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弱者地位,维护劳动自主的权利。[6]劳动力是劳动者用以谋生并且储存和依附在劳动者身体内的一种能力。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首先拥有是否要让自己的劳动力与生产资料结合以及与什么生产资料结合的决定权;其次拥有通过订立解除劳动合同,选择能最大限度地发挥自身劳动力效用的最佳岗位的权利。同时,市场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劳动力能进行合同流动,以满足不同用人单位、不同就业岗位对各种不同素质的劳动者的需要。《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为劳动者行使自主择业的权利提供了法律依据。

单独赋予劳动者一方履行提前30天预告通知程序即可无条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所体现的立法意义在于:第一,保障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劳动者,使劳动者享有充分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现代劳动立法的理念是保护劳动者,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处于弱者地位,确保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权益实现与人格独立是现代劳动法的立法宗旨和价值取向。劳动法的发展史和工人阶

单方劳动合同【篇8】

甲方:(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乙方:(劳动者)身份证号: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现甲方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与乙方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依据《劳动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协议:

一、甲方因乙方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提前解除与乙方的劳动合同。

二、劳动合同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解除。社保、公积金缴交至________年____月止。

三、结算的薪资薪资结算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计XX。经济补偿金计XX。风险提示: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________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________年的,按________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____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________年。以上事宜完成后,按照公司离职规定办理离职手续。甲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签名或盖章):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单方劳动合同【篇9】

甲方(派遣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用工单位)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根据《xxx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现甲乙双方同意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如下: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

(方)因原因,要求提前解除与(方)的劳动合同。经协商,甲方按照乙方要求从年月日起派遣名劳务人员到乙方工作,派遣期至年月日止。

二、劳务费用标准及结算

(一)劳务费用标准:乙方按照每人每月元标准向甲方支付劳务费用,劳务费用包括应支付甲方派遣的劳务人员的工资、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二)结算时间和方式:乙方于月日前以银行转帐方式将期间所有劳务费用一次性支付到甲方帐户。

三、甲方在乙方妥善办理完毕工作移交手续后支付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等所有费用等共计¥元(大写:人民币)。

四、乙方自愿放弃其他所有诉求。

五、其他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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