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合同: 土地房屋抵押后转让协议效力精选一篇

发表时间:2022-11-28

抵押转让合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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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身份证号码:

乙方:身份证号码:

丙方:身份证号码:

1、甲乙丙三方经友好协商,甲方、乙方将位于铺转让给,并按约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转让费用为:¥元整,大写(人民币:贰拾贰万元整),其中,甲方¥元整,乙方¥0元整,签订合同时,丙方一次性支付甲方的金额即元整,丙方一次性支付已方50%的金额即¥元整,余款在签订协议后个月内分两次付清,其中签订协议12个月内付清剩余款项的50%即元整支付给甲方,元整支付给乙方。剩余款项在之后的6个月内付清。

3、丙方应当合法经营,在经营期间,丙方应按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税费、垃圾费、排污费等所有与经营相关的费用。如不按时交纳,由此造成的损失与另外两方无关。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所有债权和债务均与另外两方无关。

4、丙方须承担所聘用人员的劳保、医疗、工伤、用工、治安及福利等费用和责任。

5、丙方承担房屋租金。

6、丙方应按国家规定,做好食品安全、社会治安、消防等方面的工作,若在经营期间因食品安全、生产安全等因素导致停业、罚款、经济纠纷等损失均与甲乙双方无关。

7、丙方没有付清所欠甲乙双方款项之前,无权再次转让该店。

8、丙方付清甲乙双方所欠款项后,需与房主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将该店的法人过户到丙方名下。

9、违约责任:

若丙方在上述约定的时间内没有付清甲乙双方所欠款项,甲乙双方有权处置该店内所有资产,包括转让费等无形资产。

10、丙方自愿接受甲方与房主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内所有条款。

11、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丙三方共同商量,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本协议发生争议时,甲乙丙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则可通过提起诉讼由饭店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裁决。

13、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丙方: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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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协议: 房屋抵押合同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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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抵押合同的效力认定

抵押合同的效力抵押权是对债权的保障,当债权无法实现现时其才出现。房产抵押合同的效力具有从属性,当主合同即债权合同无效时,抵押合同也无效。因此,签订抵押合同时需要明确主合同的效力。

抵押合同的注意事项

1、抵押合同中不得约定事项根据《担保法》第四十条规定,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

2、权利凭证的保管抵押合同中可以约定房产权证等相关权利凭证由抵押权人妥善保管。

3、抵押标的的保险抵押标的如果是房产、船舶等不动产,抵押合同当事可以约定对该标的投保。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受益人。这样在最大程度上,保证了抵押权人债权得以实现。还可约定抵押人保证所提供的抵押财产不存在未披露的共有及存在争议情况,如果因前述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抵押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抵押费用抵押合同可以明确办理抵押登记、保险费用由谁承担,避免纠纷。

5、注意办理抵押标的登记手续依照法律规定,有些抵押物必须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方可生效。如房产、土地等做抵押的,应当向有关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最新精选:林木转让合同效力汇总(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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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木转让合同效力(篇1)

甲方:_______

乙方:_______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林地四至、范围、面积

甲方转让其林地及地上林木位于__,面积为__亩,具体位臵及四至范围如甲方提供的交地图。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年__月__日止。

第三条 地上林木状况及数量

地上树种为__树,__亩;__树,__亩。

第四条 林木及林地产权及转移

1、 甲方应确认甲方对该地拥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权属,并未对__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作任何处分;

2、 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拥有该林地及林木权属证书的复印件,经乙方确认无疑后作为附件。

3、 甲方确保该宗林地及林木权属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已正常履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4、 甲方在合同生效后__天内,应将该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办妥《林权证》。

5、 该林地符合商品林用地规划。

第五条 采伐指标及采伐运输手续的办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指标。

第六条 转让金的计算方法和款项支付方式合同结算数量依据:__。

作价:__付款:__

第七条 道路、林业设施的使用及周边争议的解决

第八条

1、 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确保林地及周边原有道路和乙方根据林地经营需要新开林道的正常通行,如有他方干扰应负责给与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2、 林地内原有之林业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3、 甲方有责任协助解决乙方经营过程中治安问题,解决乙方与村民发生的争议等问题。

第九条违约责任

1、 甲方所转让林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2、 该宗林地的使用权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3、 甲方林权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于乙方名下的,甲方须双倍返还预付款给乙方。

4、 由于他方干扰,造成乙方林地经营受阻,在妨害解除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受阻面积的转让金,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5、 若因道路通行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其它后果由甲方承担;

6、 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赔偿给甲方。

7、 甲、乙中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疵,违约方须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

8、 甲方违约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应交甲方的合同对价中留臵扣赔相应的金额。

附则

1、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解决。

3、 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 本合同正本一式四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三份。

甲方:________乙方:________

代表代表:____

日期:_年_月_日

发包方意见:__________同意由____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__用于造林。

林木转让合同效力(篇2)

甲方:

甲方委托人:

乙方:

1. 为了维护甲乙双方的自身权益,甲乙双方在公平、自愿、诚信、合作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2. 甲方将粤林证字 第 号,编号 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除原有桉树外),林地使用权转让给乙方。

3. 林地原有桉树归甲方所有。甲方在办理过户前负责砍伐原有林地桉树,砍伐期为本协议签字付款后 月。

4. 粤林证字 第 号,编号 林权证,林地所有权权利人,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除原有桉树外),使用权利人 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甲方前期收取乙方转让费 万元人民币,办理过户给乙方姓名等手续,依收据为证(若过户不成功,甲方全额退还乙方)。待林权证过户给乙方姓名后,乙方将剩余款项及时转到甲方账户上。

5. 林地面积、四至及林权证及其附图为准。

6. 转让后,乙方享有林地使用权、林地所有权。甲方确认上述转让给乙方的林地林木产权清晰,没有权属纠纷,不是甲方债务的抵押物。

7. 乙方对转让林地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有权依法自主生产经营和处置林木及其产品。

8.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一份,甲方委托人一份,乙方一份),签字付款后生效

甲方: 乙方:

甲方身份证号: 乙方身份证号:

甲方委托人:

甲方委托人身份证号:

林木转让合同效力(篇3)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言

鉴于:A公司、____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债权转让

1.1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1.2各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是无偿的,A公司不会就此向B公司收取任何对价。

1.3C厂同意在债权转让完成后向B公司偿还债务,该等债务包括本金(人民币____万元)和利息。

1.4C厂向B公司偿债的方式和期限如下:

1.4.1还款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4.2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之前向B公司偿还负债本金的二分之一及利息(利息率____%)。

上述期限为C厂向B公司付款的期限。如由于不可归责于C厂的原因导致B公司未能及时收到上述款项,C厂不承担任何责任。此外,B公司收到C厂的付款后,应依法向其开具发票。

第二条陈述、保证和承诺

2.1A公司承诺并保证:

2.1.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实施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并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1.2其转让的债权系合法、有效的债权。

2.2B公司承诺并保证:

2.2.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有权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2.2其受让本协议项下的债权已经获得其内部相关权力机构的授权或批准。

2.3C厂承诺并保证:

2.3.1其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

2.3.2其自愿并有能力按照本协议约定向B公司清偿上述债务,并愿意以其拥有的____平方米的房产所有权作为向B公司履约的担保,担保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

第三条违约责任

3.1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生效

4.1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适用法律

5.1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其他规定

6.1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6.2本协议构成各方有关本协议主题事项所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并取代各方之间以前就该等事项达成的协议、谅解和/或安排。

6.3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6.4本协议以中文书就,一式三份,A公司、B公司和C厂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B公司(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授权代表:__________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林木转让合同效力(篇4)

转让方:

受让方:

甲方在榕江县乐里乡乐里村12组,购买山林一片,石昌兵、石伟等户,面积350亩,自愿转让给乙方经营管理。乙方愿意接受,经双方协商,有关事项,特拟订如下协议条款:

一、山林四底界,按原先甲方与乐里村所签的合同规定的四底界为准。

二、双方议定该片山林价格为人民币贰佰壹拾万元整,付款方式:双方签字后甲方将应有的手续全部交给乙方,一次性付清,付款时必须要有甲方的领条。

三、甲方保证该山林在合同期内无任何争议和纠纷,如在本协议规定内出现纠纷等问题造成乙方不正常操作,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承担责任,并双倍返还的购山林款。

四、该山林转让期限自合同签字日起20__年3月3日止,乙方必须将木材砍伐完毕,如有延误罚款伍拾万元。

五、涉及该山林原来的债权债务均由甲方承担,乙方概不负责。

六、该山林自转让之日起,合同规定该山范围内的一切杉松木,均归乙方所有,(包括合同内的土地使用权)。

七、甲方保证乙方通行(包括拉木材车辆通行)不受任何阻拦。但公路桥梁修整和公路跨方由乙方承担。

八、甲、乙双方签字后,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山林的林权证书,先林合同以及其它与此山林有关的所有证件等;都交归乙方。

九、违约规定: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若有一方违约毁约,罚违约方伍拾万元给守约方。

该合同双方签字生效,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证,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年月日

林木转让合同效力(篇5)

一、引言:问题的提出及其背景

2005年10月27日修订的《公司法》在公司担保问题上确立了一套新的规则,废除了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规定,以第16条为核心对公司担保决策的授权、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关联担保的特别决议机制以及上市公司对外重大担保事项的审议机制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范。[1]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所订公司担保合同的效力形成了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有效论,以律师实务界人士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范目的是从公司内部关系上提出对担保决议的程序要求,新《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债权人的法定审查义务,也没有设置保障债权人履行审查义务的行为规则,不能以担保人内部决策意志来决定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合同效力。公司违反新《公司法》第16条提供的担保,除非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越权担保的事实,应认定担保合同有效。

第二种观点持合同效力区别论,以司法实务界和部分学者的观点为代表,认为应区别新《公司法》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第1款是关于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人提供担保的规定,立法原意是保证交易安全,约束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性质为管理性强制性规范,不属于效力规定,担保合同有效。第2款关于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为关联担保,则为效力规定。

第三种观点持担保合同无效论,以赵旭东、叶林和刘俊海教授的观点为代表,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对于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在担保事项上的代表权作出了明确的限制。这种法定限制应当推定交易相对人是知晓的,因此不应区分第16条规定的两种情形,对于凡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的,应推定交易相对人知晓代表权有瑕疵,担保行为无效。由于担保属单务行为,公司提供担保可能显著增加公司经营风险、危及公司资本充实,故新《公司法》基于资本维持原则向担保接受方分配程序上的更高注意义务也是符合公司法原则和一般法律原理的。[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无效,且视为债权人亦具有过错,要求担保人承担的赔偿额不得超过全部损失的1/2各自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第四种观点在司法实务界亦有一定代表性,认为不应对新《公司法》第16条区分两种情形,对于凡未履行公司内部决议程序或违反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担保,均应认定为未获得公司权力机关对担保的授权,担保合同未生效,由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交易相对人不能证明其尽到充分注意义务的,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笔者认为,关于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争论,表面源于立法语言的表述不清,本质上是对于公司担保能力以及公司担保制度价值取向的理解分歧,且这一分歧早在对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的不同解读中就已初现端倪,因此,要正确理解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有必要先回顾公司法修改前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有关讨论。

二、回顾:《公司法》修订前关于公司担保能力的争论

旧《公司法》第60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对于该条第3款的规定,究竟是限制公司担保能力还是限制董事、经理的越权行为,学理上存在担保能力限制说和完全担保能力说两种不同的观点。

担保能力限制说认为,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是维护资本确定原则和保护股东及债权人利益。资本确定原则要求股东对公司的投资不能以任何形式撤回,包括接受公司担保的形式。公司为股东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有违资本确定原则,可能损害其他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因为担保在多数情况下不需要获得对价。公司在公司资产上设定担保属于设定财产负担行为,与公司将财产无偿赠与一样,对保护债权人不利,因此法律上允许债权人对这种行为提起撤销之诉。根据这一立法本意,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应当解释为限制公司担保能力,公司不得为股东和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完全担保能力说认为,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立法本意应为约束董事、经理个人不得滥用担保方式来处置公司资产,旨在限制董事、经理的个人行为,而不是禁止公司提供关联交易意义上的担保,公司可以为其股东提供担保。理由为:第一,限制公司法人为保证人,应由法律明文规定,依照私法行为法无明文禁止即为自由之原理,立法者如有限制公司保证的意图,必须以禁止性规范明确表达其禁止意图,在法律无明文禁止性规定时,该意图应解释为不存在。第二,比较旧《公司法》第12条第2款的转投资限制和第60条第3款,可以发现两者有明显差异,前者列入总则章针对公司的行为,后者列入组织机构一节针对董事、经理的行为。第三,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禁止个体董事的保证行为,并不禁止董事会集体行使职权和执行公司事务,故不能推导出当单个董事无权表决担保事宜时,董事会也无权表决担保事宜。第四,为股东及关联关系人提供担保,固然构成关联交易,但关联交易并不必然损害任何一方交易者的利益。只要关联交易按照通常的商业判断准则来进行,没有理由禁止关联交易。而且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提款的方式五花八门,无偿占用、拖欠往来款、劣质资产高价出售、虚假出资、转移支付等等,仅将公司为股东担保列为禁止对象,不具有合理性。

由于对我国立法是否对公司担保进行限制存在争议,加上《证券法》等法律亦未明确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施加有效管制,在上市公司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背景下,上市公司大股东滥用控股优势,借助银行违规操作,以公司担保方式向上市公司转嫁风险,骇人听闻的提款机式担保和担保黑洞层出不穷,形式十分严峻。鉴于公司担保的泛滥危及金融安全,证监会于2000年6月6日发布《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即针对上市公司的限制担保令。61号文件规定:二、上市公司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证监会以通知这种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上市公司为特定对象提供担保,无疑是希望通过对上市公司担保能力的限制,防范公司管理层以及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使非控股股东获得实质意义上的保护,并保障公司资产的独立性与完整性。这一文件出台也反映出迫切的实践需求,即应当对上市公司的担保进行限制以控制伴生的巨大风险,但对于规制的强度和模式,采取的是我国一贯以政府主导为主的临时硬性一刀切的管控模式,缺乏立法上的明确支持。因此能否在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解释,使证监会61号文件获得法律依据的支持,直接影响到该文件的执行效力。

正是上述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在该案中,保证人中福实业公司为上市公司,债务人中福公司是中福实业公司的控股股东。债务人中福公司、担保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的董事长为同一人,其在《还款协议书》上代表债务人中福公司以及两家保证人九州公司和中福实业公司签字盖章。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时仅向债权人闽都支行提供董事会关于提供担保的决议文件,而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最高法院二审认为:《公司法》第60条第3款对公司董事、经理以本公司财产为股东提供担保进行了禁止性规定,中福实业公司的公司章程也规定公司董事非经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批准不得以本公司资产为公司股东提供担保,因此,中福实业公司以董事会决议的形式代表中福实业公司为大股东中福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的行为,因同时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实业公司章程的授权限制而无效,所签订的保证合同也无效。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4条已作了明确规定。《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禁止性规定既针对公司董事,也针对公司董事会。这符合我国公司法规范公司关联交易、限制大股东操纵公司并防止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立法宗旨。当法律有禁止性规定时,任何人均不得以不知法律有规定或宣称对法律有不同理解而免于适用该法律。再则中福实业公司系上市公司,其公司章程公开,债权人闽都支行也收到过中福公司提供的中福实业公司章程,故闽都支行对章程中关于限制董事为股东担保的规定应当知道。因此对于保证合同无效,闽都支行也有过错。改判中福实业公司的还款义务不超过中福公司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光彩集团担保案虽然发生于新《公司法》颁布后,但该案也被认为是最高法院解读旧《公司法》第60条的经典案例。在该案中,光彩集团在提供担保时提交了董事会关于担保的决议,债务人四通集团系光彩集团的股东,出资比例为0、2%。光彩集团董事会由11名董事组成,董事由各股东单位委派。光彩集团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决议须经持有2/3以上股权的董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董事会每次会议决议和纪要,由到会董事签名确认。最高法院二审认为:修订前的《公司法》第60条第3款规定是对公司董事、高管人员未经公司批准,擅自为公司股东及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禁止性规定。但该规定并非一概禁止公司为股东担保,对有限责任公司而言,符合公司章程,经过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批准,以公司名义进行关联担保,修订前的公司法并未明确加以禁止。从价值取向的角度考量,在衡平公司债权人与公司股东利益的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光彩集团公司章程未规定公司不得为股东进行担保。该章程规定,董事会是该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成员由各股东单位委派人员组成,董事会的表决程序采用资本多数决的形式。董事会决议程序不违背占资本绝大多数比例的股东的意志,光彩集团的保证行为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有效。关于光彩集团提出的根据该公司章程,董事会中至少8名董事参加方能召开,而上述两次董事会决议只分别有5名和2名董事签字,故董事会会议的召开无效,董事会决议亦无效的问题,光彩集团应对该公司两次董事会的召开是否符合章程规定的董事出席人数负有举证责任,但该公司未提供两次董事会的纪要或原始记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且即使董事会决议有瑕疵,也属公司内部的行为,不能对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效力产生影响,故改判光彩集团对四通集团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比较光彩集团担保案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不难看出,两者的背景存在一定差异,光彩集团公司担保案裁判时,《公司法》已经修订完毕,其解释思路必然受到新《公司法》立法思路的影响;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的背景是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是否限制公司担保能力存有疑问的时期,但两者都以最高法院案例的形式对法律进行了解释,在认定公司具有完全担保能力的裁判思路上是基本一致的。尽管光彩集团公司担保案对于公司内部关于关联担保的决策权配置,立场较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宽松,认为在章程未作限制规定的情形下,只要董事会决议能够代表股东意志,不违反资本多数决原则,董事会对公司关联担保所作的决策就是有效的,并不一定仅限于股东会决策,而中福实业公司担保案则认为,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分工不同,在章程无授权董事会有权决策担保时,没有股东会决议,仅有董事会决议,不足以确立担保行为的有效性,但笔者认为,两案在该问题上立场差异非常细微,并没有实质性差别,因为光彩集团公司担保案并没有否定公司对于关联担保需要股东会同意,而是从事实认定的角度认为该案不存在越权担保的行为,而中福实业公司案也没有否定当董事会决议能够实际代表股东会决议意志时,一定需要所谓形式上的股东会决议。因此,两案不存在裁判冲突的问题。

三、困惑:新《公司法》关于公司担保的解释立场

从新《公司法》第16条的规定来看,新《公司法》从立法论上扫清了公司担保能力的障碍,明确公司可以为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因而关于旧《公司法》第60条第3款的争论至此尘埃落定,此后,证监会也以《关于废止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第10批)》[(2010)36号公告]废止了原61号文件,公司担保能力之争告一段落。但是,也应看到,新《公司法》虽然承认了公司的担保能力,但是却从公司治理结构的角度对公司担保进行了规范,将立法重心放在担保决策权的程序控制上,表现为法律对公司担保决策程序的限制和法律授权公司以章程对担保决策程序进行限制。问题是,公司违反法律限制和章程限制对外提供的担保行为是否应当认定无效?风险是应当由公司还是应当由交易相对方承担?对此,新《公司法》没有予以回答,由此也产生了比旧《公司法》更为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在新《公司法》修订过程中形成的趋同观点是我国新公司法应加强公司自治而放松管制,注意和强调公司法规范的任意性,减少强制性规范的范围。[12]但如何确定新《公司法》第16条公司转投资及提供担保的程序规定以及第122条重大资产买卖与重要担保的议事规则的规范性质,其属于强制性规定还是任意性规定,如属于强制性规定,则是效力性强制性规定还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不仅是颇富争议的实务问题,在理论界也远未形成统一意见。笔者的基本观点是,新《公司法》第16条和第122条虽然均为强制性规定,对交易相对人的注意义务构成了不同程度的限制,并对担保合同效力直接产生影响,但是,新《公司法》的担保规范不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范畴,在司法实践中应避免援引《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认定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绝对无效的错误做法。理由是:首先,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条款均没有规定违反该些条款中的强制性规定会导致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其次,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条款的规范目的在于防范公司管理层以及控制股东利用公司担保进行不当的利益输送,损害公司资产的独立和完整,因而从决策权分工和表决程序上解决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委托代理成本问题,协调大小股东之间就公司资产问题产生的权益冲突。立法目的并不是禁止担保交易行为或者关联担保交易行为本身;其三,新《公司法》关于担保的条款在内容上表现为对公司在提供担保前进行内部决策时的权力配置和审议程序,是典型的调整公司治理结构权力行使的规范,属于对担保人单方的公司内部关系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从文义解释上得不出该些规范旨在直接约束公司与交易相对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效力的结论;其四,倘若认定担保合同有效,损害的也只是提供担保的公司的利益,是私主体之间的民事利益的调整关系,并不牵涉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新《公司法》将第16条的立法理由表述如下。第一,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由公司机关作出决议。为了引导公司对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这类重大行为作出科学的决策,保证公司行为的恰当性,增加第16条的规定。第二,公司为他人担保体现为第16条第1款,一般原则是公司章程可以根据实际经营的需要,规定对外投资和为他人担保的决策权由股东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使。为了保证交易安全,公司章程可以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每一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作出限制性规定,公司章程有这类规定的,公司机关作出决议时,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除非修改公司章程。第三,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属于关联交易,可能被用来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因此第16条第2款规定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表决,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作出决定。同时为了维护股东大会决议的公正性,避免控股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第3款规定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应当回避表决。公司违反这一规定,强行表决的,股东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2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无效之诉。

新《公司法》第122条的立法理由为:上市公司股东人数众多,股本规模大,重大资产变动产生较大风险,故限定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而非董事会作出决议,并明确适用特别决议,保证该类决策代表大多数股东的意见和利益。

笔者认为,我国公司的特点是股权结构高度集中,家族型和国营型公司占绝对比例,公司控制权掌握在控股股东手中,一股独大高度集中的金字塔式的股权结构特征明显,公司董事会大多受到控股股东的控制,很难在与控制股东有关的关联交易中形成独立判断,因此我国公司治理的首要问题为控股股东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冲突,其次才是因经营者与所有者分离而产生代理成本问题。这一现象与欧美发达国家公司治理注重规范董事、经理行为,防范代理人自利交易的取向有较大区别。在此背景下,关联担保虽然对被担保公司有利,可能加强整个企业集团的效率,但关联担保极易异化成为大股东掏空公司的工具,降低上市公司的企业价值,具有显著的负财富效应,极大地损害了投资者利益。[15]经济学家Johnson等人对大股东滥用控制权提出了隧道挖掘效应一词,专指大股东为了自身利益转移上市公司资源的行为,形式包括通过不公平的关联交易、财务担保、支付不合理的高额薪酬等方式转移公司资源,或者通过发行股份稀释下小股东权益等等。[16]我国公司法确立以规范关联担保为重心的治理模式,应当说是市场的理性选择。因此,在笔者看来,公司违反法律强制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的担保构成广义的越权担保。从目前我国公司担保实践情况看,纯粹依靠公司治理结构的自我完善并不能起到规范关联担保的调整作用,也显非新《公司法》在总则中予以强调规定的立法本意所在。新《公司法》的缺陷在于其虽然对公司担保事项的决策,强制规定必须由特定公司意思形成机关作出,但没有进一步针对公司的对外意思表示机关,即公司代表权问题作出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这就不可避免地产生了公司意思表示机关形成的外部意思表示与公司内部意思形成机关作出的决策不相一致的情形。因此,关键在于妥当确定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交易相对人是否可以信赖法定代表人签字或加盖的公司公章,就认为在公司内部已经通过股东会决议或已经履行了章程规定的必要程序?还是交易相对人负有一定审查的义务,应当要求公司担保时提供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或者交易相对人负有更重的审查义务,其应当进一步审查被担保的股东有没有回避表决,甚而审查担保金额有没有超过上市公司资产总额的30%?对于交易相对人的义务,新《公司法》没有提供现成的答案,构成一项新的法律漏洞。这一法律漏洞较旧《公司法》在关联担保之外,还涉及到一般担保问题,使得司法实务对第16条以及第122条产生更大的理解分歧。笔者认为,从实现新《公司法》担保规范的立法目的这一角度看,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向交易相对人分配合理和适当的注意义务,实现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司利益及投资者权益之间的平衡,司法实务中必须统一关于公司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的裁判思路。

在公司的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和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维:一种是即使公司代表越权,合同也有效,内部违规内部处理,维护交易安全;另一种是区分不同的情况,看交易中交易相对人的过错程度,来判断合同是否有效约束公司。前者将内部关系和外部关系完全分开,属于形式主义的法律思维,在交易稳定和公司利益中完全偏向交易稳定,但容易使公司受到公司代表违规行为的侵害。后者属于实质主义思维,能够较好平衡交易稳定和公司利益之间的关系,缺点是交易相对人的过错判断标准不确定,缺乏可预见性,容易产生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

在早期的司法实践中,前一种法律思维占主导地位,认为对于公司内部职权划分的规定,无论是法定还是通过章程意定,都认为不能作为保证人对外要求免责的抗辩事由。比较典型的是伊贝恩饮品公司案。在该案中,伊贝恩饮品公司提出如下抗辩理由:伊贝恩饮品公司是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根据《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9条的规定,合作企业的资产抵押由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的董事或者委员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而根据该细则第28条规定,董事会会议或者联合管理委员会会议应当有2/3以上董事或者委员出席方能举行,由于本案关于同意抵押的董事会决议违反了上述规定,所以抵押借款合同无效。最高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述规定仅是对中外合作企业内部机构职权划分的规定,公司不得以董事会越权擅自抵押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抵押借款合同有效。但是,自新《公司法》修订有关担保的规定后,强调接受公司担保的交易相对人对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负有审查注意义务的见解逐渐占了上风。例如在创智股份公司担保案[18]中,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旧《公司法》虽然未要求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代表大会决议,但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第5条、证监会、国资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第2条第2款第1项、第3项作了约束上市公司担保行为的规定,在程序上是需要股东大会还是董事会的批准,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创智股份公司章程选择由董事会决定担保事项,则对外担保需经董事会决议。对创智股份公司的董事会决议,光大银行仅负有形式审查的义务,在没有证据证明光大银行存在恶意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光大银行对该份董事会决议已履行了合理审查的义务。据此,最高法院改判认定保证合同有效。

不过,最高法院的上述解释立场并没有获得全面认可,例如在中建材集团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19]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银大公司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银大公司在内部权限划分上,对法定代表人对外担保、订立担保合同进行了明确限制,现有证据不能证明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签署《承诺书》,保证行为有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该条款规定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第三人,该条款并非效力性强制性的规定,如依据该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作为公司内部决议的书面载体,其公开行为不构成第三人应当知道的证据。第三人的善意是由法律所推定的,不能仅凭公司章程的记载和备案就认定第三人应当知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进而断定第三人恶意。在银大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中建材公司存在恶意的情形下,应当认定中建材公司为善意第三人,中建材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建材集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与创智股份公司担保案的审理关于交易相对人审查义务的判断标准有实质区别。前者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并未明确规定公司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导致担保合同无效,该条款规定的公司内部决议程序不得约束交易相对人。章程也没有外部约束力,交易相对人没有审查章程的义务,章程的公开不构成交易相对人的推定知晓。后者虽然适用旧《公司法》,但认为证监会和国资委规章对于上市公司的担保规定,金融机构应当知晓,负有合理审查义务。此外,两案在事实上存在两项重要区别:一是创智公司担保案中担保人为上市公司,即公开公司,而中建材集团公司担保案中担保人为有限责任公司,即封闭公司;二是创智股份公司担保案涉及的是企业集团中关联企业之间的担保,担保人创智股份公司和债务人智信公司的股东均为湖南智信,属于广义范围的关联担保;中建材集团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案涉及的则是一般担保。上述事实是否影响到交易相对人的审查义务,不能在新《公司法》的条款中找到答案,因为新《公司法》既没有对受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之间的互保作出规定,也没有从公开公司或封闭公司的角度规范担保。

笔者认为,公司担保合同效力的裁判见解不一,使得担保交易当事人在评估交易风险时缺少明确的法律指引,难以形成稳定的预期。对新《公司法》第16条取得统一解释,这是裁判统一的内在要求,也是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的客观需要。笔者认为,新《公司法》第16条、第122条的规范性质为调整公司内部决策权配置的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原则上其效力不应及于公司外部的交易相对人,例外情形是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善意,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公司系越权担保仍然接受担保。此时交易相对人不具有可保护的法益,应当通过认定担保合同无效,在公司和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之间合理分配风险。

四、思路:新《公司法》下公司担保的效力认定

新《公司法》第16条首次出现了公司担保和转投资等重大交易必须经过董事会决议或股东会决议的规定,但立法没有明确规定上述两款构成是否对公司对外代表权的法定限制,也未明确交易相对人负有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使得司法实践对该法条的解释态度面临着两难选择。一是采取法律限制性规定应当推定相对人知晓的原则,则无论签约人是法定代表人,还是持有公章的公司其他代理人,法律既然规定其对外签订担保协议均应满足特定授权要件,交易相对人就应当审查法定的授权文件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二是仍然遵循外部关系和内部关系的划分原则,将法律限制性规定视为公司内部的决议程序要求。交易相对人无需在公司代表权或代理权之外审查其在内部是否履行了决议程序,而可以根据代表权或代理权外观推定担保已经在公司内部履行了相应的程序。

采取前种解释态度的,将使交易相对人在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公司印章之外对于担保交易的签约授权承担较重的审查义务,其弊端在于改变了当前我国社会生活中长期以来形成的简易判断方法,对交易安定有一定影响,并容易成为公司提供担保后滥用合同无效恶意抗辩的一条捷径。采取后者解释态度的,有助于保障交易安定和快捷,但无法有效起到防止违规担保损害公司、中小股东以及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作用。笔者认为,有必要根据一般担保和关联担保确定代表权的不同限制。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第122条为一般担保中关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限制,不构成对公司外部关系上代表权的法律限制,对交易相对人不具约束力。第16条第2、3款是为关联担保中关于公司内部的决策程序控制,鉴于立法强调其规范关联担保的重要性,应当认定构成对公司代表权的法律限制,可以通过向交易相对人分配合理适当的审查义务,规范关联担保,但审查义务不宜要求过苛。此外,如果关联担保交易对公司利益没有损害的,条款的立法目的已经达到,不应再以交易相对人未履行审查义务而否定担保合同的效力。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从法益衡量的角度看,一端是债权人利益以及交易安全和信赖利益的保护,一端是公司内部利益以及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合同自由原则决定作为担保合同交易的当事人对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正当期待和信赖理应得到保护。只有当信赖不合理时,才可以使公司内部的利益超越担保权人的合同自由利益。[20]公司违反《公司法》第16条及第122条的强制性规定构成越权担保,是公司具有单方违法性,交易相对人本身不存在违法性,因此不应对交易相对人要求过苛的审查义务,否则因为担保人的违法行为,反而使担保人免责,只能挫伤交易预期、鼓励不诚信的合同恶意无效抗辩。

第二,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和2、3款的立法调整目的是有区别的。从第16条第1款的规定看,其是针对章程有限自治分配决策权问题上作出强制性规定。在章程被定性为仅约束公司内部关系,不具有外部约束力的前提下,法律对章程的限制性规定,也相应仅强制适用于公司内部关系的调整,不具有外部约束力。新《公司法》第16条第1款在立法技术上将向其他企业转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予以并列规定,原因在于两者都属于可能降低公司实际偿债能力、增加公司股东和债权人风险,有损资本维持原则的行为,故立法意图为维持公司财务稳定和资本充足。新《公司法》取消了转投资法定限额的规定,将转投资和担保的限额交由章程自治,立法者放宽限制的原因为对于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理解由以前的注重静态意义上的注册资本担保功能转为更关注动态意义上的公司资产状况,即以资产信用取代资本信用。[21]公司非关联担保承担的是或有负债,相较于公司转投资、产权交易、资产置换、兼并收购等交易行为,对公司资本维持原则的损害更小,按照举重以明轻的解释规则,在后类重大交易中都没有要求交易相对人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在非关联担保中要向交易相对人分配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义务不具有正当和合理性。第三,从价值引导上判断,不应将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优于公司外部的债权人保护和交易安全秩序。一是现代公司制度以投资者有限责任为基石,股东将风险限制在投资范围内,对超出部分不承担责任,债权人因此得不到完整清偿,实际上是将投资者的部分风险转移给债权人,以公平换效率。[22]我国公司实践表明,在对股东和债权人利益的法律保护具有不平衡性,保护的天平明显向股东倾斜,对债权人保护程度低于世界平均水平,很多银行发放给公司企业的信贷成为不良贷款即是典型例证。[23]担保是公司法以外的债权人保护方式,在非关联的一般担保交易中仍向债权人倾斜分配审查义务,将使债权人利益保护处于更劣的地位。二是从交易成本分配正义角度考虑,各国均注重交易安全和快捷的考虑,从法律层面尽可能使外部人核实信息费用最小化。我国特有的公章制度在很大程度上起到了降低外部人核实信息费用的作用,这也是公章在我国盛行不衰的原因之一,公司完全可以通过控制公章的使用确保其担保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担保权人作为与公司进行担保交易的相对人并不负有维持公司资本的义务,其根据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以及加盖公章,而推定公司已经履行章程所规定的应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的义务,具有合理性。因此,从维护公司资本和偿债能力这一立法意旨出发,认为第16条第1款约束交易相对人,要求交易相对人接受公司担保时,在核实公章之外,仍应审查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不但不具合理性,而且容易成为公司否定担保交易的效力却实际享受担保利益的利器。

第四,新《公司法》第16条第2款和第3款旨在规范关联担保,通过提高决策权的层级和表决权排除制度,一方面防止大股东及董事为谋取自身利益,利用持股优势或者职权便利,擅自以公司资产设立担保,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另一方面授权表决权过半数的其他股东最终决定公司是否能够提供关联担保。

关联担保属于关联交易的一种,广义的关联担保还应包括为董事、经理以及与董事、经理具有利害关系的人的担保。新《公司法》在规范关联交易的一般模式上,是通过议事表决机制、赋予公司损害赔偿请求权以及公司归入权等内部关系模式进行调整,对于关联交易本身的效力、交易相对人根据是否为关联交易来审查关联交易是否得到公司授权以及对交易相对方产生的法律后果不予规定,形成了关联交易一般规则的缺失。

在关联交易中,因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而发生的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的风险是否部分外化由交易相对人承担,理应由立法者进行价值判断。关联担保较其他关联交易的危害性更大,一般关联交易由于有公允性规则的控制,对于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比较容易判断交易相对人的恶意,从而不保护其信赖利益。而关联担保一般并没有对价,更容易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成为掏空公司的工具,对公司利益构成损害。因此新《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直接规定关联担保必须经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并采取利害关系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回避表决的方式。尽管从新《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的文字表述看,没有明确表示其立法意图是采取公司间关系的调整模式。但其将法条位序列入总则部分,脱离组织机构一章,表示从之前的强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受信义务转为一般性地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这种法律公示性的规定对参与市场的交易者都具有推定知晓的效力。

从新《公司法》立法理由看,其在立法目的中已经表明旨在防止关联担保被控制股东用来进行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因此在对债权人保护与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平衡问题上,应集中体现为对债权人善意标准的把握。从保护债权人角度看,仅是保护善意的债权人的利益不致受损。在关联担保的效力判断问题上,对债权人善意标准越宽松,防止不公平的关联担保的概率就越低,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受损就越严重,立法意图就越难以实现。因此,在法律有明确的关于关联担保的强制性规定时,债权人有索取股东会决议并进行合理审查的义务,但应尽快由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综上所述,本文的基本观点是公司越权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规则,应当依照公司法、合同法、担保法确立的规则,根据民事法律行为的基本原理以及交易情境予以确定。也就是说,越权担保合同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而非无效合同。越权担保合同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职员未经公司有效决议,擅自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的担保合同,影响合同效力的原因为签约当事人缺乏有效代理权限造成的,并不存在合同内容不合法或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其性质属于效力待定合同,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应认定为有效合同,对公司产生法律效力。一是从保护善意相对人的角度出发,效力待定的合同由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表见代表或表见代理要件而认定为有效合同;二是从保护当事人的合同预期、促成交易而不是磋商交易的目的出发,效力待定的合同在被代理人予以追认时生效。

林木转让合同效力(篇6)

甲方:_________

乙方: _________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甲方同意将其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转让给乙方,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 林地四至、范围、面积

甲方转让其林地及地上林木位于_________,面积为___亩,具体位臵及四至范围如甲方提供的交地图。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第三条 地上林木状况及数量

地上树种为_____树,____亩;______树,______亩。

第四条 林木及林地产权及转移

(一)甲方应确认甲方对该地拥有合法有效之林地及林木权属,并未对 该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作任何处分;

(二)签署本合同时,甲方必须提交能够证明其拥有该林地及林木权属证书的复印件,经乙方确认无疑后作为附件。

(三)甲方确保该宗林地及林木权属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已正常履行,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四)甲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应将该地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登记在乙方名下,并办妥《林权证》。

(五)该林地符合商品林用地规划。

第五条 采伐指标及采伐运输手续的办理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林木采伐运输过程中所需的各种证照和指标。

第六条转让金的计算方法和款项支付方式

本合同林地转让价格为________元/亩;付款方式________。

第七条

(一)在合同期限内,甲方应确保林地及周边原有道路和乙方根据林地经营需要新开林道的正常通行,如有他方干扰应负责给与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

(二)林地内原有之林业设施无偿提供给乙方使用;

(三)甲方有责任协助解决乙方经营过程中治安问题,解决乙方与村民发生的争议等问题。

第八条违约责任

(一)甲方所转让林地权属不合法、界址不清楚而引起纠纷,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二) 该宗林地的使用权流转中相关方的权利义务未完善履行,造成乙方经济损失的,甲方必须赔偿乙方损失。

(三)甲方林权证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于乙方名下的,甲方须双倍返还预付款给乙方。

(四) 由于他方干扰,造成乙方林地经营受阻,在妨害解除之前,乙方有权拒绝支付受阻面积的转让金,甲方应承担乙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五)若因道路通行问题给乙方造成的损失及其它后果由甲方承担;

(六) 乙方未按期支付甲方转让金的,需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赔偿给甲方。

(七)甲、乙中任何一方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存在瑕疵,违约方须全额赔偿守约方损失;

(八)甲方违约应对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未及时充分赔偿,乙方有权从应交甲方的合同对价中留臵扣赔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其他

(一)本合同自双方签署之日起生效。

(二)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后签订补充合同解决。

(三)本合同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离的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四)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发包方、乡政府、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 ? ? ? ?乙方: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 ? ? ? ?代表:_________

______年___月_____日 ? ______年___月_____日

发包方意见:本村(或村民小组)同意由________将上述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使用权)转让给 ________公司用于造林。

合同分享: 房屋买卖协议精选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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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买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代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买卖双方在自愿、平等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自有房屋及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以下简称房地产)出售给乙方。该转让之房地产具体情况如下(附件一)

(一) 该房地产坐落在广州市 区 路 街 巷(里、弄、坊) 号 楼 房,房地产权证号:

(二) 房屋类型(使用性质)为【住宅】【商铺】【】【其他 】,建筑结构为【钢筋混凝土】【砖木】【其他 】,层数 ,建筑时间 ,房屋建筑面积 平方米,套内面积 平方米,违章部位及面积

(三)该房屋占用国有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用途为【居住】【商业】【其他 】,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划拨】方式取得,地籍图号为图(区) 幅(段) 地号,此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四)此房地产上存在【共有】【他项权利】【租赁】【其他 】关系。关系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同意该房屋买卖的证明(附件二)。

甲方保证以上内容为真实;保证拥有上述房地产的合法权利;保证上述房地产不存在任何未向乙方说明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上述房地产买卖双方经协商一致,商定房地产交易价格为币元,大写 仟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1、一次性付款 2、分期付款 3、其他方式 乙方交付的房价款,甲方应开具收款凭证。

第三条 甲方应当在 年 月 日前,将符合本合同约定的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

第四条 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天内,甲、乙双方共同向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申请办理交易登记手续。

第五条 上述房地产风险自该房地产【核准登记】【交付】之日起转移给乙方。

第六条 房地产交易的税费按照国家及广州市有关规定,由甲、乙双方各自交缴。

第七条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将房地产交付给乙方占有、使用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八条 因甲方的原因,使得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在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因乙方的原因,使得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在房地产交易登记所办理交易登记手续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 乙方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给付房款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第十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订立补充条款或者补充协议;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是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和本合同正文不一致的,以补充条款和补充协议为准。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成立。

第十二条 本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约定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立之时起生效。

第十三条 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本合同连同附件共有页,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持有情况如下

签章 甲方(卖方) 乙方(买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关系人声明

【共有】【他项权利】【租赁】【其他 】

关系人意见 同意甲方出售本合同确定的上述房地产并放弃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共有人(签章)

承租人(签章)

抵押权人(签章)

说明

一、本合同适用于国有土地范围内已核发房地产权证的房地产买卖。

二、合同内的空格部分由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商定后如实填写;【】内容为并列的选择项,可根据实际选择,不予选择的划除。

三、不需填写的空白处应写无。预留空白不够填写,当事人协商一致,可另立附件,附件必须签字盖章。

[协议借鉴] 抵押担保合同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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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

兹因将由甲方提供抵押物,为乙方设定抵押权,并约定条款如下:

一、抵押物

(一)抵押物: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型汽车____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抵押物:________________牌_______________型汽车_________辆,车辆牌号为:____________,发动机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车架号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上述用于抵押的车辆为__________________所有。

二、抵押物于登记后如有粘贴标签或烙印的必要时,甲方应协助乙方或登记机关办理。其因此而支出的费用,全部应由甲方负担。

三、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切实声明:上述抵押物完全为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合法所有,并与任何第三人的权利无关。如日后发生任何纠葛致使乙方遭受损害时,纵其事由非可归责于甲方及担保物提供人,亦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四、本合同存续期间,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保证抵押物占有人对于抵押物必尽妥善保管的责任所有因抵押物支出的税费、修理、保养等一切费用,亦与乙方无涉。

五、抵押物的现状发生变动时,不论其原因如何,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应及时通知乙方。其因抵押物现状的变动或价值的抵落致不能或不足使本合同第一条开列的全部债权获得清偿时,乙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甲方及抵押物提供人愿负连带赔偿责任。

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乙方得占有抵押物。

(一)有担保法所定应占有情事时。

(二)未经乙方允准而抵押物的烙印或粘贴的标签被损毁时。

(三)未经乙方同意而将抵押物出租时。

(四)因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其他第三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价值显然减少或显有减少之虞时。

(五)乙方认为甲方借款运用不当时。

(六)乙方依前5项规定占有抵押物,甲方或第三人拒绝交付时,乙方得申请法院径行强制执行。

(七)乙方因占有抵押物所受的损失及支出的费用,均由甲方负责赔偿。抵押物被占有后所生孳息,乙方占有权收取,以之抵偿收取孳息的费用及甲方债务。

(八)乙方占有处分抵押物,应依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行之。

七、甲方可以选取乙方认可的保证人,以为甲方履行本合同所定一切给付责任的保证。保证人并愿以本合同为证,声明放弃先诉抗辩权公民法保证各法条内有关保证人的一切权利。

八、本合同所订给付义务,以乙方所在地为履行地。如因本合同所订事项而涉讼时,不

论当时甲方或抵押物提供人或营业所在地,或其国籍有无变更,均以乙方所在地法院为第一

审管辖法院。

九、本合同书所载甲方、乙方、抵押物提供人、连带保证人均包括其继承人。又甲方、

抵押物提供人及连带保证人等同意本合同乙方代表人变更时,承受其职务之人,即当然为本

合同书权利义务主体的代表人,毋庸为变更的登记。

十、除本合同所订的条款外,凡乙方现在或将业所订与借贷有关的各项章则以及金融业

现在或将来所适用的一切有关章则,甲方均愿遵守,决无异议。

十六、本合同有效期限自立约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一共两份附

带借据和承诺书。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连带保证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

优质范文:出资转让协议精选一篇


工作总结也是工作能力的体现,好记心不如烂笔头,工作的经验是需要工作总结去保存,工作总结需要注定哪些点?2023年最新范文《优质范文:出资转让协议精选一篇》带给大家!

转让方:

受让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和股东会决议,现就转让方在 有限公司的出资转让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 股东将原出资 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全部转让给 ,转让金为 元;受让方应在 年 月 日前将转让金全部付给转让方。

二、至 年 月 日止,本公司债权债务已核算清楚,无隐瞒,双方均已认可。从 年 月 日起 、 、 成为本公司的股东,承认修改后的本公司章程,享有股东权益,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规定承担责任。

三、 股东自转让之日起,不再诗司股东,也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任何公司活动。

四、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向 人民法院起诉。

五、本合同一式 份,交公司登记机关一份,双方各持一份,公司存档一份,均具有法律效力。

六、本合同自转让方和受让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以下无正文)

转让方: 年 月 日

受让方: 年 月 日

合同参考: 房屋赠与合同精选一篇


我们经常会在阅读时读到一些优秀的范文,一些优秀范文对于我们来说是必须的,阅读范文可以让我们进行无声的思考与交流。好的优秀范文更具有参考意义,写优秀范文需要包括呢些方面呢?为此,笔稿范文网小编从网络上为大家精心整理了《合同参考: 房屋赠与合同精选一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签订: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义务,甲乙双方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甲方决定将位于_________区_________街_________楼_________层_________号的房屋一套,建筑面积_________平方米无偿赠与给乙方;乙方同意接受此赠与。

第二条甲方保证其对上述房屋拥有所有权。

第三条

甲方保证本次赠与并无任何恶意,而且已将其所知的一切包括瑕疵在内的注意事项告知乙方(但甲方不保证本次赠与物完全无瑕疵),否则,愿意对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应甲方的要求,乙方保证将房屋不用于违法(或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等事项。

第五条乙方违反第四条的约定,甲方有权收回上述房屋。

第六条

在本协议生效后,甲方应在_________日内向乙方移交上述房屋;并应在_________日内协助乙方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手续。

第七条

乙方无须向甲方支付任何费用,但与移交上述房屋有关的费用包括到有关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有关手续的费用以及有关契税应由乙方负担。

第八条违反本协议的约定为违约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违约方应向对方赔偿一切损失。

第十条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一条本协议在双方签字后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件

房产赠与公证书

(______)____字第______号

兹证明_________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来到我处,在我的面前在前面的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

__________________公证处

公证员:________(签字)

合同示范: 房屋租赁协议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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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后,租赁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后的房屋租赁合同有无法律效力,主要从下面四个方面进行审查。

(一)认定房屋租赁合同主体是否符合规定,即出租人与承租人是否具备有效民事行为的构成要件。如是否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权人等。

(二)房屋是否为法律法规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规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2)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4)权属有争议的;

(5)属于违法建筑的;

(6)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7)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8)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三)房屋租赁合同的内容是否合法。在实践中,有些房屋租赁合同约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电费等的滞纳金按每日2%计算。

从法律来说,这种约定因滞纳金过高有失公平,属于可撤销条款。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是,有人用租来的房屋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若属实,则在出租人明知或应当知道的情况下,这样的租赁合同均是无效的,不受国家法律保护,租金依法没收。

(四)认定房屋租赁是否进行过登记备案。《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及本市的租赁法规均规定,租赁当事人应向房产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在实践中,对未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合同是无效的,另一种认为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

掌握以上四点,便能很好的确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效力。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情形

如遇不可抗力事件,可适用法定解除,双方当事人均不需承担违约责任。所谓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因不可抗力和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原因导致租赁房屋部分毁损、灭失的,依《合同法》规定,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不支付租金。对于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当然,在不可抗力的适用上,有以下问题值得注意:

(1)合同中是否约定不可抗力条款,不影响直接援用法律规定;

(2)不可抗力条款是法定免责条款,约定不可抗力条款如小于法定范围,当事人仍可援用法律规定主张免责;如大于法定范围,超出部分应视为另外成立了免责条款;

(3)不可抗力作为免责条款具有强制性,当事人不得约定将不可抗力排除在免责事由之外。

租赁生活中出现的不可抗力事件,主要有:

(1)该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内的。

承租人应服从政府的号召,主动与出租人平等协商合同解除事宜。

(2)因地震、火灾等不可抗力致使房屋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损失的。

优质合同:土地转让协议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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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甲方):

身份证号码:

顶让方(乙方):

身份证号码:

甲、乙二方经友好协商,就门面转让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同意甲方将自己原租有位于 街(路) 号(或店铺名)的门面转让给乙方使用,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并保证乙方同等享有甲方在原有房屋租赁合同中所享有的权利与义务,在甲方转让租期满后,租期按照原租赁协议顺延年,并由乙方与门面产权所有者按原合同条款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影响租期自动顺延。

二、门面转让给乙方后,乙方同意代替甲方向门面产权所有者履行原有门面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条款。

三、转让后门面现有的装修、装饰全部归乙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房屋装修等不动产归原产权所有者所有,营业设备等动产归乙方(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按原有租赁合同执行)。乙方在接收该门面后,有权根据经营需要,在保证房屋安全使用的情况下进行装修。

五、甲方在合同签订次日向乙方腾让门面并交付钥匙,同时乙方向甲方支付转让费共计人民币 元,(大写: ),上述费用已包括第三条所述的装修、装饰及其他相关费用,此外甲方不得再向乙方索取任何其他费用。

六、乙方接手前该店铺所有的一切债权、债务均由甲方负责;接手后的一切经营行为及产生的债权、债务由乙方负责。

七、违约责任:

(1)甲方保证该门面有合法承租权并有权依法转让,应该按时交付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2)乙方应该按时接收门面,逾期一天按一百元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7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八、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月度合同精选: 房屋出租协议简短范本(一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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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出租方): 身份证号:

乙方(承租方): 身份证号: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平等自愿,互利互惠,真实可信的基础上达成如下租房协议。甲乙双方保证共同遵守。

一、甲方将位于**市( )区( )路( )小区( )号楼( )单元( )室的房屋出租给乙方,租金为每( )月交纳一次,房费为每月( )元,(大写)( ),押金为( )大写( ),下次交房费的时间为本次期满前( )天交下一次房费,租期为( )月·年。即(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二、乙方承租房屋后所发生的水、电、暖、煤气、物业费等一切费用均有乙方承担,水、电、煤气表数据双方交接时要相互认证,乙方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并做好防火防盗,租房协议生效后,乙方不得私自出租或转租该房屋,室内所发生的一切事项后果均由租户(乙方)自负。

三、合同期内甲方不得随意收回房屋、涨降房费,如需收回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否则要赔偿乙方一个月房费,合同到期后不再租给乙方该房屋时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保持房屋内物品以及房屋墙体、墙面的完好,不得损坏,如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如不与修复应照价赔偿,有不可抗拒性破坏,由甲方负责。

四、协议到期,如乙方不再租赁该房屋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提前5日退清房屋,退其押金,房费不退,否则甲方有权收回房屋并扣除押金;如合同期内乙方不再租赁该房屋也要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提前5日退清房屋,退其押金,房费不退。乙方继续租赁该房屋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房屋内设施有

五、房屋交接时水表底数( )电表底数( )煤气表数( )

六、乙方入住时房屋清洁干净卫生,如协议到期或期内不在租赁搬离时也要保持房屋的清洁干净卫生,否则,甲方扣除乙方相应押金。不得饲养宠物,影响邻里关系。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协议签字之前双方要相互做好说明了解情况,方可签字,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项,甲乙双方可另行定议,签字后如再有异议,可上诉司法机关解决。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协议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范文收藏]房屋抵押合同(篇一)


对自己一段时间的全面检查便是工作总结,能称得上范文的一定有某方面的优点值得!工作总结需要注定哪些点?这篇《[范文收藏]房屋抵押合同(篇一)》值得你借鉴与学习!

贷款人:(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为“甲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借款人:(抵押人) (以下简称为“乙方”)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证件名称: 号码:

合同签订和履行地点:

第一条:总则

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签订本合同。乙方自愿以其合法所有的房地产抵押给甲方,作为借款担保。为进一步明确当票以外其他事项,依据国家法律和《典当管理办法》,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以资遵照履行。

第二条:抵押房地产基本情况

抵押房地产座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抵押部位:_______________;

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平方米;设计用途:_______________;

房屋所有权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抵押房地产评估价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万元;

国有土地使用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土地使用权面积: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抵押房地产担保范围

借款本金(当金)、利息、综合费用、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处分抵押房地产的费用以及可能产生的甲方代垫费用和其他费用。本合同有约定具体数额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的依照相关单位出据给甲方的收款发票额为准。

第四条:借款金额(当金)及借款期限

借款数额(当金):人民币(大写金额)_______________万元整;

借款期限: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借款的实际放款日以借据为准)。

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办理展期。展期时,借款人须结清前期利息和综合费用。

本合同项下之借款,自甲方放款之日起按月计算利息和综合费用,借款月利率:________‰;月综合费率:________‰。乙方于每月________日前缴付利息和综合费用,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如借款人未能履行此约定,逾期5日甲方有权单方提前终止合同,并向乙方追索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及违约金,提前实现抵押权。

第五条:抵押房地产的处分限制

抵押期间,乙方应妥善保管抵押物,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房地产转让、变卖、赠与、抵偿债务或以其他交易方式处臵,也不得对抵押房地产做任何不利于甲方的改变,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抵押物因不可抗力毁损、灭失或由于不可抗力导致价值显着减少,乙方须在2日内书面告知甲方。乙方确须出租抵押房地产的,在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将抵押的事实书面告知承租人,并将租赁合同交甲方备案。

第六条:乙方保证及承诺

乙方保证对抵押房地产享有合法的完全所有权。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和当票时,抵押房地产上不存在涉及任何形式的抵押、借用、托管、查封、扣押、诉讼等,也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权属争议或其他权利瑕疵。

抵押物共有人同意将本合同抵押物进行抵押,并与借款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的连带责任。

第七条:房地产抵押权的行使及实现

乙方违反第五条、第六条规定,隐瞒事实及提供虚假文书等可能导致抵押权毁损或部分毁损的,或乙方行使抗辩权、抗诉权,本合同即提前终止,房地产抵押权提前实现。

乙方逾期5日不履行债务或不能完全履行债务的,房地产抵押权即实现。本合同经公证后成为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若乙方不履行债务或不完全履行债务,则乙方无条件同意甲方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放弃向法院提出直接强制执行的抗辩权。

第八条:绝当物的处理

甲、乙双方约定,甲方行使抵押权委托拍卖机构将上述房地产公开拍卖,拍卖收入扣除本合同第三条约定的担保款项及拍卖费用后,剩余部分退还乙方。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有关拍卖等手续乙方均委托甲方代为办理。

第九条:特别约定

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受本合同借款期限的限制,()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利息和综合费用直至乙方清偿完债务为止。逾期还款、交纳利息和综合费按借款余额每日1‰计收违约金。

第十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或当票而产生争议,须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其他约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以补充协议的方式另行约定,乙方对当票、本合同及合同展期所做的保证义务为本合同及当票的补充条款,补充协议是当票及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当票及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在补充协议中未修改的继续有效。

本合同壹式肆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即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后乙方有义务在三日内协助甲方到不动产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提示条款

乙方已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应乙方要求,甲方已经就合同条款做了相应说明,乙方对本合同所有条款的含义及相应的法律后果已全部知晓,并予以充分、准确无误的理解。

甲 方: 乙 方:

法定代表人: 抵押共有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签字/盖章)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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