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合同(合集9篇)

发表时间:2024-03-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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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合同【篇1】

铁塔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本1

乙 方:

为适应通信事业发展,优化通信基础设施,完善网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 房屋/场地 租赁的有关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依据。

一、租赁物基本情况和租赁用途

1.甲方出租给乙方使用的租赁物位于 ,建筑面积 平方米。 具体租赁范围及位置详见附件。

2.权属情况:甲方持有该房屋所有权证号: 或房屋来源证明名称: ,房屋所有权人(公有住房承租人、购房人)姓名或名称: ,租赁物(是/否) 设定了抵押。身份证或营

3.乙方承租租赁物用于基站建设、 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

二、租赁期

本协议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止 。甲方应在 时双方商定年费用为,合计 整(¥ 整),其中,税金 (实际以税务局征收为准)。按 月/季/半年/年 结算, 甲方需配合乙方完成基站建设,基站开通后 乙方收到国家正式合法有效发票( 税金甲方自负 )30天内转账支付。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不承担除本合同约定的费用以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其中乙方应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将上述租金支付至甲方如下银行账户,若以下账户信息发生变更,甲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乙方,否则发生款项流失,责任由甲方承担。甲方可根据其内部的具体管理规定决定以 租赁物租金/租赁物管理费/物业管理费 名义收取本合同项下的租赁费用,由此可能产生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自行解决。

账 户 名:

开户银行:

账 号:

甲乙双方续签租赁合同的,租金涨幅不得超过本合同租赁费用的 。 在租赁期内,该租赁物如因赠予、继承等发生所有权转移的,本协议对新所有权人继续有效。

四、电费采用如下 方式

1.直供电方式:

甲方应配合乙方向供电局申请380V、15KW、63A 电源. 乙方自付电费。在乙方供电工程未完成及基站工程施工期间,甲方向乙方提供临时用电,电费由乙方按实际用电量付费,电费标准 。

2.转供电方式:

(1)甲方向乙方提供负荷为 30KW的380V或220V(选择一种) 供电电源,并提供供电线路安装路由。甲方配电室至乙方基站的供电线路施工及工程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在机房内安装电表一块)。甲方同时应提供壁垒接地线(根据测试结果定);并在乙方租用的基站机房建成后一周内提供电源。

(2)转供电方式下,电费根据乙方单独计量电表读取数据按实结算。每月 日前,且收到甲方提供的相应金额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正式发票(如不能提供发票的,应提供总电费发票复印件、电费分摊表、相应金额收据等)后,乙方按 元/度以银行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五、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保证本协议项下提供给乙方的场地权属清楚,若发生产权、出租权或有关债权、债务纠纷,概由甲方负责,由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乙方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若发生甲方欲将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转移给第三方的情况,甲方应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合同对第三方继续有效。由甲方协助乙方向第三方移交权利和义务。

2.该通信基础设施,属乙方资产,甲方应协助乙方做好通信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以确保设备运行良好。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拆移通信设备,不得将该系统设备挪为他用。甲方若发现该设备系统故障或丢损,应及时通知乙方解决,以确保双方共同利益。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场地设施损毁或灭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甲方 应协助乙方办理三相五线电源的申请, .租赁合同存续期间,乙方工作人员有权随时进入租赁物进行必要的检修工作, 甲方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共享政策. 租赁期间,甲方不得切断租赁物的水电供应。

4.因甲方原因使本协议无法履行时, ,并补偿由此造成的拆迁等费用 。

5. 为确保基站能顺利安装并开通,隐蔽施工等工作,并配合必要的群众协调工作以确保本合同得以履行。 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6.其他:

六、乙方权利义务

1.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由乙方负责在该场地增设通信铁塔系统,并负责进行该系统的设计、安装与调试。

2.乙方应负责通信基站设施的所有投资并享有相应的所有权,甲方不得擅自对乙方的设备、设施、系统进行任何变动、拆改。

3.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时,乙方添置的装修物、设施、设备、系统可由其自行收回或拆除 ,届时乙方将租赁物按乙方处置后现状交还甲方,无须恢复原状

4.在协议期内,如遇甲方需改变房屋结构等因素,应提前30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进行相应设备调整。

5. 租赁期间,乙方确保设备放置符合安全要求,如建设维护人员中发生安全事故的由乙方负责.

七、合同的续签、解除与终止

1.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对租赁物有优先承租的权利。

2.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终止本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合同终止。

3.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方有以下列行为之一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甲方逾期十五日提供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的,或甲方所提供的租赁物及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约定条件的;

(2)甲方发生本协议标的相关的产权、出租权丧失或受到限制或发生债权、债务纠纷,影响租赁物使用的 ,甲方未尽修缮或周边环境维护义务,影响租租赁物使用的

(3)其他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的情形。

4.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逾期十五日未接收甲方交付的租赁物;

(2)逾期缴纳租金超过三十天;

(3)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改变或破坏租赁物结构,严重影响租赁物质量的;

(4)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活动。

任何一方按本合同约定主张解除合同,应当书面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之日解除。双方应于 日内办理移交手续。

八、违约责任

1.租赁期间,一方无故解除本合同的,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 当年年租赁费用50% 的违约金。

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凡本合同中约定的履行义务方未能按约履行义务的,履行义务方均应按 当年租赁费用万分之五 的标准向接受义务方支付违约金。 履行义务方拒绝履行义务或逾期履行义务超过三十日的,接受义务方均有权解除本合同。

3.如果甲方有赔偿和/或支付违约金的责任,如果最近一笔付款不足以抵扣的,则可从下一笔付款中继续扣除。

4.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款项支付方每逾期一日应按逾期金额的万分之五 权解除本合同。

九、免责条款

租赁房屋被拆迁的,政府拆迁补偿政策中关于承租人所应享有的补偿款和安置权利归乙方(包括但不限于停业损失补偿、经营损失补偿、从业人员补偿、过渡费、搬迁补助费、异地安置费、装修/设备/设施/系统的补偿等),其他拆迁补偿及安置权利均归属于甲方。

十、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协商不成的,均提请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争议解决前,双方应继续严格履行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的履行。

十一、其他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甲乙双方的文件往来等,应以书面形式进行;一方给予另一方的通知或函件,以快递方式邮寄至本合同第一页所载的地址并以对方为收件人或以专人送至前述地址,均视为已经送达。

2.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肆 份,甲乙双方各执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铁塔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本2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完善我区移动通信网络的覆盖,支持城乡经济建设,促进通信事业的发展,乙方愿在甲方所属的建筑中安装移动电话覆盖系统,并租用甲方提供的场地用于增设移动通信基站。根据《民法典》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方与承租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地的用途、位置

用途: 移动通信基站。地址:面积:

第二条、权属承诺

本合同第一条所述场地由甲方完全享有产权,并无任何权利瑕疵。

第三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共 年。甲方自20xx 年 月 日起将场地交付乙方使用,至20 年 月日止。

第四条、租金和租金缴纳方式

1、通信基站场地租金为:¥/年

2、乙方向甲方缴纳场地租金每年人民币:元整(¥:元)。合同生效后30日内,由乙方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第一年租金人民币:元整 ),第二年的前15日内支付下一年度租金。由甲方出据正式发票。

3、在合同期内,乙方基站设备所需电源在甲 方处搭取,按元/度挂表计费,由甲方指定搭接处,电表安装的材料及人工由乙方自行负责。

甲方收款信息:

开户行:

帐 号:

第五条、双方其它约定事项

1、根据移动通信基站的需要,乙方在该场地屋顶架设移动通信天线。设备所有权属于乙方。

2、在不影响屋美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将用于传输的光纤电缆通过管道引入租赁场地内。

3、乙方必须搞好自身安全防火、防雷工作,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安全、火灾事故,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甲方全部经济损失。

4、乙方若未按时缴纳租金,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

5、在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以任何理由将租赁场地交付第三方使用,否则甲方有权立即终止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

6、在合同期内,甲方无权干涉乙方对设备的日常维护或擅自违反本合同,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7、在合同期内,如果甲方将场地管理权转让或出售给第三方,本合同自动终止或由乙方与第三方协商解决。

第六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应自觉遵守本合同规定及约定事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上述条款,需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及相关经济损失。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1、双方协商解决。

2、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向当地仲裁机关提请仲裁或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续约规定

1、合同到期后甲方如继续出租,甲方应保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继续租用该房的优先权。

2、在本合同规定的租赁期满前15天内,双方如愿延长租赁期,应重新签订合同。

第九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未尽事宜,按《民法典》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本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乙方:

地 址:

邮 编:

联系电话:

开 户 行:

帐 号:

甲乙双方经充分协商,同意甲方出租下列场地给乙方用于,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一、租用场地地点及范围:

甲方自愿将位于的平方米的场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使用。

二、租用时间:

租赁期限为 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三、租金及其他费用:

1.场地租赁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双方协商场地租金采取以下 方式确定:

A、租赁期限内场地租金固定不变,每年租金 元,税金 元,合计人民币 元(¥ )。

B、租赁期限内场地租金每 年 ,具体如下: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税金 元,合计人民币 元(¥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税金 元,合计人民币 元(¥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税金 元,合计人民币 元(¥ );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租金 元,税金 元,合计人民币 元(¥ )。

2. 上述税金按合同签订时的税率 %计算,由承租方承担;租赁期内税率或计算方式如有调整,按税务主管部门公布的标准重新计算。

3. 本合同场地租金(含税)总计为 元人民币(¥ )。

4. 双方选择以下第 种付款方式:

在租赁期内每 年等额付款,即每 年的 月 日之前,乙方向甲方支付 元人民币(¥ );

四、 甲方承诺本合同项下场地系甲方所有(附甲方场地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已获产权人充分授权签署本合同,在本合同签订前未将该场地或土地作抵押,场地适于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并且有合法的权利将场地出租。 因甲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在前合同义务、无权处分或超越权限等导致本合同无效、可撤销或无法实际履行的,甲方应退还全部已收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乙方实际损失的,甲方还应赔偿乙方的全部损失和相关费用。

本合同整体被人民法院或其他有权部门判定无效或可撤销的,本条仍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甲方责任:

1、甲方应协助处理乙方在设备安装、使用、维护过程中遇到的各类问题,为乙方申请用电用水等正常、合理利用租赁物提供方便,同时甲方应保证乙方进出基站的道路畅通。

2、甲方如需出卖或抵押上述场地使用权,应告之场地使用权的受让人或抵押权人本合同的相关条款,并应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确保租赁物所有权的转让或抵押不影响乙方的承租权。

3、如果以上租赁的场地被国家征用,甲方应将未到租赁期限部分的租金加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退还给乙方。

六、乙方责任:

1、乙方保证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

2、乙方自行施工并承担相关费用。

3、乙方施工和维护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秩序和安全。

七、违约责任:

1、 乙方迟延支付租金或其他费用的,对迟延支付的金额,应按同期银行利率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

2、 甲方迟延交付场地的,按【 】元/天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迟延十天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赔偿年租金10%的违约金。

3、 因场地质量问题、产权纠纷或其他可归责于甲方的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正常使用该场地的,甲方应免收乙方受影响期间的租金,且每日应按当年日租金的两倍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受影响期间超过【 】日的,乙方有权提前终止合同,甲方应退还当年已收租金,并按当年租金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双方有其他违约行为,在对方规定的合理期间内没有更正或不予答复的,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八、 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向乙方所在地法院起诉

九、甲方应提供场地使用权证作为本合同附件,如甲方未能提供或所提供权证不符合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和一切损失。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议订,其补充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一、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合同【篇2】

为了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稳定农村土地转让承包关 系,切实维护土地流转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 地承包法》和相关政策、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互利、公平平等的原 则,经甲乙双方协商,订立如下草场转让承包经营权合同。

一、转让草场座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地表特正经 (苏木)人民政府批准,甲方将位于 的 亩草场转让给乙方(具体面积、位置、四至界限以合同附件《承包土地平面示意图》和甲方 的《草原示意图》为准)。

转让期限为下一轮土地承包开始时乙方继续对该宗土地进行承 包。

转让费为每亩 元,合计价格 元人民币,甲乙双方在将土地转让手续办理完毕后,乙方一次性付清转让费。

乙方受让该土地主要用于农业、林业。畜牧业开发生产,以及国 家法律法规不禁止的其他经营行为,乙方也可以根据自己的生产、经 营需要时改变土地用途,甲方不得干涉。

保证乙方对本合同受让的土地拥有合法的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 保证本合同土地没有权属纠纷,保证乙方顺利正常使用、经营该宗土 地,如出现权属纠纷或第三人干扰、阻扰情形时,由甲方无条件、无 偿予以排除干扰、解决纠纷,以确保乙方不因上述原因而受到任何损 失,如出现纠纷后三十日内不能解决,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收 回全部转让费,同时无条件赔偿支付乙方造成的损失。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乙方有权采取转包、租赁、联营、出资入股、抵押等方式使用合同所列的土地。

按照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经营该土地。

(一)如政府及相关部门给该草场支付与本嘎查牧民相同的政策 补贴及一卡通补贴归于乙方所有。

(二)如遇国家或政府征用该宗土地,征用时效在土地承包期内, 土地的相关补贴归乙方所有。

因土地权属出现纠纷导致乙方或乙方认可的使用人不能正常使 用、经营本合同所列的土地,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由甲方全额 返还交付的款项并赔偿乙方的在该土地上全部投资及损失,及于此给 乙方造成的潜在利益损失。

在合同签订后,如乙方撕毁合同(根本违约),无权要求甲方返 还已交付的款项。

八、该宗土地的水、电、路由村嘎查协调解决。

在合同履行中发生争议,由当地人民政府调解解决,如果不能协 调或协调未成,任何一方均可通过诉讼解决,案件由鄂尔多斯市仲裁 委员会仲裁。

十、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正本一式二 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十一、原王永兵与宝音德力格尔签订的草场承包经营权合同作为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合同【篇3】

合同编号:_________

发包方:_________

承包方:________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章 工程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

3.工程内容:_________(群体工程应附承包方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4.承包范围:_________

5.承包方式:_________

6.资金来源:_________

7.批准文号:_________

8.业主或主管单位:_________

第二条 工程监理

若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发包方与监理公司另行签订《工程监理合同》,并将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单位、联系方式及监理工程师的职责等通知承包方。

第三条 工期

1.开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开工。

2.竣工日期:本合同工程定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竣工。

第四条 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_________元(人民币)¥:_________元。

第五条 工程质量

1.承包方必须按照设计文件和国家现行的技术标准、规范进行施工。

2.承包方所承包的工程,必须全部达到国家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优良率达到_________。

3.凡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施工质量不合格的工程,承包方应在发包方规定的时间内无偿返工,达到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返工后仍达不到的,由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发包方原因达不到工程质量标准的,由发包方承担返工责任及经济支出。

第二章 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六条 词语涵义

1.有关合同双方和监理人的词语

(1)发包方: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当事人。

(2)承包方:指与发包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3)分包人:指本合同中从承包方处分包某一部分工程的当事人。

(4)监理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的由发包方委托对本合同实施监理的当事人。

2.有关合同组成文件的词语

(1)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由发包方与承包方签订的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而列入本合同第七条的全部文件和图纸,以及其他在协议书中明确列入的文件和图纸。

(2)技术条款:指本合同的技术条款和由监理人作出或批准的对技术条款修改或补充的文件。

(3)图纸:指列入合同的招标图纸和发包方按合同规定向承包方提供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以及列入合同的投标图纸和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4)施工图纸:指上述第(3)项规定的图纸中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交并经监理人批准的直接用于施工的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5)投标文件:指承包方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在投标时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向发包方提交的投标报价书、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他文件。

(6)中标通知书:指发包方正式向中标人授标的通知书。

3.有关工程和设备的词语

(1)工程:指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或为二者之一。

(2)永久工程:指按本合同规定应建造的并移交给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3)临时工程: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各类非永久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4)主体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全部永久工程中的主要工程。

(5)单位工程:指合同条款中写明的单位工程。

(6)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装置。

(7)施工设备:指为完成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全部用于施工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8)承包方设备:指承包方的施工设备。

(9)进点:指承包方接到开工通知后进入施工场地。

4.有关工期的词语

(1)开工通知:指发包方委托监理人通知承包方开工的函件。

(2)开工日期:指承包方接到监理人按第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或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

(3)完工日期:指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程、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完工和通过完工验收后在移交证书(或临时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完工日。

5.有关合同价格和费用的词语

(1)合同价格:指协议书中写明的合同总金额。

(2)费用:指为实施本合同所发生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6.其他词语

(1)施工场地(或称工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

(2)书面形式:指任何手写、打印、印刷的各种函件,包括电传,电报、传真和电子邮件。

(3)天:指日历天。

第七条 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合同文件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次序如下:

(1)双方商定的补充协议或合同期内经双方签署的备忘录;

(2)合同协议书;

(3)双方签署的合同谈判备忘录;

(6)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书;

(7)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文件。

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意见不能统一,则按本合同合同第五十五条中约定的办法处理。

2.设计文件:发包方应在合同签署后14天内按照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份数向承包方提供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和其他设计资料。未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不得将设计文件提供给第三方。若合同中约定部分工程由承包方进行设计,承包方应将有关设计文件和图纸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份数提交发包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3.补充设计文件:为满足工程的正确实施或完成对其缺陷的修复,发包方可在合同范围内提出补充设计文件和通知,承包方应接受并执行。

4.合同文件解释顺序:_________。

第八条 合同范围

本合同所要实施的具体工作内容、范围及工程界限等,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九条 技术标准

双方在条款内约定适用国家标准、规范和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供一式两分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同发包方按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方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方认可后执行。发包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第十条 语言文字、适用法律和联系方式

1.语言文字: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同。

2.适用法律和法规:本合同文件适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联系方式:本合同实施过程中,工程有关各方的一切联系均以书面形式为准。在紧急的情况下,可先以口头陈述,但应在事后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联络

1.联络以书面形式为准:合同中述及的由任何人提出或给出的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是双方联系和履行合同的凭证,均应以书面形式为准,并应送达双方约定的地点和办理签收手续。

2.来往函件的发出和答复:上述通知、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认、批准、证书、证明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及时发出和答复,不得无故扣压和拖延,亦不得无故拒收,否则由责任方对由此造成的后果负责。

第十二条 图纸

1.发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方提供图纸。承包方需要增加图纸套数的,发包方应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发包方对工程有保密要求的,应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承包方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2.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除承包方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方。

3.承包方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第三章 双方责任

第十三条 工程师

1.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发包方委托的职权:_________,需要取得发包方批准才能行使的职权:_________。

2.发包方派驻的工程师: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职权:_________。

3.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师的职权:_________。

4.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方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5.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内写明。工程师按合同约定先例职权,发包方在条款内要求工程师在先例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方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方批准。

6.发包方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由发包方在条款内写明,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方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

7.合同履行中,发生影响发包方承包方双方权利或义务的事件时,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应依据合同在其职权范围内客观公正地进行处理。一方对工程师的处理有异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8.除合同内有明确约定或经发包方同意外,负责监理的工程师无权解除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的任何权利与义务。

9.不实行工程监理的,本合同中工程师专指发包方派驻施工工场地。

第十四条 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1.工程师可委派工程师代表,并可在认为必要时撤回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负责监理工程师还应将委派和撤回通知发包方。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方发出的任何局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承包方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方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方发出任何指令。

2.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的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方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工程师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48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已被确认。

承包方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报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出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方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的执行。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3.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方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方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第十五条 项目经理

1.项目经理:姓名: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2.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条款内写明。

3.承包方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4.项目经理按发包方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48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或第三人,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5.承包方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方,并征得发包方同意。后任继续先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6.发包方可以与承包方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第十六条 发包方代表

1.发包方代表可委派有关具体管理人员,行使自己部分权利和职责,并可在任何时候撤回这种委派。委派和撤回均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2.发包方代表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方代表,承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确有必要时,发包方代表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方应于发包方代表发出口头指令后7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发包方代表在承包方提出确认要求24小时后不予答复,视为承包方要求已被确认。承包方认为发包方代表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24小时内提出书面申告,发包方代表在收到承包方申告后24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紧急情况下,发包方代表要求乙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方加有异议,但发包方代表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方应予执行。因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对承包方造成的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发包方代表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方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图纸并履行其它约定的义务。否则承包方在约定时间后24小时内将具体要求、需要的理由和迟误的后果通知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收到通知后48小时内不予答复,应承担由此造成的追回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发包方代表易人,发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 承包方驻工地代表

1.承包方的要求、请求和通知,以书面形式由承包方代表签字后送发包方代表,发包方代表在回执行上签署姓名及收到时间后生效。

2.承包方代表按发包方代表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组织施工。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方代表联系的情况下,可采取保护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方代表送交报告。责任在发包方,由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方,由承包方承担费用。

3.承包方代表易人,承包方应于易人前7天通知发包方,后任继续履行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八条 发包方工作

1.提供场地条件:负责办理土地、水域征用,青苗、树木赔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地下、架空、水上和水下障碍物等工作。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位置、面积和高程向承包方提供施工场地。

2.提供水电与交通条件:负责按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时间、地点开通公共通道与施工场地间的道路,提供供水、供电、通讯等线路接点及施工船舶临时停泊水域,并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提供施工条件:办理征地红线、航行通告、抛泥区许可证和码头岸线审批等施工所需的各种手续。向承包方提供本工程征地范围地形图,办理临时用地的申报手续。协助解决对承包方施工有干扰的外部条件。

4.提供技术资料:按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数量向承包方提供工程地质报告以及水准点、坐标控制点等技术资料,并组织进行设计交底及现场交验。发包方对其提供的上述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承包方则对上述资料的理解和应用负责。

5.任命发包方代表:发包方应在合同协议书签署后7天内任命代表,行使合同约定的发包方权力,负责履行合同约定的发包方义务,并将此任命书面通知承包方。发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提前7天通知承包方。

6.付款: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和办法向承包方支付工程价款。

7.发布工程指令: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向承包方发布工程指令,签发图纸、确认工程进度报表,检查隐蔽工程并办理各种验收或签认手续。

8.竣工验收:按本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结算。

第十九条 承包方工作

1.施工准备:负责施工现场的布置和临时设施的施工,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及开工申请报告。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规格和数量及时到位施工船机和设备。

2.提交报告及报表:根据工程施工情况及监理工程师的指令及时向监理工程师提交隐蔽工程验收通知、工程质量自检报告、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工程事故报告等,并按时提交月度、季度施工作业计划、用款计划及工程完成情况统计表。

3.确保工程进度与质量:按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及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进行施工和材料检验,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

4.提供条件:按招标书或本合同条款的约定,为监理工程师的现场工作提供办公、住宿、交通和通讯等条件。

5.负责工程的保护与保修:对已完工的建筑物和已安装的设备,在交付发包方应前负责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由承包方无偿予以修复。若因发包方提前使用造成损坏,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在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间,对属于承包方责任造成的任何缺陷,承包方应无偿修复。

6.任命承包方代表:在合同协议书签署时任命代表(即项目经理),承包方代表应具有国家或交通部颁发的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并常驻工程现场,负责履行本合同约定的承包方义务和管理本合同工程的施工。承包方更换其代表时,应事先征得发包方同意并提前7天通知监理工程师。

7.遵守政府法令和规章: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政府的各项法令和规章,特别是交通、卫生、安全、消防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令和规章。

8.接受工程监理:接受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合同对施工的监督和管理,执行监理工程师发布的工程指令,参加监理工程或发包方主持的工程会议。

9.临时停泊设施:自行解决施工船舶的临时停泊设施,并按有关部门批准的位置和方式停放。

10.沉没物品处理:采取一切措施,防止施工船舶、设备及材料的沉没。若发生沉没时,对妨碍交通和其他部门正常作业的均应立即向海监部门报告,并设置浮标或障碍指示灯,直至打捞工作完成为止,所发生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

1.工程监理:为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控制施工进度和工程投资,发包方可委托监理单位对工程实施监理,承包方应接受监理。

2.监理工程师:发包方应在监理工程师进驻现场前,将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依据本施工合同,独立、公正地行使监理职权。

3.监理工程师在发包方授权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行为,均视为发包方行为。

4.监理工程师可以任命一定数量的人员协助其工作,并授权此类人员履行监理工程师的部分职责。监理工程师也可随时撤回此类任命与授权,但此类任命、授权与撤回应提前7天报告发包方并通知承包方。

5.为保证施工正常进行,双方应尊重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决定有异议时,按协议条款的约定处理。总监理工程师易人,发包方接到监理单位通知后应同时通知承包方,后任继续履行赋予前任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交通运输

第二十一条 交通运输

1.场内施工道路

(1)发包方提交给承包方使用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应由承包方负责其在合同实施期内的维修、养护和交通管理工作,并承担一切费用。

(2)除本款(1)项所述的由发包方提供的部分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方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其施工所需的全部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一切费用。

(3)承包方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给发包方和监理人使用。

2.场外公共交通

(1)承包方的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一切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承包方车辆应服从当地交通部门的管理,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监管部门的检查和检验。

3.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由承包方负责运输的物件中,若遇有超大件或超重件时,应由承包方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进行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均由承包方承担。若实际运输中的超大件或超重件超过合同规定的件数、尺寸或重量时,应由发包方和承包方共同协商确定各自分担的费用。

4.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承包方应为自己进行的物品运输造成工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负全部责任,并负责支付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索赔。

5.水路运输: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亦适用于水路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应包括水闸、码头、堤防或与水路有关的其他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应包括船舶,本条各款规定仍有效。

第五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二十二条 施工组织设计

1.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承包方应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组织设计提交给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组织设计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施工工艺流程及说明、材料供应与检验、施工场地平面布置、施工质量保证措施、施工人员组成、施工船机配备和施工安全措施及施工对环境影响的保护措施等。施工进度计划应按照网络图关键线路或主要工作横道图进行控制,并应包括每月预计完成的工作量和形象进度。

2.施工组织设计的审批:监理工程师应在收到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提出审查意见并提请发包方审批,发包方应在接到审查意见后7天内予以审批。审批时,若发包方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应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修改和补充,并在接到审批意见后7天内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修改和补充报告,监理工程师确认后,承包方应按确认后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若监理工程师及发包方未在上述限定的时间内提出修改意见或审批,可视为承包方施工组织设计已被发包方批准。

3.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如果监理工程师认为工程实际施工进度不符合经发包方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时,承包方应按监理工程师的要求对施工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提出保证工程在合同约定的施工期内完成的具体措施,经监理工程师审核并报发包方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三条 进度计划

1.承包方应按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条款约定的时间预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2.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方应按照发包方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条款中约定。

3.承包方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工程实行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方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因承包方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方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第二十四条 开工及延期开工

1.承包方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方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4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方。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48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方要求,工期相应顺延。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2.因发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方,推迟开工日期。发包方赔偿承包方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3.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_________。

第二十五条 暂停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方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48小时内提出书面管理意见。承包方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承包方实施工程师作出的管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48小时内给予答复。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管理意见,或收到承包方复工要求后48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方可自行复工。因发包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方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因承包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二十六条 工期延误

1.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方未能按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方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到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程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2.承包方在1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14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第二十七条 工程竣工

1.承包方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3.施工中发包方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就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方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方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第六章 质量与验收

第二十八条 检查和返工

1.承包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的要求以及发包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发包方代表及其委派人员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按发包方代表及委派人员的要求返工、修改,承担由自身原因导致返工、修改的费用。因发包方不正确纠正或其他非承包方原因引起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

2.以上检查检验合格后,又发现由承包方原因引起的质量问题,仍由承包方承担责任和发生的费用,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工期相应顺延。

3.以上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除此以外影响正常施工的经济支出由发包方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第二十九条 工程质量等级

1.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或专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发包方要求部分或全部工程质量达到优良标准,应支付由此增加的经济支出,对工期有影响的应给予相应顺延。

2.达不到约定条件的部分,发包方代表一经发现,可要求承包方返工,承包方应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返工,直到符合约定条件。因承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承包方承担返工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返工后仍不能达到约定条件,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因发包方原因达不到约定条件,由发包方承担返工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3.双方对工程质量的争议,请协议条款约定的质量监督部门仲裁,仲裁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败诉一方承担。

第三十条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工程具备覆盖、掩盖条件或达到协议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方自检合格后在隐蔽和中间验收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参加。通知包括承包方自检记录、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承包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发包方代表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方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2.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验收24小时后,发包方代表不在验收记录签字,可视为发包方代表已经批准,承包方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第三十一条 试车

1.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方准备试车记录。发包方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通过,发包方代表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2.设备安装工程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发包方组织试车,并在试车48小时前通知承包方。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方应作准备工作的要求。承包方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和试车记录。试车通过,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后,方可进行竣工验收。

3.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负责修改设计,承包方按修改后设计重新安装。发包方承担修改设计费用、拆除及重新安装的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4.由于设备制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方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设备为承包方采购,由承包方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包方采购,发包方承担上述各项经济支出,工期相应顺延。

5.由于承包方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方代表在试车后24小时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修改后重新试车,承担修改和重新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均由发包方承担。

7.发包方代表未在规定时间提出修理意见,或试车合格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24小时后,记录自行生效,承包方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第三十二条 验收和重新检验

1.发包方代表不能按时参加验收或试车,须在开始验收或试车24小时之前向承包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两天。发包方代表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验收和试车,承包方可自行组织验收和试车,发包方应承认验收或试车记录。

2.无论发包方代表是否参加验收,当其提出对已经隐蔽工程重新检验的要求时,承包方应按要求进行剥露,并在检验后重新进行复盖或修复。检验合格。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经济支出,赔偿承包方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检验不合格,承包方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第三十三条 质量监督

本工程的质量监督,由质量监督站负责,双方均应接受其对工程质量的监督与检查。

第七章 文明施工

第三十四条 文明施工

发包方应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工作,负责管理和协调全工地的治安保卫、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等有关文明施工事项。发包方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方按第1项、第2项规定的责任。

1.治安保卫

(1)发包方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共同在工地建立或委托当地公安部门,建立一个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2)发包方和承包方应教育各自的人员遵纪守法,共同维护全工地的社会治安,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做好各自管辖区(包括施工工地和生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第三十五条 安全施工与检查

1.承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意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2.发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方不得要求承包方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第三十六条 安全防护

1.承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2.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方应在施工前14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方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第三十七条 事故管理

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管理,由事故责任方承担发生的费用。

2.发包方承包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环境保护

1.环境保护责任: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并应对其违反上述法规和规章和本合同规定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以及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2.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环境

(1)承包方应在其编报的施工组织设计中,做好施工弃渣的处理措施,严格按批准的弃渣规划有序地堆放和利用弃渣,防止任意堆放弃渣降低河道的抗洪能力和影响其他承包方的施工和危及下游居民的安全。

(2)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和做好排水措施,避免由于施工造成的水土流失。

(3)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措施,注意保护饮用水源免受施工活动造成的污染。

(4)承包方应按《技术条款》的规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的控制和治理,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以及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5)承包方应保持施工区和生活区的环境卫生,及时清除垃圾和废弃物,并运至指定的地点堆放和处理。进入现场的材料、设备必须置放有序,防止任意堆放器材、杂物阻塞工作场地周围的通道和破坏环境。

第八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三十九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1.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包方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1)固定价格合同。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条款内约定。

(2)可调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3)成本加酬金合同。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3.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1)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3)一周内非承包方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4.承包方应当在3款情况发生后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工程师收到承包方通知后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第四十条 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本合同第三十九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章 计量与支付

第四十二条 计量

1.工程量:《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不是承包方为履行合同应当完成的和用于结算的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2.完成工程量的计量

(1)承包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计量办法,按月对已完成的合格的工程进行准确计量,并在每月末随同月付款申请单,按《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分项向监理人提交完成工程量月报和有关计量资料。

(2)监理人对承包方提交的工程量月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有疑问时,可以要求承包方派员与监理人共同复核,并可要求承包方按规定进行抽样复测,此时,承包应指派代表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供补充的计量资料。

(3)若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代表参加复核,则监理人复核修正的工程量应被视为承包方实际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4)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与承包方联合进行测量计量,承包方应遵照执行。

(5)承包方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项目的全部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方派员共同对每个项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通过测量核实该项目的最终结算工程量,并可要求承包方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该项目最后一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如承包方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派员参加,则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应被视为该项目完成的准确工程量。

3.计量方法: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各个项目的计量办法应按《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4.计量单位: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均应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5.总价承包项目的分解:承包方应将工程量清单中的总价承包项目进行分解,并在签订协议书后的28天内将该项目的分解表提交监理人审批。分解表应标明其所属子项和分阶段需支付的金额。

第十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四十三条 材料样品或样本

不论任何一方供应都应事先提供材料样品或样本。经双方验收后封存,作为材料供应和竣工验收的.实物标准。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品种,由指定者提供指定式样、色调和规格的样品或样本。

第四十四条 发包方提供材料

1.发包方按照协议条款约定的材料种类、规格、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提供时间、地点的清单,向承包方提供材料及其产品合格证明。发包方代表在所提供材料验收24小时前将通知送达承包方,承包方派人与发包方一起验收。无论承包方是否派人参加验收,验收后由承包方妥善保管,发包方支付相应的保管费用。发生损坏或丢失,由承包方负责赔偿。发包方不按规定通知承包方验收,承包方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损坏或丢失由发包方负责。

2.发包方供应的材料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1)材料单价与清单不符,由发包方承担所有差价。

(2)材料的种类、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清单或样品不符,承包方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方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

(3)到货地点与清单不符,发包方负责倒运至约定地点。

(4)供应数量少于清单约定数量时,发包方将数量补齐。多于清单数量时,发包方负责将多余部分运出施工现场。

(5)供应时间早于清单约定时间,发包方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

因以上原因或迟于清单约定时间供应而导致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方承担。发生延误,工期相应顺延,并由发包方赔偿承包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3.承包方检验难过之后仍发现有与清单和样品的规格、质量等级不符的情况,发包方还应承担重新采购及返工的追加合同价款,并相应顺延工期。

四十五条承包方供应材料

承包方根据协议条款约定,按照设计、规范和样品的要求采购工程需要的材料,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在材料设备到货24小时前通知发包方代表验收。对与设计、规范和样品要求不符的产品,发包方代表应禁止使用,由承包方按发包方代表要求的时间运出现场,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发包方未能按时到场验收,以后发现材料不符合规范、设计和样品要求,承包方仍应拆除、修复及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第四十六条 材料试验

对于必须经过试验才能使用的材料,不论双方任何一方供应,按协议条款的约定,由承包方进行防火阻燃、毒性反应等测试。不具备测试条件的,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测试,费用由发包方承担。测试结果不合格的材料,凡款采购的应停止采购,凡已采购运至现场的,应立即由采购方运出现场,由此造成的全部材料采购费用,由采购方承担。发包方或设计单位指定的材料不合格,由发包方承担全部材料采购费用。

第十一章 工程变更

第四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

1.施工中发包方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方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方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方损失,由发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施工中承包方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方的直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3.承包方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方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方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方承包方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第四十八条 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方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九条 确定变更价款

1.承包方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方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2.承包方在双方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4.工程师不同意承包方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5.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6.因承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第十二章 竣工验收与结算

第五十条 竣工验收

1.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方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约定由承包方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发包方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方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4.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方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方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方修改后提请发包方验收的日期。

5.发包方收到承包方竣工验收报告后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6.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1款至4款办理。

7.因特殊原因,发包方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8.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方不得使用。发包方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方承担责任。

第五十一条 竣工结算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的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第五十五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 质量保修

1.承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方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承包方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方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3.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2)质量保修期。

(3)质量保修责任。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第十三章 违约、索赔和争议

第五十三条 违约

1.发包方违约

(1)提到的发包方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

(2)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双方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赔偿承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2.承包方违约

(1)因承包方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方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方造成的损失。双方在条款内约定承包方赔偿发包方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方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3.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十四条 索赔

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发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方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方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方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方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方索赔:

(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方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方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方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方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

3.承包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方造成经济损失,发包方可按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方提出索赔。

第五十五条 争议

1.发包方承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1)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四章 其他

第五十六条 转让与分包

1.转让:本合同一经签署不得转让。

2.分包:

(1)本合同工程的主体工程不得分包。

(2)若部分分项工程确需分包时,须取得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应将分包合同副本提交发包方备案。

(3)承包方对本合同所承担的全部责任和义务,不受分包的影响。监理工程师有权对分包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和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分包人的任何违约与疏忽,均视为承包方的违约与疏忽。

第五十七条 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方承包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地震等自然灾害。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方应立即通知工程师,产大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发包方应协助承包方采取措施。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8小时内承包方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

不可抗事件持续发生,承包方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方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方承担。

(2)发包方承包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方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方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4.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五十八条 工程风险

1.发包方的风险

(1)发包方负责的工程设计不当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发包方责任造成工程设备的损失和损坏。

(3)发包方和承包方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4)战争、动乱等社会因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但承包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5)其他由于发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承包方的风险

(1)由于承包方对工程(包括材料和工程设备)照管不周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2)由于承包方的施工组织措施失误造成的损失和损坏。

(3)其他由于承包方原因造砀损失和损坏。

3.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原由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损失和损坏除外)。

4.风险责任的转移: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移交给发包方后,承包方按上述第2款规定承担的风险责任同时转移给发包方(在保修期发生的在保修期前因承包方原因造成的损失和损坏除外)。

5.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合同签订后发生第1款(3)和(4)项的风险造成工程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使双方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后可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的付款由双方协商处理。

第五十九条 保险

1.工程开工前,发包方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发包方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发包方可以将有关保险事项委托承包方办理,费用由发包方承担。

4.承包方必须为人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5.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方承包方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6.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在条款中约定。

第六十条 担保

1.发包方承包方为了全面履行合同,应互相提供以下担保:

(1)发包方向承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及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供履约担保,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

2.一方违约后,另一方可要求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相应责任。

3.提供担保的内容、方式和相关责任,发包方承包方除在条款中约定外,被担保方与担保方还应签订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六十一条 专利技术、特殊工艺和合理化建议

1.发包方要求采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须负责办理相应的申报、审批手续。承担申报、试验等费用。承包方按发包方要求使用,并负责试验等有关工作。承包方提出使用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报发包方代表批准后按以上约定办理。

2.承包方提出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图纸、设计和施工组织设计的理解及对原定材料、设备的换用,必须经发包方代表批准。

3.以上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双方按协议分摊或分离。

第六十二条 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1.在施工中发现古墓、古建筑遗址等文物及化石或其他有考古、地质研究等价值的物品时,承包方应立即保护好现场并于4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应于收到书面通知后24小时内报告当地文物管理部门,发包方承包方按文物管理部门的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发现后隐瞒不报,致使文物遭受破坏,责任者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2.施工中了现影响施工的地下障碍物时,承包方应于8小时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同时提出处置方案,工程师收到处置方案后24小时内予以认可或提出修正方案。发包方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顺延延误的工期。

所发现的地下障碍物有归属单位时,发包方应报请有关部门协同处置。

第六十三条 合同解除

1.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2.停止施工超过56天,发包方仍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有权解除合同。

3.承包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

甲方:

乙方:

时间:

场地合同【篇4】

甲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乙方:

办公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为了顺利举办体育比赛,合理利用体育场馆,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职能签署 体育场馆租赁协议.本协议中,甲方是体育场馆权利的所有者,即出租人,乙方是体育赛事运作机构,即承租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定义

乙方租赁的体育场馆名称是 ,场馆的地址是.租赁的内容包括包括场馆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租赁物的用途用于体育赛事的举办.第二条 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计 天;

第三条 租金与支付期限和方式

租金总额为 元人民币;租金支付方式为(现金/支票/汇票/);本合同租金分次支付,第一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支付金额为___ 元人民币,第二次租金的支付时间为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支付金额为________元人民币.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乙方应支付本合同约定租金总额 %,计 元的作为保证金,作为履行合同的担保.第四条 甲方权利

甲方有权依法制订有关治安,消防,安全,用电,营业时间等内容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甲方有权协助各级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乙方进行监督,教育,整顿,直至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的场馆.乙方在使用场馆过程中,根据需要对场馆进行修缮,增设设施,应将修改的方案提前 天提交甲方,经甲方同意后才能进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因修缮,增设场馆造成场馆的磨损,以及要求乙方使用后将场馆恢复原状.租赁期满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后 日内将租赁的场地及甲方提供的配套设施以良好,适租的状态交还甲方.乙方未按照约定交还的,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收回,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如因满足乙方的租赁要求,损害了原有的广告商,赞助商利益,根据损害利益的实际大小,乙方应该给予全部补偿.甲方可以依据合同条款的规定,不影响乙方的广告权益情况下,开发与赛事有关的广告资源,广告收益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分配.第五条 甲方义务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将体育场馆交付乙方使用,为乙方提供场地及相关配套设施和比赛条件,保障乙方正常进行比赛.除有明确约定外,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正常的赛事活动.甲方应对场馆进行管理,维护并改善场馆所具有的赛事功能.甲方负责场内的安全防范和体育设施的建设及维护,包括:建筑物的管理及维修保养;对乙方装置体育设备和器材的审查和监督;水,电,气,空调,电梯,扶梯等设备,管道,线路,设施及系统的管理,维修及保养;清洁管理;保安管理并负责场内的公共安全;消防管理;内外各种通道,道路,停车场的管理.甲方应当在租赁期限内拆除租赁场馆内外所有的广告牌,在比赛期限内,甲方还应当拆除体育场馆周围,广场的广告牌,不能使甲方场馆的广告与赛事产生任何联系,影响乙方的广告权益.第六条 乙方权利

乙方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乙方拥有比赛期间场馆内部及其周围一定范围内的所有广告收益的权利.如果甲方在不影响乙方原有广告收益的前提下,开发广告资源,须得到乙方的同意,并约定好双方的广告收益分配方案.保证陈述

双方互相陈述,保证和承诺如下:

双方均具有完全的权利和法律权限或有效的授权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本合同经双方签署,即依其中条款构成对双方合法,有效和有约束力的责任,因为破产,清盘或其它影响债权人权利的法律对履行造成的影响除外.以上陈述,保证和承诺不仅在文首日期真实,而且也在本合同期限内都是真实.双方确认以上的每一条陈述,保证和承诺都是关键性的.第九条 有效期和终止

本合同自双方签署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合同终止或者双方权利义务均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发生者为准). 除了本合同中或根据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以外,在不影响提出终止的一方的其它法律权力的前提下,任何一方有权在出现下列情况时终止本合同,自另一方收到终止通知时生效:

另一方在执行本合同条款时发生重大违约,而且在违约方收到违约通知的 天内未能纠正;或

另一方在本合同中的任何陈述或保证被证明有重大的不正确或不准确. 如乙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乙方仍须向甲方支付本合同约定的竞赛组织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合同,则应将已收取的本合同约定的竞赛组织费返还给乙方.本合同因为在此所述的任何原因而终止,都不解除任何一方履行至终止生效日的责任,或者是履行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的责任.第十条 遵守法律

如果有合理的原因相信本合同的任何条款违反了国家或地方法律,或者影响一方履行本合同的工业商贸团体的守则,规定,法规或指示(统称“法律”),那么双方须及时修改本合同以遵守法律.但是如果修改令本合同丧失了其根本目的,那么将认同双方同意终止.如果本合同因本条而终止,款项应支付至到终止日的履行程度.那些为将来而已支付的款项应按比例退还,除了明确规定在协议终止后仍然有效的条款以外,任何一方将不就本合同而负任何义务或责任.第十条 不可抗力

由于水灾,火灾,地震,**,罢工,劳工运动,疾病包括传染性疾病(sars)或本届赛事比赛日程正式公布后政府部门颁布的命令等不可预见,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不是由于一方的过失而引起的情况(“不可抗力事件”),致使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本合同,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件的一方不应被视为违约和应对另一方就无法履行或延迟履行负责,而且履行时间应相应延长.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须及时将不可抗力的性质,影响程度通知另一方并提供证据.如果不可抗力持续或累计超过一个月,双方在所有合理情况允许下为减轻影响或制定替代安排而进行真诚的协商.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引起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第十二章 其它

场地在租赁期限内所有权发生变动的,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

本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甲方单方制订的规章制度也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规章制度的内容与合同约定相冲突的,以本合同为准,但国家法律,政策另有规定的除外.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传真签字具同等法律效力.相关附件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签字盖章后具同等法律效力.所有根据本合同要求和许可发出的通知都必须是书面的,在亲手送达或在以挂号信(需要有回执)发出后三天后作为正式生效.本合同构成双方之间就本合同所述内容的全部理解,取代所有先前其它或同期的有关所述内容的协议.乙方和甲方确认,在它们合作期间,一方可能得到另一方的保密资料.双方同意除非为了履行本合同而需要使用保密资料, 双方将保护保密资料,只在履行本合同时对同样知道该等资料是保密资料并同意保密的人等披露保密资料.披露以所需知道的范围为限.保密责任不包括非经一方违反保密责任而已为公众所知或根据法律要求披露的资料,本合同终止之后保密责任继续有效.本合同未经双方同意并特别指明是对本合同的修改,以书面形式经双方授权代表签署,不得修改.一方未对另一方违反本合同条款行为或之后的违约行为做出反对或采取行动不得视为弃权.本合同中的权利和补救方式是累积性的,任一方行使一项权力或补救不排除或放弃其对其它权利和补救方式的行使.本合同中标题是只为方便查阅,不构成本合同的实质内容.本合同一式两份或多份签署,每一份都是原件.所有这些文本构成同一份文件.如果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不成立或无法由具有有效管辖权的法院执行,余下的其它条款将继续有效,而前述不成立或无法执行的条款应当依据最大可能执行的法院执行.双方是独立承办机构.在任何情况下本合同不构成双方之间的代理,合伙,合营或雇佣关系,双方确认并同意各自没有也不会表现为它有法律授权以任何方法对另一方产生约束或保证.任何一方没有另一方的事先书面许可不得转让或授权本合同下的权利和/或责任.本合同和其中所有条款对双方有效,也对双方各自的继承和批准的转让人有效.在任何情况下,允许的转让都不能免除出让人的责任.本合同附件构成本合同的一部份, 与合同条款同样有效, 对合同双方构成约束力.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甲方(公章)

代表(签字)

电话:

乙方(公章)

代表(签字)

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场地合同【篇5】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就乙方承租甲方土地一事,经双方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乙方承租甲方位于______空地存放物资,使用面积为______平方米。乙方在承租时明白并接受上述租赁场地的现状及对当地政策充分知情,并无任何异议。

二、租赁期限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每月租金为每平方米______元。每月租金合计人民币______元(大写人民币:______整)(含税)。甲方不提供水电。

三、甲方场地租赁押金人民币______元(大写:______ )。本合同签署之日时乙方一次性支付首月租金人民币元(大写:______ )。乙方应于每月____________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缴清当月场地租金。逾期未交,应支付滞纳金,为日拖欠金额的百分之三计算至付清之日止,逾期30日以上的,甲方可采取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没收场地租赁押金等措施,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租。

四、乙方使用上述场地,不得用于违法活动,乙方不得在上述场地上种植青苗、不得搭建任何建筑物(包括临时建筑物)等,否则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关责任,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没收场地租赁押金。

五、乙方在上述场地的物资,乙方应妥善看管、保管;乙方明白并确认甲方仅提供场地,对场地上一切物资不负看管、保管责任。甲乙双方不存在服务合同法律关系或保管合同法律关系。乙方应为上述物资购买保险,并安排专人对上述场地物资进行看管。

六、乙方经营活动中所需相关证照,由乙方自行办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七、乙方支付给甲方的租金,乙方支付至甲方下列账户:

开户行:____________,

开户名:___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___。

八、在本合同期限内,乙方应谨慎使用上述场地,如发现上述场地存在诸如滑坡等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以便采取相应处理措施,乙方对于甲方修缮行为应给予配合与协助。山林火灾、台风、山体滑坡等不可抗力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与甲方无关。

九、乙方不得将空地转租或分租;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转租的.,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由甲方原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转租。转租合同的内容应事先征得甲方的同意,转租期限不得超过乙方剩余租赁期限,否则甲方可解除本合同、收回租赁场地并没收场地租赁押金。

十、合同期内,如遇国家或政府征收征用,本合同按到期处理,乙方应在合理期限内将上述场地交还甲方,逾期,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甲方顺利收回租赁场地,场地租赁押金如乙方无拖欠相关费用,则甲方无息退还。征收征用主体如有指定给乙方的搬迁费,则归属乙方,其他补偿或赔偿,均归甲方。

十一、合同期内,如甲方因自身经济发展需求,需使用上述场地时,甲方提前两个月通知乙方,给予乙方两个月搬迁时间,该两个月搬迁期免交租金,双方合同解除,甲方在乙方无拖欠相关费用时息退还租赁押金。合同期内,如乙方因自身原因解除合同,甲方不予退还租赁押金,乙方应支付租金至实际迁离之日止。因本条解除合同,双方均无需另外支付违约金或赔偿损失。

十二、本合同期限届满或因其他原因解除时,乙方应在10日内将上述场地上所有物资(包含但不限于建构筑物)迁离,场地租赁押金在乙方实际迁离完毕且无拖欠相关费用时无息退还,逾期超过30日未迁离的,视为乙方对该些物资作抛弃处理,届时,甲方有权自行处理,由此产生的后果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租金等计至实际迁离完毕之日止。

十三、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由______人民法院裁决。

十四、本合同一式三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代表:

乙方:

代表:

___年___月___日签署于___公司

场地合同【篇6】

出租方(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以下称乙方):

甲方同意位于 出租给乙方,双方在法律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制定如下协议:

一、 地址

甲方出租的房屋、场地及鱼池坐落于: ,场地面积 平方米,建筑面积 平方米, 鱼池面积: 平方米。

二、 租赁期限

双方商定租期为长期,自_____年_ _月_ _日起至所出租的房屋、场地及鱼池因政府部门规划拆除为止,如乙方不再经营乙方也可提前解除合同。

三、承租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方可以中止合同,收回房屋:

1、承租方利用承租房屋进行违法经营及犯罪活动的。

2、承租方拖欠租金累计达 60天的。

四、 租金及交纳方式

场地及鱼池在乙方承租后需进行修整及装修,所以第一年的租金为10000.00元 大写:壹万元整,从第二个年度起租金为人民币:50000.00元 大写:伍 万 元整,直至合同终止。

2、承租方以现金或转账形式向出租方支付租金,租金暂定为每年支付一次,并必须提前一个月时间。

五、 租赁期间房屋修缮

出租方将房屋交给承租方后,承租方的装修及修缮,出租方概不负责,其经营情况也与出租方无关;租期结束或中途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承租方不得破坏已装修土建部分及房屋架构。

六、 各项费用的缴纳

1、 水电费:由乙方自行缴纳;(水表底数为_________度,电表底数为_______度,此度数以后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合同终止)。

水电等,维修费由乙方负责。如因甲方的建设缺陷造成的损毁由甲方负责维修。

宽带、有线电视等设备的费用)。

七、 承租方的变更

1、出租方可以将房产所有权转让给第三方,转让费为乙方所有。乙方可以把房产所有转租给第三方,甲乙双方所签订合同继续有效。

2、租赁期间,乙方如因转让或其他原因将房屋转租给第三方使用,必须事先通知甲方,由第三方书面确认,征得甲方的同意。

八、 违约金和违约责任

1、若出租方在承租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的情况下提前解除合同或租给他人,视为甲方违约,负责赔偿违约金十万元。

2、如乙方不再继续经营的情况下可提前解除合同。

九、 免责条件

若租赁房屋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损毁或造成承租人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租赁期间,若乙方因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导致不能使用租赁房屋,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十、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如出现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应在法律的基础上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十二、 本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合同乙双方各执1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场地合同【篇7】

甲方(贷款人):

乙方(贷款人):

双方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有关借款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双方均应遵守:

第一条:合同范围

徐先生为乙方提供学校足球场进行训练和比赛。

乙方应遵守学校现场管理制度。

第二条:合同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在此期间,双方均可使用本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足球场地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2、甲方为乙方提供免费的英语口语培训场地。

3、乙方新招收的学生,实习时间为周六、周日;乙方原件

4、学校有省市比赛,乙方必须优先考虑学校比赛。

5、甲方学校足球队的安全由学校承担,乙方俱乐部球员的安全由学校承担

(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帮助甲方校足球队训练。

2、乙方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甲方现场活动期间积极配合甲方现场管理人员。

3、乙方应自觉维护场地和设备,损坏按价赔偿。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的报名、注册和资助。

5、甲方需要乙方参赛时,安全事故及费用由甲方负责。

第四条:其他

1、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协议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期满后,如双方无异议,可继续执行。

乙方(公章):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场地合同【篇8】

甲方:

乙方:

为了响应县委县政府关于拓宽农民增收渠道,大力发展养殖业的号召,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由乙方在甲方所在村组地以上包工包料的形式为甲方修建养殖小区一座。

一、修建养殖小区技术标准为牛棚:以天祝县农牧局养殖小区建设标准为准。

二、建设面积:以实际丈量平方米为准(外劲)。后墙高为2米,山墙2.4米,前墙为1.6米,每间的跨度为4米。钢材材料梁为5x10的方管,柱子为90毫米的圆管、棱子为4x6的方管,质量标准为1.5毫米的厚度。基础的`深度为60公分,宽度为40公分,每立方包括材料费造价是280元。

三、建设费用标准:每平方米 元,彩钢复合板(厚度为10厘米、红色)。

四、修建养殖小区技术标准为羊棚:后墙为1.8米,山墙为2.2米,前墙为1.2米,每间的跨度为4米。棚前面的阳光板厚度每平方米为0.8毫米,钢材材料梁为5x10的方管,柱子为90毫米的圆管、棱子

为4x6的方管,质量标准为1.5的厚度。基础的深度为60公分,宽度为40公分,每立方包括材料费造价是280元。

四、付款方式签订合同时,甲方付给乙方工程款人民币 元,经有甲方验收完工后一次付清乙方的全部费用。

以上各项双方共同遵守,若有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哈溪镇人民政府一份。

甲方:

乙方:

20xx年10月1日

场地合同【篇9】

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文1

甲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为了建设乙方所在地区数字移动通信电话网,甲方在充分知悉乙方对租赁物使

一、租赁标的及用途

甲方向乙方提供以下□第1种 □第2种 □第1+2种租赁标的(请在选择的类

1、位于 的 平方米房间用作乙方建设基站机房,并提供楼顶平

2、位于 的 平方米空地用作乙方建设塔桅设备。甲方提供基站

二、租赁期限

鉴于移动电话网运营的长期性,基站用房宜采用长期租用方式,经协商,甲、

三、基站供电

基站供电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甲方向乙方提供负荷为25KW的三相四线制基站专用380V供电电源,并提

(2)甲方向乙方提供安装电源所用路由,但不负责基站供电。乙方自行解决基

(3)其他: 。

四、租赁费用及支付

1、双方约定,合同年总租金为 元 (大写:人民币元 整),税金为 元(大

2、上述租金为本次基站租赁所需全部费用(乙方除缴纳上述费用外,不再承担

3、税票的提供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甲方只提供收款收据,税金由乙方承担。

(2)甲方向乙方提供正式租赁发票。

4、租金以转账形式由乙方向甲方支付,具体付款方式为:

5、甲方指定收取租金、电费的银行账户信:

开户行:

帐 号:

五、甲方责任

1、负责基站用房出租期间的常规维护及通信塔所处空地的土地管理,协助乙方及时处理供电线路及避雷接地线的故障,保证符合乙方基站使用要求。

2、甲方保证在租赁物交付乙方使用时,合法拥有该空地及房屋的产权或支配权,不存在影响乙方租赁使用的权属问题和纠纷。甲方保证乙方可不受干扰地按照约定用途使用租赁场地及房屋,否则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赔偿。

3、配合乙方维护机房的安全消防工作,未经乙方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乙方所安装的一切设备。

4、租赁期内租金按合同约定执行,甲方不得向乙方收取除基站租金或电费以外的其它任何费用。

5、在乙方租用期间,甲方应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进出基站设施的方便,并允许乙方于租赁期内在机房及通信塔进行3G等设备、天线、馈线的增补和更新以及落实国家规定的电信运营共建共享政策。

6、甲方在其管辖范围内,为乙方的传输光缆由户外引入机房提供路由及用地位臵,并为乙方委托的基站建设施工单位提供施工所需便利条件及配合。

7、租用期内,如遇因基站所在场地或建筑物施工、改造等引起乙方传输光缆、动力电引入电缆、天线等需同时进行改造时,甲方应提前三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为乙方提供新的路由、地点,同时配合乙方进行线路割接改造。如遇计划停电,有义务提前24小时通知乙方相关人员,配合乙方做好应急停电设备的投入。

8、租赁期内,如乙方基站所在土地或建筑物发包、整体出租、出让,甲方应保证使新的承包人或承租人或所有人继续履行此合同。

9、甲方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全部或部分乙方应付帐款,否则,该转让行为无效。

10、甲方负责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使用,如有漏水情况及时维修,以保证乙方的正常使用,其费用由甲方承担。

六、乙方责任

1、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甲方支付租金或电费。

2、保证承租期间用房安全,不随意破坏房体承重结构和已有设施,不在基站以外的地方堆放物品,设臵障碍。

3、自觉遵守甲方对进驻单位的有关规定,爱护甲方各种设施,凡属乙方管理不善和人为原因而造成所租房屋内有关设施的丢失、损坏,由乙方照价赔偿。

4、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政策,严格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土地和房屋。

5、乙方保证所建基站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政策。

6、保障安全用电,定期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常规维护及检修。

7、乙方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更新改造由乙方负责,其费用由乙方承担。

8、乙方保证所用设备不影响甲方的电视系统、计算机系统及其它通信系统的正常工作,如产生干扰,乙方应设法尽快排除。

9、乙方在施工、维护设备时不得影响甲方的正常工作。

10、乙方维护人员应遵守甲方管理制度,进出大门应出示相关证件。

11、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对甲方所提供的场地进行地勘,检查该场地是否适

七、联络与通知

为了适当履行合同,双方同意建立联络人制度,联络人有权代表本方与对方进行交涉,并且负有将本方有关合同履行的重要事项告知对方的通知义务。联络人有义务就对方提请确认的事项进行确认或者报告本方解决。联络人的变更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联络人

甲 方:

乙 方: Tel:

八、变更和续约

1、租赁期间,如甲方将房屋或场地出卖给第三方,应提前6个月书面通知乙方,该第三方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本合同中甲方的权利,承担本合同中甲方的义务,同时,甲方应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合同期满,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3、在租赁期内任何一方不得擅自终止合同。租赁期满后,如乙方需继续租用应提前与甲方进行协商,办理续租手续。

九、违约责任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若一方擅自提前解除合同, 因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除应赔偿全部损失外,还应按合同总金额20%的比例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2、对于乙方一次性提前支付全部合同费用的,因甲方原因提前解除合同时,甲方除应按照上述第1项的规定向乙方支付全部赔偿费用违约金外,还应在收到乙方同意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乙方返还提前收取的剩余费用及同期

3、甲方因为政策变化、城镇规划导致合同不能如期履行,甲方提前三个月通知乙方,甲方退还剩余租金,乙方按时搬迁,因此问题造成的合同不能履行甲方不承担违约金。

十、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争议提交乙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十一、其它

1、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乙方对所建设施及安装的设备、天线、馈线等拥有产权。

3、租赁房屋的权属证明及单位营业执照或自然人身份证

4、本合同未尽事宜,需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补充,补充协议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文2

甲方(出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乙方(承租方):

联系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

第一条 租赁场地

1.1 甲方作为该场地的使用权人,同意将座落在 (以下简称:

1.2该场地【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该场地【未】设定抵押。

1.3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馈线、天线支架、

第二条 租赁期限

2.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期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租赁费用

3.1双方约定,该场地总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整)。

第四条 支付方式

4.1 双方约定该场地租金的支付方式为:乙方土建工程完成后,由乙方凭甲方提供的税

4.2以上乙方向甲方支付的场地租金【含】按法律规定应当缴纳的税费。

4.3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乙方土建完成后30日内支付该场地的租金。逾期支付的,逾期一日,则乙方每日需按该租金的万分之二支付违约金。

4.4双方约定采取其他方式: 

第五条 设备安装

5.1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2日内,向乙方交付该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设备安装工作。 5.2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的基站设备安装工作,并提供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以及

5.3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设备安装期间尽可能不要影响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场地的整洁。

第六条 基站用电

基站正常用电所需供电总容量为 千瓦的交流380伏三相五线制电源。经双方商定,采取以下第 ( ) 种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

(一)甲方提供

(1)该配电工程的楼内部分由乙方实施;

(2)乙方将配电箱安装在甲方的配电间内,单独安装计量电表;

(3)甲方应将供电部门的月度电费帐单费用除以总用电量,作为当月每度电的分摊电价;

电表单位名称: 业主识别号(身份证号或组织机构代码): 电表户号:

电费单价: 元/度

(5)基站投入使用后,甲方保证按时按量向所属供电局上缴电费,保证向乙方正常供电,

(二)乙方自行解决

(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甲方应予以支持;

(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七条 使用及维修

7.1甲方承诺,在租赁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的有关设施设备;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7.2乙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保证基站通信设备符合国家标准。

7.3 甲方因该场地变更使用用途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

第八条 合同的续签

8.1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方承诺,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并配合续签合同。

8.2 该场地需续租的,则双方应在租赁期满前10日协商签订新的租赁合同,如本合同到期新合同未订定的,本合同的有效期将自动顺延六个月,双方应在该时间内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8.3双方同意,租赁期满,在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时,场地租金经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数额确定; 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按下列第 种方法确定:

(一)在原场地租金基础上, 参考当地统计局发布的房地产价格指数,重新确定。

(二)经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评估测算的该场地所在区域同类土地市场租金水平一次确定,评估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8.4在双方租赁期满但新合同未签定,或在解除本合同但乙方还未落实新基站前,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中断通信电源,不得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

第九条 其它条款

9.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日生效。

9.2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及附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9.3本合同连同附件壹式 四 份。其中,甲方持两 份、乙方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合同范文3

甲方(出租人)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承租人) :

负责人:

地址: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租赁场地

甲方同意将其有权出租的位于的场地房屋屋顶(以下简称租赁场地)租赁给乙方。租赁场地的使用面积为 平方米,租赁场地的范围及位臵详见附件。

二、租赁场地的法律状况

租赁场地现有的法律文件有:

1、房屋产权证,证号为: 无 ;

2、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 无 、证号为: 无 ;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无 ;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无 ;

5、临时工程规划许可证,证号为: 无 。

三、甲方对租赁场地的权利

1、甲方对租赁场地享有所有权/使用权。

甲方为使用权人的,应保证租赁行为已经取得产权人的同意。甲方应在签订本协议时向乙方提供产权人同意租赁的文书,该文书自动成为本协议的附件。

2、甲方自行处理任何与本租赁场地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务纠纷并自行承担责任。若因甲方未能处理上述事务导致乙方损失的,甲方承担责任。

四、租赁用途

建设移动通信基站。包括但不限于设立铁塔、抱杆、桅杆、拉线塔、走线架、防雷接地系统、搭建机房等。

乙方保证在使用租赁场地的过程中,不破坏甲方的房屋及屋内设施。如因乙方行为导致甲方房屋或屋内设施损坏或损失的,由乙方负责及赔偿。

五、租赁期限

起租日:年月日,终止日: 年月日止。

六、交付

1、甲方应在起租日前10 日内向乙方交付租赁场地。甲方延期交付租赁场地的,双方按照如下方式处理:租赁期顺延(租金不变)。 。

2、交付是指甲方将租赁场地交乙方使用,若乙方受到阻碍,无法进入或虽然进入但受到他人的干扰导致无法正常使用场地,均视为甲方未能交付。

七、优先承租权

合同期满后,如出租人仍继续出租场地,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本协议所称同等条件,主要是指价格和付款时间。

八、租赁费用

1、租赁费标准为每年(¥ ) 元 含税 ;

2、乙方付款日期为 每年 月 日前一个月内, 甲方应提前开具正规租赁发票给乙方;

3、乙方付款方式为: 转帐支付;户名: ;开户行: ; 帐号:

4、非因双方违约,导致租赁提前终止或延后的,双方应以日为标准结算租金。(日标准的计算公式为:年租金/365日)

九、租赁登记手续

甲方负责办理租赁登记手续,乙方予以配合。因甲方原因未能办理登记手续,导致被行政机关处罚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十、工程规划手续

乙方负责办理基站的规划手续,甲方予以配合。

十一、施工

1、租赁期内,乙方有权在租赁场地内施工。乙方的施工包括基站的初始建设和以后的改造、维修。

2、乙方应快速的,安全的施工,应尽量减少对甲方和相邻方的影响;甲方应该协助协调与相邻方的关系。

3、施工期间,甲方应为乙方工程车辆和工程人员的进出提供方便;

4、施工期间的水电由甲方提供,由乙方按实结算;

十二、租赁场地使用

1、乙方应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租赁场地;

2、甲方应为乙方人员进出租赁场地提供便利;

3、甲方无偿提供通信电缆、天馈线、电力电缆及其他相关设施进出租赁场地的条件和路径,甲方无偿提供埋设电气线和安装空调室外机的位臵。上述设施要经过相邻方的区域的,甲方参与协调。乙方应提前向甲方告知上述设施的路线、位臵并充分尊重甲方的意见。租赁期内,乙方有权调整线路、线路,乙方有上述调整的,应提前通知甲方。

4、甲方为乙方提供380V50HZ15KW动力电源,保证乙方基站机房的正常用电及设备工作接地;

5、 水电费结算:电费单价:元/度,乙方自行接表,按实结算,预付电费 万元(¥元),甲方开据正规收据,按实际用电度数结合预付款结算,多退少补,遇国家上涨,作相应调整。

十三、租赁场地维修

租赁场地的修缮由甲方负责,甲方应保障乙方安全和正常使用的基站设施。

十四、消防及安全

乙方应按照规定做好租赁场地内的消防和安全工作。甲方发现租赁场地内出现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处理。

十五、拆迁

租赁期内,场地遇政府拆迁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约责任

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规定履行的均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年租金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应增加赔偿直至弥补对方损失乙方无故延迟 1个 月不交纳租金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除应补交所欠租金外,还应向甲方赔偿年租金的20%。

甲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履行合同,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一般不超过1个月)仍未纠正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甲方承担下列违约责任:退还剩余租金,赔偿乙方改建机房、搬迁设备的所有费用,赔偿乙方年租金的 20%。

十七、免责条件

因不可抗力导致租赁合同无法继续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若租赁合同因此提前终止,甲方应退还剩余租金。

十八、廉政条款

甲乙双方在经济(合作)业务来往过程中,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规定,遵守行业管理有关规定,共同抵制商业贿赂和不正当竞争。同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廉政教育,使其具备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

十九、服务品质条款

甲方应严格按照中国移动相关服务品质要求开展工作,不出现损害中国移动信誉、客户利益的行为,对因违规行为导致客户投诉、媒体曝光的,自愿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二十、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租赁场地所在地法院起诉。

二十一、其他约定:

1、双方均有责任为对方“专有信息”予以保密。本协议的“专有信息”是指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一方从另一方(“披露方”)得到的披露方开发的、创造的,或为披露方所知的,或转移至该披露方的、对该披露方业务有商业价值的信息。专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商业秘密、电脑程序、专有技术、数据、业务和产品开发计划,与该披露方业务有关的客户信息及其他信息,或该披露方从他方收到的保密信息。未经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另一方应对任何专有信息保密,除自身不使用外,也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披露这些专有信息,但正常履行本协议义务需要的除外。如一方违反以上保密义务,给披露方造成损失,披露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进行赔偿,赔偿损失的范围包括给披露方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

2、本合同一式 贰 份,甲方执 壹 份、乙方执 壹 份。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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