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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4-02-17

    在全球化日益深入的当下,笔稿范文网的编辑经过深思熟虑为您准备了“供水合同”,希望能够为您提供帮助。如今,越来越多的地方都需要使用合同来规范交易。对于涉及特定合同当事人的情况,其合同目的是确定的。因此,为了满足您的需求,我们提供了一整套全面的解决方案,供您参考。

    供水合同 篇1

    《劳动合同法》第39条“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这其中,第(六)项“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应如何理解?实务中有各种意见。此处依据相关法律政策规定作出相应厘清。

    最先对此问题进行说明的是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该《意见》第29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该《意见》采取最为广义的理解,将人民检察院免于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三种情况均纳入追究刑事责任范畴,但同时又补充规定被判处拘役以及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可以解除。

    这里有一个疑问,既然以上三种情况均属于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第3款要补充规定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其实这个第3款没有必要规定。不过,仍大抵上理解为,进一步明确拘役和3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也可以解除。此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2003)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是否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问题又给出了具体答复: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25条第4项规定(博主注:对应《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6项)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复函》直接排除了对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不能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明确。应该说,这是对1994年《通知》的修正。

    接下来的问题是,因情节轻微等被人民法院免于刑事处分此种情形能否解除呢?2003年的《复函》没有明确,按照1994年《通知》的规定,仍应属于可以解除的情形。

    简单归纳一下,“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以及“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因情节轻微等)免予刑事处分的”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人民检察院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2款(犯罪情节轻微等)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说明一下,基于人权观念的时代发展、体现教育优先以及保护劳动者权益的立场,对“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32条于免于刑事处分的”,其社会危害性较小,建议也应排除在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之外。但此仅作为立法建议之参考。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能否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3]367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你厅《关于职工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予起诉决定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适用依据问题的请示》(滇劳社厅办[2003]35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现答复如下:

    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不属于《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对人民检察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不起诉决定的职工,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解除其劳动合同。但其行为符合《劳动法》第二十五条其他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0xx年xx月xx日。

    相关法律政策。

    第15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142条犯罪嫌疑人有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诉讼法》(2003)。

    29.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解除劳动合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依据刑法第三十二条免予刑事处分的。

    劳动者被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缓刑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4)。

    第25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劳动法》(1993)。

    第37条(原《刑法》第32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刑法》(2009)。

    供水合同 篇2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供水合同 篇3

    甲方(发包方):xxxx水务有限公司

    乙方(承包方):陕西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合同条款如下: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县城xx水源供水工程;

    工程地点:xx水源地及水源地到xx县城沿线道路;

    二、承包范围

    1、水源管理站所有工艺部分,2000T清水池,1、2、3号井围墙工程;2、井群联络管及输水起点0+000至1+000处管段;

    3、其他零星工程;

    4、说明:本次工程不做深井泵房和自动化控制系统,现场能使用的设备及仪表等均不含在本工程之内。

    三、材料、成品、半成品采购

    1、球墨铸铁管及管件、焊接钢管、阀门、加氯设备甲供,其他所有材料、成品、半成品均由乙方自行采购。

    2、所有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成品、半成品,在采购(来自:)之前必须是在甲方代表对其质量、规格型号、单价认可的前提下采购。

    四、合同工期

    开工时间:_______年___月___日。

    总日历天数:______。

    五、工程质量标准

    整个施工的任何一个分项合格率100%,符合国家相关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要求,质量标准____。

    六、工程量计算依据

    1、以施工图为基本的计算依据;

    2、施工图的变更计算增减;

    3、除了施工图和设计变更外的工程量均以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签证单计算。

    七、合同价价款的确定

    根据本工程概算确定合同暂定价为:________(_____)万元。

    八、结算价款的确定

    1、以完成的施工图、图纸变更、现场签证等完整的竣工资料送东部集团投资控制部核准。

    2、计价依据:本工程根据《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定额参考费率》及甲方材料价格认证的清单计算总造价,总造价下浮8%后做为最终结算造价,包干价部分不下浮。

    3、设计图中没有注明型号、规格的部分材料或设备,结算时按施工期间平均市场信息价价格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以市场询价方式计取,甲方指定价格的品牌(来自:)材料价格不参与总价下浮。

    4、其他说明:结算时土方仅计挖填,不计土方买卖钱,人工工日单价根据《陕西省2004消耗量清单计价办法》

    和咸阳市定额管理站对人工工日单价的规定计价。

    九、付款方式

    1。 该项目不支付工程预付款,只支付当月完成工作量50%的工程进度款。

    2。 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的70%时停止付款,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资料后,双方结算签字盖章后支付剩余款。

    十、工程竣工资料

    整个工程竣工资料乙方必须按综合资料、评定资料、材质保证资料分类编号装订成册,一式三份交甲方含竣工图三套。

    十一、质量保修期限

    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相关条款外,常规项目保修期一年。

    十二、质保金扣留

    按结算价的3%扣留,质量保证责任不因质保金的退还而解除。

    十三、组成合同的文件及解释顺序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招标书及施工方案

    4、施工图纸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十四、其他

    1。乙方在施工前必须科学的编写施工组织方案报甲方,经批准后并依据此方案执行。

    2。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各种施工规范要求按图施工。

    3。乙方在施工期间甲方全力以赴配合,有什么问题随叫随到。

    4。凡隐蔽工程和签证项目必须经甲、乙双方、质检单位、设计单位当时完盖各种签字手续,不得后补。

    5。乙方须服从甲方现场人员的管理,甲方工地代表有权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随机抽样检查和询问相关问题。

    6。甲方在保证工程进度款按时支付的前提下,乙方在整个施工期间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停工,否则每停工一天按合同造价的5%罚款。

    7。在整个施工期间,乙方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处理,甲方协助、督促乙方处理。

    8。本合同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均无权提出终止合同。

    9。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并增补协议,协议与合同同等效力。

    10。甲、乙双方如有争执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当地仲裁机构裁定。

    十五、合同生效和失效

    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工程竣工结算完双方签字盖章后除十、十一条外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帐号:

    邮政编码:

    乙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电话:

    开户银行:

    帐号:邮政编码:

    合同附件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标段)》第八条第2点修改如下:

    2、计价依据:本工程根据《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市政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和与上述消耗量定额配套的参考价目表以及间接费、部分措施项目的参考费率,以及《陕西省施工机械台班参考价目表》、《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主要材料单价表》计算总造价,总造价(不含甲供主材)下浮8%后做为最终结算造价,包干价部分不下浮。

    4、结算时人工工日单价不论技工、普工均按42元/日的综合工日单价计。

    二、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标段)》第八条第3点的解释如下:

    第3点指咸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编制的《咸阳工程造价信息》中有信息价的材料和设备,结算时按施工期间平均市场信息价计取,信息价中没有的由甲方认定单价或市场询价的方式计取,甲方指定品牌和价格的材料不参与总价下浮。

    三、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标段)》第九条第2点的解释如下:

    工程款支付到合同价的70%时停止付款,余下的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并完成工程资料后,双方结算签字盖章后三个月内支付完剩余款(质保金除外)。

    四、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一标段)》第十四条第10点的修改如下:

    甲乙双方如有争执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时,可以通过当地仲裁机构裁定或向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附件是施工合同的有效附件,与施工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乙方(公章):

    地址: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供水合同 篇4

    个体户张某、王某二人于10月1日从汽车交易中心购得一辆“东风”牌二手卡车,,共同从事长途货物的运输业务。

    二人各出资人民币3万元。

    同年12月,张某驾驶这辆汽车外出联系业务时,遇到李某,李某表示愿意出资人民币8万元购买此车,张某随即氢车卖给了李某,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事后,张某把卖车一事告知王某、王某要求分得一半款项。

    李某买到此车后,于同年年底又将这辆卡车以人民币9万元卖给赵某。

    二人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赵某某租车给李某使用,租期为1年,租金人民币1万元,二人签定协议后,到有关部门办理了登记过户手续。

    赵某把车租赁给李某使用期间,由于运输缺乏货源,于是李某准备自己备货,因缺乏资金遂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李某把那辆卡车作为抵押物,设定了抵押,双方签订了抵押协议,但没有进行抵押登记。

    次年11月赵某把该车以人民币1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钱某。

    12月赵某以租期届满为由,要求李某归还卡车,李某得知赵某把车卖给钱某,遂不愿归还卡车,主张以人民币9万元买回此车,赵某不允,遂生纠纷。

    现问: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什么财产关系?

    (2)张某、李某的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3)李某、赵某约定买卖合同签订时,卡车即归赵某所有,该约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4)李某与银行的抵押合同能否生效?为什么?

    (5)李某主张买回卡车的主张能否得到支持?为什么?

    (6)截止纠纷发生时,该卡车所有权归谁享有?为什么?

    答案:

    (1)张某、王某对卡车是按份共有关系。

    (2)有效。

    因为张某擅自处分共有财产,该合同初为效务待定合同,后经王某默认而得补正,转为有效合同。

    (3)有效。

    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4)不能生效。

    一是因为李某无权以他人所有之物设立抵押,二是因为未办理抵押登记。

    (5)不能。

    因为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以同等价格为条件。

    (6)归赵某所有。

    因为赵某尚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卡车所有权并未转移。

    解题思路。

    本题虽然人物众多,但彼此之间的法律关系比较简明,案情发展脉络呈流线型,考生只要依情节按图索骥,依次回答每个问题即可。

    法理详解:

    (1)、(2)张某、王某按份投资购买卡车,共同从事运输业务,依法成立按份共有关系。

    按份共有又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既为共有关系,共有财产全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因此,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一个或者几个共有人未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擅自对共有财产进行法律上的处分的,对其他其有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但如果其他共有人事后追认该行为,则该处分行为有效。

    《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不效。

    本案中王某事后得知后,要求分得一半款项的行为表明,王某是追认了张某的无权处分行为。

    (3)、(6)《合同法》第133条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超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3)问所列情形即属于本条所指的“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情形,即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标的物移转时间,而不受“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的束缚。

    而第(6)问则应适用“标的手所有权自标的手交付时起转移”的约束,依本案案情交待,纠纷发生之时,标的物尚在承租人李某手中,因而赵某并未将卡车交付给钱某,故钱某并未取得所有权,此时卡车所有权仍归赵某所有。

    (4)依《担保法》第41条及第42条第(四)项规定,以汽车设立抵押的,应当办理抵的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另外,抵押人应对抵押物依法具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不得非法在他人之物上设立抵押。

    (5)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是以在同等条件下为前提的。

    本案中钱某出价10万元,李某出价9万元,显然不构成“同等条件”。

    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

    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一)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二)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三)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每年租金为80万元。

    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

    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借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

    丙、丁、戊签订了如下合同:(1)丁银行借给丙公司300万元,预扣1年的利息30万元,实际交付丙公司270万元;(2)戊公司承担保证责任,但丙公司应付给戊公司担保费30万元。

    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

    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

    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问题]。

    (1)甲、乙、丙之间的合同属于合同法上的哪种合同?

    (2)现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3)丙与丁银行的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数额应为多少?为什么?

    (4)丙、丁、戊所签的合同中约定的30万元的担保费是否有效?为什么?

    (8)现设庚公司因承运设备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10)现设辛公司在提供技术咨询过程中形成了一项新的技术成果,且未与甲公司约定该技术成果的归属。

    该术成果归谁享有?为什么?

    [正确答案]。

    (1)根据《合同法》第237条的规定,该合同为融资租赁合同。

    (2)乙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当事人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盖章的,合同成立。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上签字,该合同即已成立。

    (3)借款数额应为270万元,因为根据《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该约定有效。

    因为法律并未禁止被保证人向保证人支付担保费。

    (5)戊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约定不明确的,根据《担保法》,保证人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6)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239条的规定,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订立的合同,承租人享有与受领标的物有关的买受人的权利。

    (7)辛公司不承担责任。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359的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8)应当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

    因为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由债务人向第三人履行债务的,债务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9)该维修费由甲公司承担。

    根据《合同法》第247条规定,融资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应当履行占有租赁物期间的维修义务。

    (10)该技术成果归辛公司所有。

    根据《合同法》第363条的规定,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考点集成]。

    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人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这种合同的特征是:(1)融物与融资相结合。

    融资租赁以融物为内容。

    (2)租赁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前者是以后者为前提,后者是前者实现的保证。

    (3)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

    在融资租赁期间,承租人的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但租赁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有承租人负责。

    (4)原则上租赁合同不得中途解除。

    (5)采用书面形式。

    借款合同,也称为借贷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一般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借款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

    借款人应按约定的用途使用借款,贷款人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

    在技术咨询合同履行过程中,受托人利用委托人提供的技术资料和工作条件完成的新的技术成果,属于受托人。

    另外,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合同受托方符合合同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或者建议作出决策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委托方承担。

    但约定由委托方决策并指导实施的情况除外。

    供水合同 篇5

    一、a公司为大型棉毛制品公司,下属有两个公司,一个为b制衣公司(独立法人),为a公司的子公司;另一个为c制衣公司,为a公司的分公司,已由王某承包。

    在承包协议书中明确规定:在承包期间债权债务由王某负责。

    2001年6月,在某市经贸洽谈会上,a公司董事长李某遇到了某棉纺厂厂长孙某。

    孙某说:本厂有一批质地良好的棉布待销。

    a公司董事长李某想到下属两个公司正需要棉布,就给孙某牵线介绍。

    2001年7月份棉纺厂与b、c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

    棉纺厂供应各种棉布240包,价值120万元。

    b公司和c公司为共同需方,各提货120包,价款各为60万元。

    合同规定货到一个月后付款。

    但是棉纺厂发货后三个月,两个公司以各种借口拒不付款。

    棉纺厂就以a、b、c三个公司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货款。

    问:1、该合同是否有效?

    2、b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3、c公司应承担什么责任?与a公司有何关系?

    4、法院应如何判决?

    答:1、本合同完全有效。

    从法律角度上讲,两个公司可以为共同需方,签订一份合同。

    2、b公司为独立法人,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bIJIaOgAo.cOm

    所以其60万元的货款与利息应由b公司独立承担,与a公司无关系。

    3、c公司是a公司的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虽然已经承包给王某,王某所签的承包协议规定了债权债务由王某承担,但是承包协议为企业内部承包性质,对外无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

    因此,c公司所欠棉纺厂的60万元货款及利息由a公司承担。

    4、法院应判:b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a公司给付原告货款及利息。

    二、甲、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将一批木板卖给乙,乙于收到货物后一定期限内付款。

    为了保证合同履行,经乙与甲、丙协商同意,甲又与丙签订了一份质押合同。

    质押合同约定,丙以其可转让商标专用权出质为乙担保,(已向有关部门办理了出质登记)当乙不能履行合同义务时,由丙承担质押担保责任。

    合同生效后,甲依约将木板运送至乙所在地,乙认为木板质量不合标准,要求退货。

    由于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标的物质量要求,于是甲与乙协商,建设乙改变该木板的用途,同时向乙承诺适当降低木板的售价。

    乙同意甲的建议,但要求再延期一个月付款。

    甲同意了乙的要求。

    在此期间,甲因资金周转困难,遂要求丙履行担保责任,丙以乙的付款期限未到为由拒绝履行,于是甲将合同权利让给丁,同时通知了乙、丙。

    乙、丁经协商达成协议,乙给丁开出并承兑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到期后,丁持该汇票向银行要求付款。

    因乙在银行账户上的资金不足,银行不予支付。

    要求:

    根据上述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并说明理由。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是否对丁有效?并说明理由。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行使何种票据权利?行使的程序是什么?

    [答案]:(1)甲、乙签订的买卖合同中对标的物的要求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仍不能确定,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确定;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不需要经债务人同意,但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在本例中,债权人甲转让权利时通知了债务人乙,所以甲、丁之间的合同权利和转让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3)甲将合同权利转让给丁后,丙对甲承担的质押担保责任对丁有效。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债权人转让主权利时,附属于主权利的从权利也一并转让,受让人在取得债权时,也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

    (4)丁在汇票不获付款后,可以向乙行使追索权。

    行使追索权的程序是:第一,取得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第二,在三日内发出追索通知。

    三、1990年,发货人中国a进出口公司委托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将750箱茶叶从大连港出口运往印度,某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又委托其下属s分公司代理出口。

    s分公司接受委托后,向b远洋运输公司申请舱位,b远洋运输公司指派了箱号为htm-5005等3个满载集装箱后签发了清洁提单,同时发货人在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海上货物运输的战争险和一切险。

    货物运抵印度港口。

    收货人拆箱后发现部分茶叶串味变质,即向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的代理人申请查验,检验表明,250箱茶叶被污染。

    检验货物时,船方的代表也在场。

    国此人民保险公司在印度为代理人赔付了收货人的损失之后,人民保险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现问:

    (1)在集装箱运输中,b远洋运输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2)在集装箱运输中,s分公司应负有什么义务?它是否应对损失负责?

    (3)人民保险公司是否是适格的原告?为什么?

    (4)如果人民保险公司有资格作原告,它应将谁列为被告?

    答案:

    (1)b远洋运输公司应保持集装箱清洁、干燥、无残留物以及前批货物留下的持久性气味;b远洋运输公司应对茶叶的损失负责。

    (2)s分公司作为装箱,铅封的收货物人,代理人,应负有在装箱前检查箱体,保证集装箱适装的义务。

    s分公司未尽前述义务,主观上有过失,应承担货损责任。

    (3)人民保险公司可以作为适格的原告,因为其已取得代位求偿权。

    (4)被告是b远洋运输公司与s分公司。

    四、甲方向乙方购买汽车,总价款为70万元,乙方将汽车送至甲方所在地,了解到甲方没有支付能力,便要求甲方提供担保,否则不交货。

    甲方找到某大学经济学院副院长张某,张某以经济学院的名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提交了书面保证书,上面加盖了经济学院的公章。

    后来,甲方没有交付货款,乙方遂以某大学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某大学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大学辩称:事先一无所知,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担保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并提供了有效书面证据。

    问:(1)保证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被告应否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

    答案:(1)保证合同无效。

    因为担保法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本案当中,经济学院是某大学的内部机构,作为保证人不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因此,保证无效。

    (2)被告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因为某大学事先对经济学院提供担保一无所知,并且在发现经济学院提供保证后,便立即向乙方书面声明保证无效,所以,某大学主观上无过错,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某大学不承担连带责任。

    五、某年3月5日,甲公司给乙公司发出传真,称:“本公司有一批盐酸欲出售,每吨5000元。如贵公司有意购买,请速与本公司销售部联系。”乙公司接到传真后,认为价格较合算,遂向甲公司发出订单,订购盐酸100吨,总价款50万元,并请甲公司在3月30日前给出正式答复。

    但直到4月中旬,甲公司才发来传真,说盐酸已售完,请谅解等等。

    由于乙公司为准备购货款及仓库花去近2万元的费用,遂将甲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感,赔偿其经济损失2万元。

    答案:

    (1)由于甲公司和乙公司之间并无有效的合同关系,故乙公司不能要求甲公司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理由是: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的意思表示。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可见,甲公司发出的传真属于要约邀请,乙公司发给甲公司的传真才是要约。

    另外,《合同法》还规定,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失效。

    由于乙公司的要约设定了期限,即在3月30日前承诺有效,而甲公司则未能在3月30日前作出承诺,故乙公司的要约失效。

    由于合同成立需要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且甲公司未在要约期限内作出承诺,所以这二公司之间不存在合同关系,乙公司不能根据合同去要求甲公司赔偿损失。

    (2)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由于甲公司在与乙公司订立合同过程中,未及时将不能签约的原因通知乙公司,致使乙公司为履行合同准备了资金和仓库,造成了近2万元的实际损失,故甲公司应依法向乙公司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乙公司的经济损失。

    供水合同 篇6

    1.甲向乙借款20万元做生意,由丙提供价值15万元的房屋作抵押,并订立了书面抵押合同,因办理登记手续费过高,经乙同意未办理登记手续。

    甲另外以自己的一辆价值6万元的“夏利”车质押给乙,双方订立了质押合同。

    乙认为车放在自己家附近不安全,决定仍放在甲处。

    一年后,甲因亏损无力还债,乙要求行使抵押权和质权。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该案中抵押合同是否有效?抵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2)该案中质押合同是否有效?质押权是否有效?为什么?

    (3)该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2.甲企业(本题下称甲”)向乙(本题下称”乙”)发出传真订货,该传真列明了货物的种类﹑数量﹑质量﹑供货时间﹑交货方式等,并要求乙在10日内报价。

    乙接受甲发出传真列明的条件并按期报价,亦要求甲在10日内回复;甲按期复电同意其价格,并要求签订书面合同。

    乙在未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况下按甲提出的条件发货,甲收货后未提出异议,亦未付货款。

    后因市场发生遍化,该货物价格下降。

    甲遂向乙提出,由于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买卖关系不能成立,故乙应尽快取回货物。

    乙不同意甲的 意见,要求其偿付货款。

    随后,乙发现甲放弃其对关联企业的到期债权,并向其关联企业无偿转让财产,可能使自己的货款无法得到清偿,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回答以下问题:

    (1)试述甲传真订货﹑乙报价﹑甲回复报价行为的法律性质。

    (2)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说明理由。

    3.甲与乙订立了一份卖牛合同,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5头牛,分别为牛1、牛2、牛3、牛 4,牛5,总价款为1万元;乙向甲交付定金3千元,余下款项由乙在半年内付清。

    双方还约定,在乙向甲付清牛款之前,甲保留该5头牛的所有权。

    甲向乙交付了该5头牛。

    根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

    (1)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1被雷电击死,该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2)设在牛款付清之前,牛2生下一头小牛,该小牛由谁享有所有权?为什么?

    (5)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丁不知甲保留了此牛的所有权,乙与丁达成一项转让牛4的合同,作价2千元且将牛4交付丁。

    丁能否据此取得该牛的所有权?为什么?

    (6)设在牛款付清之前,乙将牛5租与戊,租期3个月,租金200元。

    该租赁协议是否有效?租金应如何处理?

    (7)合同中的定金条款效力如何?为什么?

    4、赵某孤身一人,因外出打工,将一祖传古董交由邻居钱某保管。

    钱某因结婚用钱,情急之下谎称该古董为自己所有,卖给了古董收藏商孙某,得款10000元。

    孙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李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将该古董押给李某,如孙某到期不回赎,古董归李某所有。

    有危及钱某房屋之虞。

    钱某遂请施工队修缮赵某的房屋,并约定,施工费用待赵某回来后由赵某付款。

    房屋修缮以后,因遭百年不遇的台风而倒塌。

    年末,赵某回村,因古董和房屋修缮款与钱某发生纠纷。

    请回答下列问题:

    (1)钱某与孙某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

    (2)孙某能否取得该古董的所有权?为什么?

    (3)孙某将古董当给李某,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5、甲公司因转产致使价值1000万的精密机床闲置。

    该公司董事长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机床转让合同。

    合同规定,精密机床作价950万元,甲公司于10月31日前交货,乙公司在交货后10天内付清款项。

    在交货日前,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经营的经营状况恶化。

    通知乙公司中止交货并要求乙公司提供担保;乙公司予以拒绝。

    又过了一个月乙公司的经营状况进一步恶化,于是提出解除合同。

    乙公司遂向法院起诉。

    法院查明:1.甲公司股东会决议规定,对精密机床的处置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2.甲公司的机床原由丙公司保管,保管期限至10月31日,保管费50万元。

    11月5日,甲公司将机床提走,并约定10天内不付保管费,丙公司可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现丙公司要求对该机床行使留置权。

    依据合同法和担保法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转让机床的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2)甲公司中止履行的理由能否成立? 为什么?

    (3)甲公司能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4)丙公司能否行使留置权? 为什么?

    供水合同 篇7

    辩状是被告(人)、被反诉人、被上诉人、被申请(诉)人针对起诉状、反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诉)书的内容,在法定期限内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文书,是诉状中使用频率最高的文种之一。

    答辩人:彭子富性别:男。

    民族:汉。

    出生年月:1978年06月出生。

    地址:xxx电话:xxx。

    被答辩人:周言稳。

    性别:男。

    民族:汉族出生年月:1967年06月出生住址:xxx。

    答辩请求:

    答辩人彭子富因被答辩人周言稳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受理,答辩人现就被答辩人诉请发表如下答辩意见:

    一、驳回原告周言稳诉请偿还从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的利息;。

    二、驳回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

    ”即借条上对利息没有约定的,出借人若主张该借款期间的利息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是不支持。

    前述借款;但是,在二者借款的合同中并未约定答辩人原该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有鉴于此,根据《合同法》之相关规定,答辩人在xx年6月24日至xx年9月2日之间,不负有向被答辩人支付利息的义务,此其一;其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规定:“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款,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据此可见,在本案中,在xx年9月2日即借款逾期后,出借人周言稳才有权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后的利息,且是按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来计算。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xx年x月x日。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答辩人:陈某,男,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镇号。

    被答辩人:王某,女,19年月日生,汉族,住省县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所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具体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所称答辩人因家庭生活用钱向被答辩人借款人民币三万元这一说法与实际情况完全不符。

    事实是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工资款,且被答辩人至今尚欠答辩人工资款人民币四万元。

    xx年4月,答辩人经李某介绍,承包由被答辩人王某等3人(以下简称工程甲方)转承包的位于的部分工程,具体负责4号楼的土工工程施工。

    工程甲方承诺于工程结束后一个月内向答辩人支付全部工程款七万元。

    工程于xx年5月20日完工后,工程甲方仅支付工资款三万元,尚欠答辩人四万元工资款未支付。

    此后答辩人多次催促被答辩人等工程甲方对工程予以结算,以便支付剩余工程款,工程甲方始终不予理睬。

    xx年8月30日,答辩人找到工程甲方三人,再次要求对工程给予结算并支付剩余工程款。

    工程甲方称,如答辩人要取得剩余工程款,必须签订相应协议,要求答辩人承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全部责任及业主托款或扣除工程款的全部责任。

    在工程甲方三人的胁迫下,答辩人迫于无奈,与工程甲方签订了显失公平的协议书。

    此后,被答辩人王某手写借条,要求答辩人将其从被答辩人处已领取的三万元工资款描述为欠款,并要求答辩人签字,口头称工资款正式结算要等验收后。

    综上,被答辩人在诉讼中所称借款根本不存在,三万元应当为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支付的工资款。

    现被答辩人恶意歪曲事实,利用答辩人急于取回剩余工资款的急迫心情,胁迫答辩人签下显示公平的协议书及颠倒黑白的借据。

    对于答辩人这一极不诚信的行为,请法官予以明察。

    恳请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

    附:证据材料份。

    答辩人(被告):翟烈高,男,1962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良庆区五象大道17号宿舍。

    委托代理人:吴昕蔚,广西广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答辩人(原告):伍某某,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伍某某诉答辩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被答辩人诉称答辩人向其借款30万元一事纯属虚构,理由如下:

    一、答辩人认为,本案并非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案情复杂、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且对责任的承担问题存在重大争议的民事纠纷。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并非朋友关系,该笔汇款亦非简单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其实是间接通过翟可琼而进行的工程合作关系,在该笔款项汇入前双方互不相识,被答辩人汇入答辩人帐号的30万元并非借款,而是翟可琼与被答辩人共同付给答辩人先期垫付的工程前期投入的费用(包括工程投标费用)及二人自愿付给答辩人的工程可预期的利润。

    被答辩人违反诚信原则,违背客观事实,企图通过汇款单再捞一笔不义之财。

    另,在没有能提供充分证实借贷关系的借条或欠条的情况下,仅凭一份银行汇款单就认定是原告借钱给被告是远远不够的,相反,被告也可以说是原告之前借被告的钱,而汇款给被告是还钱给被告。

    所以,对于双方有争议的借贷纠纷,光凭一份汇款单还不能证明是借贷关系,还要结合其他证据(例如证人证言、录音材料等)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才能充分证实。

    二、本案客观事实如下:

    答辩人以所在的公司---广西南宁环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发包单位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投标,取得广西明阳生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主厂房工程”(下简称热电厂工程)的建设项目承包权。

    由于答辩人工程繁多忙不过来,便找到翟可琼合作,把此建设项目转给翟可琼来负责施工。

    翟可琼又找到答辩人根本不认识的被答辩人一起合作共同施工。

    由于答辩人在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付出了巨大努力,并在参加热电厂工程的投标工作中支出了十几万元的投标费用。

    答辩人的翟可琼在接手这项工程后便答应给付答辩人先垫付的'投标费用,考虑到承建该工程有利可赚,翟可琼并答应提前给付答辩人一部分工程利润,这两项合计总共为343380元。

    由于当时翟可琼找到被答辩人合作并把答辩人的帐户提供给了被答辩人,于是,这笔钱便由被答辩人汇入到答辩人的帐户中。

    事实上,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从未认识也从未有过任何的业务往来或经济往来。

    供水合同 篇8

    广州市水务局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制定

    供水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用水人(产权人或用水地址户主),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

    移动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固定电话,________________

    为了明确供水人和用水人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城市供水条例、广州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广州市用户共用用水设施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供、用水双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用水性质和用水地址

    (一)用水性质,居民生活用水。

    (二)用水地址,_________区____________路____________街____________巷_________号_________房。

    (三)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市政给水总表客户编号,________________。

    (四)注册水表口径为DN________。

    (五)注册水表安装位置, □户内/□户外。

    第二条 供水方式和质量

    (一)在合同有效期内,除不可抗力、管网建设和维护需要或者政府行为等原因造成供水间断外,供水人通过城市公共供水管网及附属设施向用水人提供不间断供水。

    (二)用水人需要不间断用水或者对水压、水质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自行设置贮水、间接加压设施及水处理设备,但不得影响供水人对其他用水人的正常供水。

    (三)供水人保证供水水质、水压符合国家或者地方标准。

    第三条 水费结算

    (一)双方按照注册登记的计费水表计量的水量作为水费结算的依据。供水人按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供水价格及类别计量水价,对符合实施阶梯式计费条件的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在合同有效期内遇水价调整时,按照调价文件规定执行。

    (二)供水人定期抄表并结算水费,用水人应当自供水人送达缴费通知之日起15天内(遇法定节日顺延)缴纳水费。水费结算采用□银行代划/□自行缴交方式。

    用水人超过规定缴费日期60日不缴纳水费的,供水人有权暂停供水。因暂停供水致使用水人受到的损失,由用水人自行承担。用水人缴齐所欠水费和逾期缴费违约金后,供水人应在24小时内予以恢复供水。

    (三)因水表丢失、发生故障、损坏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时,供水人应当更换安装新水表;从上期抄表日至更换安装新水表日止的水费,供水人可参照新装水表后第一个抄表周期的平均日用水量按日计收;用水人有特殊原因的,与供水人协商处理。

    (四)因用水人锁门、物阻等原因不能抄验水表的,供水人可根据用水人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估算本期水量并暂收水费。供水人在下次抄表后按照实际用水量将暂收水费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五)用水人对注册水表计量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鉴定,供水人应予以协助。经质监部门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鉴定,如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的,鉴定费和水表及附属设施拆装、运送等费用由供水人支付;如未超过国家规定允许范围的则由用水人承担。因水表计量误差超过国家规定的允许范围而造成当期水费收取错误的,应以多退少补的办法处理。

    (六)用水人多类别用水应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因建筑结构、供用水设施等限制不能分别装表计量的,用水人应主动申报,并由供水人与用水人协商确定各类别用水比例,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用水人多类别用水未事先申请分别装表计量或未主动与供水人协商各类别用水比例的,供水人可在多类别用水确定之日起至分别装表(或签订补充协议)之日止按高水价类别收取水费。

    (七)总分表计量差额水量由供水人向市政给水总表后全体用水人分摊收取。

    (八)公共用水水费由用水人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承担。

    第四条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维护管理责任

    供水设施和用户用水设施的维护管理责任由其产权人或者其委托人依法承担。

    第五条 供水人、用水人权利义务

    (一)供水人应按照国家标准、规范做好抄验和更换水表等工作,用水人应予以配合。

    (二)供水人设立专门服务电话,________受理用水人关于涉水问题的咨询、建议、表扬和投诉。

    (三)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提前24小时通过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发布相关信息。

    (四)用水人有权对供水人收缴的水费、设施维修收费申请复核。

    (五)用水人有保护水表的义务,不得擅自迁移、改动和操作供水人的注册水表或者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水表安装在用水人住所范围内的,水表发生损毁、停行、逆行、滞行时,用水人应当及时告知供水人。用水人损坏或者丢失水表的,应当予以赔偿。

    (六)用水人申请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须到供水人经营服务场所按供水人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及办理有关手续,供水人应及时办理。

    (七)因欠费、违章用水被暂停供水的,如用水人要求恢复用水,应缴清所有欠费和缴纳供水设施复装材料费、管道冲洗耗水费及服务费。超过一年的,用水人需按新装表业务要求办理申请用水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供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由于供水人责任造成停水以及水质、水压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而给用水人造成损失的,供水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供水人违反合同约定,致使用水人遭受损失的,除赔偿用水人损失外,还应当支付违约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3.除突发爆漏抢修、政府行为外,因工程施工或供水设施检修等原因需临时停水或降低供水水压的,供水人未提前24小时发布相关信息的,应当支付用水人停水期间用水量(按上三期用水量的平均值计算)水费10%的违约金。

    (二)用水人的违约责任

    1.用水人逾期缴纳水费的,每逾期一日应向供水人支付所欠水费0.5‰的违约金。

    2.用水人有违反合同约定擅自改变用水性质、向其他用水人转供水行为的,除向供水人补缴水费外,还应当支付正常用水量水费10%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3.因用水人未及时办理变更产权人、承租人、结算户名、用水类别、银行代划账户、用水人口数量,以及暂停、终止或恢复用水的有关手续而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用水人承担。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4.用水人擅自迁移、改动注册水表或有其他干扰注册水表正常计量取水行为的,应按管道口径的小时流量值推算此期间的水量向供水人缴纳水费;致使供水人遭受损失的,用水人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第七条 通知送达

    由供水人根据本合同向用水人所发送的缴费通知、催缴通知等一切材料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信函、直接投递或张贴等方式送达,一经发送短信至用水人手机、发送电子邮件至用水人邮箱、投递或张贴至用水地址均视为送达。

    供水人遇到紧急情况或需要告知区域内、全市所有用水人有关信息时,可以采取公共媒体、区域公告或供水人门户网站等平台通知。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以下第__种方式解决,

    1.向广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有效期限、合同文本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合同期满若双方均无异议,则自动续期,续期方式,每次合同期满自动顺延一年有效期。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供水人(盖章),_____________ 用水人(签字),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签字),________ 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号码,______

    联系人(签字),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

    第一联 (白色)供水人留存 第二联 (蓝色)用水人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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