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公通知范文七篇

发表时间:2023-12-16

办公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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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篇1】

【发布单位】80602

【发布文号】辽委发[2000]27号 【发布日期】2000-08-15 【生效日期】2000-08-1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

关于加强社区建设的意见

(试行)

(2000年8月15日辽委发〔2000〕27号)

随着城市各项改革的不断深化,我省城市基层组织管理出现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不相适应的新情况、新问题。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推进社区建设势在必行。大力推进社区建设,是加强社会保障、社会就业、社会稳定工作的重大措施。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社区建设的重要性、必要性,切实把社区建设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为建立独立于企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服务,为“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服务。

一、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改革和健全城市基层管理体制,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组织体系,加强队伍建设,健全社区职能,完善基础设施,规范社区管理,全面推进社区建设,实现城市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一是以人为本,服务居民。立足社区、服务居民,不断提高社区居民的生活质量、文化素质和社区文明程度,满足社区居民不断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

二是各方参与,共驻共建。社区组织要充分发挥社区内经济、社会中介等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及居民群众的作用,合理利用社区内的智力、物力、财物资源,形成资源共享,各方参与,共建社区的局面。

三是民主自治,政府指导。社区建设要充分体制民主自治,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的指导下,在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范围内开展工作,实现社区成员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是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要以社区服务为主要内容,制定切实可行的社区建设目标,先易后难,注重实效,多办并办好得民心的实事。

二、二、建设目标与实施步骤

(三)建设目标。以居住地为特征,以居民的认同感和归属感为纽带,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充分发挥党的领导作用,坚持政府指导、社区自治、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原则,形成共居一域、共同管理,共建文明社区、共保社区平安的社会化管理的运行机制,创建具有我省特色的社区建设模式。

(四)实施步骤。

在工作安排上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到今年年底,在全省全面推广社区建设的典型经验,普遍解决社区建设中的基础设施、办公经费和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问题,完成规模调整、划定社区、建立新型社区组织机构,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健全社区各项规章制度,初步构建起社区建设的组织机构框架。第二阶段,从2001年1月到2002年底,社区各种工作关系基本理顺,社区内部运行机制基本健全,社区的综合性功能得到加强,全社会的社区意识明显提高,实现城市社区建设规范化。

三、三、建设内容与工作任务

(五)主要内容。

社区服务。适应社区居民不断提高的物质和文化生活需要,开展面向社区残疾人、老年人、少年儿童、优抚对象和社会困难群体的公益福利型服务,面向社区居民的便民利民服务,面向属地单位的社会化服务。

社区保障。设立社会救助工作站,受街道办事处的委托,受理社区内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家庭收入、组织居民代表评议、办理上报事宜,并做好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协助街道办事处做好社区内贫困群众的社会救济和社会互助工作。通过提供家政服务等工作岗位,积极安排下岗职工;广泛收集就业信息,向有关单位推荐符合条件的下岗职工,促进下岗职工再就业。

社区文化教育。积极发展社区文化事业,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多功能活动室、社区广场等场所,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

社区环境卫生。做好社区净化、绿化、美化工作,大力治理脏、乱、差,创造和谐、美观的人居环境;积极抓好以医疗、计划生育、康复、保健、疾病预防、健康教育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设置医疗网点,开展一般性医疗、保健和康复服务。

社区治安。建立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网络,设立社区警务室,健全社会治安防范体系,实行群访群治;组织开展经常性、群众性的法制教育、法律咨询、民事调解,加强对“两劳”释解人员的安置帮教和流动人口的管理,消除各种不稳定因素。

四、四、规模设置与组织机构

(六)规模设置。

按照有利于社区自治和管理、充分发挥服务功能的原则,考虑社区居民的心理归属感,对原居民委员会的辖区作适当调整,根据新建社区的不同特点划分为三种类型:依职工家庭居住区划分的“单位型”社区;依街巷界线划分的“地缘型”社区;依独立居民小区划分的“单元型”社区。社区户数一般为1000户至3000户左右。

新社区要根据社区成员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国家地名管理的有关规定冠名,设立各具特色的社区标志。

(七)社区组织机构。

社区组织体系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社区党组织组成。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

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是社区的决策机构,社区成员代表由本社区居民和驻社区单位依照规定程序推选产生。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由50至100名居民代表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选举产生社区(居民)委员会;听取和审议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报告和下一年工作计划;评议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对不称职的成员进行罢免;讨论决定社区建设重大事项;评议物业公司工作;反馈居民意见和建议。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任期与社区(居民)委员会相同,任期3年。

社区(居民)委员会

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一般由3至5人组成,年龄一般应在50岁左右,具有高中以上文化和较强的政治、业务素质。其中正、副主任各1人,实行专职制。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居民管理社区公共事务,在政府有关部门及政府派出机构的指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草拟社区章程和工作制度;处理社区的日常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立社区保障、人民调解、治安保卫、计划生育、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和中介组织,在其领导下开展社区日常工作。同时,建立以院长、楼长、组长、居民代表、社区志愿者为主体的工作队伍。要注意加强社区中介组织和社区志愿者队伍的建设,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志愿者相结合的社区工作队伍,形成社区服务网络。

社区党组织

根据《党章》有关规定及社区党员数量,在社区设立党的基层组织。社区党组织是社区的领导核心,在街道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认真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团结、组织党员和群众完成本社区所担负的各项任务;支持和保证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员在社区工作中的先锋模范作用,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思想政治工作。

根据属地管理原则,凡暂住人口中的党员、无工作单位的社区居民中的党员、尚未分配工作的学生中的党员和退伍军人中的党员、异地安置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及民办非企业单位中的党员的组织关系,均转入社区党组织,参与社区党组织的活动。

五、五、加大投入与改善条件

(八)切实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问题。

在新建小区时,开发单位要为社区(居民)委员会设置办公室和社区服务站(含警务室),供社区(居民)委员会无偿使用,并免缴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配套费。现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办公用房达不到标准的,要采取措施,逐步解决,没有房源的可采取租、借、建等办法解决。

(九)合理解决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公经费问题。

要认真落实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办法经费,为社区(居民)委员会配备办公电话,逐步配齐微机,所需经费由市、区两级政府承担。社区(居民)委员会要建立多种形式的资金投入渠道,解决社区建设经费不足的问题。要充分动员社区成员和社会力量,办好社区的事情。

六、六、明确职能与完善功能

(十)各级政府要在机构改革中实现政社分开、管理重心下移,逐步完善社区职能。

1.自治职能

民主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作为城市社区群众性自治组织,其组成人员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民主决策。社区的重大事项,由社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决策,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

民主管理。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执行社区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对社区内的公共事务进行具体管理;社区的办公经费和社区服务收入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依据有关规定管理和支配。

民主监督。社会成员(包括社区居民、驻社区单位)对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工作实行民主监督,对不称职的社会(居民)委员会工作者,可以向社区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撤换、罢免建议。

2.协助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除履行属于自治范畴的职责外,要协助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做好与居民利益有关的工作。

3.监督职能

社区(居民)委员会代表社区成员对政府的工作依法进行评议。对居住在社区内的党员干部的社会表现进行监督和评议;对物业公司的工作进行监督,组织业主对物业公司进行评议。

(十一)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对需要社区协管、协办的工作,按照工作项目,应拨给社区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工作经费由财政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核定和落实。

七、七、加强领导与明确责任

(十二)为了推进社区建设工作,省市要成立社区建设领导组织,区及其派出机构要成立社区建设指导组织,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的规划制订、综合协调和工作指导。

(十三)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职责,协调一致,把加强社区建设工作落到实处。

民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规划、有关政策法规的起草和日常社区建设工作的指导,总结社区建设的经验,提出加强和改进社区建设的意见;组织部门负责基层党的组织建设,研究社区党组织和党员的活动方式,深入开展党群共建文明社区活动,充分发挥社区党组织和党员在社区建设中的作用;财政部门负责社区建设预算内经费列项、资金投入、社区(居民)委员会工作者补贴和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并随着经济的增长,逐年加大投入;建设部门负责在新建小区中无偿配置社区(居民)委员会的办公用房等;公安部门负责社区的社会治安,在社区内配备警务力量,维护社区治安稳定;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社区中的法律工作者开展法律宣传、咨询、调解、援助等服务工作;工商、税务部门要鼓励、支持社区发展便民利民的社区服务事业,对社区兴办的社区服务网点在收费、场地等方面要给予优惠和照顾;群团组织要以社区(居民)委员会为依托,做好社区的群团工作。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社区建设工作的领导和指导,勇于探索,大胆开拓,不断总结社区建设的新鲜经验,健全社区服务功能,完善社区管理体制,推动全省社区建设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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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篇2】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8〕61号 【发布日期】2008-07-10 【生效日期】2008-07-10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

(豫政办 〔2008〕61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秘书长工作规则》、《河南省人民政府会议组织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保密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检查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务信息新闻联络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值班室工作制度》、《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公文办理流程图》已经省政府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十日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工作制度

一、工作范围

(一)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政务信息化)的组织、规划、协调和指导。(二)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省政府专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应用、管理。(三)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的组织、规划、建设和日常运行的维护保障。(四)其他电子政务工作事项。

二、工作内容

(一)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工作。1.根据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建设的实际情况,由省政府办公厅电子政务办公室组织起草制订全省政府系统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以及专项任务建设指导意见。2.加强调研和培训。根据工作进展,由电子政务办公室不定期召开协调会、经验交流会,督促推进全省政府系统的电子政务工作。(二)省政府专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工作。1.省政府专网和省政府门户网站的网络建设、应用开发、安全保障和运行维护工作。2.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安排组织相关技术交流、研讨、应用推广及培训。(三)机关办公自动化工作。1.省政府办公厅内部办公网的网络建设、应用开发、安全保障、运行维护和网络畅通保障等工作。2.省政府领导、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的计算机及相关设备的配置、更新维护。3.省政府办公厅机关工作人员电子政务、计算机网络基础知识和应用知识的普及培训。(四)其他事项的办理。配合完成国务院办公厅部署的和省政府领导交办的有关电子政务建设工作。

三、工作要求

(一)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在省政府秘书长和办公厅分管领导的领导下,电子政务办公室承担电子政务日常工作。电子政务办公室要明确岗位职责,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切实完成电子政务各项工作。(二)建章立制,严格管理。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精神,电子政务办公室制订具体的相关工作制度,如机房管理制度、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密制度、计算机及配件维修更新制度等。在日常工作中严格管理,使各项工作有章可循,工作人员照章办事。(三)加强调研,科学决策。电子政务规划、技术方案的制订和有关建设项目的立项实施等,要经过充分调研、论证,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涉及相关部门的,应当进行积极的沟通和协商。(四)不断加强计算机网络信息的保密安全工作。要严格按照计算机及网络信息保密安全的有关规定,不断强化保密安全意识,加强保密安全工作。无涉密资质的单位人员不得进入办公厅计算机网络系统,连接内网的计算机不得登陆外网,连接外网的计算机不得处理涉密文件材料,不得利用移动存储介质在内外网之间传输涉密文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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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篇3】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

【发布日期】2007-08-13 【生效日期】2007-08-1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电力工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产业,电力设施是电能生产、输送、供应的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用设施。保护电力设施安全,对于保障供用电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促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6〕10号)精神,结合我省工作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全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电力设施保护工作长效机制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进一步健全组织机构,建立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把电力设施保护工作纳入议事日程,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协调处理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重大问题,确保电力设施安全。通过三至五年的综合治理,在全省构建起“政府统一领导、部门齐抓共管、企业依法保护、群众参与监督、全社会大力支持”的保护电力设施工作格局,使我省电力设施保护工作整体防控水平明显提高,破坏电力设施的案件明显减少,群众自觉维护电力设施安全意识明显增强。

二、明确职责,共同做好电力设施保护工作

电力部门要依法开展电力设施保护区施工许可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的案件要及时立案处理,对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要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违章植树、违章建房、塔吊碰线等突出问题,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各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要把电力设施保护纳入考核内容,协调司法部门依法打击处理破坏电力设施犯罪行为;林业、国土部门要妥善处理电力设施建设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其补偿等相关事宜;城乡规划部门在依法办理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审批时,应依照有关规定征求电力线路管理单位的意见。电力企业要主动配合行政执法工作,对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作业的,供电企业可以不予报装或中止供电;对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项目,电力企业要与其签订施工作业安全协议书,做好现场监管,及时制止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确保电力设施安全。

三、惩防并举,依法打击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

公安机关要结合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积极创造条件,逐步建立电力警务室,加大治安防范力度,严密防范和依法打击盗窃、破坏电力设施的违法犯罪行为;对辖区内发生的危害性大、影响恶劣的重大破坏电力设施案件,要成立专班,加大侦破力度,尽快破案;对案件频发地区,要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施行为,该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的一定要移交,绝不能以罚代刑。工商、供销、商务、公安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对当地物资回收、废品收购业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无照经营的收购点;对违法收购赃物的,要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收购、销售赃物问题突出的乡镇、市场和废旧物品收购站点聚集的地区,要加强监督管理,彻底清理整顿。

四、加大投入力度,做好日常维护工作

电力企业要加强电力设施日常维护管理,层层落实责任制度,提高专业巡线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强人防、技防、物防措施,提高防盗、防破坏能力。要建立群众举报有奖制度,以利积极预防和快速处置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建立健全电力设施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完善预警机制,提高抢修能力,降低事故损失,确保电力安全和可靠供应。

五、开展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宣传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重要意义,宣传法律法规,宣传正反两方面的典型事例。建立健全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奖励制度,教育和引导人民群众踊跃参与巡线护线活动,实施群防群治。要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营造保护电力设施人人有责的良好社会氛围,不断提高全社会依法保护电力设施安全的自觉性。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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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篇4】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8〕45号 【发布日期】2008-07-03 【生效日期】2008-07-03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保护与发展湖北地方戏曲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8〕45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我省是楚文化的发祥地,具有悠久的历史文化传统和丰富的文化资源,得天独厚的地理位置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孕育了汉剧、楚剧、荆州花鼓戏、黄梅戏、南剧等20多个地方戏剧种,被全国戏剧界誉为“戏剧大省”。近年来,由于文化传播方式多元化的影响、舞台艺术消费方式和营销方式的变化,湖北地方戏曲的保护与发展面临着新的挑战,遇到了一些自身难以克服的困难和问题。为进一步做好湖北地方戏曲保护与发展工作,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保护与发展湖北地方戏曲的重要意义

湖北地方戏曲是全省人民在长期生产生活实践中创造、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深受群众喜爱的独特艺术形式,具有鲜明地域特色和民族风格,是我国优秀民族文化的典型代表。新中国成立以来,我省先后推出了《宇宙锋》、《葛麻》、《养命的儿子》、《十二月等郎》等优秀剧目,涌现出陈伯华、沈云陔、熊剑啸等深受群众喜爱的著名表演艺术家,汉剧、楚剧、荆州花鼓戏、黄梅戏等4个地方戏曲剧种被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山二黄等14个地方戏曲剧种被列为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保护与发展湖北地方戏曲,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对于继承优秀传统文化、繁荣文艺事业、打造优秀民族文化品牌,激发广大人民群众热爱生活、热爱家乡的深厚感情,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和重大的现实意义。

各地、各部门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继承发展”的指导方针,加强抢救、保护和继承,深化改革,注重创新,提高艺术水平,增强剧种活力,不断丰富中国戏曲艺术宝库,促进我省文艺事业全面繁荣。

二、积极扶持湖北地方戏曲发展

(一)加大对地方戏曲保护与发展的投入力度。省文化部门要结合我省实际,抓紧制定地方戏曲近期和中、远期保护规划。设立湖北地方戏曲保护与发展项目资金,纳入省财政年度部门预算,主要用于举办全省性地方戏曲重大艺术活动、地方戏曲特色剧团和特色剧种的资助、地方戏曲传统剧目的挖掘、整理与创新以及重点剧目的创作生产,地方戏曲资料遗产的收集整理与保护,地方戏曲后备人才的培养,地方戏曲的对外宣传和展示活动等。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统筹预算内外财力,保障地方戏院团各项事业发展经费,确保地方戏院团演职员工资全额发放。对参加全省文化体制改革的专业艺术院团,转制为企业的,可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将其纳入社会保险范围,解决好广大演职员的后顾之忧。

(二)扶持地方戏院团持续发展。地方戏院团特别是市、县级地方戏院团主要承担传承、保护和发展地方戏艺术,组织完成地方党委、政府各类指令性公益演出活动,送戏下乡,服务广大人民群众等职能。各地、各有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地方戏院团改革,鼓励地方戏院团贴近群众,服务基层,加快发展。要逐步增加对实行挂省牌、以市(州)管理为主体制的省黄梅戏剧院(黄冈市)、省实验荆州花鼓戏剧院(潜江市)、省豫剧团(襄樊市襄阳区)的财政投入,加强重点院团业务建设,不断壮大实力,在弘扬民族文化、保护与发展地方戏曲方面继续发挥好示范作用。

(三)加强地方戏曲剧种后备人才培养。各地要制订地方戏培养人才、留住人才和吸引人才的政策措施,为地方戏的保护与发展增添后劲。要充分发挥省属艺术院校(含中等艺术学校)培养地方戏人才方面的优势,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为地方戏院团培养后继人才。各有关部门对地方戏专业设置、地方戏院团招考录用特殊人才等工作,要给予政策性指导、倾斜和支持。对于地方戏专业的优秀学生,可适当减免学费。各级文化部门要指导地方戏院团加强对地方戏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举办各专业短期培训班、选送中青年业务骨干到大专院校进修等方式,提高其艺术素养和专业水平。

(四)加强地方戏曲的理论研究和保护工作。以武汉音乐学院和省艺术研究所为骨干,进一步加强全省地方戏研究队伍的专业化建设,提高研究成果的学术水平及应用价值。对优秀传统剧目及中老年艺术家的保留剧目,以各种形式加以保存,逐步使一批优秀传统剧目得到恢复,切实做好地方戏曲的传承和保护工作。

三、营造保护与发展湖北地方戏曲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积极利用广播、电视、电影、网络和图书、报刊、音像电子出版物等媒体,加大对地方戏各类艺术活动、剧目生产、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工作的宣传力度,营造弘扬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地方戏曲的良好氛围。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推广普及活动,支持地方戏曲进校园、进社区、进企业,支持地方戏院团送戏下乡。积极拓展对外文化交流和市场性演出,扩大地方戏的影响,培养新的观众群体。各级文化部门要指导地方戏院团加强业务建设,结合各剧种艺术资源状况,切实做好地方戏的保护、继承与创新工作,创作生产一批我省地方戏曲新的代表性剧目,推出新一代领军人物,逐步形成湖北地方戏曲的品牌优势。

从2008年开始,每3年举办一届“湖北地方戏曲艺术节”,各地方戏剧种选送剧目参演,形成我省地方戏的品牌活动。各地可根据剧种及艺术品种特色,举办区域性的地方戏汇演、比赛等活动,全面推动我省地方戏院团的创作、演出和人才培养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八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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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通知【篇5】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5〕105号 【发布日期】2005-12-21 【生效日期】2005-12-2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通知

(豫政办 〔2005〕105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今年入秋以来,我国部分省份相继发生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带来了明显冲击。为加强疫情防控工作,维护家禽业的稳定发展,2005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扶持家禽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56号),就减免税费、贷款贴息等方面明确了九项措施。目前,由于我省领导重视,政策明确,措施有力,工作到位,没有发生禽流感疫情,禽类产品出口形势良好。但是省内、国内销售价格走低、销量下滑,特别是大中型种禽场和养殖加工企业的生产经营也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办发〔2005〕56号文件精神,保持我省家禽业持续稳定发展,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扶持家禽业发展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家禽免疫财政补贴政策

坚持预防为主、防控结合,积极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对应进行免疫的家禽实施全面强制免疫,强制免疫所需疫苗费用全部由财政负担,按中央、省、省辖市、县5∶2∶2∶1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级和省定贫困县不承担费用,其所应承担的费用由省、省辖市各按50%的比例分别承担。

二、免征所得税,增值税即征即退,兑现出口退税,适当免征部分地方税

自2005年11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对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加工销售禽肉产品,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并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禽肉的所得,免征2005企业所得税,2006年视情况另行规定。减收的增值税、所得税按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禽类加工产品出口后的应退税款,及时足额退给企业。在全省范围内对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冷藏冷冻企业及个人生产经营用的土地、房产和车船,免征2006年上半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

三、减免部分政府性基金和行政性收费

从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含防洪保安基金、防洪保安资金)、公路货运附加费、铁路建设基金、地方教育费附加4项政府性基金项目以及家禽及禽产品防疫检疫费、集贸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污水排污费、出入境检验检疫费、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收取)、车辆通行费、《种畜禽生产(孵化)经营许可证》工本费、生产经营资格审查费、等级鉴定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2005年11月1日至本通知发布之日期间,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养殖农户已经按规定缴纳的基金和收费,不再退付。对因免征家禽及家禽产品检疫费而减少的收入,由同级财政部门制定补助办法,确保防疫检疫机构正常运转的经费需要。其他因免征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而减少的财政收入,主要由有关部门和单位调减支出项目自行消化,各级财政原则上不予补助。

四、加强流动资金贷款和财政贴息支持

各金融机构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给予必要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对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已经发放但尚未到期的流动资金贷款,可视其具体困难情况,适当延长还款期限,具体条件由贷款银行掌握。对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和省定重点家禽养殖企业的贷款,按现行一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的一半给予贴息,贴息期为2005年11月1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中央财政和省财政各负担50%,省定重点家禽企业贴息所需资金由省财政和省辖市财政各负担50%。其他大中型养禽场(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由省辖市和县级财政给予适当扶持。各商业银行要在防范信贷风险的基础上,确保重点企业的授信额度和新增贷款需要。对已到期并发生流动资金贷款拖欠的受损企业,银行免收贷款罚息。

五、保护种禽生产能力和家禽品种资源

种禽和地方家禽品种资源是支撑家禽业发展最重要的生产要素。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优先享受国家有关流动资金贷款、免征企业所得税、减免收费等扶持政策。各级财政要对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完善基础设施等给予必要的支持,并给予祖代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适当资金扶持,按每套存栏种禽一次性补贴20元,省和省辖市各负担50%。各级政府要对种禽场和家禽品种资源场采取严格的保护措施,对重点种禽场周围3公里以内的所有散养家禽一律实行圈养。同时,积极引导广大养禽场户进行补栏,加快发展,提高规模化、标准化生产水平。各级财政要对重点养殖小区和规模养殖场的防疫设施、粪污处理设施建设等给予支持。

六、维护正常的市场流通秩序

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管,严禁疫区家禽及禽类产品流入我省。非疫区持有检疫合格证、公路运载工具消毒证明等有效证明,经查验合格的禽类产品,要保证正常流通,各地不得人为设置障碍和采取封锁措施。整顿规范城镇活禽交易市场的交易和屠宰行为,改善卫生和防疫条件,搞好检疫和消毒。要科学宣传禽类产品消费知识,正确引导消费,扩大市场需求。

七、确保养殖农户得到政策实惠和企业职工生活得到保障

受损企业在享受有关扶持政策的同时,要本着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确保养殖农户分享到政策实惠。企业受疫情影响压缩生产或停工停产,确需裁减人员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或生活补助费。对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职工,应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或将其家庭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生活困难的农民工应及时给予救济。

附件:1.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名单

2.省级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名单

3.省祖代种禽场名单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附件1

国家重点家禽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名单

1.河南华英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河南省潢川华英禽业总公司

3.河南大用实业有限公司

4.河南省淇县永达实业有限公司

5.河南三高固始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6.河南邦杰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7.济源市太行实业有限公司

8.鹤壁市柳江畜禽有限公司

9.舞钢华懋双汇食品有限公司

10.河南雏鹰禽业发展有限公司

11.汤阴哈伯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12.安阳市外贸联合禽蛋选育场

13.漯河市豫汇(集团)实业有限公司

14.河南省华罗家禽有限公司

15.尉氏县贾鲁开发总公司

16.河南省金鑫饲料工业有限公司

17.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

18.濮阳市春龙牧工商有限公司

19.濮阳市雪鸟羽绒制品厂

20.濮阳市全力食业有限公司

21.固始县三牧鹅业有限公司

22.河南九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23.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

附件2

省级重点家禽养殖企业名单

1.新密太立牧业有限公司

2.郑州市惠济区南阳综合养鸡场

3.新郑永兴禽业繁育场

4.荥阳华隆禽业有限公司

5.荥阳华鑫禽业有限公司

6.开封正大有限公司

7.洛阳金羽禽业有限公司

8.林州市康源种禽场

9.鹤壁市博龙种禽有限公司

10.长葛市金泉禽业有限公司

11.许昌市中科禽业有限公司

12.许昌市种禽场

13.鄢陵县宏达家禽有限责任公司

14.许昌大农牧业有限公司

15.省惠民禽业公司(商丘市)

16.商丘市正德基农牧公司种鸡场

17.省金科禽业公司(商丘市)

18.南阳市种鸡场

19.南阳市畜禽良种繁殖场西分场

20.南阳市冯楼种鸡场

21.淅川县种禽有限责任公司

附件3

省祖代种禽场名单

1.河南省华罗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2.河南省立达禽业有限公司

3.汤阴哈伯德家禽育种有限公司

4.河南农业大学种鸡站

5.河南省九州牧业有限责任公司

6.固始县三牧鹅业有限公司(固始鹅原种场)

7.河南华英种鸭有限公司

8.河南三高固始鸡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6】

【发布单位】河南省

【发布文号】豫政办 〔2006〕82号 【发布日期】2006-09-25 【生效日期】2006-09-25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河南省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

(豫政办 〔2006〕8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治理整顿粘土砖瓦窑厂加快发展新型墙体材料的通知》(豫政〔2005〕54号)精神,调动新型墙体材料(以下简称墙材)生产和使用者的积极性,确保市场供应和建筑工程质量,进一步巩固关闭粘土砖瓦窑厂的成果,现就认真做好扶持发展新型墙材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紧迫感

大力推广应用新型墙材,是保护耕地、节约能源、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迫切需要。当前,我省发展新型墙材的任务十分艰巨。今明两年全省将关闭实心粘土砖瓦窑厂2492家,占现有粘土砖瓦窑厂的50%以上,减少实心粘土砖产能150亿块标砖。同时,需投入30多亿元资金,发展相应数量的新型墙材填补市场空缺。但是,我省生产新型墙材的原材料分布不均衡,有近半数的市、县(市、区)粉煤灰、煤矸石、砂石等制砖原材料严重缺乏;多数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技改和流动资金短缺,要达到快速扩大产能、稳定市场供应的要求难度很大。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必须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快发展新型墙材的重要意义,认真研究解决新型墙材发展中存在的实际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大扶持力度,促进新型墙材的快速发展和应用。

二、科学规划布局,完善标准体系,引导和调控新型墙材健康发展

根据当地资源、建筑体系特点和建筑用材需求情况,按照因地制宜、均衡布局、城乡兼顾、扶优扶强的原则,科学规划新型墙材产能布局,明确新型墙材的发展重点、主导产品和布局要求。引导企业发展上规模、上档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新型墙材,支持重点骨干企业做大做强。加快中小企业的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严格质量管理,防止出现低水平重复建设,避免造成新的资源和能源浪费。

积极发展承重新型墙材。焦作、平顶山、鹤壁、三门峡、济源、洛阳、安阳等粉煤灰、煤矸石资源比较丰富的地区应积极利用工业废渣,以烧结煤矸石多孔(空心)砖、蒸压粉煤灰砖、粉煤灰烧结砖为主导产品;许昌、漯河、驻马店、信阳、南阳、濮阳、开封、周口、商丘等资源相对贫乏的地区应以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和混凝土多孔(空心)砖为主导产品;济源、三门峡等有页岩的地区应发展烧结页岩多孔(空心)砖;郑州、开封、新乡和濮阳等沿黄地区可利用黄河淤泥适当发展烧结多孔(空心)砖;资源严重缺乏的地区要充分利用周边地区非粘土类资源生产新型墙材,并通过市场调剂弥补供应缺口。

加强新型墙材推广应用工作。进一步完善新型墙材标准体系,积极开展应用技术培训,加强应用环节的监督管理,抓好建筑示范工程,做好产品和原料的运输服务工作,发挥市场机制的调节作用,促进新型墙材的推广应用。

三、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加大发展应用新型墙材力度

(一)资金来源。

市、县(市、区)政府每年从土地收益和其他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额度的资金,作为发展新型墙材的专项扶持资金。

(二)扶持对象及范围。

对符合条件的新型墙材生产企业、使用单位、研发及推广单位进行贷款贴息和奖励。其中,对引进、新建、扩建、改造新型墙材生产线工程项目进行贷款贴息,对新型墙材推广应用示范、试点工程进行奖励,对新型墙材的研发、推广和培训进行补助,对其他对发展新型墙材有重大带动作用的项目和工程进行适当扶持。(三)扶持条件及标准。1.扶持条件:产品必须是列入国家和省新型墙材目录的非粘土类产品、获得建设部门颁发的《河南省新型墙体材料确认书》、企业的生产规模(单线年生产能力)和工艺达到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2.扶持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贴息、补助、奖励的具体标准。

四、采取综合措施,加快新型墙材发展步伐

(一)切实保证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对停止生产实心粘土砖转型生产新型墙材的企业,允许其使用依法取得的建设用地。转产企业要求进入开发区、园区,符合产业政策和入园要求的,予以优先安排。新设立的新型墙材企业用地,其土地供应价可按协议出让最低标准价执行。

(二)进一步落实新型墙材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经认定符合有关规定的新型墙材,可享受按增值税应纳税款减半征收的政策;对企业生产的原料中掺有不少于30%煤矸石、粉煤灰等工业废渣的新型墙材,可享受增值税减免政策。企业利用煤矸石、矿渣、粉煤灰作为主要原料生产新型墙材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5年。

(三)加大财政资金的支持力度。各市、县(市、区)政府应依据省政府下达的新增新型墙材产能任务,适当安排建设资金扶持新型墙材行业重点项目。鼓励煤炭企业利用煤矸石生产新型墙材,利用煤矿专项治理资金和税收返还政策予以支持。

(四)继续用好新型墙材专项基金调控政策。对有一定规模、生产工艺较先进的新建和转型生产新型墙材且符合基金使用范围的企业,所在市、县(市、区)政府应从本级留成部分的新型墙材专项基金中给予贷款贴息。新型墙材专项基金省级留成部分重点扶持导向性、示范性项目及科研开发、标准规程编制等。

(五)鼓励开发利用工业废渣。对利用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生产新型墙材的火电、煤矿等企业和新型墙材生产企业,按使用量核减排出废渣单位的排污费。火电、煤矿等企业出售粉煤灰、煤矸石等工业废渣,只能收取处理废渣的直接费用,不得加价出售,必要时由价格管理部门制定最高收费限额。

(六)发挥银行融资主渠道作用。银行应对重点新型墙材企业项目建设资金和生产流动资金给予支持,对经过省发展改革、建设部门备案登记的重点建设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提高授信额度。

(七)促进与新农村建设的有机结合。充分利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大力发展新型墙材,保证市场供应,引导农民转变建房用材观念,努力用新型墙材建设新农村。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扶持新型墙材工作取得成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政府应切实加强对发展新型墙材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机制,明确职责,统筹协调“禁实”(禁止生产使用实心粘土砖)、关闭砖瓦窑厂和发展新型墙材工作,制定扶持新型墙材发展的具体实施办法,抓好落实。

(二)明确部门责任。省直各有关部门应按照职能分工,认真做好相关工作。省建设、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等部门负责扶持政策的制定和监督实施;省发展改革、财政部门负责预算内基建投资、工业结构调整等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落实好重点项目建设资金;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转产或新建新型墙材企业的建设用地;省税务、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新型墙材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落实;省建设部门负责指导市、县(市、区)制定补贴奖励标准及项目审查、论证;省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对火电、煤矿企业排污费的核减;省发展改革、煤炭、电力部门负责对粉煤灰和煤矸石价格的监管;省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违规使用扶持资金的情况进行查处。

(三)加强监督检查。各市、县(市、区)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对本地、本部门落实扶持政策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省政府将定期组织督导组进行专项检查,对工作不力、新型墙材发展滞后和实心粘土砖反弹回潮的地区进行督办或通报批评。

(四)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对扶持政策进行宣传,对外公布扶持的对象、条件、标准等,做到公开、公正、透明,并接受社会监督,积极引导社会资本理性投资,为加快发展新型墙材创造良好的社会和政策环境。

附件:1.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2.省定鼓励支持新型墙体材料规模标准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六年九月二十五日

附件1

国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一、非粘土砖(采用机械成型生产工艺,单线生产能力不小于3000万块标砖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办公通知【篇7】

【发布单位】湖北省

【发布文号】鄂政办发〔2007〕42号 【发布日期】2007-04-17 【生效日期】2007-04-17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政策参考 【文件来源】湖北省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通知

(鄂政办发〔2007〕42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推动全省老年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全省老年体育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性。老年体育事业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锻炼,满足老年人日益增长的文化体育生活需要,是在人口老龄化的新形势下,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责任。近年来,我省老年体育事业健康发展,参加体育锻炼的老龄人口不断增加,老年人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明显提高,老年体育队伍已成为一支充满活力、影响广泛、深受欢迎的队伍,对推动和谐湖北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但全省老年体育工作与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还存在活动经费不足、网络不够健全、活动场地欠缺等亟待解决的问题。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老年体育工作,认真贯彻“党政主导,社会参与,全民关怀”的老龄工作方针和“促进城市,发展农村,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体育工作方针,加快推进老年体育事业发展。

二、建立健全老年体育组织。老年体协是为老年人体育健身服务的社会团体,加强老年体协的组织建设,是做好老年体育工作的重要保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地区、本部门老龄人口情况和老年人健身的客观需要,建立健全老年体协组织,指定人员兼管老年体协工作,吸收熟悉老年体育工作、身体好、热情高的离退休领导干部参加老年体协,加强对老年体协工作的指导,不断增强老年体协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各级老年体协要强化服务意识,主动适应新形势,不断拓展工作思路,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年人科学健身的需求。有关部门要积极支持老年体协开展工作,为老年体协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三、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特别是加强乡村、社区基层老年体育设施建设。要按照“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助为辅”的原则,加大财政对老年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广泛动员社会力量,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目前尚无体育活动场所的社区,要积极做好调整工作,为老年人和居民提供健身活动场地。在新建社区时,要按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文化体育设施。各市、州、县都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中心,乡(镇)要建立老年体育活动室和户外运动场地,社区要建有功能齐全的体育配套设施,行政村要建有活动场地。各地公共体育馆、体育场、公园、文化宫等,应免费为老年人提供文体活动场所,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的内部体育设施要向老年人体育健身开放。

四、开展形式多样的老年体育健身活动。要适应老年健身活动的特点,坚持就近就地、小型分散、因地制宜,加强对老年体育健身活动的指导,动员和组织更多的老年人参加体育健身活动。要利用节假日、纪念日,组织丰富多彩的老年体育竞赛和展示活动,推动老年体育活动广泛深入开展。对传统的老年体育项目,要不断巩固发展,形成老年体育健身的品牌项目;对普及程度低和创编的新型项目,要作为教学比赛项目,采取小型分散、巡回展演的办法进行,积极推广;对观赏性强的活动项目,要注意利用节假日及纪念庆典的时间举办规模展示活动,以扩大影响,引领发展。要积极组织城镇体育健身代表队和老年体育科研人员下乡进村巡回表演,宣讲体育科普知识,培养乡村老年体育骨干,促进乡村老年体育活动的普及、提高。

五、切实加强领导,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提供保障。各市、州、县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对老年体育工作的领导,不断加大对老年体育事业的投入。体育彩票公益金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老年体育健身设施建设和老年体育健身项目给予支持。各级财政要按照财政分级负责的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把本级老年体育活动经费列入财政预算。要倡导社会各界赞助老年体育事业,共同为老年体育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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