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精选5篇

发表时间:2023-09-06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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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1)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资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资府办发〔2014〕4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天府新区资阳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资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资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9月23日

资阳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下称“应急预案”)管理,增强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健全应急预案体系,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四川省突发事件应对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为依法、迅速、科学、有序应对突发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及其造成的损害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批、发布、备案、演练、修订及培训、宣传教育等相关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应急预案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分类指导、分级负责、动态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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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分类和内容

第五条 我市应急预案体系按照制定主体划分,分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两大类。

第六条 市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及其部门制定,包括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等。

市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总体制度安排,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制定。

市专项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重要专项工作而预先制定的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工作方案,按类别由牵头部门组织制定。必要时其牵头单位由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委办公室)提出,报市政府或市应急委同意。

市级部门应急预案是市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市总体应急预案、市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本部门(行业、领域)突发事件,或者针对重要目标物保护、重大活动保障、应急资源保障等涉及部门工作而预先制定的工作方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单位)组织制定。

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参照市的有关做法制定。

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落实上一级政府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和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行动方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社区在当地政府的指导下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单位应急预案。

采矿、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制定具体应急预案。

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制定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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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应急预案。

鼓励相邻、相近的县(市、区)政府、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有关部门联合制定应对区域性、流域性突发事件的联合应急预案。

第七条 全市各级总体应急预案主要规定突发事件应对的基本原则、组织体系、运行机制以及应急保障的总体安排等,明确相关各方的职责和任务。

针对突发事件应对的市、县(市、区)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主要明确突发事件的组织指挥机制、风险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措施、队伍物资保障及调动程序等内容,重点规范市级和县级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应急处臵的主体职能;乡镇街道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传播、组织先期处臵和自救互救、信息收集报告、人员临时安臵等内容,重点规范乡镇层面应对行动,体现先期处臵特点。

针对重要基础设施、生命线工程等重要目标物保护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和紧急恢复等内容。

针对重大活动保障制定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活动安全风险隐患及防范措施、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臵、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等内容。

针对为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提供队伍、物资、装备、资金等资源保障的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组织指挥机制、资源布局、不同种类和级别突发事件发生后的资源调用程序等内容。

联合应急预案侧重明确相邻、相近县(市、区)政府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其部门间信息通报、处臵措施衔接、应急资源共享等应急联动机制。

第八条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侧重明确应急响应责任人、风险隐患监测、信息报告、预警响应、应急处臵、人员疏散撤离组织和路线、可调用或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情况及如何实施等,体现自救互救、信息报告和先期处臵特点。

第九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根据应急预案,并针对突发事件现场处臵工作灵活制定现场工作方案,侧重明确现场组织指挥机制、应急队伍分工、不同情况下的应对措施、应急装备保障和自我保障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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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有关单位和基层组织可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具体情况,编制应急预案操作手册,内容一般包括风险隐患分析、处臵工作程序、响应措施、应急队伍和装备物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联络人员和电话等。

第十一条 对预案应急响应是否分级、如何分级、如何界定分级响应措施等,由预案制定单位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和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预案编制

第十二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和单位应组成预案编制工作小组,吸收预案涉及主要部门和单位业务相关人员、有关专家及有现场处臵经验的人员参加。编制工作小组组长由应急预案编制部门或单位有关负责人担任。

第十三条 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在开展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的基础上进行。

针对突发事件特点,识别事件的危害因素,分析事件可能产生的直接后果以及次生、衍生后果,评估各种后果的危害程度,提出控制风险、治理隐患的措施。

全面调查本地区、本单位第一时间可调用的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合作区域内可请求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必要时对本地居民应急资源情况进行调查,为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单位和专家的意见,与相关的预案作好衔接。涉及其他单位职责的,应当书面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单位和基层组织应急预案编制过程中,应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或实际需要,征求相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意见。

第四章 审批、备案和公布

第十五条 预案编制工作小组或牵头单位应当将预案送审稿及各有关单位复函和意见采纳情况说明、编制工作说明及编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等有关材料报送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因保密等原因需要发布应急预案简本的,应当将应急预案简本一并报送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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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应急预案审核内容主要包括预案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是否与有关应急预案进行了衔接,各方面意见是否一致,主体内容是否完备,责任分工是否合理明确,应急响应级别设计是否合理,应对措施是否具体简明、管用可行等。必要时,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可组织有关专家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第十七条 应急预案编制部门应当依照以下规定办理应急预案审议、批准、备案和公布等事项。

(一)市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印发,并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省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二)市专项应急预案由牵头编制部门(单位)组织有关部门会审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委办公室)审核,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市应急委专题会议通过,以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并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市级部门应急预案由部门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部门名义印发,必要时,可由市应急委办公室转发。

(四)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各类应急预案的审议、批准、公布和备案参照本条

(一)、(二)、(三)款执行。

(五)乡镇(街道)应急预案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名义印发,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六)村(社区)应急预案经村(居)民代表大会通过,以村(居)委名义印发,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

(七)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本单位行政办公会议审定,以单位名义印发,报同级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同级政府有关行业管理部门(机构);没有行政主管部门的企业,报企业登记注册地政府行业管理部门(机构)备案。

(八)采矿、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以及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所制定的应急预案,分别以施工单位和经营单位(责任单位)名义印发,报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九)重大活动应急预案由主办或承办单位制定后,报活动安全许可机关审批,以主办或承办单位名义印发,报审批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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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预案审批单位应当在应急预案印发后的20个工作日内依照以上规定向有关单位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类政府及其部门应急预案,应向社会公布。对确需保密的应急预案,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急演练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演练制度,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战演练、桌面推演等方式,组织开展人员广泛参与、处臵联动性强、形式多样、节约高效的应急演练。

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至少每3年进行一次应急演练。

洪涝、地质灾害等自然灾害易发区域所在地政府,重要基础设施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及燃油供应等生命线工程经营管理单位,采矿、建筑施工单位和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公共交通工具、公共场所和医院、学校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等,应当有针对性地经常组织开展应急演练。原则上每年要对应急预案进行一次演练。

第二十条 应急演练组织部门(单位)应及时开展演练评估。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演练的执行情况,预案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指挥协调和应急联动情况,应急人员的处臵情况,演练所用设备装备的适用性,对完善预案、应急准备、应急机制、应急措施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等。有条件的可委托第三方进行演练评估。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的综合性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应报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评估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建立应急预案定期评估制度,在突发事件应急处臵或应急演练结束后,及时分析评价应急预案适用情况,实现应急预案的动态优化和科学规范管理。

市、县(市、区)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乡镇(街道)、村(社区)应急预案原则上至少每两年修订一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应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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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修订。有关法律法规、行业系统对应急预案修订时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一)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二)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三)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预案中的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六)在突发事件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七)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 应急预案修订涉及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应急处臵程序、主要处臵措施、突发事件分级标准等重要内容的,修订工作应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预案编制、审批、备案、公布程序组织进行。仅涉及其他内容的,修订程序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

第二十四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等,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向有关预案编制单位以书面形式提出修订建议。应急预案制定单位应认真研究,及时反馈研究结果。

第七章 培训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通过编发培训材料、举办培训班、开展工作研讨等方式,对与应急预案实施密切相关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救援人员等组织开展应急预案培训。bijiaOGAo.com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将应急预案培训作为应急管理培训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培训、公务员培训、应急管理干部和专业救援人员日常培训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需要公众广泛参与的非涉密的应急预案,编制单位应当充分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制作通俗易懂、好记管用的宣传普及材料,向公众免费发放。

应急预案宣传、普及和培训应当深入到社区、乡村、学校、企业和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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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基层单位,并将涉及群众生命安全保障的部分作为宣传、普及和培训活动的重点。

第八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七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对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八条 全市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应急预案管理的相关具体工作,充分利用信息化、数字化等技术提高应急预案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各类应急预案数据库,将应急预案编制、审批、发布、演练、修订、培训、宣传教育等工作所需经费纳入预算统筹安排。

第二十九条 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应急预案相关管理工作,导致突发事件处臵不力或危害扩大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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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2)

为了提高我校预防和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能力和水平,指导和规范各类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减轻或者消除突发事件的危害,保障全体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校园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普及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知识,提高广大师生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

2、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监测报告网络,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不在校园内蔓延。

宣传普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知识,提高全体师生员工的防护意识和校园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的传播和蔓延。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指挥、协调与落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治工作。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发生突发事件,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一)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学校卫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

学校应经常对食堂、教学环境与生活区环境进行自查,尽早发现问题,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二)增加学校卫生投入,切实改善学校卫生基础设施和条件。

(三)采取有效措施,强化学校卫生规范化管理。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管理,防止因水污染造成疾病传播。

2、加强厕所卫生管理,做好粪便的无害化处理,防止污染环境和水源。

3、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重点搞好教室卫生和环境卫生,为学生提供一个安全卫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4、依法加强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等有毒有害物质的管理,防止因管理失误引起突发事件。

(四)加强健康教育,提高师生的防疫抗病能力。

1、按照上级部门的要求,落实好健康教育课,普及公共卫生知识,引导学生树立良好的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和生活方式。

2、结合季节性、突发性的传染病的预防,通过黑板报、宣传栏、广播以及校园网等宣传途径,大力宣传、普及防治突发事件的相关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公共卫生意识和防治突发事件的能力。

3、进行食品卫生知识和预防食物中毒的专题教育,增强学生识别腐败变质食品、“三无”产品、劣质食品的能力,教育学生不买街头无照、无证商贩出售的各类食品。

4、督促和组织师生加强体育锻炼,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倡合理营养,不断增强体质。

1、建立考勤监测制度,对因健康原因缺勤者由校医进行登记汇总并进行追踪观察,分析其发展趋势,必要时采取进一步的措施。

2、重视信息的收集。注意收集本地及周围地区的公共卫生事件的情报,密切关注其动态变化,以便做好预防工作。

1、建立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及时发现潜在隐患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突发事件期间,学校实行24小时值班制。

2、严格执行学校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报告程序。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期间,对疫情实行日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3)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操性,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北京市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以及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机械、冶金、建材、轻纺、烟草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其他行业领域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政府统筹指导,企业组织实施,强化预案衔接,注重现场处置的原则。

第四条 市安全监管局负责全市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相关大中型国有企业的应急预案备案工作;负责建立完善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提高本市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管理信息化水平;负责《北京市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矿山事故应急预案》、《北京市烟花爆竹事故应急预案》和《北京市尾矿库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

第五条 区县安全监管局负责本区域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按照本市应急预案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和完善本区域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工作;负责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指导、检查和备案工作;负责本办法第四条对应类别的区县级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将本辖区应急预案信息纳入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动态管理。

第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国有集团(控股)公司负责对其子公司(分公司)等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的管理和预案体系建设工作;指导和督促所属单位的应急预案编制和修订工作;建立应急预案数据库和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报备工作。

第七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工作要求,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应急预案,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

(二)结合安全生产实际情况,详细做好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明确应急救援组织及职责分工;

(三)主要内容应包括现状,风险与隐患分析,适用范围,组织机构与职责,信息报告与发布,预测预警与物资准备,应急响应程序和处置技术,保障措施(安全费用提取和责任保险的投入),宣传教育,培训与演练,预案管理,附则,附件等;

(四)做好与相关政府部门预案在信息接收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的衔接。

第八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掌握属地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及重大危险源情况,并在本地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中明确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进行全面辨识和评估,在辨识和评估的基础上,广泛听取一线操作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及应急管理专家的意见,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根据《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及有关标准和规定编制本单位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编制综合应急预案,明确本单位的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单位可在专项预案中明确上述内容,不单独编制综合应急预案。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明确的事故类别,结合本单位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制定相应的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应急处置程序和管理、保障要求等内容。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针对本单位可能存在较大危险性的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制定相应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内容:

(一)可能存在的各类事故风险。

(二)针对每一类事故风险,逐一制定应急处置流程,并明确各流程的具体操作人员。流程应包括报警、紧急处置、受伤人员急救等;并明确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三)所需的应急处置工具、装备等,并明确数量及存放位置。

(四)现场作业人员疏散撤离路线。

(五)根据重点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必须考虑的其它要求和条件。

第十三条 涉及重大危险源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制定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作为本单位的专项预案,分析、确定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可能发生的事故形式及后果,明确预测预警及应急处置程序、应急救援队伍及物资保障等。同时,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设备、重点部位和重点工作岗位等制定现场处置方案。

生产经营单位重大危险源应急预案中应提出发生事故后对周边社会环境产生的影响、后果。

第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应当按照从总公司(集团公司、总厂)到子公司、分公司直至基层单位、车间、班组,形成上下对应、相互衔接的预案体系建设要求进行编制,并遵循危害因素分析透彻,预防措施得当、应对准备充分、响应快速及时、处置救援妥当,针对性强和易操作的原则。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预案时要参照地方政府部门公布的应急预案,在信息报送、现场处置等方面有效衔接。

第十五条 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市相关规定,制定本地区相关应急预案并组织评审、报备等管理工作。其中,列为区县专项应急预案的,报市安全监管局备案;列为区县部门应急预案的,报区县应急委备案并抄报市安全监管局。

第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自行组织专家或委托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评审或论证工作按照《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指南(试行)》(安监总厅应急〔〕73号)要求的评审方法、评审程序和评审要点进行。评审应当形成书面纪要或书面报告,并附有各位专家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的书面评审意见、专家组会议评审意见和参加评审人员的签名材料。

第十七条 参加应急预案评审的人员应包括应急预案涉及的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和有关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方面的专家。评审人员应本着对社会和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的态度,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全面、科学、客观、公正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论证人员与所评审论证预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专家意见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专家组会议评审论证意见要求重新组织评审论证的,应按要求修订后重新组织评审论证。

第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通过专家评审或论证后,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实施。

第二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编制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应按下列要求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一)登录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信息平台(210.75.218.101/ajjweb/login.jsp),提交应急预案电子文本。

2.应急预案评审或论证综合意见,并附专家签字的名单;

3.应急预案经正式批准实施的证明材料;

4.其他需要补充说明的材料。

新成立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在正式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前,制定完成本单位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提交的应急预案和备案申请材料后,实施形式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出具《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通知其进行修订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二条 实行安全生产许可的生产经营单位,在申请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以不提供相应的应急预案,仅提供《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备案登记表》。

第二十三条 市、区县安全监管局通过本市应急预案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应急预案备案、审核和信息接报等管理工作,并建立应急预案信息数据库,满足应急预案管理和应急救援指挥决策需要。

第二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应急预案的宣传教育,普及生产安全事故预防、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技能。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的培训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培训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培训活动,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重点部位、重点工作岗位和重要设备等的现场处置方案应张贴在对应地点的明显部位。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制定的应急预案应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应急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及时修订:

(一)生产经营单位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二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修订后的应急预案及时报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重新备案。

第二十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应急预案演练,根据预案演练情况适时修订应急预案。并指导和督促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应急预案演练。

第二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演练制度,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

第三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发现事故征兆后,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单位负责人应迅速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办法》规定备案的,未制定应急预案或者未按照应急预案采取预防措施,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4)

为切实做好学校药品卫生保障工作,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正确处置学校药品卫生突发事件,保障学生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预案。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努力将事故危害降到最低程度,维护教育的安全和稳定,确保学校教育教学秩序正常。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卫生突发事件。

(1)立即停止用药,并在第一时间报告区卫生、教育和食药监局等部门;

(2)了解事件原因、发生人数、引起事件发生的药物、病人症状等情况;

(3)立即将发病师生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4)保留造成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药品、设备和现场;

(5)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6)落实卫生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维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7)配合卫生部门分析引起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班主任发现学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后出现腹泻、腹痛、呕吐等身体不适症状,应立即电话通知学校校医或保健教师,并将学生送往医务室或保健室。校医或保健教师在班主任的配合下,对学生发病人数、病情进行初步调查了解。

(1)经调查了解,校医或保健教师初步怀疑为学生在学校使用医务室(保健室)的药品后产生的药物不良反应事件,应立即电话报告学校分管领导和校长,学校分管领导应立即电话报告区教委中小学卫生保健所(电话:67810586)、区食药监局(电话:67181550)和区卫生局(电话:67810878),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学校医务室(保健室)立即停止用药,保留造成药物不良反应的药品。

(2)区中小学卫生保健所接到报告后,立即向区教委报告,并立即与区食药监局、区卫生局工作人员赶赴学校进行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

(1)病情轻微学生就近治疗;病情较重的学生,转送至区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同时,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应急准备工作。

(2)学校将有关情况通知患病学生的家长,并通知家长到相关医院看望照顾学生。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患病学生的症状和体征进行个案调查,并对学校其他使用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同种药的学生进行调查。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剩余药品进行采样。

学校积极配合卫生、食药监局等部门,对学校医务室(保健室)开展药品卫生状况检查和环境卫生整治,进一步强化药品卫生安全意识。

学校要尊重和满足师生和家长的知情权,按照有关程序,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及时、准确地通报药物不良反应事件的相关信息,正面宣传有关部门和学校采取的处置措施,避免不实舆情扰乱视听,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社会稳定。

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5)

1、以人为本,减轻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3、社会动员,协调联动

4、属地先期处置

5、依靠科学,专业处置

6、鼓励创新,迅速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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