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机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精选

发表时间:2022-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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辅机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这一周是我们拆装辅机的实习课,从一开始,我就很激动,也很认真,抱着满腔的热情和好奇,认真的去对待,因为我知道,这样的机会来之不易,平时都是对着抱着课本,念着理论,说到实践,真是少之又少!所以,我很珍惜,自始至终,我都坚持去做到,不早退,不旷课,认真听老师讲解,凡事都参与动手,理论与实践相互结合,刻苦钻研,善于发现问题,勇于解决问题,耐心听取别人的见解!虚心向我们的导师请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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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指导老师是一位有着丰富实践经验的老师,在她耐心和热情的指导之下,我了解了螺杆泵、分油机、齿轮泵、叶片泵、压缩机离心泵等等这些从前只在理论书上看到的设备。在每个设备的动手之前,老师都是首先为我们详细的阐述机器的工作原理、工作流程和功能意义。虽然书本上也有详尽的介绍,但我并不觉得老师罗嗦,理论来自于实践,面对面的对着这些设备,好象原理更加容易弄懂,流程更加清晰,原来书本上无法看懂的东西,好象一来到这里,就茅塞顿开,是我变聪明了吗?不是,一切因为都是实践。实践是理论的源泉!

....在拆装机器的过程中,我们都干得很辛苦,但却干得很买力,也干得很开心,尽管天气很闷热,尽管机器很笨重,尽管配件很脏,气味很难闻,我都积极的动手,没有实践,就没有发言权,动起手来,原来发现本来不善于言辞的我真的开朗了很多,譬如,我动得了和同学分工合作的程序,懂得向我们的老师打招呼请教,还懂得了用心去和同学交流经验……原来,自己并不是那么的酷!实践,除了提高一个人的技术技能外,还可以提高一个人的道德情操。一个机器,是有很多零件组成的,很多时候,拆装并不是一个人动手去完成,而需要群体分工合作才能完成,这又要需要每一个人在做的过程中很好的去配合,正所谓整体离不开部分,部分整体相结合!机器如此,做人也如此!在拆装所有机器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叶片泵,因为,它实在花了我们太多的时间很精力,虽然有点恨它,但又却很感激它,因为我从中学到的东西最多,虽然我们装了它n次还是不能运转,但我们并不屈服于困难,在老师的精心指引下,从表面到里部,从粗到细,从零件到整体,我们发现问题多多,分析多多,最后一一的去解决,终于成功了,当时心理真是难以形容的高兴!原来,工作可以带给人以快乐,特别是不怕困难挫折去解决一些高难度的工作,那样才会更有成就感!

....在实践的过程当中,我们的老师对我们的要求相当严格,虽然课余对我们是和蔼可亲的。但是上课的时候,特别讲原则,记得开始的时候,我和某些同学穿了拖鞋来,她立刻要求我回去换,虽然我有诸多理由但还是以失败搞终。事后,她和蔼的教导我们,工作的时候一定要严格要求,不能忽视过程中的每一细小的问题,即使是很小的问题,在工作的时候都有可能导致出现问题……这对我在学习或是在以后的工作都是受益非浅的!

....通过这次的实习,我收益良多,无论是技能方面还是思想方面。在此,我感谢我们的老师辛勤的教导,也感谢自己的不懈去努力,我今后会好好的去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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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加实习,大家都期盼着它的到来,期盼在学习,偷懒去享受一下工厂生活。然而,实习后,我觉得实习生活和以前想象的不一样了,实习不是一件简单的事,并不是我们的假期,不是一件轻松的事,而是一件劳心劳力的事。在这个短暂的2个星期内,我学到许多在课堂里无法学到的东西,并在意志品质上得到了锻炼。

岁月如流水一般飞快的流过…

为期两周的机加实习转眼结束了,但带给我的感受却永远的留在了我的心。总的来说这次为期两周的实习活动是一次有趣且必将影响我今后的学习工作的重要的经验。我想在将来的岁月里恐怕不会再有这样的机会,在短短的时间内那么完整的体验到当今工业界普遍所应用的方法;也恐怕难有这样的幸运去体验身边的每一样东西到底是如何制造出来的了。

在实习期间虽然很累、很苦,但我却感到很快乐!2个星期,短短的2个星期,对我们这些数控专业的工科学生来说,也是特别的宝贵。因为这是一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绝好机会,又将全面地检验我们的知识水平。机加实习是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有效途径。又是我们大学生、工科类的大学生,非常重要的也特别有意义的实习课。机加实习又是我们的一次实际掌握知识的机会,离开了课堂严谨的环境,我们会感受到车间的气氛。同时也更加感受到了当一名工人的心情,使我们更加清醒地认识到肩负的责任。

什么是数控技术?本专业适合干哪方面的工作?本专业前途如何?带着这些问题,我们参加了这次的机加实习。本次机加实习由王建、阳乾权2个老师带领,这次工2个班参加实习。另外一个班和我们班交差着去实习工厂上班。第一个星期,是我们班的早班。第二个星期是他们班早班。

实习总结

实践是真理的检验标准,通过两星期的机加实习,我了解到很多工作常识,也得到意志上锻炼,有辛酸也有快乐,这是我大学生活中的又一笔宝贵的财富,对我以后的学习和工作将有很大的影响。

很快一两年后的我们就要步入社会,面临就业了,就业单位不会像老师那样点点滴滴细致入微地把要做的工作告诉我们,更多的是需要我们自己去观察、学习。不具备这项能力就难以胜任未来的挑战。随着科学的迅猛发展,新技术的广泛应用,会有很多领域是我们未曾接触过的,只有敢于去尝试才能有所突破,有所创新。就像我们接触到的车工,虽然它的危险性很大,但是要求每个同学都要去操作而且要作出成品,这样就锻炼了大家敢于尝试的勇气。一周的机加实习带给我们的,不全是我们所接触到的那些操作技能,也不仅仅是通过几项工种所要求我们锻炼的几种能力,更多的则需要我们每个人在实习结束后根据自己的情况去感悟,去反思,勤时自勉,有所收获,使这次实习达到了他的真正目的。

我们知道,“机加实习”是一门实践性的技术基础课,是高等院校工科学生学习机械制造的基本工艺方法和技术,完成工程基本训练的重要必修课。它不仅可以让我们获得了机械制造的基础知识,了解了机械制造的一般操作,提高了自己的操作技能和动手能力,而且加强了理论联系实际的锻炼,提高了工程实践能力,培养了工程素质。对我们来说,机加实习是一次很好的学习、锻炼的机会,甚至是我们生活态度的教育的一次机会!

在我认为实习的本身目的就是锻炼我们的动手能力以及对工业知识的基本认识。它不同于课本教育,因为它有我们动手操作的空间!我之所以对实习有一种说不出的留恋,是因为我早已被老师们幽默的讲解和生动的描述所吸引。一个简单的瓶瓶罐罐,要想知道它是怎么来的,是要颇费一番功夫的。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我们,早已习惯了那些现成的东西,在用的同时,也不会多想它究竟是如何得来的,如果偶尔有人问起,也会很不以为然的说,这不是我们所应该知道的。现在才知道这种想法是多么幼稚,从而也让我知道了为期两周的机加实习对我们是多么重要!

法律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法律实习报告_[实习报告]

首先,我想向所有为我的实习提供帮助和指导的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和我的指导老师致谢,感谢你们为我的顺利实习所作的帮助和努力。 我的实习是由南开大学法律系和四平市中院共同安排的。通过实习,我在我的第二专业法学领域获得了实际的工作经验,巩固并检验了自己两年本科学习的知识水平。实习期间,我了解并参与了大量民事诉讼的庭审过程,在一些案件的审理中还担任了书记员的工作,并且对部分参与案件提出了自己的想法。在此期间,我进一步学习了民法及民事诉讼法,对程序问题有了更深的理解,将理论与实践有机结合起来。我的工作得到了实习单位充分的'肯定和较好的评价。实习期间我主要对关于郭继魁与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参加了案件审理的全过程,并被特许参加合议庭评议。案件具体情况如下:一、案件的由来和审理经过郭继魁与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中兴建筑公司、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及尹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2003年4月29日作出(2002)四西民二初字第349号民事判决。宣判后,郭继魁不服,提出上诉,四平市中院于2003年7月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委托代理人苏军,被上诉人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尹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情况上诉人(原审原告):郭继魁委托代理人:盖如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胡振儒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连贵委托代理人:苏 军,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孝贵委托代理人:付佳宾,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尹 杰,委托代理人:窦树法三、原判要点和上诉的主要内容原告郭继魁诉称:1999年6月7日原告与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签订商品房出售协议书,将中兴二期工程⑥-⑦ ,2/0 A - B轴约86平方米商网出售给原告,原告按合同约定交房款30万元,后又于1999年9月26日、9月30日分两笔交增面积款13万元。但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此房于2001年5月被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卖给第三人尹杰,是重复买卖,这种行为是无效的。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履行合同交付房屋,并承担诉讼费。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辩称:原告所述无异议。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所签的合同是受经贸公司的委托,是合法有效的,原告是初始买受人,交付了全部房款,应予以保护。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重复买卖行为,开发公司发现重复出售后,已通知第三人解除合同,且第三人的房款未全部支付现金,是用一辆车折抵了20万元房款,是无效合同,经贸公司可以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损失。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辩称:被告建筑公司与原告签订的购房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已按合同约定交纳了全部房款,第三人与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属于重复买卖,是无效合同,不应支持。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做答辩。第三人尹杰诉称:第三人于2000年4月6日与被告开发公司签订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且被告经贸公司已确认了第三人的买卖关系;他们之间是恶意串通,损害了第三人的利益。原审法院认为:与原告签合同的被告建筑公司不具有销售房屋主体资格,与第三人签合同的被告开发公司具有销售房屋的主体资格,虽然原告购房时间早于第三人买房时间,但原告与第三人的各自买受行为不是建立在同等条件之上,故不存在初始买受权问题,原告与被告建筑公司签订的《购房协议书》无效。但被告建筑公司明知不具有预售商品房条件就与原告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且受益人被告经贸公司在同意此房卖给原告之前,就已给第三人换了房款收据,因此二被告的行为对原告是一种欺诈行为。被告经贸公司以持有《商品房出售许可证》为由,愿将争议房屋卖给原告,但《许可证》是在2002年7月取得的,不能对抗以前的买卖行为。被告开发公司发现该商网重复出售后,于2002年9月6日向第三人发出通知,因无权出售此房,要求解除合同。但被告经贸公司于2001年5月17日给第三人更换了交付房款的收据,换收据的行为就是被告中兴经贸公司同意将此房出售给第三人的意思表示,解除合同是单方行为,是无效的。因此,第三人与被告开发公司所签购房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判决:被告四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与第三人尹杰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其买卖关系成立;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与原告郭继魁签订的合同无效,被告四平市中兴建筑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立即返还原告郭继魁购房款43万元,并给予房款43万元一倍的赔偿损失,两项合计86万元。被告四平市中兴经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上诉人郭继魁请求撤销原审法院判决,依法重新判决郭继魁与建筑公司买卖商品房合同合法有效,保护上诉人的初始买受权。其理由概括为:建筑公司是该房屋的施工单位,出卖此房是该楼房投资人经贸公司委托同意的,卖房款由经贸公司用于支付工程款。此后经贸公司于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对建筑公司买房行为再次予以确认。郭继魁买房是1999年6月7日,尹杰重复买该房合同是二年后的2001年5月,同尹杰算帐“换据”是2001年6月,均在经贸公司2002年7月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之前。但尹杰的购房合同,此前卖房人已声明废止,而对上诉人购房协议,卖房人在取得《商品房销(预)售许可证》后又予确认。据此应认定初始购房合同有效,此后重复购房合同无效。被上诉人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无异议,经贸公司同意按照规定赔偿第三人的损失。被上诉人尹杰辩称:原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上诉人郭继魁与经贸公司、建筑公司、开发公司之间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的利益。尹杰与开发公司签订的商品房销售合同是合法有效的,购房款已按合同约定全部交齐。且被经贸公司以开具购房款收据的形式予以确认,因而尹杰的合法权益应受到保护。四、对事实和证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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